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資恐),維護國家安全,強化國際合作而制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107 年(2018)修正。行政院已通過修正草案,將法名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擴大至防制資武擴散。全文共 14 條。
與洗錢防制法的關係
AML/CFT 雙軌制
| 比較項目 | 洗錢防制法(AML) | 資恐防制法(CFT) |
|---|---|---|
| 規管對象 | 不法收益之清洗 | 恐怖活動之資助(含合法資產) |
| 資金性質 | 限特定犯罪所得 | 合法或非法資金均管制 |
| 核心機制 | KYC、STR 申報、內控 | 制裁名單凍結資產 |
| 主管機關 | 法務部(調查局洗防處) | 法務部 |
兩法互為補充:洗防法管「髒錢變乾淨」,資恐法管「乾淨錢用於恐怖活動」。
重點條文
第 3-4 條(制裁名單制度)
- 行政院設資恐防制審議會(法務部長為召集人)
- 主管機關依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制裁名單並公告
- 制裁名單不限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對象
第 5 條(國際制裁名單)
主管機關應即指定下列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指定者為制裁名單:
- 資恐相關決議(第 1267/1989/2253 號)
- 防制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第 1718 號)
實務重點
- 聯合國制裁名單非經安理會除名程序,不得國內除名
- 名單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管理與更新
- 金融機構應即時比對制裁名單
第 7 條(資產凍結)
對指定制裁對象:
- 禁止提款、匯款、轉帳、移轉或處分其金融帳戶及財物
- 禁止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
- 洗防機構應通報調查局所知悉之受制裁者財物情事
- 依規定通報者免除業務保密義務
第 8 條(資恐罪刑責)
明知他人有實行特定犯罪計畫(以引起人員死亡或重傷,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目的),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者: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必要生活費許可)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酌留受制裁者:
- 生活必需財物
- 管理必要費用
- 第三人支付受制裁者制裁前已負擔之債務
對會計師/記帳士的影響
實務重點
- 會計師依洗錢防制法為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須同時遵守 AML 及 CFT 義務
- 接案時應比對制裁名單,確認客戶非受制裁對象
- 發現疑似資恐交易應向調查局申報(STR)
- 制裁名單查詢:法務部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 相關法規 | 關聯 |
|---|---|
| 洗錢防制法 | AML/CFT 雙軌制,共用 KYC 及 STR 機制 |
|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會計師 CFT 義務之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