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勞基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標準。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部分行業經公告排除者除外)。全文共 86 條,為企業人事管理與記帳報稅之核心法規。
重點條文
第 2 條(重要定義)
| 用詞 | 定義 |
|---|---|
| 勞工 |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 雇主 | 僱用勞工之事業主、負責人或代表處理勞工事務之人 |
| 工資 |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含經常性給與) |
| 平均工資 | 事由發生前 6 個月內工資總額 / 總日數 |
實務重點
- 工資認定是爭議最多的議題: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是否算工資,影響資遣費、退休金計算
- 平均工資用於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
第 21 條(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實務重點
- 115 年(2026)最低工資: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115/1/1 起)(更新:2026-10-20)
- 116 年(2027)最低工資:行政院已核定自 116/1/1 起月薪 30,900 元、時薪 205 元(更新:2026-10-20)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檢討調整
- 外籍勞工同樣適用基本工資
第 30、30-1 條(工時制度)
| 工時類型 | 規定 |
|---|---|
| 正常工時 | 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 |
| 二週變形 | 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2 週內每日不超 10 小時,每週不超 48 小時 |
| 四週變形 | 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4 週內每日不超 10 小時 |
| 八週變形 | 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8 週內每週不超 48 小時 |
第 24 條(加班費計算)
| 加班時段 | 加給比率 |
|---|---|
| 延長工時前 2 小時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1/3 以上 |
| 延長工時再延長 2 小時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2/3 以上 |
| 休息日前 2 小時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1 又 1/3 以上 |
| 休息日再延長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1 又 2/3 以上 |
| 國定假日/例假日出勤 | 加倍發給工資 |
實務重點
-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46 小時(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可至 54 小時,3 個月合計不超 138 小時)
- 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平日每小時工資」= 月薪 / 30 / 8
- 加班費屬工資,須計入勞健保投保薪資級距
第 36-37 條(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
- 每 7 日應有 2 日休息:1 日例假(不可加班,除天災事變)+ 1 日休息日(可加班,加成計算)
- 國定假日共 12 日(含勞動節)
第 38 條(特別休假)
| 年資 | 特休天數 |
|---|---|
|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3 日 |
| 1 年以上未滿 2 年 | 7 日 |
| 2 年以上未滿 3 年 | 10 日 |
| 3 年以上未滿 5 年 | 14 日 |
|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 | 15 日 |
| 10 年以上 | 每年加 1 日,上限 30 日 |
實務重點
- 特休由勞工排定,雇主不可片面拒絕
- 年度終結未休完之特休,雇主應折算工資
- 可經勞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次年仍未休則須折算
- 計算方式有週年制與曆年制,以週年制較為常見
第 11-12 條(資遣與解僱)
經濟性資遣(§11,須預告+資遣費): 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
懲戒解僱(§12,免預告+免資遣費): 詐術受僱、暴行、犯罪、違約情節重大、故意損害、無正當理由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 6 日
第 16-17 條(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 年資 | 預告期間 |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 |
| 3 年以上 | 30 日 |
資遣費(新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
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
- 醫療費用:雇主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不能工作期間按原領工資補償
- 殘廢補償:依殘廢等級給付
- 死亡補償:5 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 + 40 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實務重點
- 職災補償為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均須補償
- 已由勞保給付者得抵充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常見 FAQ
加班費有免稅額度嗎?
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每月加班費在基本工資 < /> 46/240 的額度內免稅(約 5,512 元/月)。超過部分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試用期有法律依據嗎?
勞基法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法院認可合理的試用期約定(通常 3 個月)。試用期間仍適用勞基法所有規定。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59848ab4-676b-41b7-898e-9f5207325f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