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National Taxation Bureau of Taipei, Ministry of Finance)
申報書連結位址: 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修訂重點總覽
-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 配合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
- 配合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涉及CFC制度相關書表
本稅部分
| 編號 | 書表名稱 |
|---|---|
| 1 |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 8 | 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 |
附冊部分
| 編號 | 書表名稱 | 備註 |
|---|---|---|
| B2 | 關係人基本資料及結構圖 | |
| B3 | 關係人明細表 | |
| B7 |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 新增 |
本稅 - 第1頁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第35欄自行依法調整數說明
- 不含財上權益法投資收益、已認列CFC投資收益
- 應含獲配CFC股利屬未曾依CFC規定計入所得額 (如CFC分配111年度以前盈餘),及獲配其他國外股利
| 項目 | 帳載數 | 結算後金額 | 自行依法調整金額 |
|---|---|---|---|
| 34 非營業收入總額 (35至44及137合計) | |||
| 35 投資收益(含權益法之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投資收益) (詳申報須知十五) | |||
| 137 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計算之投資收益 (請填第B7頁明細表) | |||
| 36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 |
第137欄: 已認列CFC投資收益
境外可扣抵稅額
| 欄位 | 說明 |
|---|---|
| 112 | 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 (附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及第43條之3第4項規定之納稅憑證) |
| 119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 (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及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項規定之納稅憑證及文件) |
本稅 - 第8頁 (表四、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
四、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 (請詳第B7頁背面填表說明):
[ ] 是 [ ] 否:本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
【本題勾選「是」者,請續填第B2頁第一部分第2題】
附冊 - 第B2頁 (關係人基本資料及結構圖)
第一部分:基本資料
1. [ ] 是 [ ] 否:本營利事業本年度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 (以下簡稱揭露標準) 第二點規定 (詳本頁背面:壹、二)。
【本題勾選「是」者,請續勾選有下列何種情形,可複選,並應填寫下列各題、本頁第二部分及第B3頁至第B5頁各欄項;本題及第2題均勾選「否」者,僅填報本頁第一部分:基本資料。】
- [ ] 1-1 營利事業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 (以下同) 1千2百萬元以上。
- [ ] 1-2 營利事業與所有關係企業之全年交易總額在5千萬元以上。
- [ ] 1-3 營利事業與同一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之全年交易總額在6百萬元以上。
- [ ] 1-4 營利事業與所有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之全年交易總額在2千5百萬元以上。
2. [ ] 是 [ ] 否:本營利事業本年度持有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 第2條規定之受控外國企業 (詳本頁背面:叁、一),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金額為__________元 (請填至第1頁第137欄)。
【本題勾選「是」者,請填寫本頁第二部分、第B3頁及第B7頁各欄項;第1題及本題均勾選「否」者,僅填報本頁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本營利事業與關係人之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有股份或資本額比率結構圖
(詳揭露標準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與CFC辦法第3條及第10條規定)
附冊 - 第B3頁 (關係人明細表)
| 欄位 | 說明 |
|---|---|
| A1 | 關係人中文名稱 |
| A2 | 關係人英文名稱 |
| B1 | 稅務識別碼/其他識別碼 |
| B2 | 國籍(地區) |
| B3 | 國家代碼 |
| C | 主要營業項目 |
| D1 | 直接最高持股股數 |
| D2 | 直接最高出資額 |
| E | 直接及間接最高持股或出資額比率(%) |
| F1 | 期末原始投資成本 |
| F2 | 期末帳面金額 |
| F3 | 關係人位於低稅負區者,本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該關係人之股份及資本額比率(%) |
| G | 與本營利事業之關係 (請填代號,可複選) |
| H | 屬受控外國企業 |
| Y |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 |
註:「第D2欄大於0」且「第H欄勾選『是』」之關係人,應續填第B7頁
僅直接持股之CFC才須填第B7頁
第B3頁範例
營利事業:甲公司
國內甲公司
/ | \
100% 25% 25%
| | |
國內 國內 國內
乙公司 丙公司
\ /
25% 25%
\ /
低稅負區
A公司
| 序號 | 關係人中/英文名稱 | 關係人位於低稅負區者,本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該關係人之股份及資本額比率(%) (F3) | 與本營利事業之關係 (請填代號,可複選) (G) | 屬受控外國企業 (H) |
|---|---|---|---|---|
| 1 | 乙 | - | 1a、3a | [ ] 是 [x] 否 |
| 2 | 丙 | - | 1a | [ ] 是 [x] 否 |
| 3 | A | 56.25% (=直接持股:25%+間接持股:25%(乙)+25%x25%(丙)) | 1a | [x] 是 [ ] 否 |
關係代號說明:
- 1a: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權,達其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權20%。
- 3a: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權百分比為最高且達10%。
第B7頁 - 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
填表流程說明
當年度虧損欲申請
適用虧損扣除規定
1 符合 或尚有虧損未扣除 無 → 免填2-4
CFC基本資料 ──→ 實質營運豁免規定 ──→ 餘額
| 有
不符合 ↓
↓
2
當年度盈餘 ──────────────────────────────→
• CFC當年度盈餘<0
• 「0<CFC當年度盈餘≦700萬元」且
「營利事業直接持股且不符合實質營運活動
要件之各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700萬元
↓
否 → 免填4
是
↓
3
前十年虧損扣除表
4
歸課所得計算
5
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及境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
重要提醒:
- 僅需揭露由營利事業直接投資之第一層CFC資訊,無須揭露透過第一層CFC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其他各層CFC資訊
- 一家CFC請填寫一張
第一部分:CFC基本資料
| 欄位 | 說明 |
|---|---|
| 序號 | 1 |
| 中文名稱(A1) | |
| 英文名稱(A2) | |
| 稅務識別碼/其他識別碼(A3) | |
| 所屬低稅負國家(地區)(A4) |
實質營運活動檢視:
| 欄位 | 項目 | 填寫方式 |
|---|---|---|
| A5 | 設立登記地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 | [ ] 是,地址:____;[ ] 否 |
| A6 | 設立登記地是否有僱用員工實際經營業務 | [ ] 是,人數:____人;[ ] 否 |
| A7 | 依CFC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計算之所得占比<10% | [ ] 是,比率:______(%);[ ] 否 |
| A8 | CFC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簽證 | [ ] 是;[ ] 否,提供其他文據:____ |
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A9):
- [ ] 已申請,申請日期:;申請文號:;核准日期:;核准文號:
- [ ] 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 (曆年制者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非曆年制者延期至申報期間届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理由:____
- [ ] 否
填表條件:
- [ ] 第A5欄至第A7欄任一欄位勾選「否」,應填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
- [ ] 第A5欄至第A7欄均勾選「是」,免填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但CFC當年度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或CFC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即上一年度C6欄合計大於0者),仍應填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
往下續填條件:
- 不符合實質營運豁免規定
- 當年度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或核定以前年度各期虧損尚有未扣除餘額
延期申請說明:
- 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請業經核准,代替核准函之送達
- 11月30日如遇假日,以假日結束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二部分:當年度盈餘
單位:新臺幣元
| 項目 | 金額 |
|---|---|
| 當年度稅後淨利(損)(B1) | |
| 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B2) | |
|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調節項目 | |
| 投資損益(B3) | |
| 投資損益已實現數 - 決議盈餘分配數 - 源自大陸地區以外(B4) | |
| 投資損益已實現數 - 決議盈餘分配數 - 源自大陸地區(B5) | |
| 投資損失已實現數(B6) | |
| 處分股權之調整數(B7) | |
| [ ] 選擇將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未勾選本項者,免填下欄金額) | |
| FVPL調節項目 | |
| 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B8) | |
| 處分FVPL調整數(B9) | |
| 重分類FVPL調整數(B10) | |
| CFC當年度盈餘(虧損) [ B11=B1+B2-B3+(B4+B5-B6)+B7-B8+B9+B10 ] |
第二部分範例
我國甲公司
|
100%
|
A公司 (CFC)
|
100%
|
B公司
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 CFC當年度盈餘 = CFC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0 - 源自非低稅區投資損益10 + (B公司股利2 - 扣繳稅款0.2) x 100% = 1.8
B公司資料:
- 財報稅後盈餘10
- 分配股利2,扣繳稅款0.2
| 項目 | 金額 |
|---|---|
| 當年度稅後淨利(損)(B1) | 10 |
| 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B2) | 0 |
| 投資損益(B3) | 10 |
| 投資損益已實現數 - 決議盈餘分配數 - 源自大陸地區以外(B4) | 1.8 |
| CFC當年度盈餘(虧損) | 1.8 |
第三部分:10年虧損扣除申報表
單位:新臺幣元
| 年度 | 申報盈餘(C1) | 申報虧損(C2) | 截至上年度已扣除金額(C3) | 本年度減資彌補虧損(C4) | 本年度扣除金額(C5) | 未扣除餘額(C6=C2-C3-C4-C5) |
|---|---|---|---|---|---|---|
| 112 | 正數 | 負數 |
說明: CFC於111年度(含)以前發生之虧損,不得用於抵減112年度(含)以後發生之盈餘。
第四部分:歸課所得計算
符合下列之一,免填第四部分表格:
【營業期間未滿1年者,B11欄x(12/營業月數)=______(B12),下列二項檢核條件之第B11欄應以換算全年盈餘(虧損)第B12欄金額計入(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 [ ] 第B11欄≦新臺幣0元
- [ ] 「新臺幣0元<第B11欄≦新臺幣700萬元」且「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各CFC各表第B11欄合計數______≦新臺幣700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 項目 | 金額/百分比 |
|---|---|
| CFC當年度盈餘 (D1=B11) | |
| 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D2) | |
| CFC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於本年度扣除之金額(D3,請依第三部分第C5欄合計數填入) | |
| 營利事業直接持有比率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D4) | |
| CFC投資收益 [ D5=(D1-D2-D3)xD4 ] |
重要提醒:
- D5欄,應填至第五部分E1欄之112年度欄位
- 各CFC各表D5欄合計數應填至第1頁第137欄及第B2頁第一部分第2題欄位
第五部分: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及境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已課稅部分 (本年度實際獲配CFC之股利或盈餘(不含111年度及以前年度) - 已依CFC規定課稅部分)
| CFC盈餘所屬年度 | 已認列CFC投資收益(E1) | 截至上年度累積已實際獲配(或已處分)之金額【E2=截至上年度(E2+E3+E4+E5)】 | 本年度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之金額 | 本年度處分日已認列CFC投資收益額按處分比率計算之金額(E5) | 尚未實際獲配(或處分)之餘額(E6=E1-E2-E3-E4-E5;若為負數,請填寫0) | |
|---|---|---|---|---|---|---|
| 非源自大陸地區(E3) | 源自大陸地區(E4) |
未課稅部分
| 本年度實際獲配該CFC之股利或盈餘屬未曾計入所得額之金額 | 已認列CFC投資收益(E3/E4) | 未曾計入所得額之金額(E7/E8) | |||
|---|---|---|---|---|---|
| 非源自大陸地區(E7) | 源自大陸地區(E8) | 非源自大陸地區於CFC所在地已繳納之所得稅(E9) | 源自大陸地區於該CFC所在地及CFC所在地已繳納之所得稅(E10) | 非源自大陸地區於CFC所在地已繳納之所得稅(E11) | 源自大陸地區於該CFC所在地及CFC所在地已繳納之所得稅(E12) |
說明:
- 已課稅部分:課稅年度
- 未課稅部分:CFC財務報表所屬盈餘年度
第五部分範例 - 非大陸地區
甲公司
|
100%
|
CFC
|
100%
|
B公司
CFC當年度盈餘: = CFC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0 - 源自非低稅區投資損益10 + (B公司股利2 - 扣繳稅款0.2) x 100% = 1.8
甲公司112年度申報書 (113.5申報)
| 損益項目 | 帳載 | 自行調整 |
|---|---|---|
| 35 投資收益(含權益法之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投資收益) | 10 | 0 |
| 137 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計算之投資收益 | 1.8 |
| 本年度實際獲配CFC之股利或盈餘(不含111年度及以前年度)(EA) | 本年度實際獲配該CFC之股利或盈餘於CFC所在地及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EB) |
|---|---|
| 0 | 0 |
| CFC盈餘所屬年度 | 已認列CFC投資收益(E1) | 截至上年度累積已實際獲配(或已處分)之金額 | 本年度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之金額 - 非源自大陸地區(E3) | 本年度處分日已認列CFC投資收益額按處分比率計算之金額(E5) | 尚未實際獲配(或處分)之餘額(E6=E1-E2-E3-E4-E5;若為負數,請填寫0) | 本年度實際獲配該CFC之股利或盈餘屬未曾計入所得額之金額 - 非源自大陸地區(E7) | 已認列CFC投資收益 - 非源自大陸地區於CFC所在地已繳納之所得稅(E9) | 未曾計入所得額之金額 - 非源自大陸地區於CFC所在地已繳納之所得稅(E11) |
|---|---|---|---|---|---|---|---|---|
| 112 | 1.8 | 0 | 0 | 1.8 | 0 | 0 | 0 |
二、配合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
(二)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
-各項損費(包括本款第一目之捐贈、第六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第二款之捐贈減除金額及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但不包括本款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之捐贈、
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七目之捐贈)
─────────────────────────────────────────────── × 10%
1+10%
第6頁 - 112年度所得計算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一)
(二) 政治獻金法捐贈限額計算
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適用),計算公式如下:
{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____元+分離課稅收益____元+非營業收益____元】
-各項損費【營業費用(包括(一)及(六)之捐贈,但不包括(二)至(五)之捐贈)____元
+非營業支出____元+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第1頁第132欄、第133欄及第136欄之合計數)____元】} × 10/110
註: 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政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台灣基進、時代力量、新黨、台灣綠黨及親民黨】。
(三) 私立學校捐款限額計算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總額**25%**為限,計算公式如下:
{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____元+分離課稅收益____元+非營業收益____元】
-各項損費【營業費用(包括(一)及(六)之捐贈,但不包括(二)至(五)之捐贈)____元
+非營業支出____元+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第1頁第132欄、第133欄及第136欄之合計數)____元】} × 25/125
(四) 公益信託捐贈限額計算
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所得稅法 › 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計算公式如下:
{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____元+分離課稅收益____元+非營業收益____元】
-各項損費【營業費用(包括(一)及(六)之捐贈,但不包括(二)至(五)之捐贈)____元
+非營業支出____元+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第1頁第132欄、第133欄及第136欄之合計數)____元】} × 10/110
(五)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捐贈限額計算
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以不超過**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為限。
- 捐贈金額1,000萬元以下,核實認定。
- 捐贈金額超過1,000萬元,限額計算公式如下:
{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____元+分離課稅收益____元+非營業收益____元】
-各項損費【營業費用(包括(一)及(六)之捐贈,但不包括(二)至(五)之捐贈)____元
+非營業支出____元+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
(第1頁第132欄、第133欄及第136欄之合計數)____元】} × 10/110
第1頁 - 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2、133及136欄位
| 欄位 | 項目 |
|---|---|
| 132 | 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發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
| 133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 |
| 136 |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或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
三、配合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配合112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財政部112年8月7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4340號令訂定發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新增:
- 「產業創新條例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 「產業創新條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 重點摘要
適用條件
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並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之地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
- 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
-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投資抵減優惠
| 項目 | 抵減比率 | 抵減上限 |
|---|---|---|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 | 支出金額 25%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 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或設備 (達一定規模者) | 支出金額 5%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排他規定
- 申請核准適用第1項 (前瞻創新研發) 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第10條、第12條之1第1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
- 申請核准適用第2項 (先進製程設備) 規定投資抵減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前條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
合併適用上限
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有效稅率計算
第1項第2款所稱有效稅率,指公司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
- 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
- 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
後之餘額,占其全年所得額之比率。
| 年度 | 一定比率 |
|---|---|
| 112年度 | 12% |
| 113年度起 | 15% (得審酌國際間施行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12%) |
第A3頁 - 各年度適用各項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
表一:投資於設備、技術、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抵減
適用法條: [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 [ ] 其他:____ 條文代號:____
| 項次 | 年度 | 112年 | 111年 | 110年 | 109年 | 108年 | 合計 |
|---|---|---|---|---|---|---|---|
| 各年度核准(申報)可抵減稅額(I) | (v) | ||||||
| 以前年度累計已抵減稅額(II) | |||||||
| 各年度尚未抵減而於112年度抵減之稅額(III) | (e) | ||||||
| 尚未抵減留抵稅額(I)-(II)-(III) |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抵減勾選「其他」
註:
- 當期(112年度)申報可抵減稅額[(v)欄]____元=投資於各項設備、技術、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等之支出之投資抵減____元(依第A11頁表二[l]欄、第A13頁[k]欄、第A14頁或第A14-1頁表三[b]欄或[c]欄、第A14-2頁[b]欄、第A15頁[l]欄+[m]欄、第A15-1頁[l]欄、第A15-2頁或第A15-3頁[b]欄或[c]欄、第A15-4頁[b]欄資料)。
- 適用其他法條係指適用(1)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2)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3)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5)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及第6條**(6)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其條文代號請參閱右表。
- 不同法律之減免資料應分別填表。
第A10-1頁 - 112年度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
| 產業創新條例 | 減免項目 | 條文代號 | 申報減免所得額A | 申報當期可抵減稅額及當期期初尚未抵減稅額B | 申報實際減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C | 申報實際減免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D | 申報上一年度末分配盈餘減除金額E | 備註 |
|---|---|---|---|---|---|---|---|---|
| 第10條 |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1000 | 1.填寫本欄資料前,請先行填寫第A15-2頁。2.填寫本欄資料後,請至第A3頁之表一填寫其各年度抵減明細。(本欄C及D合計數=第A3頁表一(e)欄)。 | |||||
| 第10條之1 | 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1021 | 1.填寫本欄資料前,請先行填寫第A14頁。2.填寫本欄資料後,請至第A3頁之表一填寫其各年度抵減明細。(本欄C及D合計數=第A3頁表一(e)欄)。 | |||||
| 第10條之2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1022 | 1.填寫本欄資料前,請先行填寫第A15-4頁。2.填寫本欄資料後,請至第A3頁之表一填寫其各年度抵減明細。(本欄C及D合計數=第A3頁表一(e)欄)。 | |||||
| 第10條之2 | 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 | 1023 | 1.填寫本欄資料前,請先行填寫第A14-2頁。2.填寫本欄資料後,請至第A3頁之表一填寫其各年度抵減明細。(本欄C及D合計數=第A3頁表一(e)欄)。 |
第A14-2頁 - 112年度產業創新條例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適用法律: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2項
| 欄位 | 內容 |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 行業代號 | |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 其他____ |
聲明事項: [ ] 同意 [ ] 不同意 本公司申請適用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購置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支出投資抵減,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本辦法第3條第1項或第2項資格條件規定,將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
【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資格條件檢核
請逐項查填本年度是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 項次 | 條件 | 勾選 | 依據 |
|---|---|---|---|
| 1 |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個體綜合損益表之研究發展費用達60億元。 | [ ] 是 [ ] 否 | 辦法第3條 |
| 2 |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個體綜合損益表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 | [ ] 是 [ ] 否 | 辦法第3條 |
| 3 | 有效稅率未低於12%。 | [ ] 是 [ ] 否 | |
| 4 | 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達100億元。 | [ ] 是 [ ] 否 | 辦法第19條 |
注意: 同時符合條件1與2,公司營收至少要有1,000億
有效稅率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60欄)____元 - 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112欄)____元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119欄)____元
- 依法律規定投資抵減之實際抵減稅額(95欄)____元
───────────────────────────────────────────────────────────────────────── × 100% = ____%
全年所得額(53欄)____元
表一:購置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
| 項目序號 | 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名稱 | 購置形式 | 交貨日期 | 數量 | 單價 | 安裝地點 | 實際成本 |
|---|---|---|---|---|---|---|---|
| [ ] 由國內購置 [ ] 由國外購置 [ ] 融資租賃 [ ] 自行或委外製造 | |||||||
| 合計 | 減:政府補助款 | ||||||
| 支出金額 | (A) |
抵減稅額計算
一、本年度投資於先進製程全新機器或設備得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a)________
【當(A)≧100億元,以(A)填入(a);當(A)<100億元,(a)為0元】
二、本年度申報可抵減稅額計算:
支出金額(a)________元 × 5% = 可抵減稅額(b)________元。
三、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表二):
| 項次 | 投資年度 | 112年 |
|---|---|---|
| 本年度核准(申報)可抵減稅額(I) | (b) | |
| 本年度抵減之稅額(II) | (r) |
填寫注意事項:
- (一) 左列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本年度核准(申報)可抵減稅額(I)」請填入本冊第A10-1頁「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欄位(B)。
- (二) 左列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投資抵減稅額(r)欄,請分別填入本冊第A3頁表一(e)欄、及第A10-1頁「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欄位(C)、(D)。
重要: 需同時符合研發支出條件及購置設備支出條件
第A14-2頁 - 填寫說明
- 表一欄位若不敷填寫,可自行依式另加表格填寫,裝訂在本頁後。
- 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2項規定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
-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支出之次年2月至5月間),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項或第2項所定資格條件及當年度投資支出項目是否屬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式填報及備妥規定文件,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 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之一為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有效稅率之分子計算後之餘額及其分母全年所得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時,暫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載金額核算。公司如有藉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其他影響損益或稅額項目之調整,使有效稅率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者,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整相關損益科目及金額,致核實計算有效稅率低於所定一定比率者,則當年度不得適用本辦法租稅優惠。
- 公司購置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所取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其他收入,並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下減除。
- 公司購置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械或設備,其安裝地點,以公司自有或承租之我國境內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我國境內特定處所,不在此限。前揭安裝地點於購置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變動,公司應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 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或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失竊、經他人依法收回、安裝地點不符規定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稅,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届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報廢係因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蟲災、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件所致者,或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並符合同法第42條(企業併購法 › 第42條)規定者,其移轉該等機器或設備,不在此限。
- 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本辦法第3條第1項或第2項資格條件規定,且已依本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聲明同意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依審查結果、撤銷審查結果或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填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格式之申報表格,並檢附繳納稅額證明,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逾期未辦理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當年度申報之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
應備妥之文件
-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當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影本。
- 投資計畫____份。
- 付款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或進口報單影本)。
- 其他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如:交貨證明、投資清單、成本明細表、契約或相關文件)____份。
第A15-4頁 - 112年度產業創新條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適用法律: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1項
| 欄位 | 內容 |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
| 行業代號 | |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 ] 其他____ |
聲明事項: [ ] 同意 [ ] 不同意 本公司申請適用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本辦法第3條第1項資格條件規定,將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
【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資格條件檢核
請逐項查填本年度是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 項次 | 條件 | 勾選 | 依據 |
|---|---|---|---|
| 1 |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個體綜合損益表之研究發展費用達60億元。 | [ ] 是 [ ] 否 | 辦法第3條 |
| 2 |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個體綜合損益表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 | [ ] 是 [ ] 否 | 辦法第3條 |
| 3 | 有效稅率未低於12%。 | [ ] 是 [ ] 否 |
注意: 相較第A14-2頁,研發沒有購置設備須達100億的條件
有效稅率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60欄)____元 - 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112欄)____元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119欄)____元
- 依法律規定投資抵減之實際抵減稅額(95欄)____元
───────────────────────────────────────────────────────────────────────── × 100% = ____%
全年所得額(53欄)____元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項目
| 項目序號 | 類別 | 本年度支出 |
|---|---|---|
| A |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 | |
| 1 |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附註一) | |
| 2 | 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 |
| 3 |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著作權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 |
| 4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 |
| 5 |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附註二) | |
| 6 |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 |
| 7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 |
| 8 | 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依法分攤之支出。 | |
| 9 | 減: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 |
附註:
-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項下屬於本年度實際發放(執行)員工酬勞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金額____元(依財政部100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0470號令規定)。
- 二、教育訓練之定義及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範圍,請參照本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抵減稅額計算
一、本年度申報可抵減稅額計算: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A)________元 × 25% = (b)________元。
二、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
| 項次 | 投資年度 | 112年度 |
|---|---|---|
| 本年度核准(申報)可抵減稅額(I) | (b) | |
| 本年度抵減之稅額(II) | (r) |
填寫注意事項:
- (一) 請參閱第A3頁(一)填寫本表應注意事項。
- (二) 上開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本年度核准(申報)可抵減稅額(I)」請填入本冊第A10-1頁「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欄位(B)。
- (三) 上開投資抵減稅額計算明細表,投資抵減稅額(r)欄,請分別填入本冊第A3頁表一(e)欄、及第A10-1頁「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欄位(C)、(D)。
注意: 產創10條的最高只有15%
第A15-4頁 - 填寫說明
- 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1項規定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第1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
- 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支出之次年2月至5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資格條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屬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及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式填報及備妥規定文件,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 公司申請為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應於辦理費用發生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審查,經核准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揭規定期限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由自申請之申報年度起適用。
- 公司當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依前點提出申請者,應與第二點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之申請認定併案提出。
- 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之一為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一定比率,有效稅率之分子計算後之餘額及其分母全年所得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時,暫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載金額核算。公司如有藉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其他影響損益或稅額項目之調整,使有效稅率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者,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整相關損益科目及金額,致核實計算有效稅率低於所定一定比率者,則當年度不得適用本辦法租稅優惠。
-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計畫所取得政府之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列入其他收入,並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發展支出項下減除。
-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活動,除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委外研究發展及第3款共同研究發展外,以在我國境內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執行部分為限。
- 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本辦法第3條第1項資格條件規定,且已依本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聲明同意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者,應依審查結果、撤銷審查結果或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個月內,填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格式之申報表格,並檢附繳納稅額證明,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逾期未辦理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當年度申報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
應備妥之文件
- [ ] 1.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當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影本。
- [ ] 2.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____份、研究人員名冊____份及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____份。
- [ ] 3.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____份。
- [ ] 4.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____份。
- [ ] 5. 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____份、參訓人員名冊____份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____份。
- [ ] 6.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名稱)(份數)
附錄:宣導資訊
CFC制度重點提示
判斷CFC
個人或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評估豁免規定
- CFC有實質營運活動
- 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及個人同一申報戶或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
申報方式
- 適用CFC規定之個人,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CFC當年度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適用CFC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申報應檢附文件
- 個人或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結構圖、所得年度12月31日或年度決算日持股比率
- 經所在地或中華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
- CFC前10年虧損扣除表
- CFC投資收益/營利所得計算表
- 境外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納稅憑證
- 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議事錄)
- 轉投資事業投資損失已實現數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