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產業創新條例為獨立法律,原施行至 108 年底,後經修正延長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114 年 5 月再次修正,新增 AI 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
一、§10 研發投資抵減
適用對象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抵減方式(二擇一,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方式 | 抵減率 | 抵減期間 | 上限 |
|---|---|---|---|
| 方式一 | 支出金額之 15% | 當年度抵減 |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
| 方式二 | 支出金額之 10% | 當年度起 3 年內各年度抵減 | 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
合格研發支出範圍
-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
- 生產單位從事研發之專門人員薪資
- 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
- 研發用設備之折舊費用及維護費用
- 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發之費用
實務重點
- 研發支出須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認定
- 申請期限:營所稅結算申報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 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之創新」,例行性品質測試不算
- 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 §35 之研發抵減不得重複適用
二、§10-1 智慧機械 / 5G / 資安 / AI / 節能減碳投資抵減
適用對象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適用投資項目(114 年修正後)
| 項目 | 新增/原有 |
|---|---|
| 智慧機械 | 原有 |
| 5G 系統 | 原有 |
| 資安產品或服務 | 原有 |
| AI 產品或服務 | 114 年新增 |
| 節能減碳設備或技術 | 114 年新增 |
抵減方式(同 §10 二擇一)
| 方式 | 抵減率 | 期間 | 上限 |
|---|---|---|---|
| 方式一 | 支出金額之 5% | 當年度 |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
| 方式二 | 支出金額之 3% | 當年度起 3 年內 | 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
支出上限
- 當年度投資支出總額以 20 億元(114 年修正提高)為限
- 與 §10 研發投資抵減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50%
立法理由
114 年修正新增 AI 及節能減碳項目,係配合國家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 2050 淨零排放目標,鼓勵企業加速數位及綠色雙軸轉型。
三、§10-2 未分配盈餘投資於實質投資之抵減
適用情境
-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 §66-9 就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所稅時,若已將該盈餘用於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實質投資範圍
-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 投資金額合計達 100 萬元以上
- 須於盈餘所屬年度次年度起 3 年內完成投資
效果
- 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未分配盈餘,始加徵 5%
- 等同免除該投資金額對應之 5% 未分配盈餘稅
實務重點
此為鼓勵企業將保留盈餘用於擴大投資,而非單純囤積。常與 §10 研發抵減搭配運用:研發支出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未分配盈餘再用於購買設備免加徵 5%。
四、§23-2 天使投資人所得減除
適用對象
- 個人天使投資人
要件
| 項目 | 內容 |
|---|---|
| 投資標的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 投資金額 | ≥ 50 萬元 |
| 持有期間 | ≥ 3 年 |
| 新創年限 | 設立未逾 5 年(114 年修正放寬,原為 2 年) |
減除額度
- 以投資金額之 50% 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每年減除金額上限:
- 一般新創:300 萬元
- 國家核心戰略產業:500 萬元(114 年修正提高)
立法理由
新創事業早期風險極高,天使投資人提供關鍵資金。減稅優惠可降低投資人風險成本,促進台灣新創生態發展。111 年起天使投資人減除金額已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
五、§23-3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
此條與 §10-2 互為補充,§10-2 為抵減營所稅,§23-3 為減除未分配盈餘加徵稅基。
適用對象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投資範圍
- 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
- 合計 ≥ 100 萬元
- 於盈餘所屬年度次年度起 3 年內完成投資
效果
- 實質投資金額自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 5% 之稅基中減除
六、其他租稅優惠條文
| 條文 | 內容 | 說明 |
|---|---|---|
| §12-1 |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個體課稅 | 個別合夥人直接計入各類所得 |
| §23 |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 | 取得時免課稅,轉讓時始課稅 |
| §23-1 | 技術入股緩課 | 以技術作價入股,取得時免課稅 |
| §23-4 | 新創事業認股權憑證 | 員工認股權證緩課所得稅 |
七、適用期限與注意事項
期限
- 主要租稅優惠條文:118 年 12 月 31 日(2029 年底)
- §10-1 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117 年 12 月 31 日(114 年修正延至此)
與其他法規之競合
| 情境 | 處理方式 |
|---|---|
| 同時符合產創 §10 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 §35 | 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 投資抵減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投資抵減後之應納稅額若低於基本稅額,仍須補繳差額 |
| 天使投資人減除 + 基本稅額 | §23-2 減除金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
實務重點
產創條例的投資抵減不是「白拿」的減稅——享受越多投資抵減,越可能觸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基本稅額門檻。規劃時須同時計算一般稅額與基本稅額,取較高者繳納。
相關法規
- 所得稅法(一般所得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投資抵減觸發最低稅負制)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專屬租稅優惠)
- 受控外國企業CFC適用辦法(反避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