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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記帳報稅實務案例集
法規知識庫記帳報稅實務案例集
稅務實務

記帳報稅實務案例集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Hour Jungle 的話

這份案例集收錄 33 個常見稅務情境,每則都有具體數字和計算過程。 案例中的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數字基於 114 年度(2025 年度) 適用法規(綜所稅級距、免稅額、扣除額、起徵點均採 114 年度新制)。 適合記帳士、新創老闆、自由工作者參考。


一、公司設立與稅籍


案例 1:小美開飲料店 — 獨資 vs 有限公司

情境: 小美想在台中開一家手搖飲料店,預估年營收 600 萬,年淨利 120 萬。她不確定要登記「獨資行號」還是「有限公司」。

方案比較:

項目 獨資行號 一人有限公司
設立費用 約 【這邊輸入報價】~【這邊輸入報價】 約 【這邊輸入報價】~【這邊輸入報價】(含會計師驗資)
營業稅 月營收 20 萬以下可免用統一發票 一律開統一發票
所得稅 營利所得直接併入小美的綜所稅 公司先繳 20% 營所稅,盈餘分配再繳綜所稅
責任範圍 無限清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稅負計算(年淨利 120 萬):

獨資行號:

  • 營利所得 120 萬直接併入綜所稅
  • 假設小美單身、無其他所得
  • 免稅額 9.7 萬 + 標準扣除額 13.1 萬 + 薪資扣除額 0(無薪資)= 22.8 萬
  • 課稅所得 = 120 萬 - 22.8 萬 = 97.2 萬
  • 綜所稅(114 年度級距 59/133/266/498)= 59 萬 × 5% + 38.2 萬 × 12%(97.2 萬落在 59~133 萬級距)
  • = 59 萬 × 5% + 38.2 萬 × 12% = 2.95 萬 + 4.584 萬 = 7.534 萬

有限公司:

  • 營所稅 = 120 萬 × 20% = 24 萬
  • 稅後盈餘 = 96 萬,全數分配
  • 股利所得 96 萬(可扣抵 8.5%,上限 8 萬)
  • 合併計稅:96 萬併入綜所稅,可抵減 96 萬 × 8.5% = 8.16 萬(取上限 8 萬)
  • 綜所稅(僅股利):96 萬 - 22.8 萬 = 73.2 萬課稅所得
  • =(114 年度級距)59 萬 × 5% + 14.2 萬 × 12% = 2.95 萬 + 1.704 萬 = 4.654 萬
  • 減可抵減稅額 8 萬 → 綜所稅 = 0(抵減有餘)
  • 總稅負 = 營所稅 24 萬 + 綜所稅 0 = 24 萬
  • 或選分離課稅 28%:96 萬 × 28% = 26.88 萬 + 營所稅 24 萬 = 50.88 萬(不划算)

結論:年淨利 120 萬時,獨資行號稅負約 7.7 萬,比有限公司 24 萬低很多。但若未來年淨利超過 300 萬以上,有限公司的稅務規劃空間較大(可保留盈餘、發薪資費用化)。

注意事項:

  • 獨資行號的老闆不能領「薪資」,只能領營利所得
  • 有限公司老闆可以領薪資(列公司費用),降低公司課稅所得
  • 飲料店屬於應課營業稅行業,月營收超過 20 萬就要開統一發票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71(獨資申報)、§2(營利事業定義)、公司法 §2(公司種類)


案例 2:三人合夥開餐廳 — 出資比例與盈餘課稅

情境: 老王、老李、老張三人合夥開「好味道小吃店」(合夥行號),各出資 100 萬、80 萬、60 萬,合計資本額 240 萬。約定盈餘按出資比例分配。年度營收 1,200 萬,淨利 180 萬。

稅務處理:

  1. 合夥行號本身不課營所稅(穿透課稅)
  2. 盈餘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各合夥人,併入個人綜所稅

計算:

  • 老王分配比例:100 萬 / 240 萬 = 41.67% → 營利所得 = 180 萬 × 41.67% = 75 萬
  • 老李分配比例:80 萬 / 240 萬 = 33.33% → 營利所得 = 180 萬 × 33.33% = 60 萬
  • 老張分配比例:60 萬 / 240 萬 = 25% → 營利所得 = 180 萬 × 25% = 45 萬
  • 合計 75 + 60 + 45 = 180 萬 ✓

各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第 71 類所得)。

注意事項:

  • 合夥契約必須明確約定盈餘分配比例,否則國稅局會按出資比例認定
  • 合夥人之間不能互相開發票
  • 合夥行號的負責人(通常是最大出資者)要負無限清償責任
  • 其他合夥人若在合夥契約中無特別約定,亦負連帶無限責任
  • 餐廳月營收 100 萬,必須使用統一發票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71(合夥申報)、民法 §667-698(合夥)、商業登記法 §4


案例 3:工程師接案設立公司 — 三種身分稅負比較

情境: 陳工程師每年接案收入約 200 萬,考慮三種方式:(A) 個人接案開二聯式收據、(B) 設立獨資行號、(C) 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假設無其他所得,單身。

稅負比較:

(A) 個人接案(執行業務所得):

  • 收入 200 萬,適用費用率:電腦程式設計業未列舉 → 歸「其他未列舉之執行業務者」,費用率 30%(或可核實認列,實務上須舉證)
  • 若無法舉證費用:核定純益率較高
  • 假設可舉證費用 60 萬:所得 = 200 - 60 = 140 萬
  • 免稅額 9.7 萬 + 標準扣除額 13.1 萬 = 22.8 萬(114 年度)
  • 課稅所得 = 140 - 22.8 = 117.2 萬
  • 綜所稅(114 年度級距 59/133/266/498)= 59 萬 × 5% + 58.2 萬 × 12% = 2.95 + 6.984 = 9.934 萬 (或用累進差額:117.2 萬 × 12% − 41,300 = 140,640 − 41,300 ≈ 9.934 萬)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達 2 萬元者,按給付全額 × 2.11%(更新:2026-10-20)

(B) 獨資行號:

  • 營利所得 = 年淨利(假設費用 80 萬)= 200 - 80 = 120 萬
  • 行號可以列更多費用(辦公室租金、設備折舊、交通費等)
  • 課稅所得 = 120 - 22.8 = 97.2 萬
  • 綜所稅(114 年度)= 59 萬 × 5% + 38.2 萬 × 12% = 2.95 + 4.584 = 7.534 萬 (或用累進差額:97.2 萬 × 12% − 41,300 = 116,640 − 41,300 ≈ 7.534 萬)
  • 加上每期營業稅申報義務

(C) 一人有限公司:

  • 營收 200 萬,假設老闆年薪 100 萬(列公司費用)
  • 公司課稅所得 = 200 - 100(薪資)- 30(其他費用)= 70 萬
  • 營所稅 = 70 萬 × 20% = 14 萬(課稅所得超過 12 萬全額課 20%)
  • 老闆薪資所得 100 萬:課稅所得 = 100 - 9.7 - 13.1 - 21.8(薪資扣除)= 55.4 萬
  • 55.4 萬 < 59 萬 → 適用 5% 稅率
  • 綜所稅 = 55.4 萬 × 5% = 2.77 萬
  • 稅後盈餘 56 萬,暫不分配
  • 當年度總稅負 = 14 + 2.77 = 16.77 萬
  • 若盈餘不分配:加徵 5% 未分配盈餘稅 = 56 萬 × 5% = 2.8 萬
  • 若盈餘分配:再計入股利所得

注意事項:

  • 個人接案最簡單但費用舉證困難,且二代健保負擔重
  • 行號可列較多費用但仍穿透課稅
  • 公司可以給自己發薪資,是最大的稅務規劃工具
  • 接案收入穩定超過 150 萬時,設立公司開始有稅務優勢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4 第 2 類(執行業務所得)、§11(費用率)、營業稅法 §1


案例 4:網拍賣家月營收超過 10 萬 — 稅籍登記

情境: 小花在蝦皮和自架官網賣手工飾品,月營收穩定在 12 萬左右。她一直沒有辦稅籍登記,某天收到國稅局的「輔導函」。

稅務處理:

  1. 依規定,**每月銷售額達 10 萬元(銷售貨物)**或 5 萬元(銷售勞務)(自 114/1/1 起),即應辦理稅籍登記
  2. 月營收達起徵點~20 萬:屬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稅率 1%)
  3. 月營收超過 20 萬:應使用統一發票,自行申報(稅率 5%)

計算(月營收 12 萬的情況):

  • 小花屬於小規模營業人(10 萬 < 12 萬 < 20 萬)
  • 每季營業稅 = 12 萬 × 3 個月 × 1% = 3,600 元
  • 國稅局每季寄繳款書,1、4、7、10 月繳納
  • 年度營利所得 = 由國稅局依行業核定(手工藝品零售業純益率約 6%)
  • 年營利所得 = 144 萬 × 6% = 8.64 萬

登記流程:

  1. 準備:身分證、房屋稅單或租約、印章
  2. 到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填「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
  3. 網路賣家:填寫「網路交易平台」(如蝦皮、官網網址)
  4. 約 3~5 個工作天核准

注意事項:

  • 未辦稅籍登記被查到:罰 3,000~30,000 元(營業稅法 §45)
  • 多平台營收要合併計算
  • 平台代扣的手續費不影響你的「銷售額」認定
  • 蝦皮本身會開發票給買家(代開),但賣家仍有稅籍登記義務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28(稅籍登記)、§13(小規模)、§23(查定課徵)、財政部 令台財稅字第 10404704870 號(網路交易課稅規範)


案例 5: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

情境: 日本籍的田中先生想在台灣設立「桜花科技有限公司」,資本額 500 萬台幣,從事軟體開發服務。

稅務處理流程:

  1. 投審會許可:外國人投資需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現「投資審議司」)申請核准
  2. 設立登記:取得投審會許可函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3. 稅籍登記:設立後 15 日內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稅務注意事項:

  • 資本額匯入:需經銀行「結匯」程序,取得結匯水單
  • 營所稅:稅率 20%(與本國公司相同)
  • 盈餘匯出:分配股利給田中先生(非居住者),就源扣繳 21%
  • 若田中先生在台灣待超過 183 天 → 視為「居住者」,股利可用合併計稅或分離課稅 28%

計算(假設年淨利 200 萬):

  • 營所稅 = 200 萬 × 20% = 40 萬

  • 稅後盈餘 = 160 萬

  • 若田中為非居住者:扣繳 = 160 萬 × 21% = 33.6 萬

  • 田中實際拿到 = 160 - 33.6 = 126.4 萬

  • 實質稅率 = (40 + 33.6) / 200 = 36.8%

  • 若田中為居住者(合併計稅):

  • 股利 160 萬可抵減 160 × 8.5% = 13.6 萬(上限 8 萬,取 8 萬)

  • 較有利的選擇視其他所得而定

注意事項:

  • 日台有租稅協定,股利扣繳上限可能降至 10%(需申請適用)
  • 外資公司有盈餘匯出限制:年度終了結算後始得匯出
  • 登記地址須為實際營業處所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73-2(非居住者扣繳)、外國人投資條例、營業稅法 §28


二、營業稅實務


案例 6:餐廳的進項稅額扣抵

情境: 「美味園餐廳」(有限公司)當期(1-2 月)開出銷項發票含稅 525 萬(銷售額 500 萬,稅額 25 萬)。同期取得各類進項發票如下:

項目 金額(未稅) 稅額 可否扣抵
食材進貨 200 萬 10 萬 可 ✓
店面租金 20 萬 1 萬 可 ✓
廚房設備 50 萬 2.5 萬 可 ✓
員工聚餐 3 萬 0.15 萬 不可 ✗
老闆自用小客車 80 萬 4 萬 不可 ✗
外送機車(營業用) 8 萬 0.4 萬 可 ✓
水電瓦斯 5 萬 0.25 萬 可 ✓

計算:

  • 可扣抵進項稅額 = 10 + 1 + 2.5 + 0.4 + 0.25 = 14.15 萬
  • 不可扣抵 = 0.15(交際應酬)+ 4(自用小客車)= 4.15 萬
  • 本期應納營業稅 = 銷項 25 萬 - 進項 14.15 萬 = 10.85 萬

不可扣抵的進項項目(營業稅法 §19):

  1. 交際應酬(含員工聚餐、尾牙、招待客戶用餐等)
  2.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員工旅遊、健身房)
  3. 自用乘人小汽車(9 人座以下小客車)
  4.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注意事項:

  • 取得進項發票後要在「五年內」申報扣抵,逾期不得扣抵
  • 餐廳若有提供員工伙食,購買食材部分可以扣抵(因為是營業使用)
  • 外送用機車屬於營業用途,進項可扣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5(銷項稅額)、§19(不得扣抵進項)、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26


案例 7:新開公司第一張發票是裝潢費

情境: 「新創數位有限公司」於 3 月 1 日設立登記,3 月 15 日取得稅籍,開始營業。公司在 2 月就先租了辦公室並進行裝潢,裝潢費 150 萬(含稅 157.5 萬),取得發票日期為 2 月 20 日。問題:設立前的裝潢費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嗎?

稅務處理:

  • 可以扣抵,但有條件:
  1. 發票日期必須在「設立登記日前一年內」(本案 2 月 20 日在 3 月 1 日前,符合)
  2. 發票上的買受人名稱需與公司名稱相同
  3. 需於取得稅籍後的第一期營業稅申報時申報扣抵

計算:

  • 裝潢費進項稅額 = 150 萬 × 5% = 7.5 萬
  • 在 3-4 月期的營業稅申報時扣抵
  • 若當期銷項稅額不足扣抵,餘額可留抵

注意事項:

  • 很多新創公司不知道設立前的發票可以扣抵,白白浪費
  • 裝潢費若屬於「資本支出」,在營所稅上要分年攤提(依租約年限或 5 年)
  • 發票抬頭一定要開「公司名稱」,開個人名字不能扣
  • 建議設立前就先確定公司名稱(預查名稱核准函),請廠商開正確抬頭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33(進項憑證申報期限)、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0950450850 號令(設立前進項扣抵)


案例 8:兼營免稅的診所 — 進項稅額比例分攤

情境: 「美麗診所」同時經營兩種業務:

  • 一般醫療(看感冒、慢性病)→ 免稅
  • 醫學美容(雷射、玻尿酸)→ 應稅

本期收入:醫療收入 300 萬(免稅)、醫美收入 200 萬(應稅,銷項稅額 10 萬)。 共同使用的進項發票稅額合計 8 萬(如水電、房租、行政用品)。 醫美專用進項(雷射機器維修)稅額 2 萬。

稅務處理: 兼營免稅的營業人,共同使用的進項稅額要按「比例分攤法」計算可扣抵金額。

計算:

  • 應稅銷售額 = 200 萬
  • 免稅銷售額 = 300 萬
  • 應稅比例 = 200 / (200 + 300) = 40%
  • 共同進項可扣抵 = 8 萬 × 40% = 3.2 萬
  • 醫美專用進項 = 2 萬(100% 可扣抵)
  • 可扣抵進項合計 = 3.2 + 2 = 5.2 萬
  • 本期應納營業稅 = 銷項 10 萬 - 進項 5.2 萬 = 4.8 萬

注意事項:

  • 每年年底要做「調整計算」,用全年度比例重算,多退少補
  • 專供應稅使用的進項 100% 可扣;專供免稅使用的進項 0% 可扣
  • 只有「共同使用」的才需要比例分攤
  • 當年度免稅銷售額占總額比例若超過一定限度,要用「直接扣抵法」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9-1(兼營分攤)、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案例 9:外銷公司零稅率申報與退稅

情境: 「台灣精密有限公司」製造精密零件外銷日本,本期:

  • 外銷收入(零稅率):800 萬
  • 內銷收入:200 萬,銷項稅額 10 萬
  • 進項稅額合計:45 萬

稅務處理:

  • 外銷適用零稅率 → 銷項稅額 = 800 萬 × 0% = 0
  • 內銷銷項稅額 = 10 萬
  • 銷項合計 = 0 + 10 = 10 萬
  • 進項合計 = 45 萬
  • 本期溢付稅額 = 45 - 10 = 35 萬(可申請退稅)

退稅流程:

  1. 營業稅申報時勾選「申請退稅」
  2. 附上出口報單(海關出口證明)
  3. 國稅局審核後,約 1~2 個月退還溢付稅額
  4. 退稅上限 = 外銷金額 × 5% = 800 萬 × 5% = 40 萬
  5. 本案申請 35 萬退稅(未超過上限)→ 全額退還 35 萬

注意事項:

  • 零稅率不等於免稅!零稅率可以退進項;免稅不能退進項
  • 出口報單是最重要的證明文件
  • 三角貿易、跨境電商也可能適用零稅率,但證明文件不同
  • 退稅案件國稅局會優先查核,資料要完整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7(零稅率範圍)、§39(溢付稅額退還)


案例 10:收到上游虛設行號發票

情境: 「大成貿易有限公司」向「鴻源實業」進貨 500 萬,取得進項發票稅額 25 萬並申報扣抵。半年後國稅局來函告知「鴻源實業」為虛設行號,要求補稅。

稅務處理:

情況一:善意取得(確實有交易事實)

  • 大成確實有向鴻源進貨,有匯款紀錄、送貨單、驗收紀錄
  • 國稅局認定為「善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
  • 處理:補繳進項稅額 25 萬 + 利息(按郵政儲金利率)
  • 不罰漏稅罰
  • 但進項 25 萬不能再扣抵

情況二:惡意取得(無實際交易,買假發票)

  • 大成根本沒有向鴻源進貨,是為了逃漏稅購買假發票
  • 處理:
  • 補繳營業稅 25 萬
  • 漏稅罰:補稅金額 1~10 倍(通常 3 倍)= 75 萬
  • 營所稅虛列費用部分另外補稅 + 罰鍰
  • 嚴重者移送法辦(稅捐稽徵法 §41,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善意取得的舉證:

  1. 銀行匯款紀錄(不可用現金交易)
  2. 進貨簽收單或物流送貨紀錄
  3. 倉庫入庫紀錄
  4. 合約或訂單

注意事項:

  • 進貨盡量「銀行轉帳」,保留金流紀錄
  • 新供應商第一次交易前,查一下統編是否正常(可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 金額大的交易要特別注意供應商的營業實況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5、§51(漏稅罰)、稅捐稽徵法 §41(刑事責任)、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09704516310 號令(善意取得處理原則)


案例 11:電商平台的營業稅 — 蝦皮、官網、跨境

情境: 「小林雜貨鋪」(獨資行號)同時在三個通路銷售,本月銷售狀況:

  • 蝦皮賣場:月營收 15 萬
  • 自架官網(用 Shopify):月營收 8 萬
  • 跨境銷售到日本(透過亞馬遜):月營收 5 萬
  • 合計月營收:28 萬

稅務處理:

  1. 營業稅身分判定:
  • 月營收 28 萬 > 20 萬 → 必須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率 5%
  • 不能因為「單一平台不到 20 萬」就主張免用發票
  1. 各通路處理:
  • 蝦皮:蝦皮會代開發票給消費者,小林仍需申報銷售額
  • 自架官網:小林自己開發票
  • 跨境銷售:符合外銷條件可適用零稅率
  1. 營業稅計算:
  • 內銷銷項 = (15 + 8) 萬 × 5% = 1.15 萬
  • 外銷銷項 = 5 萬 × 0% = 0
  • 假設進項稅額 0.8 萬
  • 應納營業稅 = 1.15 - 0.8 = 0.35 萬/月

注意事項:

  • 蝦皮手續費有含營業稅,記得取得蝦皮開的進項發票
  • Shopify 的月費是境外勞務,要自行報繳營業稅(反向課稅)
  • 跨境銷售要有國際物流單據才能適用零稅率
  • 所有平台營收合併計算,判定是否超過 20 萬門檻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7(零稅率)、§28(稅籍登記)、§36(境外勞務反向課稅)


案例 12:小規模營業人的查定課徵

情境: 陳阿姨在傳統市場賣滷味,月營收約 15 萬。她沒有使用統一發票,是「小規模營業人」。

稅務處理:

  • 月營收 8 萬~20 萬 → 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查定課徵
  • 稅率 1%
  • 國稅局每季寄繳款書

計算:

  • 每月營業稅 = 15 萬 × 1% = 1,500 元
  • 每季營業稅 = 1,500 × 3 = 4,500 元
  • 繳納月份:1 月(10-12 月)、4 月(1-3 月)、7 月(4-6 月)、10 月(7-9 月)

查定金額調整:

  • 國稅局會依行業類別、營業地段、面積等核定「查定銷售額」
  • 如果實際營收跟查定金額差很多,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調整
  • 若月營收超過 20 萬,國稅局會通知改用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的年度所得稅:

  • 營利所得 = 查定銷售額 × 行業純益率
  • 滷味攤(小吃業)純益率約 6%
  • 年度營利所得 = 15 萬 × 12 × 6% = 10.8 萬
  • 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注意事項:

  •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發票,可申報扣抵查定稅額的 10%
  • 例如:取得進項稅額 5,000 元 → 可扣抵 5,000 × 10% = 500 元
  • 若實際營收持續超過 20 萬卻不主動申請改用發票,被查到會受罰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3(小規模營業人稅率)、§23(查定課徵)、§25(進項扣抵)


案例 13:公司買車的營業稅

情境: 「宏達工程有限公司」購入兩輛車:

  • (A) Toyota Camry 轎車(自用小客車):含稅 105 萬(未稅 100 萬,稅額 5 萬)
  • (B) Toyota Hilux 貨卡(營業用貨車):含稅 126 萬(未稅 120 萬,稅額 6 萬)

稅務處理:

項目 Camry 轎車 Hilux 貨卡
用途 主管自用 工地載貨
座位 5 人座(9 座以下小客車) 貨車登記
進項稅額 5 萬 6 萬
可否扣抵營業稅 不可 ✗ 可以 ✓
原因 營業稅法 §19-1-5 非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所稅折舊處理(兩輛皆可列費用):

Camry:

  • 取得成本 = 105 萬(含不可扣抵稅額 5 萬)
  • 但自用小客車折舊上限 = 250 萬(本案未超過)
  • 耐用年限 5 年,殘值 = 105 / 6 = 17.5 萬
  • 每年折舊 = (105 - 17.5) / 5 = 17.5 萬

Hilux:

  • 取得成本 = 120 萬(進項稅額 6 萬已扣抵,不含在成本中)
  • 耐用年限 5 年,殘值 = 120 / 6 = 20 萬
  • 每年折舊 = (120 - 20) / 5 = 20 萬

注意事項:

  • 「自用乘人小汽車」= 9 人座以下非營業用小客車,不分價格一律不能扣營業稅
  • 營業用小客車(如計程車、租賃公司車輛)可以扣
  • 貨車、客貨兩用車(行照登記為「貨車」)可以扣
  • 不能扣抵的 5 萬稅額要加入資產成本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19-1-5(自用小客車)、所得稅法 §48(折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三、所得稅實務


案例 14:上班族報稅試算 — 月薪 5 萬、單身

情境: 小陳,30 歲,單身,在科技公司上班,月薪 5 萬(年薪含年終 14 個月 = 70 萬)。公司有提撥 6% 勞退。無其他所得。

113 年度(2024 年所得)綜合所得稅計算:

  1. 總所得:
  • 薪資所得 = 70 萬
  1. 免稅額:9.7 萬

  2. 扣除額(二擇一):

  • 標準扣除額 = 13.1 萬(單身)
  • 列舉扣除額 = 看有沒有超過 13.1 萬的支出(房租、保險等)
  • 假設小陳租屋,年房租 14.4 萬(月租 1.2 萬),但列舉扣除上限 = 18 萬
  • 若只有房租 14.4 萬 > 標準 13.1 萬 → 選列舉,用 14.4 萬
  1. 特別扣除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1.8 萬
  1. 計算:
  • 所得淨額 = 70 - 9.7 - 14.4 - 21.8 = 24.1 萬
  • 適用稅率 5%(0~59 萬級距,114 年度)
  • 應納稅額 = 24.1 萬 × 5% = 12,050 元
  1. 扣繳稅額:
  • 公司每月預扣約 1,530 元(5% 薪資扣繳),年扣繳 ≈ 18,360 元
  • 退稅 = 18,360 - 12,050 = 可退 6,310 元

注意事項:

  • 房租列舉扣除和「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不能同時用(114 年新增的 18 萬上限)
  • 自提勞退 6% 可以從薪資所得中減除(免稅)
  • 小陳若有自提 6%:70 萬 - (5 萬 × 6% × 12) = 70 - 3.6 = 66.4 萬(調降薪資所得)
  • 保險費(勞健保自付額)也可列舉扣除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5(稅率級距)、§13(免稅額)、§17(扣除額)


案例 15:雙薪家庭報稅 — 合併 vs 分開計稅

情境: 林先生年薪 120 萬,林太太年薪 80 萬,育有一子(8 歲)。無其他所得。

三種計稅方式比較:

共同基礎:

  • 免稅額 = 9.7 萬 × 3 人 = 29.1 萬
  • 標準扣除額 = 26.2 萬(夫妻合併申報)
  • 薪資扣除額 = 21.8 萬 × 2 = 43.6 萬
  • 幼兒學前扣除額 = 0(小孩 8 歲,超過 6 歲不適用)

方式一:全部合併計稅

  • 所得合計 = 120 + 80 = 200 萬
  • 所得淨額 = 200 - 29.1 - 26.2 - 43.6 = 101.1 萬
  • 稅額(114 年度級距)= 59 萬 × 5% + 42.1 萬 × 12% = 2.95 + 5.052 = 8.002 萬

方式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以林太太分開)

  • 林太太薪資 80 萬獨立計算,僅減薪資扣除 21.8 萬
  • 林太太所得淨額 = 80 - 21.8 = 58.2 萬
  • 林太太稅額 = 58.2 萬 < 59 萬 → 全部 5% = 2.91 萬
  • 林先生及家庭其他所得 = 120 萬
  • 減:免稅額 29.1 + 標準扣除 26.2 + 薪資扣除 21.8 = 77.1 萬
  • 林先生所得淨額 = 120 - 77.1 = 42.9 萬
  • 林先生稅額 = 42.9 萬 × 5% = 2.145 萬
  • 合計 = 2.91 + 2.145 = 5.055 萬

方式三:薪資所得分開計稅(以林先生分開)

  • 林先生薪資 120 萬獨立計算:120 - 21.8 = 98.2 萬
  • 稅額 = 59 × 5% + 39.2 × 12% = 2.95 + 4.704 = 7.654 萬
  • 林太太及家庭 = 80 - (29.1 + 26.2 + 21.8) = 80 - 77.1 = 2.9 萬
  • 稅額 = 2.9 × 5% = 0.145 萬
  • 合計 = 7.654 + 0.145 = 7.799 萬

最佳方案:方式二最省稅,省 8.002 - 5.055 = 2.947 萬

注意事項:

  • 114 年度起申報系統會自動試算三種方式,選最低的
  • 「分開計稅」不等於「分開申報」,夫妻仍然合併申報
  • 分開計稅的那一方只能減自己的薪資扣除額
  • 股利所得也可以選擇分開計稅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5(夫妻合併申報)、§15-1(分開計稅)


案例 16:房東報稅 — 租金收入

情境: 陳先生在台北有一間房子出租,月租 3 萬,年租金收入 36 萬。另有薪資所得 80 萬。單身。

稅務處理:

  1. 租金所得計算(二擇一):
  • 方式 A:定額減除 43%(不需舉證)
    • 租金所得 = 36 萬 × (1 - 43%) = 36 × 57% = 20.52 萬
  • 方式 B:逐項舉證費用(修繕、折舊、保險、稅金等)
    • 假設可舉證費用合計 18 萬(房屋稅 3 萬 + 地價稅 1 萬 + 修繕 8 萬 + 折舊 4 萬 + 保險 2 萬)
    • 租金所得 = 36 - 18 = 18 萬
    • 舉證較多 → 選方式 B
  1. 綜所稅計算(選方式 B):
  • 總所得 = 薪資 80 + 租金 18 = 98 萬
  • 免稅額 9.7 + 標準扣除 13.1 + 薪資扣除 21.8 = 44.6 萬
  • 所得淨額 = 98 - 44.6 = 53.4 萬
  • 稅額 = 53.4 萬 × 5% = 26,700 元
  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每次租金給付達 2 萬元,承租人要扣取補充保費(租金門檻是單次 2 萬,不是最低工資)(更新:2026-10-20)
  • 月租 3 萬 ≥ 2 萬 → 需扣取
  • 每月補充保費 = 3 萬 × 2.11% = 633 元(由房東負擔,承租人代扣)
  • 年繳 633 × 12 = 7,596 元

注意事項:

  • 如果租金偏低(低於當地行情),國稅局可依「當地租金行情」調整
  • 房子如果有房貸,利息可作為費用減除(方式 B)
  • 房東也要注意「所得稅扣繳」:承租人如果是公司,每月租金超過 2 萬要扣 10%
  • 43% 是最方便的方式,大部分房東都用這個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4-1-5(租賃所得)、§88(扣繳)、全民健康保險法 §31(補充保費)


案例 17:股票族報稅 — 合併計稅 vs 分離課稅 28%

情境: 王先生年薪 150 萬,今年領到台積電股利 50 萬。單身。他要決定股利要「合併計稅」還是「分離課稅 28%」。

方式一:合併計稅(可抵減 8.5%,上限 8 萬)

  • 總所得 = 150 + 50 = 200 萬
  • 免稅額 9.7 + 標準扣除 13.1 + 薪資扣除 21.8 = 44.6 萬
  • 所得淨額 = 200 - 44.6 = 155.4 萬
  • 稅額 = 56 × 5% + 70 × 12% + 29.4 × 20% = 2.8 + 8.4 + 5.88 = 17.08 萬
  • 可抵減稅額 = 50 × 8.5% = 4.25 萬(未超過上限 8 萬)
  • 實際應納 = 17.08 - 4.25 = 12.83 萬

方式二:分離課稅 28%

  • 股利分離稅額 = 50 × 28% = 14 萬
  • 其他所得 = 150 萬
  • 所得淨額 = 150 - 44.6 = 105.4 萬
  • 稅額 = 56 × 5% + 49.4 × 12% = 2.8 + 5.928 = 8.728 萬
  • 總稅額 = 14 + 8.728 = 22.728 萬

結論:合併計稅省 22.728 - 12.83 = 9.898 萬,選合併!

損益兩平點:

  • 當綜所稅適用最高邊際稅率超過 28% 時,分離課稅才划算
  • 粗估:課稅所得超過 498 萬(邊際稅率 30%,114 年度)時,分離課稅開始有利
  • 更精確的判斷:邊際稅率 × 股利 > 28% × 股利 - 8.5% × 股利(或上限 8 萬),就選分離

注意事項:

  • 報稅系統會自動幫你比較兩種方式
  • 夫妻可以各選不同方式(一方合併、一方分離)
  • 股利包括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 股票買賣的資本利得(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4-1-54(合併計稅可抵減)、§14-A(分離課稅 28%)


案例 18:自由工作者報稅 — 執行業務所得

情境: 張小姐是自由接案的平面設計師,年接案收入 160 萬。她沒有設立行號或公司。

稅務處理:

  • 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第 9 類:技藝工作者)
  • 設計業適用的費用率(財政部核定):
    • 若帳證完備(有記帳):按實際費用列報
    • 若未設帳:適用一般費用標準,設計業費用率約 35%

計算(以費用率計算):

  • 執行業務所得 = 160 萬 × (1 - 35%) = 160 × 65% = 104 萬
  • 免稅額 9.7 + 標準扣除 13.1 = 22.8 萬(無薪資扣除額)
  • 所得淨額 = 104 - 22.8 = 81.2 萬
  • 稅額 = 56 × 5% + 25.2 × 12% = 2.8 + 3.024 = 5.824 萬

二代健保:

  • 執行業務收入單次給付達 2 萬元,業主要代扣補充保費 2.11%(更新:2026-10-20)
  • 假設某案件一次給付 10 萬:10 萬 × 2.11% = 2,110 元
  • 年度累計執行業務收入 - 投保金額 × 12 → 若有差額,年底可能要再繳「補充保費」

稅務規劃建議:

  • 年收入超過 150 萬,建議設立公司,可以:
    • 給自己發薪資(享薪資扣除額 21.8 萬)
    • 列更多營業費用
    • 保留盈餘遞延課稅

注意事項:

  • 自由工作者「不能」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1.8 萬
  • 若有設帳且實際費用 > 費用率計算金額,可選用實際費用
  • 設計師若有購買軟體授權(Adobe、Figma),這些都是可列報費用
  • 不設帳就只能用財政部公告的費用率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4-1-2(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各年度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案例 19:賣房報稅 — 房地合一稅

情境: 劉先生 2022 年以 1,500 萬購入台北一間公寓(自住),2025 年以 2,000 萬賣出。持有 3 年。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下:

  • 購入價 1,500 萬
  • 契稅 + 仲介費 + 代書費 = 30 萬
  • 裝修(資本支出)= 50 萬
  • 出售時仲介費 + 代書費 = 40 萬

稅務處理(房地合一稅 2.0,2016/1/1 後取得):

  1. 課稅所得:
  • 收入 2,000 萬 - 成本 1,500 萬 - 費用 (30 + 50 + 40) = 120 萬 = 380 萬
  1. 適用稅率:
  • 持有超過 2 年未滿 5 年 → 稅率 20%
  1. 自住優惠(§4-5):
  • 條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且連續居住滿 6 年、無出租無營業
  • 劉先生只持有 3 年 → 不符合 6 年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 + 超過部分 10%)
  1. 應納稅額:
  • 380 萬 × 20% = 76 萬
  1. 如果符合自住優惠(假設持有 6 年以上):
  • 380 萬 - 400 萬免稅額 = 負數 → 免稅!
  • 若獲利 500 萬:(500 - 400) × 10% = 10 萬(大幅降低)

申報期限:

  • 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 30 天內申報
  • 逾期未申報:漏稅罰 + 滯報金

注意事項:

  • 房地合一是「分離課稅」,不併入綜所稅
  • 成本要有憑證(買賣合約、發票、收據)
  • 若無法舉證成本:依房屋評定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推計
  • 6 年自住優惠一生只能用一次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4-4、§4-5(房地合一自住優惠)、§14-4~§14-8(房地合一稅)


案例 20:海外所得報稅 — 基本稅額

情境: 吳先生是台灣稅務居住者,年度所得如下:

  • 國內薪資所得:200 萬
  • 海外投資收益(美股股利 + 基金配息):120 萬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賣美國房子):500 萬

稅務處理:

  1. 先判斷是否要申報海外所得:
  • 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 ≥ 100 萬 → 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 吳先生海外所得 = 120 + 500 = 620 萬 > 100 萬 → 要申報
  1. 基本所得額計算:
  • 綜合所得淨額(國內):200 - 9.7 - 13.1 - 21.8 = 155.4 萬
  • 加上海外所得:620 萬
  • 基本所得額 = 155.4 + 620 = 775.4 萬
  1. 基本稅額計算:
  • 基本所得額 - 免稅額 750 萬 = 775.4 - 750 = 25.4 萬
  • 基本稅額 = 25.4 萬 × 20% = 5.08 萬
  1. 一般所得稅額:
  • 綜所稅 = 56 × 5% + 70 × 12% + 29.4 × 20% = 2.8 + 8.4 + 5.88 = 17.08 萬
  1. 比較:
  • 基本稅額 5.08 萬 < 一般所得稅額 17.08 萬
  • 不用額外繳基本稅額(取較高者,仍繳 17.08 萬即可)
  1. 若海外所得更高(假設 1,500 萬):
  • 基本所得額 = 155.4 + 1,500 = 1,655.4 萬
  • 基本稅額 = (1,655.4 - 750) × 20% = 181.08 萬
  • 需補繳 = 181.08 - 17.08 = 164 萬

注意事項:

  • 海外所得 < 100 萬 → 免計入,不用申報
  • 基本所得額 < 750 萬 → 不用繳基本稅額
  • 海外已繳納的稅額可以扣抵(附稅單)
  • 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已上路,透過境外公司的所得也可能被課稅

對應法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2(海外所得)、§13(免稅額 750 萬)、§14(稅率 20%)


案例 21:退休金領取 — 一次領 vs 分期領

情境: 老趙在公司服務 30 年,選擇舊制退休金一次領取 800 萬。他也考慮新制勞退帳戶裡有 200 萬,想比較一次領和月領。

舊制退休金(一次領取,114 年度適用):

  •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 = 19.8 萬 × 服務年資
  • 免稅額 = 19.8 萬 × 30 年 = 594 萬
  • 半數課稅上限 = 39.8 萬 × 30 年 = 1,194 萬(594 萬以下全免,594-1,194 萬間以半數計入所得,超過 1,194 萬全額計入)
  • 老趙領 800 萬:
    • 免稅部分 = 594 萬
    • 半數課稅部分 = (800 - 594) = 206 萬 × 50% = 103 萬計入所得
  • 這 103 萬併入當年度綜所稅

新制勞退(一次領 vs 月領):

一次領 200 萬:

  • 與舊制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免稅額
  • 已用完 594 萬免稅(被舊制用掉)
  • 200 萬全部落在半數課稅區間 → 100 萬計入所得

月領(年金):

  • 假設每月可領 1.5 萬,年領 18 萬
  • 退職所得(分期領取)定額免稅 = 每年 85.9 萬(114 年度)
  • 18 萬 < 85.9 萬 → 完全免稅

結論:如果新制帳戶金額不大,月領可以完全免稅;一次領則要併入所得課稅。

注意事項:

  • 舊制和新制退職所得要合併計算免稅額度
  • 一次領的免稅額 = 19.8 萬 × 年資;分期領的免稅額 = 每年 85.9 萬(114 年度)
  • 實際領多少退休金要看公司舊制提撥和新制帳戶累積
  • 勞退新制帳戶的收益在提領前免稅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4-1-9(退職所得)、§4-1-7(勞退免稅規定)


四、營所稅實務


案例 22:小公司擴大書審 — 零售業純益率 6%

情境: 「大方零售有限公司」年營收 2,000 萬,實際帳載淨利只有 20 萬(因為費用列了很多)。公司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

擴大書審制度:

  • 適用對象:全年營收 3,000 萬以下的營利事業
  • 申報純益率不低於財政部公告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 國稅局原則上書面審核通過,不再調帳查核

計算:

  • 零售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 6%
  • 課稅所得 = 2,000 萬 × 6% = 120 萬
  • 營所稅 = 120 萬 × 20% = 24 萬

比較:

  • 若按帳載申報:淨利 20 萬 × 20% = 4 萬
  • 但帳載申報可能被抽查,費用被剔除的風險高
  • 書審申報雖多繳 20 萬稅,但換取「免查帳」的確定性

注意事項:

  • 擴大書審不是免死金牌,國稅局仍可抽查
  • 若被查到帳務不實,書審無效,改按實際查核
  • 適用書審的公司仍需正常記帳、保存憑證
  • 不同行業純益率不同(餐飲 6%、顧問 10%、批發 3% 等)
  • 營收超過 3,000 萬就不能用書審了

對應法條:財政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案例 23:公司交際費超限

情境: 「泰和貿易有限公司」年度進貨加銷貨合計 5,000 萬(進貨 3,000 萬 + 銷貨 2,000 萬,取合計的較高組),全年列報交際費 80 萬。

交際費限額計算: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80:
  • 進貨(3,000 萬):全年進貨淨額
    • 3,000 萬 × 0.15% = 4.5 萬
  • 銷貨(2,000 萬):全年銷貨淨額
    • 2,000 萬 × 0.15% = 3 萬(但有級距)
    • 實際計算(以銷貨淨額為例):
      • 首 3,000 萬以內 × 0.45% = 2,000 萬 × 0.45% = 9 萬
  • 運輸業外交際費限額 = 進貨 + 銷貨兩類分計
    • 以銷貨為主的公司:銷貨淨額首 3,000 萬 × 0.45% = 9 萬
    • 進貨淨額 3,000 萬 × 0.15% = 4.5 萬
    • 合計上限 = 9 + 4.5 = 13.5 萬

問題:

  • 列報 80 萬,限額只有 13.5 萬
  • 超限金額 = 80 - 13.5 = 66.5 萬
  • 超限部分不能列為費用 → 稅上加回
  • 影響:多繳營所稅 = 66.5 萬 × 20% = 13.3 萬

注意事項:

  • 交際費包括:請客戶吃飯、送禮、招待旅遊等
  • 每筆交際費要有對象、事由、日期
  • 超限的交際費在帳上仍然是費用,只是「稅上」不認列(帳稅差異)
  • 建議:超限部分改用「廣告費」或「促銷費」(限額較高或無限額)

對應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80(交際費限額)


案例 24:未分配盈餘加徵 5%

情境: 「智慧科技有限公司」2024 年度稅後淨利 500 萬,2025 年 6 月前決定不分配盈餘(保留在公司帳上做研發投資)。

稅務處理:

  • 依 所得稅法 §66-9: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所稅
  • 申報期限:次年度 5 月底前(與營所稅結算申報合併)

計算:

  • 稅後淨利 500 萬
  •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0
  • 減: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0
  • 減:已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有限公司無此規定;股份公司需提 10%)
  • 未分配盈餘 = 500 萬
  • 加徵稅額 = 500 萬 × 5% = 25 萬

什麼時候該分配 vs 不分配:

情境 建議
股東適用綜所稅率 ≤ 20% 分配!因為加徵 5% + 股利稅合計可能更低
股東適用綜所稅率 ≥ 30% 不分配!加徵 5% 比分配後被課 30%+ 便宜
公司需要資金投資 不分配,留錢在公司
用盈餘做實質投資 不分配,且投資可以減除未分配盈餘(§66-9 第 2 項)

減除項目(可降低未分配盈餘基數):

  • 購置固定資產(機器設備、辦公室)
  • 技術研發投入
  • 經濟部核准的實質投資計畫

注意事項:

  • 這 5% 是「額外」的稅,不是取代營所稅
  • 即使虧損年度,只要「當年度」有盈餘也要計算
  • 分配時機很重要:要在次年度營所稅申報前決定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66-9(未分配盈餘加徵)、§66-9-2(實質投資減除)


案例 25:公司買車的折舊 — 250 萬限額

情境: 「成功企業有限公司」老闆購入一輛 BMW 520i,車價含稅 315 萬(未稅 300 萬,稅額 15 萬)。因為是自用小客車,營業稅 15 萬不能扣抵,計入資產成本。

稅務處理:

  1. 帳上資產成本:
  • 車價 300 萬 + 不可扣抵稅額 15 萬 = 315 萬
  1. 營所稅折舊限額:
  • 自用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 250 萬者,折舊以 250 萬為限
  • 超過 250 萬的部分 = 315 - 250 = 65 萬 → 不能列折舊費用
  1. 折舊計算(平均法):
  • 耐用年限 5 年
  • 殘值 = 250 / (5 + 1) = 41.67 萬
  • 每年可列報折舊 = (250 - 41.67) / 5 = 41.67 萬
  • 5 年合計可列報 = 41.67 × 5 = 208.33 萬
  • 剩餘 250 - 208.33 = 41.67 萬(殘值,未來處分時再認列損益)
  1. 帳稅差異:
  • 帳上折舊以 315 萬計算
  • 稅上折舊以 250 萬計算
  • 每年帳稅差異 = (315 - 250) / 5 = 13 萬/年 → 稅上要加回

出售時的處理:

  • 假設第 3 年以 200 萬出售
  • 帳上已折舊 = (315 - 52.5) / 5 × 3 = 157.5 萬
  • 帳上淨值 = 315 - 157.5 = 157.5 萬
  • 帳上處分損益 = 200 - 157.5 = 利益 42.5 萬
  • 稅上已折舊 = 41.67 × 3 = 125 萬
  • 稅上淨值 = 250 - 125 = 125 萬
  • 稅上處分損益 = 200 - 125 = 利益 75 萬(課稅所得)

注意事項:

  • 250 萬限額包含所有附加設備(導航、影音、改裝等)
  • 貨車、9 人座以上客車不受 250 萬限制
  • 租賃車輛(如汽車租賃公司)不受此限
  • 老闆個人車掛公司名字,要注意是否有「私用」問題

對應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95-8(自用小客車折舊限額)、所得稅法 §48(折舊方法)


案例 26:員工薪資費用認列

情境: 「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有 10 名員工,每月薪資總額 50 萬。公司提供以下福利:

項目 每人每月 全公司每月 年度合計
基本薪資 4 萬 40 萬 480 萬
加班費 0.5 萬 5 萬 60 萬
伙食費 0.3 萬 3 萬 36 萬
年終獎金(2 個月) — — 80 萬
三節獎金 — — 15 萬

稅務處理:

  1. 基本薪資 480 萬:全額列為營業費用 ✓

  2. 加班費 60 萬:

  • 公司端:全額列為費用 ✓
  • 員工端:每月加班時數 46 小時以內免稅;超過部分要課稅
  • 依 勞基法 §32 加班上限為每月 46 小時(經勞資會議同意可延長至 54 小時)
  1. 伙食費 36 萬:
  • 每人每月 3,000 元以內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 本案每人 3,000 元 → 員工免稅 ✓
  • 公司列為「伙食費」科目,全額費用 ✓
  • 若超過 3,000:超過部分要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
  1. 年終獎金 80 萬:全額列為費用 ✓
  • 員工端:屬非固定薪資,扣繳方式不同(見案例 27)
  1. 三節獎金 15 萬:全額列為費用 ✓

公司總薪資費用 = 480 + 60 + 36 + 80 + 15 = 671 萬

注意事項:

  • 薪資費用是營所稅最大的扣除項目
  • 老闆(負責人)的薪資在「有限公司」可以列費用,在「獨資行號」不行
  • 伙食費 3,000 元上限已適用多年,注意是否有新的調整
  • 保留員工出勤紀錄、加班單作為費用憑證

對應法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71(薪資費用)、§88(伙食費)、所得稅法 §14-1-3(薪資所得)


五、扣繳實務


案例 27:公司發年終獎金的扣繳

情境: 「幸福企業有限公司」在 1 月底發放年終獎金,員工 A 月薪 5 萬,年終 2 個月(10 萬)。

扣繳處理:

年終獎金屬於「非固定薪資」,扣繳方式與固定薪資不同:

  1. 固定薪資(每月薪資 5 萬):
  • 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按月查表扣繳
  • 月薪 5 萬、單身、無撫養 → 每月扣繳約 1,530 元(5%)
  1. 非固定薪資(年終 10 萬):
  • 每次給付金額(10 萬)÷ 當月份薪資(5 萬)= 2 倍
  • 全月薪資合計 = 5 + 10 = 15 萬
  • 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1.5 倍 → 按給付額扣繳 5%
  • 扣繳金額 = 10 萬 × 5% = 5,000 元
  • 員工實領 = 10 萬 - 5,000 = 95,000 元
  1. 若員工年終非常高(如主管年終 50 萬):
  • 非固定薪資 50 萬,按 5% 扣繳 = 25,000 元

繳納期限:

  • 扣繳稅款應於次月 10 日前向國稅局繳納
  • 1 月底發放 → 2 月 10 日前繳納扣繳稅款

注意事項:

  • 固定薪資和非固定薪資的扣繳方式不同,不要搞混
  •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都是「非固定薪資」
  • 若未依規定扣繳:罰 20%~100% 的應扣未扣稅額
  • 次年 1 月底前要開立扣繳憑單給員工(供報稅用)

對應法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2(薪資扣繳)、所得稅法 §88(扣繳義務)、§92(扣繳繳納期限)


案例 28:付房租給房東的扣繳 — 超過 2 萬要扣 10%

情境: 「新星數位有限公司」每月付辦公室租金 5 萬給房東李先生(個人)。

扣繳處理:

  1. 扣繳稅額:
  • 給付租金 > 2 萬元(每次給付)→ 要扣繳 10%
  • 每月扣繳 = 5 萬 × 10% = 5,000 元
  • 房東實收 = 5 萬 - 5,000 = 45,000 元
  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每次給付租金達 2 萬元 → 代扣補充保費 2.11%(更新:2026-10-20)
  • 補充保費 = 5 萬 × 2.11% = 1,055 元
  • 房東最終實收 = 50,000 - 5,000 - 1,055 = 43,945 元
  1. 新星公司需做的事:
  • 每月 10 日前:繳納上月扣繳稅款 5,000 元
  • 每月月底前:繳納上月補充保費 1,055 元
  • 次年 1/31 前:開立扣繳憑單(50 類租賃所得)給李先生
  • 次年 2/5 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

注意事項:

  • 2 萬元門檻是「每次給付」,不是「每月合計」
  • 若租金含管理費:全額都是租金,都要扣繳
  • 若房東是公司法人:不用扣繳(法人對法人免扣)
  • 若月租 1.8 萬(未超過 2 萬):免扣繳,但仍要開扣繳憑單
  • 很多小公司忘記扣繳租金,這是國稅局常查的項目

對應法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2-7(租賃扣繳 10%)、所得稅法 §88、§89(扣繳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法 §31


案例 29:請外國講師的扣繳 — 非居住者 20%

情境: 「創新學院有限公司」邀請一位美國講師來台演講 3 天,講師費 15 萬台幣。該講師全年在台停留不超過 90 天(非居住者)。

扣繳處理:

  1. 身分判定:
  • 在台居留天數 < 183 天 → 非居住者(非居住者個人)
  • 適用扣繳率:薪資所得/講演鐘點費 → 18%(114 年起調整為 18%)
    • 注意:若為執行業務報酬(非薪資性質)→ 20%
    • 本案為講演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扣繳 18%
  1. 扣繳計算:
  • 扣繳稅額 = 15 萬 × 18% = 27,000 元
  • 講師實收 = 15 萬 - 27,000 = 123,000 元
  1. 若公司承諾「稅後 15 萬」(含稅給付):
  • 稅前金額 = 15 萬 / (1 - 18%) = 15 / 0.82 = 182,927 元
  • 扣繳 = 182,927 × 18% = 32,927 元
  • 公司實際負擔 = 182,927 元
  1. 營業稅處理:
  • 境外個人提供勞務 → 公司要「反向課稅」
  • 營業稅 = 15 萬 × 5% = 7,500 元(自行申報繳納)
  • 此筆營業稅可作為進項扣抵

注意事項:

  • 非居住者扣繳是「就源扣繳」,不能年底退稅(除非選擇以居住者身分辦結算申報)
  • 扣繳率依所得類別不同:薪資 18%、執行業務 20%、租金 20%、利息 20%、股利 21%
  • 要留意台美間是否有租稅協定(目前無正式協定,但有台美貿易倡議)
  • 若講師來自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如日本、英國等),可申請適用較低稅率

對應法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3(非居住者扣繳率)、所得稅法 §73-2、營業稅法 §36(境外勞務)


案例 30:公司發股利的扣繳

情境: 「豐盛投資有限公司」決議分配 2024 年度盈餘,股利明細如下:

  • 股東 A(台灣個人居住者):股利 200 萬
  • 股東 B(台灣法人):股利 100 萬
  • 股東 C(外國個人非居住者):股利 50 萬
  • 股東 D(外國法人):股利 150 萬

扣繳處理:

股東 身分 股利金額 扣繳率 扣繳稅額 實收
A 居住者個人 200 萬 免扣繳 0 200 萬
B 台灣法人 100 萬 免扣繳 0 100 萬
C 非居住者個人 50 萬 21% 10.5 萬 39.5 萬
D 外國法人 150 萬 21% 31.5 萬 118.5 萬

說明:

  • 居住者個人(A):股利所得免扣繳,由個人自行報繳綜所稅(合併計稅或分離 28%)
  • 台灣法人(B):公司對公司發股利免扣繳,收到的股利在 B 公司也免計入所得(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 §42)
  • 非居住者個人(C):就源扣繳 21%,完稅
  • 外國法人(D):就源扣繳 21%,完稅

公司需繳的扣繳稅款:

  • 合計 = 10.5 + 31.5 = 42 萬
  • 應於發放日次月 10 日前繳納

注意事項:

  • 居住者個人股利雖然免扣繳,但公司仍要開「股利憑單」
  • 股利憑單要在次年 2 月 5 日前申報給國稅局
  • 外國股東若來自有租稅協定國家,股利扣繳率可能降至 10%~15%
  • 法人收到的轉投資收益(非股利分配),處理方式不同

對應法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2-8(股利免扣繳)、§3-7(非居住者股利 21%)、所得稅法 §42(轉投資收益免稅)、§88


六、罰則與救濟


案例 31:忘記開發票被查到

情境: 「快樂美食有限公司」餐廳某月營收 80 萬,但只開了 50 萬的發票,另外 30 萬收現金未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

處罰:

  1. 漏稅罰(營業稅法 §51):
  • 漏報銷售額 = 30 萬
  • 漏繳營業稅 = 30 萬 × 5% = 1.5 萬
  • 漏稅罰 = 漏繳稅額 × 1~10 倍
  • 初犯通常 = 1.5 萬 × 3 倍 = 4.5 萬
  • 補繳稅款 1.5 萬 + 罰鍰 4.5 萬 = 6 萬
  1. 行為罰(營業稅法 §52):
  • 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罰鍰:按未開金額處 1%~10% 罰鍰
  • 通常 = 30 萬 × 5% = 1.5 萬
  1. 漏稅罰與行為罰取重(不併罰):
  • 漏稅罰 4.5 萬 > 行為罰 1.5 萬 → 處漏稅罰 4.5 萬
  • 另補繳稅款 1.5 萬
  • 合計負擔 = 1.5 + 4.5 = 6 萬
  1. 營所稅連動:
  • 漏報營收 30 萬 → 營所稅漏報所得
  • 假設純益率 10%:漏報所得 3 萬
  • 營所稅補稅 = 3 萬 × 20% = 6,000 元
  • 營所稅漏稅罰另計

注意事項:

  • 消費者檢舉(如消費者拿未開發票的收據去檢舉)獎金為稅款 20%
  • 國稅局查核方式:進銷比對、信用卡刷卡紀錄、外送平台數據
  • 首次查獲且主動配合,罰鍰倍數會較低
  • 建議:寧可多報不要少報,漏報代價太高

對應法條:營業稅法 §51(漏稅罰)、§52(行為罰)、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案例 32:漏報所得被補稅 — 自動補報 vs 被查到

情境: 老周在 A 公司上班年薪 80 萬,同時兼差接案收入 30 萬(業主已申報扣繳憑單)。老周報稅時忘記申報這 30 萬。

情況一:自動補報(國稅局尚未發函前)

  • 發現漏報後主動向國稅局補報
  • 補繳稅額 = 30 萬 × 邊際稅率(假設 12%)= 3.6 萬
  • 加計利息(自繳納期限屆滿至補繳日,按郵政儲金利率)
  • 免罰漏稅罰 ✓

情況二:被國稅局查到(收到補稅通知書)

  • 國稅局比對扣繳憑單發現異常
  • 補繳稅額 = 3.6 萬
  • 漏稅罰 = 3.6 萬 × 0.2 倍(首次、非故意)= 7,200 元
  • 但依裁罰倍數表,短漏報所得未超過 25 萬或稅額未超過 1.5 萬者,罰鍰可減輕
  • 合計 = 補稅 3.6 萬 + 罰鍰 7,200 = 4.32 萬

情況三:嚴重漏報(故意隱匿大額所得)

  • 若被認定故意漏報(如偽造扣繳憑單、虛報扣除額)
  • 漏稅罰可到 2 倍
  • 嚴重者移送法辦(稅捐稽徵法 §41: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動補報的程序:

  1. 重新計算正確應納稅額
  2. 填寫「綜合所得稅補報書」
  3. 連同差額稅款到國稅局臨櫃辦理
  4. 或使用網路申報系統補報

注意事項:

  • 國稅局有所有扣繳憑單資料,漏報很容易被比對出來
  • 接案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是最常被漏報的
  • 自動補報只要加利息不罰,被查到才會罰
  • 補報應在「國稅局發函前」才算自動補報

對應法條:所得稅法 §110(漏報罰則)、稅捐稽徵法 §48-1(自動補報免罰)、§41(刑事責任)


案例 33:不服補稅決定的救濟流程

情境: 「大同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國稅局的營所稅補稅處分,被補稅 50 萬 + 罰鍰 30 萬。公司認為國稅局認定有誤,決定提出救濟。

救濟流程:

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
1. 復查(向原處分機關:國稅局)
    ↓(不服復查決定,30 日內)
2. 訴願(向上級機關:財政部)
    ↓(不服訴願決定,2 個月內)
3. 行政訴訟(向行政法院)
    ├→ 第一審:地方行政法院(2023/8 起改制)
    └→ 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

各階段細節:

  1. 復查(稅捐稽徵法 §35):
  • 期限:收到稅單後 30 日內
  • 向原處分機關(如台北國稅局)提出
  • 要以書面載明理由、附證據
  • 國稅局應於 2 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
  • 復查期間可以暫緩繳納(有條件)
  • 成功率:約 20%~30%
  1. 訴願(訴願法):
  • 期限:收到復查決定後 30 日內
  • 向財政部提出
  • 財政部應於 3 個月內決定
  • 成功率:約 10%~15%
  1.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
  • 期限:收到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
  • 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
  • 可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理
  • 第一審約 6 個月~1 年
  • 成功率:約 15%~20%

是否先繳稅:

  • 原則上收到稅單就要繳(不因救濟而暫停)
  • 例外:申請復查時,可先繳 1/2 或提供擔保,暫緩全額繳納
  • 若最終勝訴,已繳稅款會退還 + 利息

本案策略建議:

  • 先繳 50 萬稅款的 1/2 = 25 萬,同時提復查
  • 罰鍰 30 萬部分通常可申請暫緩
  • 準備好所有帳冊、憑證、合約作為舉證
  • 若金額大,建議委任稅務律師或會計師協助

注意事項:

  • 復查是必經程序,不能跳過直接訴願
  • 過了救濟期限就確定了,不能再爭
  • 國稅局在復查階段其實有蠻大的裁量空間,很多案件在這階段就解決
  • 保留所有與國稅局往來的公文、通話紀錄

對應法條:稅捐稽徵法 §35(復查)、§38(暫緩繳納)、訴願法 §14(訴願期限)、行政訴訟法


附錄:稅率速查表

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114 年度)

課稅所得 稅率 累進差額
0 ~ 590,000 5% 0
590,001 ~ 1,330,000 12% 41,300
1,330,001 ~ 2,660,000 20% 147,700
2,660,001 ~ 4,980,000 30% 384,300
4,980,001 以上 40% 880,300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課稅所得 稅率
12 萬以下 免稅
超過 12 萬 全額 20%

營業稅稅率

類型 稅率
一般稅額(使用發票) 5%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 1%
外銷零稅率 0%
特種飲食業 15% 或 25%

常用扣繳率(居住者)

所得類別 扣繳率 起扣點/備註
薪資(固定) 依扣繳稅額表 —
薪資(非固定) 5% —
租金 10% 每次給付金額達 2 萬需扣繳
執行業務報酬 10% 每次給付金額達 2 萬需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13)
利息 10% 無 2 萬門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年 27 萬以下免扣
股利 免扣繳 —

常用扣繳率(非居住者)

所得類別 扣繳率
薪資 18%
執行業務報酬 20%
租金 20%
利息 20%
股利 21%
權利金 20%

免責聲明

本案例集僅供參考,稅法規定可能隨年度調整。實際申報請以最新法規為準,或諮詢專業記帳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4-07(更新 114 年度綜所稅級距、退職所得基數、起徵點、二代健保費率)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nhi.gov.tw/ch/dl-26429-47de962ef1464d8f91828d4421028290-1.pdf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