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證券交易稅條例於民國 45 年制定公布,為對有價證券買賣課稅之法律。屬國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成交價格課徵。
重要修正:
- 99 年: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交稅(至 115 年底)
- 106 年:實施當沖降稅,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稅率從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 1.5(至 116 年底)
- 106 年:暫停徵債券 ETF 受益憑證之證交稅(至 115 年底)
- 112 年:增訂權證避險專戶標的股票交易適用千分之一稅率(第 2-3 條)
- 113 年底:三讀通過當沖降稅延長至 116 年底
證券交易稅是台灣股市交易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重要稅收來源。
稅率一覽
現行證券交易稅率
| 證券類別 | 稅率 | 備註 |
|---|---|---|
|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 千分之三(0.3%) | 向賣方課徵 |
| 當沖交易(同日買賣同種同量) | 千分之 1.5(0.15%) | 優惠至 116 年底 |
| ETF 受益憑證 | 千分之一(0.1%) | |
| 公司債 | 千分之一 | 暫停徵至 115 年底 |
| 債券 ETF | 依法應課千分之一 | 暫停徵至 115 年底 |
| 權證避險專戶標的股票 | 千分之一 | 避險必要範圍內 |
|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 | 免徵 |
重點條文
第 1 條(課稅範圍)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課徵證券交易稅。
實務重點
政府公債免徵證交稅。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第 2 條(稅率)
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課徵:
- 公司股票:千分之三
- 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千分之一
第 2-1 條(公司債及債券 ETF 暫停徵)
-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自 99 年至 115 年底暫停徵
- 債券 ETF 受益憑證:自 106 年至 115 年底暫停徵(槓桿/反向型除外)
第 2-2 條(當沖降稅)
自 106 年起至 116 年底,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上櫃股票,出賣時按千分之 1.5 課徵。
實務重點
當沖降稅是散戶投資人最關心的優惠。稅率從 0.3% 降為 0.15%,減半徵收。此優惠已確定延長至 2027 年底。需透過證券商當沖交易帳戶進行。
第 2-3 條(權證避險降稅)
權證發行人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交易,在避險必要範圍內按千分之一課徵。
第 3 條(代徵與繳納)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
代徵人應將成交明細列具清單,於次月 5 日前報告稽徵機關。
第 4 條(代徵人)
- 證券承銷商出賣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承銷商
- 經由證券經紀商受託出賣:證券經紀商
- 持有人直接出讓:受讓證券人
實務重點
一般散戶透過券商買賣股票,券商即為代徵人,在交割時自動扣繳證交稅。投資人不需自行申報。
第 8 條(代徵獎勵金)
代徵人按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一獎金,每年上限 2,400 萬元。
第 9-1 條(罰則)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短漏徵者,除賠繳及補徵外,另處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 1~10 倍罰鍰。
交易成本試算
投資人交易成本一覽
賣出 100 萬元股票的稅費:
- 證交稅:100 萬 x 0.3% = 3,000 元(當沖則 1,500 元)
- 券商手續費(買+賣):100 萬 x 0.1425% x 2 = 2,850 元(電子下單通常打 2.8~6 折)
- 合計約 5,850 元(未折扣)
SmartTaxer 應用場景
B2C 使用者常見問題
- 「賣股票要繳多少稅?」→ 成交金額 x 千分之三(0.3%),當沖為千分之 1.5
- 「買股票要繳證交稅嗎?」→ 不用,只有賣方繳
- 「ETF 的證交稅是多少?」→ 千分之一(0.1%)
- 「當沖降稅什麼時候到期?」→ 延長至 116 年(2027)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