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灣開了公司,就可以在台灣工作了吧?」
答案是:不一定!「開公司」跟「在台灣工作」是兩件事。外國人要在台灣合法工作,必須申請「工作許可」。
很多人搞不清楚這個,以為開了公司就能住在台灣,結果發現還要另外申請工作許可。這篇幫你搞懂整個流程。
外國人在台灣從事工作須申請工作許可。本文說明外國人工作許可之申請條件、雇主資格要求及相關規定。
申請主管機關
向勞動部申請(B 類工作許可)
台灣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分兩類:
- A 類:藍領外勞(工廠作業員、看護等)
- B 類:白領專業人員(經理人、專門技術人員等)
外商來台投資的負責人或主管,屬於 B 類。
各組織型態可申請之人員
| 組織型態 | 可申請職類 |
|---|---|
| 股份有限公司 | 經理人員、專門技術人員 |
| 有限公司 | 經理人員、專門技術人員 |
| 分公司 | 經理人員、專門技術人員 |
| 辦事處 | 代表人(須有實質業務績效) |
辦事處的工作許可比較難申請,因為辦事處不能營業,很難證明「有實質業務績效」。如果你希望負責人能在台灣長期工作,建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不要只設辦事處。
外國人申請資格(非港澳及大陸地區)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僑外投資事業經理人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該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三分之一 者之經理人
簡單說:如果你是外資公司的股東,而且持股超過 1/3,你就可以以「經理人」身份申請工作許可。這是最常見的申請管道。
2. 外國公司分公司經理人
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之經理人
3. 代表人辦事處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4. 創新新創事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具創新能力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層級人員
「創新新創」這條管道是近年新增的,門檻比較低,但要經過專案審查,證明你的公司有「創新能力」。如果你的公司從事科技、研發等創新產業,可以考慮走這條路線。
學經歷及薪資規範
第一名聘僱人員
雇主聘僱之第一名外國人,得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學經歷及薪資規範限制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優惠!公司聘僱的第一個外國人,不受學歷和薪資門檻限制。這通常就是公司的負責人或主管。
但從第二個人開始,就要符合學經歷和薪資要求了。
超過一名以上
其學經歷及薪資應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 碩士以上學歷;或
- 大學以上畢業且具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 除另有規定外,月薪應達 新台幣 47,971 元以上
這是為了保護台灣勞工。政府擔心雇主會用低薪聘請外國人,排擠台灣人的工作機會。所以規定外國人的薪資要達到一定標準。
港澳人士特別規定
港澳人士申請居留證時須有台灣居民擔任保證人
這是港澳人士特有的要求。你需要找一個台灣人當保證人。保證人要簽一份保證書,聲明如果你在台灣有問題,他願意負責處理。
如果你在台灣沒有認識的人,可以找專業服務公司協助。
雇主資格條件
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設立未滿一年之事業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實收資本額達 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 營業額達 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
- 進出口實績總額達 美金 50 萬元以上
- 代理佣金達 美金 20 萬元以上
新設立的公司,最容易達到的是「資本額 50 萬以上」這個條件。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建議外商來台投資時,資本額至少設 50 萬元。
設立一年以上之事業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 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台平均營業額達 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
- 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 美金 50 萬元以上
- 平均代理佣金達 美金 20 萬元以上
如果你的公司設立超過一年,勞動部會看你的「營業實績」。如果營業額沒達到 300 萬,可能就不符合申請工作許可的資格。
這是為什麼一些公司設立後第一年就先申請工作許可——第一年可以用「資本額」當條件,之後就要看營業額了。
辦事處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
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工作實績
專案認定
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專案認定」是給特殊情況的彈性管道。如果你的公司對台灣有特殊貢獻(例如引進先進技術、創造大量就業),可以申請專案認定。
申請流程
flowchart TD
A[確認外國人資格] --> B[確認雇主資格]
B --> C[備妥申請文件]
C --> D[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D --> E{審查結果}
E -->|核准| F[核發工作許可]
E -->|未核准| G[補件或重新申請]
F --> H[申請居留證]
整個流程大約 2-4 週。但如果要補件,時間會拉長。建議一開始就把文件準備齊全。
注意事項
公司設立完成不代表即可取得工作許可。工作許可申請須另行審查,並非必然核准。
辦事處特別規定
辦事處代表人申請工作許可時:
- 須有實質業務績效(工作實績)
- 每年須申報薪資所得
- 工作許可展延時須檢附報稅證明
辦事處的工作許可最難申請,也最難續約。因為辦事處不能營業,很難有「業績」可以證明。
如果辦事處代表人想長期在台工作,我們通常建議改設分公司或子公司。
居留證申請
取得工作許可後,方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
工作許可只是「允許你工作」,還要再申請居留證才能「合法居留」。
流程是:工作許可 → 居留證 → 可以合法在台灣工作和居住
常見問題
Q1:工作許可的有效期間是多久?
通常核發 3 年。期滿前可以申請展延。
Q2:我可以同時在兩家公司工作嗎?
不行。工作許可是針對特定公司核發的。如果換公司,要重新申請。
Q3:申請被拒絕怎麼辦?
可以補件後重新申請,或提出訴願。但最重要的是先了解被拒絕的原因,針對問題做調整。
Q4:家屬可以一起來台灣嗎?
可以。取得工作許可和居留證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依親居留」。
相關參考資料
實務案例
情境:法國 Pierre 先生在台灣設立有限公司,資本額 80 萬台幣。他只有大學學歷、3 年餐飲管理經驗,想擔任公司負責人並申請工作許可。 問題:他的學歷和經驗是否符合「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申請門檻? 處理:依規定,雇主聘僱的「第一名」外國人,免受學經歷及薪資門檻限制。Pierre 先生是公司的第一個也是唯一的外籍員工,因此免受限制。資本額 80 萬超過 50 萬門檻,工作許可順利核准。 結論:公司的第一位外籍員工享有學經歷豁免優惠。建議公司負責人優先申請,因為從第二位外籍員工開始,就要符合碩士學歷或大學 + 2 年經驗的門檻。
情境:王先生的公司 2 年前設立時資本額 60 萬,順利幫外籍主管小田申請到工作許可。3 年到期要續聘。 問題:公司設立超過 1 年,續聘審查改看「營業額」而非資本額。但公司近 3 年平均營業額只有 200 萬,未達 300 萬門檻。 處理:因不符續聘資格,小田的工作許可無法展延。公司只好改聘台灣籍主管,並努力提升營業額。1 年後營業額達標,才重新幫小田申請工作許可。 結論:第一年用「資本額」過關後,之後就要看「營業額」。建議設立後積極營運,確保營業額達到 300 萬的門檻,才能持續聘僱外籍員工。
工作許可是外國人在台灣合法工作的關鍵。建議在設立公司時就一併規劃,確保公司資格符合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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