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本辦法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為統一發票之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方法提供具體規範。自民國 69 年首次訂定以來,隨著商業型態演進與電子化發展持續修正。
重要修法歷程:
- 民國 75 年:配合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全面改制
- 民國 101 年:新增電子發票種類(第 7 條第 5 款),引入存根檔、收執檔、存證檔三檔制度
- 民國 107 年:確立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大平台)角色,新增雲端發票定義(第 7 條之 1)
- 民國 110 年:全面推動電子發票,多項修正於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
-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配合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修正,強化電子發票傳輸時限規定,修正第 7、20-1、32 條,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 1 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屬於「法規命令」層級(依母法授權訂定),位階低於營業稅法
- 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4 項授權財政部訂定統一發票的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
第 2 條(適用範圍)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除本法已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使用統一發票之核定)
營業人除依第四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 一般營業人原則上都要使用統一發票
- 是否使用統一發票由國稅局核定,營業人不能自行選擇
- 每月銷售額達 20 萬元以上者,通常會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第 4 條(免用統一發票之範圍)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八、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九、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四、(刪除) 十五、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八、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二十三、銀行業。 二十四、保險業。 二十五、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 二十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三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使用普通收據
- 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金融業免用統一發票,另依規定開立收據或其他憑證
- 外銷貨物免開統一發票,但要取得出口報單作為零稅率憑證
- 醫療機構免用統一發票,但仍需開立收據
- 第 35 款為概括授權條款,財政部可核定其他免用情形
免用統一發票不等於免繳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仍需按查定課徵繳納 1% 營業稅,只是免開統一發票。
第 5 條(統一發票購票證)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 統一發票專用章是營業人開立發票時必須蓋用的印章
- 專用章必須包含四要素: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 電子發票可以條列方式列印,免蓋專用章(第 8 條但書)
第 5 條之 1(停止及管制購買統一發票)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三、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四、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五、受停止營業處分。 六、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七、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八、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三、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四、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六、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七、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八、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 「停止購買」是強制性的(應停止),「管制購買」是裁量性的(得管制)
- 實務上虛設行號被查獲時,首先會被停止購買發票
- 新設立公司初期可能被管制,每次只能領取少量發票
第 7 條(統一發票之種類與用途)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買受人得自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記帳或兌領獎憑證。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併同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隨機碼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
開立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已將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電子發票。
- 五種統一發票的適用情境:
- 三聯式:B2B(營業人對營業人),買方可以用扣抵聯申報進項稅額
- 二聯式:B2C(營業人對消費者),含稅定價開立
- 特種發票:金融業、特種飲食業等非加值型營業人使用
- 收銀機發票:零售業使用,目前已逐漸被電子發票取代
- 電子發票:目前主流,三檔架構(存根檔、收執檔、存證檔)
- 電子發票傳輸時限(113 年修正後):
- B2C:開立後 2 日內傳輸至大平台
- B2B:開立後 7 日內傳輸至大平台
- 消費者使用載具(手機條碼等)索取發票,發票資訊存在雲端,不印紙本
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未依時限傳輸電子發票至平台者,可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處罰。114 年 1-6 月為輔導期,折讓單部分暫免處罰。
第 7 條之 1(雲端發票定義)
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前條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 雲端發票 = 電子發票 + 使用載具 + 不列印紙本
- 跨境電商(如 Netflix、Google)銷售電子勞務予台灣消費者,必須開立雲端發票
- 雲端發票有專屬加碼獎項:500 元獎(40 萬組)、800 元獎等
- 消費者可透過「統一發票兌獎」APP 自動對獎
第 8 條(統一發票之開立方式)
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 統一發票必須按時序開立,不可跳號、重號
- 電子發票免蓋專用章,改用條列方式列印
- 代收代付不列入銷售額:如旅行社代客訂機票,機票費可列為代收代付
- 代收轉付免開發票的條件:收取與轉付之間無差額,且憑證載明買受人為委託人
- 財政部 94/09/29 台財稅字第 09404561010 號令: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免開統一發票之適用條件
第 9 條(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五、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 三聯式發票(B2B)必須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否則買方無法扣抵
- 二聯式發票(B2C)原則上免填買受人資料,但消費者要求時應填
- 品名應具體載明,不可僅填「貨品」「乙批」等概括性文字
- 跨境電商(第 6 條第 4 款營業人)可用外文、西元日期、外幣開立
第 12 條(以物易物之發票開立)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
- 以物易物屬於銷售行為,雙方都要按各自提供的貨物/勞務時價開立發票
- 容易被忽略的交易態樣
第 14 條(禮券之發票開立)
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 商品禮券(如「兌換蛋糕一個」):出售時開發票
- 現金禮券(如「面額 500 元」):兌付時開發票
- 常見的百貨公司禮券、超商禮券多屬現金禮券,在消費者使用時由承兌商家開立發票
第 15 條(小額交易之彙開)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
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50 元以下小額交易可免逐筆開立,但要按日彙開
- 電子發票和收銀機發票不適用彙開規定,必須逐筆開立
第 15 條之 1(按月彙總開立)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 按月彙開可減少行政作業量,適合大量B2B交易的營業人
- 條件較嚴格:須無欠稅且委託會計師簽證
- 僅限 B2B 交易,B2C 不可彙開
第 17 條(代購與代銷之發票開立)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 代購:代購人開兩張發票 — 一張按實際價格(代購貨物)、一張按佣金
- 委託代銷:委託人送貨時先開「委託代銷」發票給受託人,受託人賣出時再開「受託代銷」發票給買受人
- 發票上的「代購」「委託代銷」「受託代銷」字樣必須註明
第 18 條(分期付款與自動販賣機)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但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或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分期付款:可選擇全額一次開立,或逐期開立
- 自動販賣機一般彙總開立,但食品飲料類需逐筆開立(配合消費者索取發票權利)
第 19 條(違章補開)
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
前項漏開、短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如經買受人檢舉查獲者,其補開之統一發票,得交付買受人,並毋須在備註欄書明「違章補開」字樣,另由該營業人切結承認其違章事實。
- 漏開/短開發票被查獲時,要補開「違章補開」發票
- 若是消費者檢舉查獲的,補開的發票可以交給消費者(不寫「違章補開」),作為消費者的檢舉獎勵
第 20 條(銷貨退回及折讓之處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 未申報期的退回/折讓:直接作廢原發票即可(收回收執聯+扣抵聯,黏貼在存根聯上)
- 已申報期的退回/折讓:不能作廢,必須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 折讓證明單四聯:第 1-2 聯歸賣方(扣減銷項+記帳),第 3-4 聯歸買方(扣減進項+記帳)
- 折讓證明單的金額限制:不得超過原發票金額
- 已申報期間的發票不可直接作廢,必須用折讓單處理
- 跨期作廢是常見的違規態樣
第 20 條之 1(電子折讓單)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
- 電子發票的退回/折讓也要用電子方式處理,傳輸至大平台存證
- 113 年修正後,電子折讓單也必須依規定時限傳輸至平台
第 21 條(發票使用限制)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 統一發票有字軌號碼和使用期別,過期發票不能使用
- 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是嚴重違規,可能涉及虛設行號問題
第 22 條(空白發票之作廢處理)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 空白未使用的發票要「截角作廢」(不可丟棄)
- 發票的字軌號碼是連號的,每一張都要有交代(開出、作廢或截角作廢)
第 23 條(遺失發票之處理)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 遺失空白發票:應立即申報,否則可能被懷疑流向不明
- 遺失存根聯:用收執聯影本(買受人蓋章)替代
- 遺失扣抵聯/收執聯:用存根聯影本(銷售方蓋章)替代,仍可扣抵進項稅額
- 電子發票時代此問題已大幅減少,因為平台有存證檔可供查詢
第 24 條(記載錯誤之處理)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 發票寫錯不能塗改,必須作廢後重新開立
- 作廢方式:收執聯+扣抵聯黏貼在存根聯上,標示「作廢」
- 電子發票作廢要在平台上進行作廢作業
第 24 條之 1(機器故障之處理)
營業人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開立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時,應以人工依照規定開立,並於填報明細表時註明。
- POS 機或電子發票系統故障時,應改用人工開立紙本發票,不可停止開立
- 營業人應備有少量紙本空白發票作為備用
第 30 條(違反本辦法之處罰)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處罰。
- 本辦法本身未設罰則,違反時回歸營業稅法處罰:
- 發票記載不實:營業稅法第 48 條
- 未依時限傳輸電子發票: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 漏開/短開發票:營業稅法第 52 條
- 漏稅:營業稅法第 51 條
第 31 條(發票之印製與發售)
統一發票,除經核准使用自行印製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統一發票外,由財政部印刷廠印製及發售;其供應品質、數量及價格等之監督及管理由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第 32 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歷次修正施行日期略)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實務常見問題整理
Q1:何時開立三聯式、何時開立二聯式? A:買受人有統一編號(營業人)→ 三聯式;買受人無統一編號(一般消費者)→ 二聯式。電子發票由系統自動判斷。
Q2:消費者要求報統一編號,但已開二聯式怎麼辦? A:當期未申報前可作廢重開;已申報則不可,買方可用二聯式發票的收執聯入帳,但不得申報進項扣抵。
Q3:電子發票一定要傳上大平台嗎? A:是的。114 年 1 月 1 日起,未依時限傳輸可處 1,500-15,000 元罰鍰。
Q4:營業人可以拒絕消費者使用載具嗎? A:不可以。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必須接受消費者以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索取發票。
相關法規索引
- 營業稅法(母法,第 32 條第 4 項為本辦法之法源)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