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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法規知識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法規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本作業要點依所得稅法第 8 條及第 25 條規定訂定,於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立法背景與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類似,但針對的是所得稅面向。過去境外電商在臺灣賺取大量收入卻無法有效課徵所得稅,形成稅基侵蝕問題。本要點建立一套境外電商所得稅的核定機制,讓無法提供帳簿者仍可合理課稅。

與營業稅的區別:

  •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課的是營業稅 5%(消費稅概念,由消費者負擔)
  • 本作業要點:課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利潤稅概念,由境外電商負擔)
  • 兩者可能同時適用,分別計算

課稅原理

所得稅法依據

  • 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 — 境外電商提供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第 25 條: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無分支機構,經財政部核定,可按「營業收入 × 淨利率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

計算公式

應納所得稅 = 營業收入 × 淨利率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稅率(20%)

重點條文

第 4 點(淨利率與利潤率核定)

境外電商無法提供帳簿憑證者,依以下方式核定:

項目 標準
淨利率 30%(一般適用)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依業務性質核定,通常為 50% 或 100%
實務重點
  • 淨利率 30% 是「推定」值,如果境外電商能提供完整帳簿憑證證明實際淨利率較低,可申請按實際數核定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是關鍵變數:
    • 若電商在臺灣有實質營運活動(如設伺服器、雇人)→ 貢獻程度較高
    • 若僅透過網路自動提供服務 → 通常核定 50%
  • 實務上多數境外電商選擇接受推定,因為提供帳簿的合規成本更高

第 5 點(扣繳義務)

情境 扣繳方式
境內營業人(B2B)給付報酬 給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 × 淨利率 × 境內貢獻度 × 20% 扣繳
境內個人(B2C)直接消費 境外電商自行申報繳納
實務重點

B2B 情境下,臺灣企業向 Google、AWS 等購買服務時,付款時需主動扣繳所得稅。這是很多中小企業容易遺漏的義務。常見的扣繳率計算:

  • 給付額 × 30%(淨利率)× 50%(境內貢獻度)× 20%(稅率)= 給付額的 3%
  • 若境內貢獻度為 100%:給付額 × 30% × 100% × 20% = 6%

第 6 點(與租稅協定之適用)

若境外電商所在國與我國有租稅協定(如日本、英國、法國等),且構成「常設機構」(PE)之規定不同,則依租稅協定優先適用。

各類電子勞務的課稅方式比較

勞務類型 營業稅(5%) 所得稅 說明
線上廣告(Google Ads、Meta) B2C 由電商繳 B2B 扣繳/B2C 自行申報 兩稅並行
SaaS 訂閱(AWS、Salesforce) B2C 由電商繳 B2B 扣繳 企業用戶注意扣繳
串流影音(Netflix、Disney+) 電商自行報繳 自行申報 消費者無感
App 下載(Apple、Google) 平台報繳 平台自行申報 平台統一處理
線上課程(Udemy、Coursera) 電商報繳 自行申報 消費者無感

案例

案例一:台灣企業向 Google 購買廣告的所得稅扣繳

情境:A 公司(台灣中小企業)每月向 Google Ireland Ltd 購買搜尋廣告,月費 10 萬元。

分析:

  • 這是 B2B 交易,A 公司為扣繳義務人
  • 適用推定:淨利率 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00%(廣告投放對象全在台灣)
  • 計算:100,000 × 30% × 100% × 20% = 6,000 元
  • A 公司每月給付時應扣繳 6,000 元,並於次月 10 日前繳庫及申報

常見錯誤:許多中小企業直接刷卡付全額給 Google,忘記扣繳義務。國稅局查核時會要求補繳並加罰。

案例二:Netflix 在臺灣的所得稅處理

情境:Netflix 在臺灣有 400 萬訂戶,年營收約 50 億元(B2C)。

分析:

  • Netflix 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屬境外電商
  • B2C 模式,由 Netflix 自行申報所得稅
  • 假設適用推定:淨利率 30%、境內貢獻度 50%
  • 所得額:50 億 × 30% × 50% = 7.5 億
  • 應納所得稅:7.5 億 × 20% = 1.5 億元

注意:Netflix 同時還需繳納營業稅 50 億 × 5% = 2.5 億元(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案例三:境外電商主張較低淨利率

情境:B 公司(新加坡 SaaS 業者)在臺年營收 2,000 萬元,實際全球淨利率僅 10%。

分析:

  • 若接受推定,所得稅 = 2,000 萬 × 30% × 50% × 20% = 60 萬元
  • B 公司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全球財報,證明淨利率為 10%
  • 重新核定:2,000 萬 × 10% × 50% × 20% = 20 萬元
  • 節省 40 萬元,但需負擔會計師簽證費用(約 10-30 萬元)

結論:營收規模較大時,提供帳簿主張較低淨利率才划算

與相關法規的關係

所得稅法 §8(來源所得認定)
    ↓
所得稅法 §25(外國營利事業簡化計稅)
    ↓
本作業要點(具體核定標準)
    ↓ 同時注意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營業稅面)

交叉參照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