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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綜所稅筆記
法規知識庫綜所稅筆記
稅務

綜所稅筆記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Topic 1: 所得稅基本概念

1. 所得稅分類

分類 適用對象 課稅基礎 稅率制度 申報方式
綜所稅 自然人 屬地主義 現金基礎 曆年制 → 累進稅率 → 結算申報、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營所稅 營利事業/營業人 屬人兼屬地主義 權責基礎 非曆年制 → 單一稅率 → 結算申報、就源扣繳、暫繳稅

2. 綜所稅現金基礎

  • A. 股利未給付超過6月視同給付
  • B. 以租收抵押金按1年期定存計算租賃收入(期間)

範例:租賃所得計算

例:112/4/1 以租收取2年租金100萬及押金40萬,已知郵局1年6%,試計算112年租賃收入及所得

租賃收入 = 100萬 + 40萬 × 6% × 9/12 = 101.8萬
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成本及費用(43%必要費用)
租賃所得 = 101.8萬 × 57% = 58.026萬
  • C. 執行業務者可申請採權責發生制(司98決議)

3. 屬性/屬地主義

屬人兼屬地主義 → 只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依本法課徵所得稅

勞務提供地判斷

  1. 勞務提供地在台、港、澳(不含港澳):應稅同境內所得
  2. 應稅同大陸所得 - 起申報大陸之納稅額可抵減(不可超過加計大陸所得所增加之稅額,有限額)

勞務提供地例題

例:Mark有下列各項所得,何者應所同所得稅額申報?

  • ✓ 台北所得
  • ✓ 釜山所得
  • ✗ 香港所得
  • ✓ 澎湖所得
  • ✓ 海南島所得
  • ✓ 台中所得
  • ✓ 上海所得
  • ✗ 日本所得
  • ✗ 澳門所得

4. 境外所得計算範例

範例 4:Paul 於 112 年度有台灣、香港及上海等所得

台灣所得 香港所得 上海所得
所得淨額 1,000,000 1,500,000 1,200,000
已納稅額 — 450,000 210,000

計算 112 年度應納稅額:

合併 = 2,200,000 × 0.2 - 140,000 = 300,000 元
單獨 = 1,000,000 × 0.12 - 39,200 = 80,800 元
差異 = 300,000 - 80,800 元 = 219,200 元
(大於已納稅額 210,000,故可以抵減 210,000)
應納稅額 = 300,000 - 210,000 = 90,000 元

範例 5:Paul 於 112 年度有台灣、香港及上海等所得

台灣所得 香港所得 上海所得
所得淨額 1,000,000 1,500,000 1,200,000
已納稅額 — 450,000 230,000

計算 112 年度應納稅額:

合併 = 2,200,000 × 0.2 - 140,000 = 300,000 元
單獨 = 1,000,000 × 0.12 - 39,200 = 80,800 元
差異 = 300,000 - 80,800 元 = 219,200 元
(小於已納稅額 230,000,故可以抵減 219,200)
應納稅額 = 300,000 - 219,200 = 80,800 元

Topic 2: 個人身分判定

1. 個人分類

  • 境內居住者:結算申報
  • 非境內居住者:就源扣繳

2. 境內居住者定義

條件 說明
有戶籍且經常居住 居住31天以上,或居住1~30天符合其中一項
無戶籍、一個課稅年度居住滿183天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台、在台投有社會保險或勞健保、在台經營事業執行業務擔任董監事、主要經濟活動或重心在台

3. 居住天數與申報判定

例:試說明下列何種申報所得

情況 結果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200天 結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60天 結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20天, 經濟重心在台 結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20天, 在台未投有社會保險 就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0天, 經濟重心在台 就
Mark 台灣人(無戶籍), 112年度居住 200天 結
Mark 台灣人(無戶籍), 112年度居住 60天 就
Mark 日本人, 112年度居住 200天 結
Mark 日本人, 112年度居住 60天 就

Notes: 所得來源判定

所得類型 任何人
台灣所得 有戶籍
大陸所得(不含港澳) 境內居住者
海外所得 —

4. 大陸所得申報判定

例 1:試判斷下列人士有大陸所得,是否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情況 結果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300 天 ✓ 要申報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100 天 ✓ 要申報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20 天,在台灣投有勞健保 ✓ 要申報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20 天無任何經濟重心在台灣 ✓ 要申報
Mark 台灣人(無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50 天 ✗ 不要申報
Mark 日本人,民國 112 年居住 300 天 ✗ 不要申報
Mark 日本人,民國 112 年居住 100 天 ✗ 不要申報

答:1234要申報,567不要申報

例 2:試判斷下列人士有海外所得,是否要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情況 結果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300 天 ✓ 要申報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100 天 ✓ 要申報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20 天,在台灣投有勞健保 ✓ 要申報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20 天無任何經濟重心在台灣 ✗ 不要申報
Mark 台灣人(無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50 天 ✗ 不要申報
Mark 日本人,民國 112 年居住 300 天 ✓ 要申報
Mark 日本人,民國 112 年居住 100 天 ✗ 不要申報

答:1236要申報,457不要申報

5. 綜合所得稅申報戶

狀態 結婚 離婚
當年度 個別或合併 個別或合併
以後年度 合併 個別
  • 年滿18歲應獨立申報(在學或無謀生能力應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
  • 未滿18歲應合併申報(已婚可合併配偶為一申報)

Topic 3: 申報方式

1. 申報方式比較

方式 說明 適用範圍
結算申報 公司付錢 → 扣繳 → 扣繳憑單 → 申報繳款 境內
就源扣繳 公司付錢 → 扣繳 → say goodbye 境外
分離課稅 8大特殊 → 扣繳 → 不併同所得申報 境內外(特殊情況)

2. 扣繳率比較表

所得類型 結算申報(國) 就源扣繳(非國)
營利所得 X 20% (股利21%)
執行業務所得 10% 20%
薪資所得 5%、查表 18%
利息所得 10% 20%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10% 20%
財產交易所得 X 20%
机會中獎 10% 20%
退職所得 6% 18%
其他所得 10% 20%

例外情況:

  • 給付金額係指基本工資 1.5 倍扣 6%
  •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給付按額超過 3萬以上即扣 5%

Notes:

  • 國營財稅扣、薪 5、退 6、其餘 10
  • 該國薪退 18、其餘 20、股 21

3. 居住者 vs 非居住者扣繳

類別 居住者 非居住者
扣繳繳庫期限 本月扣繳翌月10日前繳庫 代扣日起算10日內繳庫
扣繳額度門檻 每筆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免扣繳款(達2,000以上才扣) 不論金額大小一律扣

例:試求下列扣繳稅額

情況 扣繳稅額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薪資 1萬 1,000 免扣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薪資 2萬 2,000 免扣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租金 4萬 4,000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股利 1萬 免扣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股利 4萬 免扣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退休金 100萬,定額免稅 4萬 60萬 × 6% = 3.6萬
大大公司給付 Mark(非居)薪資所得 1萬 1萬 × 6%
大大公司給付 Mark(非居)薪資所得 2萬 2萬 × 6%
大大公司給付 Mark(非居)薪資所得 4萬 4萬 × 18%
大大公司給付 Mark(非居)股利所得 4萬 4萬 × 21%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薪資 2萬 免扣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薪資 4萬 (4萬-3萬) × 5%

4. 分離課稅(不計入所得課稅)

項目 居住者 非居住者 本國企業
短期票券 利息所得 10% 利息所得 15% 併同所得課稅
金融資產 XXX (※1) 利息所得 10% 利息所得 15% 同上
公債、公司債附條件買回 利息所得 10% 利息所得 15% 同上
結構型商品 其他所得 10% 其他所得 15% 同上
發票、樂透 (※2) 扣繳中獎 20% 同左 公司不會買樂透、投學之
告發、檢學獎金 其他所得 20% 同左 —
房地合一稅 財交所得 45%、35%、20%、15% 財交所得 45%、35% 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文化藝術品 (※3)(經財政部核准) 財交所得(所得額 = 4% × 6%) 同左 併同所得課稅

備註:

  • ※1:金融: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證券化商品
  • ※2:每注樂透金額超過5,000元才扣繳
  • ※3:文化藝術品(古董、字畫)

未經核準:結算申報(財交所得 = 收入 - 成本 - 出售費用) 已經核準:採分離課稅計算(稅額 = 收入 × 6% × 20%)


Topic 4: 扣繳憑單(P.97)

1. 扣繳憑單申報期限

情況 正常情況 1月份連續國定假日3天以上
申報上傳扣繳憑單 之前 次前
寄發扣繳憑單 按前 次前

例外:無紙化政策,只符合下列各項得免寄發扣繳憑單

  1. 納稅義務人為境內居住者或境內企業
  2. 網路可供查詢
  3. 年度給付金額未超過1,000元

2. 外國人申報方式

居留天數 本國企業給付 外國企業給付
0~90天 就源扣繳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稅)
91~182天 就源扣繳 自行申報(就源扣繳款) — 需境前報稅
183天 結算申報 結算申報

Topic 5: 信託課稅

1. 信託分類

類型 課稅方式
本金(孳息)→ 他益 贈與稅或所得稅
孳息 → 營他所屬益 所得稅

注意:遺囑信託、課遺產稅

2. 信託組成份子

  • 委託人 → 自益信託 → 受託人
  • 委託人 → 他益信託 → 受益人

3. 信託本金課稅時點

項目 委託人為自然人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
課稅年度 1.成立年度 2.變更年度(原自益改為他益) 3.追加年度 同左
稅目 贈與稅 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委託人 受益人
納稅義務人(特殊情況) 下列3種情況改為受託人:1.人死了 2.沒錢繳 3.人死了 下列2種情況改為受託人:1.受益人尚未特服 2.受益人尚未存任

4. 信託期間移轉不課稅

重點: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產生利得要課稅

5. 信託孳息課稅

信託孳息、營他所屬益,拿到錢的人,要在所得發生年度課徵所得稅

範例:

Mark 信託台積電股票,受託人 BANK,本金信託給 Tina,孳息信託給 Mark

  • 110年:信託台積電 → BANK → Tina(几年後)
  • 111年:給付股利
  • 112年:給付股利 → Mark

課稅結果:

  • 本金:110年由 Mark 課贈與稅
  • 孳息:111年由 Mark 課所得稅

Notes:公益信託或政府發行信託憑於實際獲配之年度由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範例:政府發行信託基金

Mark 信託政府發行信託基金,受託人 BANK,本金信託給 Tina,孳息信託給 Mark

  • 110年:信託台積電 → BANK → Tina(几年後)
  • 111年:給付股利
  • 112年:給付股利 → Mark

課稅結果:

  • 本金:110年由 Mark 課贈與稅
  • 孳息:112年由 Mark 課所得稅

Topic 6: 10大類所得

1. 營利所得

分類

  • 做生意、行號(獨資、課稅)
  • 開公司:股利

獨資課稅

  • A. 使用統帳(小規模營業人):不用申報營所稅,直接以年收入 × 6% 依次給負責人或股東人營利所得課稅
  • B. 使用發票(非小規模營業人):要申報營所稅,但免繳納,直接以(課稅所得額 - 已納稅務即退)依次給負責人或股東人營利所得課稅
  • C. 獲配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併同營利所得採二擇一申報
    • 採 28% 分開計稅(合併報稅額)P.5 分開計稅+分離課稅

D. 一時買易所得

收入 × 6%,視同營利所得課徵

2. 執行業務所得(唯一要設帳冊,需以保存5年以上)

受僱 vs 自行執業

類型 所得類型
受僱 薪資所得
自行執業 執行業務所得

上課鐘點費 vs 演講鐘點費

  • 上課鐘點費:包括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之鐘點費等
  • 薪資所得:視同「稿費」每人每年18萬以下免稅,超過即按下列計稅
類型 公式認列 核實認列
非自行出版 (X-18萬) × 0.7(費用率30%) —
自行出版 (X-18萬) × 0.75(費用率75%) 淨利 × (X-18萬)/X

範例:

  • 例1:Mark 稿費收入 12萬,M業稿費收入 10萬,試求年度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收入 = 0,所得 = 0
  • 例2:Mark 稿費收入 30萬,M業稿費收入 20萬,試求年度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Mark 收入 = 12萬,M業收入 = 2萬,所得 = 14萬 × 0.7 = 9.8萬
  • 例3:大大出版社稿費收入 50萬,相關成本費用 40萬,試採公式認列及核實認列計算所得
    • 公式認列所得 = (50萬-18萬) × 0.75 = 8.75萬

收入判定

  • 收入 50萬 → 應稅 32萬(獲利中有 32/50萬要計算稅 → 10萬 × 32萬/50萬)

重要!!參考!!

3. 薪資所得(唯一採淨額認列)

薪資所得計算

薪資所得 = 薪資收入 - 扣除額(二擇一取大)

  • 定額薪資減除 ≥ 0.7萬
  • 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

Notes:

  • a. 企業負擔部份不可扣提
  • b. 非當年度給付不可扣提

扣除項目規定

  • A. 服裝費:不可以超過該職業收入 3%
  • B. 訓練費:不可以超過全部薪資收入 3%
  • C. 職業工具:不可以超過該職業收入 3%
    • 上述除外:全額認列
    • n >> 耐金額 > 8萬,採折舊無殘值,3年度拆列
    • 例1:購買職業工具 30萬,使用年限 5年 → 拆列 30萬/3 × 6/12 = 5萬
    • 例2:購買職業工具 30萬,使用年限 1年 → 30萬

4. 薪資所得計算範例

題目: Mark 服務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人員,有賴於配偶開支太太,假日會到有D夠紅藝人公司做演藝表演,已知民國 112 年度會計師事務所薪資收入 300萬元及演藝表演薪資收入 200 萬元,且該年度購買服裝費用 30 萬元(其中藝人表演服裝 18 萬元);參加合格單位舉辦工作進修課程 16 萬元,其中有3 萬元為 113 年付款;同年 7 月 15 日購買非二年內耗竭之審計使用工具支出 50 萬元,其中公司負擔 40%,試問 Mark 上述所得應認列為十類所得中之「薪資所得」之金額為多少?

(A)500 萬元 (B)490 萬元 (C)480 萬元 (D)476 萬元

解析:

  • 審計收入 300萬,表演收入 200萬
  1. 服裝費 18 萬元,大於 200 萬 × 3% = 6 萬元,故僅可以認列 6 萬元
  2. 進修費用 13 萬元,小於 500 萬 × 3% = 15 萬元,故可以認列 13 萬元
  3. 職業工具 = 30萬-0/3 × 6/12 = 5萬(上限:300萬 × 3% = 9萬)

核實認定 = 6萬 + 13萬 + 5萬 = 24萬 薪資所得 = 500萬 - 24萬 = 476萬

答案:(D) 476 萬元


Topic 7: 免稅薪資所得

1. 下列各項應免稅薪資所得

項目 說明
A. 伙食費 每人每月 × 2,400元,免計入薪資所得(實際扶膳、不可認定)
B. 加班費 每人每月加班費不超過 46小時免稅,超過時視同員工薪資(如有提出申請每月不超過 54小時,3個月合計不超過 138小時)
C. 保險費 每人每月 2,000元免計入,超過時視同員工薪資
D. 出差旅費 未超過下列標準免計入,超過時視同員工薪資

出差旅費標準

類型 交通費 住宿費 膳雜費
國內出差 核實認列 核實認列 一般員工:600/天,經理級以上(廠長)以上:700/天
國外出差-1 核實認列 核實認列 日支本票 × 50%
國外出差-2 核實認列 日支本票準 日支本票準

2. 獲配國家考試或各大專人工研招各項試務所得免稅

3. 自願提撥退休金超限額內免稅

  • a. 每月提撥薪資上限 15萬
  • b. 每月提撥率上限 6%

範例:

  • 例1:Mark 每月薪資 10萬,自願提撥 6% 退休金,年度支領取 14 個月,試算薪資所得?10萬 × 14 - 10萬 × 6% × 12 = 20.7萬
  • 例2:Mark 每月薪資 20萬,自願提撥 6% 退休金,年度支領取 14 個月,試算薪資所得?20萬 × 14 - 20萬 × 6% × 12 = 20.7萬(15萬上限)

4. 員工酬勞配股 vs 員工認股權證

項目 所得種類 課稅年度 課稅金額
員工酬勞配股 原則上:薪資所得、例外(500萬以下):薪資所得/其它 獲配年度或可處分年度 股數 × 獲配日時價或可處分日時價
員工酬勞配股(例外) — 獲配年度或可處分年度 股數 × 獲配日時價或可處分日時價(取:獲配日或可處分日時價,低:轉讓日價格)
員工認股權證 其他所得 執行年度 股數 × (目價 - 執行行價格)

限制規定

  • 沒有限制:獲配日/有限制:可處分日

範例:

  • 例1:112/7/1 獲得股票 1萬股,股價 40

    • 115/8/1 出售股票 8,000股,售價 42
      1. 沒有限制:112年,1萬 × 40
      1. 限制 2年:114年,1萬 × 114/7/1日時價
  • 例2:111年配員工股票,限制持有 3年:114年(可處分年度)

    • 111年獲配員工認股權証,112年執行:112年
  • 例3:111年配員工分紅配股 200萬,該股票 113年出售

    • 111年(獲配年度) -113年(轉讓年度)
  • 例4:111年獲配員工分紅配股 100萬,該股票 113年出售:111年

  • 例5:111/8/2(t)獲配大大股票 3萬股,取(五)及84(-)收盤價分別為 28及 30,計算課稅年度及金額:111年,3萬 × 30

  • 例6:111/8/2(大)獲配大大股票 3萬股(管制 3年),111/8/1(五),111/8/4(-)收盤價分別為 28及 30及 40,計算課稅年度及金額

    • 114年,3萬 × 40(111/8/2 ~ 114/8/1管制年)
  • 例7:Mark 111/8/2 獲配員工分紅配股 1萬股,已知 84 收盤價 20,且於 112/10/6 出售 8,000 股,出售價格 40萬,計算課稅年度及金額

情況 出售價(無選課) 非無選課(取得時稅課)
2.6萬 112年 8,000 × 20 111年 1萬 × 20
1.6萬 112年 8,000 × 16 111年 1萬 × 20
  • 例8:Mark 111/8/2 獲配認股權証 10萬權,1權可按 20元購入股票 1股,已知 111年未執行,112年執行 5萬權,當時每股收盤價 50
    • 計算課稅年度及金額:112年(其他所得),150萬 (5萬股 × 30)

5. 學術研究按讚股 很少考 0.0

所得種類 所得年度 金額計算
薪資所得 獲配年度或可處分年度 股數 × 獲配日或可處分日時價
薪資所得 轉讓年度 股數 × (取:獲配日或可處分日時價,低:轉讓日價格)

Topic 8: 利息所得

1. 分離課稅前3項

  • 國:扣繳 10%
  • 非國:扣繳 20%
  • → 不併同所得課稅

Notes:短期票為 1年內到期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或公營利構發行標或還要到期值超過首次發行價格為利息所得

範例:

  • 例:Mark 於 91萬購買 3個月到期國庫券,到期值 100萬
    1. 所得種類?利息所得
    2. 扣繳稅額?9萬 × 10% = 9,000
    3. 併同所得數額?0

2. 其他利息所得

類型 課稅方式
儲蓄利構利息、郵局活儲免稅 → 利息所得 → 國扣繳 10%、非國扣繳 20% → 可享有儲扣 27萬免稅
單位教優惠存款 → 利息所得 → 免扣繳 → 可享有儲扣 27萬免稅
私人借貸利息 → 利息所得 → 免扣繳 → 不享有儲扣 27萬免稅

Topic 9: 租賃所得

1. 不動產租賃

類型 計算方式 說明
核實認列 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成本及費用 性質屬一例行性(vs 財產交易所得屬地性質屬一次性)ex: 房屋稅、地價稅、利息支出、折舊、修繕費、保險費
公式認列 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0.57(費用率 43%) —

2. 土地租賃

核實認列:租賃所得 - 地價稅及整地費

Notes:廣告牆、井在建物上,故比照A辦理

3. 租稅優惠

A. 社會住宅(只租個人)

a. 住宅法 §15:出租給領有政府補助之 1個人

情況 計算方式
未申請租金補助 二擇一:核實認列(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成本及費用)或 公式認列(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0.57)
有申請租金補助 算法同上每月租到收入 15,000元以下免稅

b. 住宅法 §23:出租給社會住宅管機關或租屋服務事業轉租或代為管理

  • 每月 15,000元以下免稅,超過時費用率 60%

範例:

例 1: 李君於 112 年 2 月起將自有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陳君,每月租金 25,000 元,李君於 113 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何計算該筆租賃所得?(住宅法第 15 條、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答:

  • 減免後租金收入:(25,000 元 × 11 個月 - 15,000 元 × 11 個月)= 110,000 元
  • 如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 = 110,000 元 × (1-43%) = 62,700 元

例 2: 柯先生於 112 年 7 月起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將自有房屋出租予王君,每月租金 23,000 元,柯先生於 113 年 5 月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何計算該筆租賃所得?(住宅法第 23 條、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答:

  • 減免後租金收入 = (23,000 元 × 6 個月 - 15,000 元 × 6 個月)= 48,000 元
  • 如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 = 48,000 元 × (1-60%) = 19,200 元

B. 包租代管(特房屋租給包租代管業者)

每月租金 費用率
收入 × 0.57 費用率 43%
每月租金 ≥ 10,000 —
收入 × 0.47 費用率 57%
每月租金 ≥ 6,000 —
不課稅 ↓ ×

範例:

  • 例:Mark 102/1/1 特建物租給包租代管業者依住宅住宅使用
    • 每月 4,000:0
    • 每月 16,000:(16,000 - 6,000) × 12 × 0.47
    • 每月 36,000:(36,000 - 10,000) × 12 × 0.57 + (20,000 - 6,000) × 0.47

4. 出租收押金設算租金收入

出租收押金要設算租金收入 vs 營業稅管利事利事業收取押金

  • 押金 × 行款人 × 期間 → 租金收入(未滿1個月設計)
  • 運用押金產生項所得,可扣抵設算產生租賃所得(國避免重複課稅)

範例:

題目 2: Mark 於 112 年 1 月 1 日出租房屋一間,租賃期間共計三年,收取押金 500萬,試計算 112 年度押金設算之租賃所得為多少元?(假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4%,費用標準為 43%)

(A)200,000 元 (B)114,000 元 (C)100,000 元 (D)90,000 元

計算:

  • 2,500萬 × 4 × 12/12 = 20萬
  • 3, 11.4萬 - 2.4萬 = 9萬
  • 租賃所得 = 20萬 × 0.57 = 11.4萬 → 運用押金產生所得

題目 3: Mark 於 112 年 1 月 1 日出租房屋一間,租賃期間共計三年收取押金 500萬,已知該押金存入銀行 112 年度產生利息所得 24,000 元,試計算 112 年度押金設算之租賃所得為多少元?(假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4%,費用標準為 43%)

(A)200,000 元 (B)114,000 元 (C)100,000 元 (D)90,000 元

答案:(D) 90,000 元

5. 無償租賃或租金偏低處理

應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金收入(實質課稅原則)

承租人 無償租賃用途 結果 備註
本人 月符合無償租賃(※)、非授權、非供軌 免設算 查有無償契約組且經公証
他人-家1 上述除外 免設算 —
他人-家2(※2) 月符合無償租賃、非授權、非供軌 免設算 應設算

他人定義:非本人、配偶、直繼卑親屬之個人、法人 ★政防:非公司有個人、有公司舊有

範例:

情況 家1 家2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業供自住使用 免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業供自住使用 免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業供男友居住使用 免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某公司使用 他2 應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妹供自住居用 他1 免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妹供營業使用 他2 應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妹供男友居住使用 他2 應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妹公司使用 他2 應

6. 設定期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7. 自力耕作農、牧、林、礦之所得(費用率 100%)


Topic 10: 財產交易所得

1. 國營財稅進貨出產生增益

國經稀缺要依稀稀登記!

買賣中古車廂、二手傢俱、衣物:免稅財技所得

買賣不動產利得

a. 舊制:不動產取得日期在 104/12/31 前取得

  • ★土地利得免稅,建物利得應稅
  • ★口訣:2大類、4小類,土地不課,建物課
項目 財交所得差額計算(併同所得或彙算課稅)
取得有區分建物及土地 建物售價 - 建物成本(※)- 建物出售費用
成本已知(無區分建物及土地) 不動產利得 × 建/土+建(公告現值、評定標準價格)

取得成本未知:

類型 取得成本
豪宅 台北市 7,000萬、新北市 6,000萬、台中市 4,000萬 不動產售價 × 建/土+建 × 17%
非豪宅 建物評定未票準價格 × 當地純益率
項目 土地/建物 申報方式
舊制 免稅/應稅 併同所得然額申報繳納
新制 應稅/應稅 分離課稅

B. 新制:不動產取得日期在 105/1/1後 ★詳下一個筆記本


Topic 11: 房地合一稅

1. 判斷新舊制

取得時間 不動產 出售時間 適用制度
105年前 — 不管何時出售 舊制(2大類、4小類)→ 房地合一 1.0
105年後 — 107年前 舊制 → 參考 2.0
— 出售 → 房地合一 2.0

※ 雖按舊屋為 107/1/1 實施,但據 10 股票規範,日期往前推推

2. 房地合一 2.0 課徵項目(NOT 農地!)

項目 判斷日期
不動產(房屋及其生活地)、建地(領有建造執照之土地)、房屋使用權 以 105/1/1 做判斷 → 只要跟不動產有關,就是 105/1/1 做判斷
預售屋 以 105/1/1 做判斷(※)
符合一定條件股權或出資額轉讓 以1契約做判斷(NOT)日期:持股(含間接)比率 > 過半、公司淨值有 50% 以上來自境內不動產 → 適用於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櫃、米糧不在此限)

3. 個人取得不動產

有價取得

←——— 取得 ———→←——— 取得 ———→
         105
         ↙ ↘
       舊制    且於 110/7/1 出售 新制 2.0

贈與取得

←——— 取得 ———→←——— 取得 ———→
         105
         ↙ ↘
       舊制    且於 110/7/1 出售 新制 2.0

★夫妻間贈與以贈與前一次取得判斷

繼承取得

            被繼承人身取得時間
←——— 取得 ———→|←——— 取得 ———→
         105
         ↙ ↘
   原則:採舊制    且於 110/7/1 出售 新制 2.0

★可合併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例外:新制有利可選舊採新

範例:

情況 適用制度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11/6/1 出售 舊制
Mark 105/4/1 取得且於 111/6/1 出售 新制 (105/4/1 ~ 111/6/1)
Mark 110/4/1 取得且於 111/6/1 出售 新制 (110/4/1 ~ 111/6/1)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04/10/1 贈與 Tina(女兒),Tina 於 111/6/1 出售 舊制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06/10/1 贈與 Tina(女兒),Tina 於 111/6/1 出售 新制 (106/10/1 ~ 111/6/1)
Mark 106/4/1 取得且於 110/10/1 贈與 Tina(女兒),Tina 於 111/6/1 出售 新制 (110/10/1 ~ 111/6/1)
Tina 贈、不看 Mark 房(判斷日期、夫妻間贈與免稅) —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04/10/1 贈與 Tina(M業),Tina 於 111/6/1 出售 舊制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06/10/1 贈與 Tina(M業),Tina 於 111/6/1 出售 舊制
Mark 106/4/1 取得且於 110/10/1 贈與 Tina(M業),Tina 於 111/6/1 出售 新制 (106/4/1 ~ 110/10/1)
(判斷日期)夫妻間贈與免稅;不看這天 —
Mark 103/4/1 取得,104/10/1 死亡由 Tina(女兒)繼承,Tina 於 111/6/1 出售 舊制
Mark 103/4/1 取得,106/10/1 死亡由 Tina(女兒)繼承,Tina 於 111/6/1 出售 舊制
Mark 105/4/1 取得,106/10/1 死亡由 Tina(女兒)繼承,Tina 於 111/6/1 出售 新制 (105/4/1 ~ 106/10/1)

Topic 12: 新制 2.0 計算

1. 有價取得

出售費用

  • 簡稱「出售費用」vs 售價 3%(上限 30萬)取大認列,外加0漲價稀稀(※)
  • ex: 仲介、廣告、清潔、搬運、代書

口訣:出售費用 > 30萬就是出售費用,出售費用 < 30萬看陷阱要比較

  • 例:售價 800萬,出售費用 40萬 → 出售費用 > 30萬,沒陷阱,就是它,40萬
  • 例:售價 800萬,出售費用 20萬 → 20萬 < v.s > 800萬 × 3% = 24萬 V 24萬
  • 例:售價 1200萬,出售費用 40萬 → 40萬
  • 例:售價 1200萬,出售費用 20萬 → 20萬 < v.s > 1,200萬 × 3% = 36萬 30萬

計算公式

  • A. 不動產利得 = 售價 - 取得成本 - 因取得、改良、移轉等費用

    • 購價 + 購買以要費用 + (※)2年內耗增大修 + 改良土地費用(ex: 工程受益費或重劃費用)
    • → 當(※)動產利得為負數時,可扣抵以後3年By個人
  • B. 課稅所得 = 不動產利得 - 虧損扣除 - 漲價稀稀

    • 先生虧錢、太太賺錢、先生不可給太大抵

    • 課稅為負數以 0

    • 依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不可做為成本或費用)

    • ※申報現值高於公告現值,所增繳土地增值稅,可扣抵

    • → 土增稅 × 申報現值/漲價總數(申報現值計算)

  • C. 應繳所稅額 = 課稅所得 × 稅率

範例 1:

  • 例1:土地公告現值 400萬,申報現值 480萬,且依公告現值及申報現值產生漲價稀稀 920萬及 1,000萬,如已繳所土增稅 200萬
  • 試求可扣抵多少申報土增稅稅額及房地合一 2.0 可減除漲價稀稀為何?
    • → 200萬 × (480萬-400萬)/1000萬 = 920萬

範例 2:

  • 例2:Mark 112/6/1 出售不動產售價 1,200萬,取得成本 800萬,出售費用 28萬,當期土地申報現值比公告現值多 100萬,導致申報漲價稀稀 1,000萬,如已繳所土增稅 160萬,試算不動產利得及課稅所得?
    • → 可知公告現值 400萬
    • 多增繳土增稅 = 160萬 × 100萬/1000萬 = 16萬
    • 出售費用 = 28萬 < v.s > 1,200萬 × 3% = 36萬 BUT 上限 30萬 ∴ 取 30萬!
    • → 46萬
    • 不動產利得 = 1,200萬 - 800萬 - 46萬 = 354萬
    • 課稅所得 = 354萬 - 0 - 900萬 = -546萬 → 負數取 0

2. 贈與或繼承取得

  • A. 不動產利得 = 售價 - 公告現值及評定現值 × 物價指數調整 - 因取得、改良、移轉等費用
  • B. 課稅所得 = 不動產利得 - 虧損扣抵 - 漲價稀稀
  • C. 應繳所稅額 = 課稅所得 × 稅率

3. 稅率

持有期間 剛好2年 剛好5年 剛好10年
— ↓ 2年 ↓ 5年 ↓ 10年
A. 居住者 45% 35% 20%
B. 非居住者 45% 45% 35%
C. 非自願性離職、調職 20% 20% 20%
D. 受遺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 20% 20% 20%
E. 與營利事業合建(※)或自地自建 20% 20% 20%
F. 自用住宅房地(課稅所得 400萬以下免稅,超過時欲超過部分課 10%) — — —

自用住宅條件:

  1. 本、配、未前 6年,2有,2無,沒用過
    • 有設籍登記日有建續居住滿 6年
    • 出售前 2年無供出租或無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
    • 本配及未出售前 6年沒用過這本優惠

範例:

  • 例:出售自用住宅所得 300萬 → 0
  • 出售自用住宅所得 600萬 → (600-400) × 10% = 20

Topic 13: 扣繳說明

扣繳稅率表

所得類別 居住者 非居住者
薪資所得 5%或按級距 18%
利息所得 10% 20%
租賃所得 10% 20%
執行業務所得 10% 20%
股利所得 — 21%

定額免扣繳

所得類別 免扣繳金額
兼職薪資 86,001元以下
稿費 20,010元以下
利息 20,010元以下

Topic 14: 捐贈列舉扣除

捐贈限額

捐贈對象 扣除限額
政府機關 無上限
國防勞軍 無上限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 綜合所得總額×20%
政黨、政治團體 每一申報戶20萬元
私立學校 綜合所得總額×50%

捐贈列舉範例

民國112年度黃小姐之綜合所得總額為10,000,000元,並有下列捐贈:

(一)捐贈一塊公告現值為3,300,000元之土地給某國立大學(100年取得,100年至112年物價上漲10%),土地取得成本4,000,000元,且已提出該取得成本之證實憑證。 答:4,000,000元

(二)捐贈一塊公告現值為3,300,000元之土地給某國立大學(100年取得,100年至112年物價上漲10%),已知土地取得成本未知。 答:3,300,000×(1+10%)=3,630,000元

(三)100年3月18日以2,500,000元購入一批未上市(櫃)股票後(取得15%),即將該股票捐贈給台中市政府,該基金會於112年8月29日將該批股票轉讓出,得款3,000,000元,已知該公司捐贈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證公司淨值10,000,000元。 答:2,500,000元

(四)100年3月18日以2,500,000元購入一批未上市(櫃)股票後(取得15%),即將該股票捐贈給某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該基金會於112年8月29日將該批股票讓出,得款3,000,000元,已知該公司捐贈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證公司淨值10,000,000元。 答:2,000,000元

(五)100年3月18日購入一批未上市(櫃)股票後(取得15%),即將該股票捐贈給某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該基金會於112年8月29日將該批股票讓出,得款3,000,000元,已知該公司捐贈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證公司淨值10,000,000元,已知取得成本未知。 答:1,500,000元

(六)108年7月1日以100萬元購買具有文化藝術價值之古物及藝術品,在民國112年12月1日捐贈給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已知當時該古物及藝術品時價為120萬元。 答:1,200,000元

(七)給5位不同參選總統之候選人各捐款100,000元。 答:200,000元

(八)透過教育部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6,000,000元。 答:5,000,000元

直接對某私立大學捐款6,000,000元。 答:2,000,000元


Topic 15: 列舉扣除項目

列舉扣除項目一覽

項目 金額/比例
捐贈 依對象不同,有不同限額
保險費 每人24,000元(全民健保無上限)
醫藥及生育費 無上限(須扣除保險給付)
災害損失 經核定金額
購屋借款利息 每戶30萬元(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房屋租金支出 每戶18萬元

Topic 16: 綜合所得稅申報

所得資料範例

Mark及妻Tina民國112年度各類所得如下所示:

項目 薪利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Mark 100萬元 150萬元 20萬元 30萬元
Tina 60萬元 90萬元 10萬元 20萬元
扶養親屬 10萬元 20萬元 5萬元 —

例題

  1. 如果該夫妻採統分開計稅申報,Tina為分開計稅者,試計算Tina採分開計稅時,可以扣除儲蓄特別扣除金額為若干?

    • (A)27萬元 (B)20萬元 (C)12萬元 (D)7萬元 (E)2萬元
  2. 同上題,Mark為分開計稅者,試計算Mark採分開計稅時,可以扣除儲蓄特別扣除金額為若干?

    • (A)27萬元 (B)20萬元 (C)12萬元 (D)7萬元 (E)2萬元
  3. 同上題,Mark當年度產生財產交易損失35萬元,如果該申報戶可以扣財產交易損失合併申報者,試計算申報戶可以扣財產交易損失金額為若干?

    • (A)20萬元 (B)30萬元 (C)35萬元 (D)不可以扣抵
  4. 同上題,Mark當年度產生財產交易損失35萬元,如果該申報戶採Mark為分開計稅者,試計算Mark採分開計稅時,可以扣財產交易損失金額為若干?

    • (A)20萬元 (B)30萬元 (C)35萬元 (D)不可以扣抵

Topic 17: 抵投稅額

投資抵減規定

法源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第23-2條
抵減條件 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未滿二年)
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且取得發行新股
持股達二年以上
抵減年度 投資持股滿二年之當年度
抵減金額 投資金額50%做為抵減金額,但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所得總額300萬元

例題

  1. Mark於民國110年7月1日投資新創產業200萬元取得發行新股,投資行為符合「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等規定。假設111年及113年所得總額分別為200萬、400萬及600萬元,試問可以扣幾年所得總額且金額為多少?

  2. Mark於民國110年7月1日投資新創產業800萬元取得發行新股,投資行為符合「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等規定。假設111年、112年及113年所得總額分別為200萬、400萬及600萬元,試問可以扣幾年所得總額且金額為多少?


Topic 18: 股利所得課稅

股利課稅方式選擇

方式 計算 適用對象
合併計稅 股利併入綜所,可抵減稅額=股利×8.5%(上限8萬) 稅率較低者
分離課稅 股利×28% 高所得者

股利所得申報選擇

項目 合併計稅 分離課稅
稅率 5%~40%累進 28%固定
抵減稅額 有(股利×8.5%,上限8萬) 無

Topic 19: 海外所得課稅

基本所得額計算

項目 金額/規定
海外所得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100萬元須申報
免稅額 750萬元
稅率 20%

海外所得申報門檻

條件 申報義務
海外所得<100萬 免申報
海外所得≧100萬,基本所得額<750萬 申報但免稅
基本所得額≧750萬 申報且課稅

Topic 20: CFC 受控外國公司

CFC 判定標準

項目 標準
持股比例 直接或間接持股≧50%
控制力 對董事會有重大影響力
低稅負國家 當地稅率<14%

CFC 課稅架構

         ┌─大公司─────40%
台灣人──┤              ↓
    ↓   └─境外關係人公司&直接持股計算收付財務費用─┤
  個人CFC                                         └─營利所得課稅

Topic 21: 基本稅額申報

基本稅額計算

項目 課稅 說明
綜合 綜所課稅 比較課稅與基本稅額選擇計算申報營利稅
海外所得 適用海外所得課稅規則 —

例題

Paul於112年度列報二項所得(薪資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已知薪資所得1,000,000元,112年7月1日處分103年7月1日取得房屋,出售房屋價值5,000,000元(售屋利得等於公式計算,評定標準價值4,000,000元,台北市42%設算)股金部免稅及扣除額共計600,000元,請依下列情形設算繳稅:

  • (A)Paul於114年6月1日重新以4,500,000元購入自用住宅
  • (B)Paul於114年6月重新以5,500,000元購入自用住宅
  • (C)Paul於114年8月1日重新以5,500,000元購入自用住宅

答:

  • (A)不符合所得稅法17-2規定,不獲額外退稅
  • (B)財產交易所得=4,000,000×42%=1,680,000
    • 所得淨額=1,000,000+1,680,000-600,000=2,080,000
    • 應納稅額(全部)=2,080,000×20%-140,000=276,000
    • 應納稅額(不含財交所得)=(1,000,000-600,000)×5%=20,000
    • 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抵減=276,000-20,000=256,000
  • (C)不符合所得稅法17-2規定,不獲額外退稅

Topic 2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種貨物課稅範圍

項目 說明
奢侈品 珠寶、名車等
不動產 短期持有出售(已停徵,改房地合一)

納稅義務人申報規定

標的 課稅 說明
出售房地 分別計稅 30天內申報
無出售房地但因贈繳稅費 無 財產所得或其他所得申報所課稅

重要公式整理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綜合所得淨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稅率級距(112年度)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560,000 5% 0
560,001~1,260,000 12% 39,200
1,260,001~2,520,000 20% 140,000
2,520,001~4,720,000 30% 392,000
4,720,001以上 40% 864,000

免稅額(112年度)

項目 金額
一般 92,000元
70歲以上 138,000元

標準扣除額(112年度)

項目 金額
單身 124,000元
有配偶 248,000元

特別扣除額(112年度)

項目 金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0,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07,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每人25,000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每人120,000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每人120,000元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