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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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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更新 2026-10-20#法規#勞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勞基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標準。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部分行業經公告排除者除外)。全文共 86 條,為企業人事管理與記帳報稅之核心法規。

重點條文

第 2 條(重要定義)

用詞 定義
勞工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雇主 僱用勞工之事業主、負責人或代表處理勞工事務之人
工資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含經常性給與)
平均工資 事由發生前 6 個月內工資總額 / 總日數
實務重點
  • 工資認定是爭議最多的議題: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是否算工資,影響資遣費、退休金計算
  • 平均工資用於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

第 21 條(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實務重點
  • 115 年(2026)最低工資:月薪 29,500 元、時薪 196 元(115/1/1 起)(更新:2026-10-20)
  • 116 年(2027)最低工資:行政院已核定自 116/1/1 起月薪 30,900 元、時薪 205 元(更新:2026-10-20)
  •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檢討調整
  • 外籍勞工同樣適用基本工資

第 30、30-1 條(工時制度)

工時類型 規定
正常工時 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
二週變形 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2 週內每日不超 10 小時,每週不超 48 小時
四週變形 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4 週內每日不超 10 小時
八週變形 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8 週內每週不超 48 小時

第 24 條(加班費計算)

加班時段 加給比率
延長工時前 2 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1/3 以上
延長工時再延長 2 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2/3 以上
休息日前 2 小時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1 又 1/3 以上
休息日再延長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 1 又 2/3 以上
國定假日/例假日出勤 加倍發給工資
實務重點
  • 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46 小時(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可至 54 小時,3 個月合計不超 138 小時)
  • 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平日每小時工資」= 月薪 / 30 / 8
  • 加班費屬工資,須計入勞健保投保薪資級距

第 36-37 條(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

  • 每 7 日應有 2 日休息:1 日例假(不可加班,除天災事變)+ 1 日休息日(可加班,加成計算)
  • 國定假日共 12 日(含勞動節)

第 38 條(特別休假)

年資 特休天數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3 日
1 年以上未滿 2 年 7 日
2 年以上未滿 3 年 10 日
3 年以上未滿 5 年 14 日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 15 日
10 年以上 每年加 1 日,上限 30 日
實務重點
  • 特休由勞工排定,雇主不可片面拒絕
  • 年度終結未休完之特休,雇主應折算工資
  • 可經勞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次年仍未休則須折算
  • 計算方式有週年制與曆年制,以週年制較為常見

第 11-12 條(資遣與解僱)

經濟性資遣(§11,須預告+資遣費): 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業務性質變更、勞工不能勝任

懲戒解僱(§12,免預告+免資遣費): 詐術受僱、暴行、犯罪、違約情節重大、故意損害、無正當理由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 6 日

第 16-17 條(預告期間與資遣費)

年資 預告期間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日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
3 年以上 30 日

資遣費(新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

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

  • 醫療費用:雇主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不能工作期間按原領工資補償
  • 殘廢補償:依殘廢等級給付
  • 死亡補償:5 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 + 40 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實務重點
  • 職災補償為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均須補償
  • 已由勞保給付者得抵充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相關法規 關聯
勞工退休金條例 退休金新制(雇主提繳 6%)
就業服務法 就業歧視、外籍勞工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大量解僱之特別程序
所得稅法 薪資所得扣繳、加班費免稅額度

常見 FAQ

加班費有免稅額度嗎?

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每月加班費在基本工資 < /> 46/240 的額度內免稅(約 5,512 元/月)。超過部分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試用期有法律依據嗎?

勞基法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法院認可合理的試用期約定(通常 3 個月)。試用期間仍適用勞基法所有規定。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59848ab4-676b-41b7-898e-9f5207325f0a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