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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法規知識庫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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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

更新 2026-05-30法規最後修正 2014-12-18#法規#稅務#RAG知識庫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第 1 條 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災區之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 無法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 第 3 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於清理、 整修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 4 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 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其坐落基地,免徵地價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 年。 第 5 條 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 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第 6 條 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 價稅。 第 7 條 第二條至第五條之減免,由稽徵機關依地方政府通報之災害勘查資料主動 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