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全 75 條,健全電信發展、保障通信安全及使用者權益。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業務由NCC執行)。
注意:2022 年施行《電信管理法》後,新電信事業改依新法登記制管理,但本法尚未廢止,既有業者仍適用。
重點整理
1. 電信事業分類(第 11-12 條)
| 分類 | 定義 | 許可方式 |
|---|---|---|
| 第一類電信事業 | 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 | 交通部特許 |
| 第二類電信事業 | 第一類以外之電信事業 | 電信總局許可 |
2. 第一類電信事業(第 12-16 條)
- 限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長及半數以上董事、監察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
- 外國人持股不得超過 20%(直接持有)
- 需提出事業計畫書申請籌設
- 取得特許後始得設置電信機線設備
實務重點
第一類電信事業的外資持股限制 20% 是硬性規定,且須追溯到最終受益人。實務上常見外資透過多層控股架構規避持股限制,NCC 會穿透審查實質控制權。
3. 第二類電信事業(第 17 條)
- 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
-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
- 門檻較第一類為低
4. 電信管理法之影響(2022 年後)
法制轉變
《電信管理法》施行後,新業者改採登記制,不再區分第一、二類。既有第二類業者得自主決定是否依新法辦理登記。
5. 電信設備管理
-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須經型式認證或符合性聲明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須經核准
6. 罰則重點
- 未經特許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處 50 萬~250 萬元 罰鍰
- 違反第二類許可規定:處 10 萬~50 萬元 罰鍰
實務重點
2022 年《電信管理法》施行後,新業者改採登記制,不再區分第一、二類。但本法尚未廢止,既有業者仍適用。新設電信業者應依《電信管理法》辦理,不要再依本法申請。
實務案例
案例:外資超過持股比例限制遭駁回申請
情境:某外國電信集團擬在台設立第一類電信事業,透過三層控股架構持有台灣公司股權。形式上直接持股為 18%(低於 20% 限制),但 NCC 審查發現透過間接持股,外資實質控制權達 35%。 處理:依第 12 條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 20% 之規定,NCC 穿透審查多層控股架構,計算實質外資比例。 結果:NCC 駁回籌設申請,要求調整股權結構至符合外資限制後重新申請。
案例:第二類電信事業未辦許可即營業
情境:「雲端通訊公司」未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即開始經營 VoIP 語音通訊服務,月營收約 50 萬元。同業檢舉後 NCC 介入調查。 處理:依第 17 條第二類電信事業須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後始得營業。雲端通訊公司未取得任何許可即營業。 結果:NCC 裁處 30 萬元罰鍰並令立即停止營業,雲端通訊公司須補辦許可程序後方得重新營業。
相關法規
-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電信工程業登記分級
- 電信管理法 — 2022 年施行之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