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本要點依據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訂定,為推動電子發票制度,便利營業人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及接收統一發票。財政部自 2010 年起推動電子發票,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 112 年 7 月 5 日。電子發票政策目標在於節能減碳、提升稅務效率及便利消費者對獎。
重點條文
第 1 點(制定依據)
本要點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訂定。
母法依據為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該條授權財政部訂定電子發票實施相關事項。
第 2 點(用詞定義)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電子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 雲端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
-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平台):由財政部提供電子發票相關整合性服務之平台
-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由平台配發予營業人使用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 載具:經財政部核准,依本法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得以記載或連結雲端發票資訊之號碼
- 加值服務中心:經財政部核准,協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相關系統之第三方服務業者
- 「電子發票」與「雲端發票」不同:雲端發票特指存在載具中、未列印的電子發票
- 一般消費者在超商用手機條碼存的發票就是「雲端發票」
- 加值服務中心即俗稱的「電子發票加值中心」,如關貿網路、EZPay 等
第 3 點(載具類型)
載具分為下列二類:
- 共通性載具:
- 手機條碼: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於平台申請之條碼
- 自然人憑證條碼:以自然人憑證之內碼號碼產生之條碼
- 非共通性載具(會員載具):
- 營業人自行發行之會員卡、電子票證(如悠遊卡、一卡通)等,經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後,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
- 手機條碼是目前最普及的共通性載具,格式為「/」加 7 碼英數字(如 /ABC1234)
- 自然人憑證載具因需讀卡機,使用率較低
- 會員載具(如全聯會員卡、HAPPY GO 卡)需經財政部核准,且消費者需「歸戶」至手機條碼才能統一管理
- SmartTaxer 角度:B2C 使用者最常用手機條碼,引導使用者申請並歸戶是重點功能
財政部 10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推動以手機條碼作為共通性載具
第 4 點(歸戶機制)
消費者得將不同載具歸戶至同一共通性載具,以利統一管理雲端發票及自動對獎。
- 歸戶後,所有載具的發票會集中在同一帳戶,自動對獎並匯入指定帳戶
- 實務上消費者須至平台(einvoice.nat.gov.tw)設定歸戶
- 對 B2C 使用者而言,歸戶是享受「自動對獎、獎金自動匯款」的前提
第 5 點(B2C 傳輸時限)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予非營業人(B2C),應於開立後 48 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 48 小時為上限,實務上多數加值中心設定為即時或每日批次上傳
- 逾期未傳輸者,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處罰
- 未使用載具的 B2C 交易仍需上傳發票資訊至平台
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第 6 點(B2B 傳輸時限)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B2B),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 7 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程序,並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 B2B 電子發票的傳輸時限(7 日)比 B2C(48 小時)寬鬆
- B2B 需完成「接收確認」程序,雙方都要在平台上確認
- B2B 電子發票不開獎,主要目的是進銷項勾稽
第 7 點(B2G 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政府機關(B2G),準用 B2B 相關規定。
- B2G 基本上比照 B2B 處理,7 日內傳輸存證
- 政府機關作為買受人,須使用機關統一編號接收電子發票
第 8 點(電子發票證明聯列印)
B2C 交易,消費者未使用載具時,營業人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消費者。使用載具者,得免列印。
- 「電子發票證明聯」就是消費者在超商、賣場拿到的那張感熱紙
- 使用手機條碼等載具的消費者可選擇不印,落實無紙化
- 營業人不可拒絕消費者索取紙本證明聯的要求
第 9 點(作廢與折讓處理)
電子發票之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規定:
- 作廢:應於開立當期(同一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內為之,且須經交易相對人同意
- 折讓:得以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交付
- 同意紀錄保存:營業人應留存作廢或折讓之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
- 電子發票作廢限同一期(奇數月 15 日前),跨期只能用折讓
- B2C 作廢:消費者需提供載具資訊或發票證明聯
- B2B 作廢:雙方須在平台上確認同意
- 作廢後,平台上的發票狀態會更新為「已作廢」
- 折讓流程:開立人發出折讓通知 → 買受人確認接受 → 傳輸至平台
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銷售額有折讓或退回時,應於發生當期進銷項中扣減。
第 10 點(存證與保存年限)
電子發票相關資訊之存證與保存規定:
- 平台存證之電子發票資訊,由財政部保存
- 營業人應保存電子發票相關紀錄及同意訊息等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至少 5 年
- 經核准銷毀者不在此限
- 5 年保存期限與一般會計帳簿憑證保存期限一致
- 電子發票雖存在雲端,但營業人自己也要保留備份
- 含括發票明細、作廢折讓紀錄、載具資訊等
- 注意: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核課期間為 5 年(一般)或 7 年(故意),保存年限應配合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及帳簿憑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 11 點(營業人加入電子發票之申請程序)
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發票之程序:
- 申請方式: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einvoice.nat.gov.tw)線上申請,或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應備文件:
- 營業人基本資料
- 使用電子發票系統之說明(自建系統或委託加值中心)
- 測試報告(通過平台驗證測試)
- 審核流程:
- 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 通過平台功能測試
- 核准後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
- 加值中心模式:營業人得委託經財政部核准之加值中心代為處理電子發票開立、傳輸及存證作業
- 實務上多數中小企業選擇委託加值中心(如:關貿網路、Ezpay、綠界等)
- 自建系統的大企業需通過較嚴格的系統測試
- 113 年起,新設立營業人原則上應使用電子發票
- 申請後約 5-10 個工作天核准
- SmartTaxer 角度:應引導使用者了解委託加值中心是最簡便的方式
第 12 點(罰則相關)
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之罰則:
- 未依規定傳輸:未於規定時限內傳輸電子發票資訊至平台,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處罰,處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未依規定開立:應開立而未開立電子發票,依營業稅法第 52 條規定,按未開立發票金額處 5% 罰鍰,且不得低於 1,500 元
- 未依規定保存:未依規定保存電子發票相關紀錄,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 最常見的違規是「逾期上傳」,通常是系統問題或加值中心疏失
- 營業人應定期檢查平台上傳狀態,確保發票資料完整上傳
- 若因不可抗力(如系統當機)導致逾期,可檢附證明申請免罰
營業稅法第 48 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對一般個人納稅人而言,電子發票制度的重點在於:
- 手機條碼申請與歸戶:是享受自動對獎、獎金匯款的前提
- 雲端發票查詢:可在平台或各種 APP 查詢消費紀錄
- 捐贈碼:消費時將發票直接捐給公益團體
- 載具選擇:手機條碼 vs 會員載具,建議統一歸戶管理
參考連結
-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