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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法規知識庫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產業創新條例為獨立法律,原施行至 108 年底,後經修正延長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114 年 5 月再次修正,新增 AI 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

一、§10 研發投資抵減

適用對象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抵減方式(二擇一,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方式 抵減率 抵減期間 上限
方式一 支出金額之 15% 當年度抵減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方式二 支出金額之 10% 當年度起 3 年內各年度抵減 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合格研發支出範圍

  •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
  • 生產單位從事研發之專門人員薪資
  • 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
  • 研發用設備之折舊費用及維護費用
  • 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發之費用
實務重點
  • 研發支出須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認定
  • 申請期限:營所稅結算申報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 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之創新」,例行性品質測試不算
  • 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 §35 之研發抵減不得重複適用

二、§10-1 智慧機械 / 5G / 資安 / AI / 節能減碳投資抵減

適用對象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適用投資項目(114 年修正後)

項目 新增/原有
智慧機械 原有
5G 系統 原有
資安產品或服務 原有
AI 產品或服務 114 年新增
節能減碳設備或技術 114 年新增

抵減方式(同 §10 二擇一)

方式 抵減率 期間 上限
方式一 支出金額之 5% 當年度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方式二 支出金額之 3% 當年度起 3 年內 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之 30%

支出上限

  • 當年度投資支出總額以 20 億元(114 年修正提高)為限
  • 與 §10 研發投資抵減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50%
立法理由

114 年修正新增 AI 及節能減碳項目,係配合國家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 2050 淨零排放目標,鼓勵企業加速數位及綠色雙軸轉型。

三、§10-2 未分配盈餘投資於實質投資之抵減

適用情境

  •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 §66-9 就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所稅時,若已將該盈餘用於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實質投資範圍

  •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 投資金額合計達 100 萬元以上
  • 須於盈餘所屬年度次年度起 3 年內完成投資

效果

  • 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未分配盈餘,始加徵 5%
  • 等同免除該投資金額對應之 5% 未分配盈餘稅
實務重點

此為鼓勵企業將保留盈餘用於擴大投資,而非單純囤積。常與 §10 研發抵減搭配運用:研發支出抵減當年度營所稅,未分配盈餘再用於購買設備免加徵 5%。

四、§23-2 天使投資人所得減除

適用對象

  • 個人天使投資人

要件

項目 內容
投資標的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投資金額 ≥ 50 萬元
持有期間 ≥ 3 年
新創年限 設立未逾 5 年(114 年修正放寬,原為 2 年)

減除額度

  • 以投資金額之 50% 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 每年減除金額上限:
    • 一般新創:300 萬元
    • 國家核心戰略產業:500 萬元(114 年修正提高)
立法理由

新創事業早期風險極高,天使投資人提供關鍵資金。減稅優惠可降低投資人風險成本,促進台灣新創生態發展。111 年起天使投資人減除金額已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

五、§23-3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

此條與 §10-2 互為補充,§10-2 為抵減營所稅,§23-3 為減除未分配盈餘加徵稅基。

適用對象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投資範圍

  • 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
  • 合計 ≥ 100 萬元
  • 於盈餘所屬年度次年度起 3 年內完成投資

效果

  • 實質投資金額自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 5% 之稅基中減除

六、其他租稅優惠條文

條文 內容 說明
§12-1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個體課稅 個別合夥人直接計入各類所得
§23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 取得時免課稅,轉讓時始課稅
§23-1 技術入股緩課 以技術作價入股,取得時免課稅
§23-4 新創事業認股權憑證 員工認股權證緩課所得稅

七、適用期限與注意事項

期限

  • 主要租稅優惠條文:118 年 12 月 31 日(2029 年底)
  • §10-1 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117 年 12 月 31 日(114 年修正延至此)

與其他法規之競合

情境 處理方式
同時符合產創 §10 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租稅優惠 §35 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投資抵減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投資抵減後之應納稅額若低於基本稅額,仍須補繳差額
天使投資人減除 + 基本稅額 §23-2 減除金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實務重點

產創條例的投資抵減不是「白拿」的減稅——享受越多投資抵減,越可能觸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基本稅額門檻。規劃時須同時計算一般稅額與基本稅額,取較高者繳納。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