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稅務的本質:是多種稅制的混搭,不是單一稅率
很多文章直接告訴你「開公司比較省」或「個人申報比較簡單」——這都太粗暴了。一個 YouTuber 同時可能有 5、6 種不同性質的收入,每種適用不同的所得分類、不同的費用率、不同的稅率。
正確的順序:先盤點 Income 組成 → 算邊際稅率 → 才決定組織型態。
根據我們實務經驗,有些情況同時設立「公司 + 行號」雙軌反而最漂亮——把不同性質的收入分流到不同主體,讓邊際稅率落在最甜蜜的點。
第一步:盤點你的收入組成
因為不同收入適用不同的所得分類。一個 YouTuber 可能同時有以下 5-8 種收入,每一種的稅務處理都不一樣。你不先盤點,根本不知道自己在繳什麼稅。
完整收入清單
| # | 收入類型 | 給付者 | 典型範例 |
|---|---|---|---|
| 1 | YouTube 廣告分潤(Google AdSense / YouTube Ad) | Google(境外) | 影片前/中/後廣告分潤 |
| 2 | YouTube 頻道會員訂閱(Channel Membership) | Google(境外) | 月費粉絲訂閱頻道 |
| 3 | Super Chat / Super Sticker(超級留言、超級貼紙) | Google(境外) | 直播時觀眾打賞 |
| 4 | 業配 - 直接給付型 | 廠商(境內或境外) | 廠商付 3-50 萬給你拍一支業配影片 |
| 5 | 業配 - 聯盟行銷分潤型(CPA / CPS) | 聯盟平台或廠商 | 你放折扣碼/連結,觀眾下單後分潤給你 |
| 6 | 平台斗內 / 贊助 / 打賞 | 粉絲(透過平台) | Twitch Bits、實況直播平台禮物 |
| 7 | 周邊商品銷售 | 消費者 | 自有商品、聯名商品、自製課程 |
| 8 | 線下活動、演講、見面會 | 主辦方 | 出席費、演講費、簽書會 |
| 9 | 品牌經紀 / 經紀公司簽約金 | 經紀公司 | 月薪、年約 |
| 10 | 聯名授權收入 | 廠商 | 角色授權、形象授權 |
一個中型 YouTuber 同時有 5-7 種以上收入是常態。如果你只盤點到 1-2 種就開始算稅、決定組織型態,結果一定不是最佳解。
第二步:每種收入的所得分類
所得分類決定了費用率、稅率、申報方式。同樣 100 萬,分類成「其他所得」「權利金」「執行業務所得」「營利所得」,最後課到的稅可以差好幾倍。
國稅局認定的分類原則
| 收入類型 | 個人申報時的所得分類 | 法源/依據 | 備註 |
|---|---|---|---|
| YouTube 廣告分潤 | 其他所得 | 國稅局函釋(無法歸入所得稅法 §14 九大類) | 可列實際成本費用 |
| Super Chat / Super Sticker | 其他所得 | 同上 | 可列成本費用 |
| YouTube 頻道會員訂閱 | 權利金所得(傾向) | 提供受著作權保護內容讓粉絲付費訂閱 | 申報採權利金費用率 |
| 業配 - 直接給付(無經紀約) | 其他所得 或 執行業務所得 | 看內容專業度 | 一般開箱→其他;專業評測→執行業務 |
| 業配 - 直接給付(有經紀約) | 薪資所得 | 經紀公司代發 | 經紀公司會代扣 5% |
| 聯盟行銷分潤 | 其他所得 或 執行業務所得 | 同業配 | 看專業度 |
| 平台斗內 / 打賞 | 其他所得 | 透過平台支付 | 平台抽成可列成本 |
| 平台斗內(粉絲贈與) | 不課所得稅(但可能課贈與稅) | 視為贈與行為 | 年度贈與 244 萬內免稅 |
| 周邊商品銷售 | 營利所得 | 屬銷售貨物 | 月銷售額 10 萬以上要登記 |
| 演講費 |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類) | 所得稅法 §14 第 2 類 | 18 萬以下免稅、超過部分 75% 計入 |
| 線下活動出席費 | 執行業務所得 或 其他所得 | 看給付名目 | - |
各分類的費用率/扣除額
| 所得分類 | 預設費用率 / 扣除規則 |
|---|---|
| 其他所得 | 可列實際必要成本費用(拍攝設備、剪輯軟體、網路、辦公室租金等) |
| 權利金所得 | 可採查得實額扣除或政府公告之費用率 |
| 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類 | 18 萬以下免稅;超過部分以 75% 計入(即 25% 為免稅費用) |
| 執行業務所得 - 其他類 | 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各行業不同,例如表演藝術 45%) |
| 薪資所得 | 薪資特別扣除額 218,000 元(114 年度);115 年度 227,000 元(更新:2026-10-20) |
| 營利所得(行號併入) | 依擴大書審或正常會計記帳 |
很多文章寫「業配收入算稿費,18 萬免稅」——這是誤解。 稿費(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類)的法定範圍是「報酬給文字、樂譜、作曲、編劇、漫畫之創作人及學術論述演講之鐘點費」。一般業配影片不在此列,國稅局多半認定為「其他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其他類)」,沒有 18 萬免稅這件事。
第三步:2025 年新規定 — 網紅課稅規範
法源
- 法源:「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 公告文號:財政部 114-09-10 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
- 公告日:2025-09-10
- 輔導期:2025-09-10 至 2026-06-30(申報補繳期限為 2026-07-15)
稅籍登記門檻
依《營業稅法》小規模營業人起徵點:
起徵點分「銷售貨物」vs「銷售勞務」兩套
網紅的收入絕大多數是「銷售勞務」(業配、廣告分潤、訂閱、斗內、付費內容),起徵點是 5 萬/月。
但如果你同時賣周邊商品、自創商品、進貨轉賣,那部分屬於「銷售貨物」,起徵點是 10 萬/月,跟勞務分開計算。
| 收入性質 | 月銷售額起徵點 | 典型範例 |
|---|---|---|
| 銷售貨物(買賣業) | 10 萬元/月 | 周邊商品、自創商品、T-shirt、寫真書、自有品牌產品 |
| 銷售勞務(服務業) | 5 萬元/月 | 業配、廣告分潤、訂閱、斗內、付費內容、諮詢、演講 |
兩者各自計算、各自達到起徵點就要登記。例如:
- 你月收業配 4 萬(勞務,未達 5 萬)+ 賣周邊 3 萬(貨物,未達 10 萬)→ 兩者都未達,不用登記
- 你月收業配 6 萬(勞務,達 5 萬)+ 賣周邊 3 萬(貨物,未達 10 萬)→ 勞務部分要登記,貨物暫免
- 你月收業配 3 萬(勞務,未達)+ 賣周邊 12 萬(貨物,達 10 萬)→ 貨物部分要登記,勞務暫免
判斷關鍵:「這筆交易有沒有所有權移轉」?
- 有(你把東西賣給對方 / 對方拿走商品)→ 銷售貨物
- 沒有(你提供服務、製作內容、出現在影片中)→ 銷售勞務
難判斷的灰色地帶:
- 「付費下載 PDF 電子書」→ 多半認定為勞務(著作權授權)
- 「付費線上課程」→ 勞務
- 「實體寫真書」→ 貨物
- 「團購代購」→ 通常是貨物(除非符合「代收轉付」嚴格條件,詳見 代購與代收轉付)
- 主動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 由國稅局決定你是「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 1%)或「一般營業人」(自行開發票課 5%)
- 在輔導期內主動辦理 → 免罰
三階段課稅制度
很多人把兩個概念搞混:
- 1% 是「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是營業稅的簡化制度
- 書審 6% 是「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是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簡化制度
兩個是不同稅目! 一個月銷售額 15 萬的網紅,可以同時適用「營業稅 1% 查定」和「所得稅擴大書審 6%」,但這兩件事無關。
| 階段 | 月銷售額(勞務) | 月銷售額(貨物) | 國稅局處理 | 營業稅率 |
|---|---|---|---|---|
| 第一階段 | < 5 萬 | < 10 萬 | 不強制登記 | 0%(免稅) |
| 第二階段 | 5-20 萬 | 10-20 萬 | 登記為小規模營業人 | 查定課徵 1%(按季) |
| 第三階段 | ≥ 20 萬 | ≥ 20 萬 | 登記為一般營業人 | 開發票 5%(按期申報) |
「小規模營業人 1%」的前提是單月銷售額不能超過 20 萬。只要有任何一個月銷售額達 20 萬以上(可能是業配集中、年終活動、特殊事件),就要:
- 改列「一般營業人」
- 從達 20 萬的當月起開發票、課 5%
- 即使之後月銷售額又掉回 15 萬,也不能回去小規模(除非申請變更且國稅局核准)
實務上很多網紅在年初的幾個月月銷售 12-15 萬,年底業配爆發單月超過 20 萬就「升級」成一般營業人,整年的稅務處理都要調整。先把試算做好。
第四步:依收入組成設計組織型態
這一步最重要,但很多人跳過。
不要直接問「我要不要開公司」——要先問「我這些收入分流到哪些主體最省稅?」
三種主體的特性
| 項目 | 個人 | 行號(獨資/合夥) | 公司(有限/股份) |
|---|---|---|---|
| 設立成本 | 無 | 低(5,000-10,000) | 中(30,000-60,000) |
| 營業稅 | 達門檻才登記 | 達門檻必登記 | 必登記 |
| 所得稅 | 綜所稅 5%-40% 累進 | 併入負責人綜所稅 | 營所稅 20% + 未分配加徵 5% + 股利分離 28% |
| 帳務 | 不需要 | 小規模查定 / 擴大書審 | 必須記帳、會計師簽證或書審 |
| 適合收入 | 不定期、小額、贈與性質 | 個人勞務性質、執行業務性質 | 大額、穩定、可區隔的營業性質 |
| 對外開發票 | 不能 | 一般業 5% / 小規模 1% | 5% |
| 是否能聘員工 | 不能 | 可以 | 可以 |
| 結束方式 | 無 | 註銷簡單 | 清算複雜 |
雙軌策略:公司 + 行號分流
因為單一主體吸收所有收入會被推到最高稅率級距。把不同性質收入分流到不同主體,可以把每個主體的稅率都壓在最甜蜜的點。
| 收入類型 | 建議分流到 | 原因 |
|---|---|---|
| 大筆業配(穩定、需開發票給廠商) | 公司 | 廠商要進項憑證,公司可開立發票;公司營所稅 20% 比個人 30%/40% 低 |
| YouTube 廣告分潤、訂閱(境外給付,金額大) | 公司(簽 Google 帳戶以公司名義) | 同上,且可列拍攝設備折舊 |
| 周邊商品銷售(要備貨、要倉儲) | 公司 | 業務性質明顯,獨立於人格 |
| 演講費、稿費、執行業務性質收入 | 個人(不放進任何主體) | 享 18 萬免稅 / 各業費用率 |
| 偶發、小額、不規律的業配 | 個人(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申報) | 進公司反而要扛記帳成本 |
| 經紀公司代收的業配 | 個人(薪資) | 經紀公司會代扣,併入薪資申報 |
| 線下活動、副業(與本業稍有區隔) | 行號 | 行號併入個人綜所稅但能開發票,靈活 |
- 合法性:完全合法。一個人可以同時是 A 公司的負責人 + B 行號的負責人 + 個人接案
- 必要條件:兩個主體要有合理的業務區隔(例如公司做品牌業配、行號做演講與顧問),不能只是為了避稅而虛偽分流
- 風險:如果國稅局認定「實質為同一營業」會被合併課稅、補稅 + 罰鍰
- 記帳:兩個主體都要獨立帳本、獨立發票字軌、獨立銀行帳戶
第五步:實際試算(含比較)
收入組成:
- YouTube 廣告分潤(Google):年 240 萬
- 業配(廠商直接給付,需開發票):年 360 萬
- 周邊商品銷售:年 120 萬
- 演講費(5 場 × 6 萬):年 30 萬
- 粉絲斗內:年 50 萬
方案 A:全部以「個人」申報(沒設公司也沒行號)
- 廣告分潤 240 萬 → 其他所得,列 30% 費用 = 168 萬計入
- 業配 360 萬 → 其他所得,列 30% 費用 = 252 萬計入(且無法開發票,廠商不能進項扣抵)
- 周邊銷售 120 萬 → 月銷售額 10 萬,強制登記為小規模營業人,無法個人收
- 演講費 30 萬 → 執行業務(稿費類),扣 18 萬免稅後 12 萬 × 75% = 9 萬計入
- 斗內 50 萬 → 其他所得,列實際成本後計入
- 課稅所得約 470 萬 → 適用 40% 級距 → 個人綜所稅約 130-150 萬
- 實務問題:周邊銷售根本不能用個人報,業配廠商也很多會堅持要發票
方案 B:設一家公司,全部塞進公司
- 公司營業收入 800 萬
- 擴大書審純益率 6%(適用條件:年收 3,000 萬以下)→ 課稅所得 48 萬
- 營所稅 = 48 萬 × 20% = 9.6 萬
- 營業稅 = 800 萬 × 5% - 進項扣抵(假設 30 萬)= 約 10 萬
- 阿哲從公司領薪水 100 萬 → 個人薪資所得 100 萬,課稅約 10 萬
- 公司未分配盈餘 38.4 萬 × 5% 加徵 = 1.92 萬
- 總稅負約 31 萬
- 實務問題:演講費、斗內都塞進公司不太自然,國稅局可能質疑
方案 C:公司 + 行號雙軌(推薦)
- 公司承接:業配 360 萬 + 周邊銷售 120 萬 = 480 萬
- 擴大書審 6% → 課稅所得 28.8 萬
- 營所稅 = 28.8 × 20% = 5.76 萬
- 營業稅 = 480 × 5% - 進項 = 約 5 萬
- 行號承接:廣告分潤 240 萬
- 所得稅:擴大書審純益率 6% → 課稅所得 14.4 萬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行號不單獨課營所稅)
- 營業稅:月銷售額 20 萬 → 屬「一般營業人」,5% 開發票,全年 240 × 5% = 12 萬(廣告分潤幾乎無進項可扣抵)
- 個人承接:演講費 30 萬 + 斗內 50 萬
- 演講 30 萬 - 18 萬免稅 = 12 萬 × 75% = 9 萬
- 斗內 50 萬 - 實際成本 20 萬 = 30 萬其他所得
- 阿哲從公司領薪水 80 萬
- 個人總所得:薪資 80 + 行號營利 14.4 + 演講 9 + 其他 30 = 約 133 萬
- 適用 20% 級距 → 個人綜所稅約 18 萬
- 公司營所稅 5.76 萬 + 營業稅 5 萬 + 行號營業稅 12 萬 + 個人 18 萬 = 約 41 萬
⚠️ 上述為簡化試算,實際還要考慮未分配盈餘、進項扣抵、二代健保等。請務必找記帳士做完整試算後再決定。
比較表:
| 方案 | 總稅負 | 缺點 |
|---|---|---|
| A. 全個人 | ~140 萬 | 邊際稅率 40% 太高,且實務上不可行 |
| B. 全公司 | ~31 萬 | 演講/斗內塞公司不自然 |
| C. 公司+行號+個人雙軌 | ~41 萬 | 要管 2 套帳,但最符合實質課稅原則 |
方案 B 雖然稅最低,但有被國稅局質疑的風險;方案 C 多繳一點稅,但結構乾淨、可長期經營。
境內外收入怎麼判定?
Google 雖然是境外公司,但你的拍攝、剪輯、上傳都在台灣 → 屬於境內來源所得,要繳台灣的綜所稅 + 營業稅。
營業稅課徵矩陣
| 網紅在哪 | 廣告主/付費觀眾在哪 | 營業稅 |
|---|---|---|
| 台灣 | 台灣 | 5% |
| 台灣 | 國外 | 0%(零稅率) ⭐ |
| 國外 | 台灣 | 5%(由付款者代繳) |
| 國外 | 國外 | 不課(與台灣無關) |
「勞務消費地原則」是很重要的節稅關鍵。如果你的觀眾大部分在國外(例如做英文內容、做日文內容),你的廣告分潤可以申請 0% 零稅率營業稅——這是合法的,要善用。
常見問題
Q1: 我個人接案,月入 3 萬,要繳稅嗎?
A: 要報所得稅,但不用辦稅籍登記。月銷售額 3 萬未達勞務起徵點 5 萬,個人申報即可。
Q2: 我月入 6 萬已經達到起徵點了,怎麼辦?
A: 在輔導期內(至 2026-06-30)主動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會評估給你「小規模營業人」(按季查定 1%)或「一般營業人」(5%)的地位。輔導期內主動辦免罰。
Q3: 我做英文內容給國外觀眾看,YouTube 廣告分潤要繳營業稅嗎?
A: 可以申請 0% 零稅率。因為勞務消費地在國外(觀眾在國外),符合營業稅法零稅率要件。要在發票字軌、申報書上正確申報。
Q4: 粉絲斗內算贈與還是收入?
A: 兩種狀況:
- 平台斗內 / 打賞(透過 YouTube Super Chat、Twitch Bits、實況平台禮物)→ 其他所得(不是贈與,因為有對價:你提供內容他付錢)
- 直接 ATM 轉帳贊助 / Patreon 月費 → 看實質:如果是「無對價」的純粹支持 → 視為贈與(粉絲那邊要繳贈與稅,年度 244 萬內免稅,你不報所得稅);如果有提供回饋 → 仍是其他所得
Q5: 我已經有公司,但個人副業接案的演講費要怎麼報?
A: 演講費屬於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以獨立用個人身分申報,不用塞進公司。享 18 萬以下免稅 + 超過部分 75% 計入。
Q6: 同時開公司+行號會不會被國稅局盯上?
A: 會被注意,但只要業務有合理區隔就合法。重點是:
- 兩個主體服務的業務要不同(例如公司做業配品牌、行號做訂閱內容)
- 兩套帳獨立、發票字軌獨立、銀行戶獨立
- 不要 A 主體開的發票拿到 B 主體記帳
- 真實有交易、真實有金流
Q7: 「擴大書審」是什麼?我能用嗎?
A: 擴大書面審核,是國稅局針對年收入 3,000 萬以下小公司的簡化申報制度。直接以「營業收入 × 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省去詳細記帳成本。一般行業純益率 6%,特定行業有不同。年收入 3,000 萬以上不能用,要用正常記帳。
Q8: 我聽說「設工作室」可以節稅,是真的嗎?
A: 「工作室」不是法律名詞——可能是個人接案、行號或公司,要看實際登記。重點不在叫不叫工作室,而在用什麼組織型態(個人/行號/公司)承接收入、適用什麼稅制。「設工作室節稅」這種說法很容易誤導,建議直接找記帳士算清楚。
相關法規
-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114-09-10 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28、§32、§45、§51、§52
- 所得稅法 §14(10 大類所得)
- 稅捐稽徵法 §44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相關連結
網紅稅是「結構設計」的問題,不是「填表」的問題。
重點不是「我要不要開公司」,而是「我這些收入應該怎麼分流」。
同樣年收 800 萬的 YouTuber,全塞個人可能繳 140 萬,雙軌設計可以壓到 40 萬。差距 100 萬不是因為偷雞摸狗,而是因為先把 Income 組成攤開來看,再對應最適合的組織型態。
找一個懂網紅實務的記帳士做完整試算——這是少數「找專業會比 Google 划算」的場景之一。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dot.gov.tw/multiplehtml/06afbfc0e60e4ccb88f3f7f956aaacc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