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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資恐防制法
法規知識庫資恐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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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資恐),維護國家安全,強化國際合作而制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107 年(2018)修正。行政院已通過修正草案,將法名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擴大至防制資武擴散。全文共 14 條。

與洗錢防制法的關係

AML/CFT 雙軌制
比較項目 洗錢防制法(AML) 資恐防制法(CFT)
規管對象 不法收益之清洗 恐怖活動之資助(含合法資產)
資金性質 限特定犯罪所得 合法或非法資金均管制
核心機制 KYC、STR 申報、內控 制裁名單凍結資產
主管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洗防處) 法務部

兩法互為補充:洗防法管「髒錢變乾淨」,資恐法管「乾淨錢用於恐怖活動」。

重點條文

第 3-4 條(制裁名單制度)

  • 行政院設資恐防制審議會(法務部長為召集人)
  • 主管機關依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制裁名單並公告
  • 制裁名單不限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對象

第 5 條(國際制裁名單)

主管機關應即指定下列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指定者為制裁名單:

  • 資恐相關決議(第 1267/1989/2253 號)
  • 防制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第 1718 號)
實務重點
  • 聯合國制裁名單非經安理會除名程序,不得國內除名
  • 名單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管理與更新
  • 金融機構應即時比對制裁名單

第 7 條(資產凍結)

對指定制裁對象:

  • 禁止提款、匯款、轉帳、移轉或處分其金融帳戶及財物
  • 禁止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
  • 洗防機構應通報調查局所知悉之受制裁者財物情事
  • 依規定通報者免除業務保密義務

第 8 條(資恐罪刑責)

明知他人有實行特定犯罪計畫(以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目的),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者: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必要生活費許可)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酌留受制裁者:

  • 生活必需財物
  • 管理必要費用
  • 第三人支付受制裁者制裁前已負擔之債務

對會計師/記帳士的影響

實務重點
  • 會計師依洗錢防制法為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須同時遵守 AML 及 CFT 義務
  • 接案時應比對制裁名單,確認客戶非受制裁對象
  • 發現疑似資恐交易應向調查局申報(STR)
  • 制裁名單查詢:法務部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相關法規 關聯
洗錢防制法 AML/CFT 雙軌制,共用 KYC 及 STR 機制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會計師 CFT 義務之具體規定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