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本法規範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收劃分與財政收支制度,是我國地方財政自主的基本大法。民國 40 年制定,但長年未做根本性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 88 年),導致地方政府長期「財政窘迫」。
114 年底大修(重大議題):
- 立法院於 113 年底通過修正案,114 年初三讀,為 25 年來首度大修
- 修正重點:調高地方分配比例、增加統籌分配稅款
- 引發中央與地方、執政黨與在野黨的激烈攻防
- 行政院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核心問題:臺灣的稅收約 70% 由中央掌握,地方仰賴補助款與統籌分配款,自主財源不足。
重點規定
稅目分類
| 分類 | 稅目 | 說明 |
|---|---|---|
| 國稅 | 所得稅、營業稅、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遺贈稅、特銷稅 | 中央課徵 |
| 直轄市及縣市稅 | 地價稅、土增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 | 地方課徵 |
實務重點
- 會計師/記帳士辦理稅務申報時,需注意稅目歸屬:
- 營所稅、綜所稅 → 向國稅局申報
- 地價稅、房屋稅 → 向地方稅務局繳納
- 營業稅雖為國稅,但有部分撥給地方(統籌分配)
統籌分配稅款
國稅中,以下稅目須提撥一定比例給地方:
| 稅目 | 撥給地方比例(修法前) | 說明 |
|---|---|---|
| 所得稅 | 10% | 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 營業稅 | 40% | 扣除統一發票獎金後 |
| 貨物稅 | 10% | 納入統籌分配 |
| 土增稅 | 中央統籌 20% | 原為縣市稅,部分上繳 |
實務重點
- 統籌分配款的分配公式涉及:各縣市人口、面積、財政能力、營利事業營業額等
- 六都(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分配比例最高
- 非六都縣市高度仰賴統籌分配款 + 一般性補助款
- 114 年修法預計提高地方分得比例,預估每年增加數百億元
114 年修法重點
| 修正事項 | 原規定 | 修正後 |
|---|---|---|
| 所得稅統籌分配比例 | 10% | 提高 |
| 營業稅地方分配比例 | 40% | 提高 |
| 分配公式 | 考量人口、面積、財政能力 | 新增考量因素 |
| 地方自主財源 | 偏低 | 預期改善 |
實務重點
- 114 年修法仍在政治角力中,行政院主張部分條文有違憲之虞
- 對 SmartTaxer 使用者的影響:地方稅(地價稅、房屋稅等)可能因地方財政改善而有調整空間
- 地方政府若財源增加,可能調降某些地方稅的稅率或提高免稅額
案例
案例一:營業稅收入的分配
情境:全國 113 年度營業稅收入 5,000 億元,統一發票獎金支出 100 億元。
分配:
- 扣除發票獎金後:5,000 - 100 = 4,900 億
- 中央保留:4,900 × 60% = 2,940 億元
- 統籌分配地方:4,900 × 40% = 1,960 億元
- 其中六都約分得 1,200 億、非六都縣市約分得 760 億
意義:這就是為什麼各縣市「搶統籌款」爭得面紅耳赤 — 影響地方建設與福利預算
案例二:六都與非六都的財政差異
情境:比較臺北市與臺東縣的財政結構。
| 項目 | 臺北市 | 臺東縣 |
|---|---|---|
| 自有財源比例 | ~70% | ~15% |
| 統籌分配款占歲入 | ~15% | ~30% |
| 一般性補助款占歲入 | ~5% | ~45% |
| 歲入規模 | ~1,800 億 | ~230 億 |
結論:非六都縣市的財政自主性極低,高度仰賴中央撥款,這是推動財劃法修法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