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Topic 1: 所得稅基本概念
1. 所得稅分類
| 分類 | 適用對象 | 課稅基礎 | 稅率制度 | 申報方式 |
|---|---|---|---|---|
| 綜所稅 | 自然人 | 屬地主義 | 現金基礎 | 曆年制 → 累進稅率 → 結算申報、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
| 營所稅 | 營利事業/營業人 | 屬人兼屬地主義 | 權責基礎 | 非曆年制 → 單一稅率 → 結算申報、就源扣繳、暫繳稅 |
2. 綜所稅現金基礎
- A. 股利未給付超過6月視同給付
- B. 以租收抵押金按1年期定存計算租賃收入(期間)
範例:租賃所得計算
例:112/4/1 以租收取2年租金100萬及押金40萬,已知郵局1年6%,試計算112年租賃收入及所得
租賃收入 = 100萬 + 40萬 × 6% × 9/12 = 101.8萬
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成本及費用(43%必要費用)
租賃所得 = 101.8萬 × 57% = 58.026萬
- C. 執行業務者可申請採權責發生制(司98決議)
3. 屬性/屬地主義
屬人兼屬地主義 → 只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依本法課徵所得稅
勞務提供地判斷
- 勞務提供地在台、港、澳(不含港澳):應稅同境內所得
- 應稅同大陸所得 - 起申報大陸之納稅額可抵減(不可超過加計大陸所得所增加之稅額,有限額)
勞務提供地例題
例:Mark有下列各項所得,何者應所同所得稅額申報?
- ✓ 台北所得
- ✓ 釜山所得
- ✗ 香港所得
- ✓ 澎湖所得
- ✓ 海南島所得
- ✓ 台中所得
- ✓ 上海所得
- ✗ 日本所得
- ✗ 澳門所得
4. 境外所得計算範例
範例 4:Paul 於 112 年度有台灣、香港及上海等所得
| 台灣所得 | 香港所得 | 上海所得 | |
|---|---|---|---|
| 所得淨額 | 1,000,000 | 1,500,000 | 1,200,000 |
| 已納稅額 | — | 450,000 | 210,000 |
計算 112 年度應納稅額:
合併 = 2,200,000 × 0.2 - 140,000 = 300,000 元
單獨 = 1,000,000 × 0.12 - 39,200 = 80,800 元
差異 = 300,000 - 80,800 元 = 219,200 元
(大於已納稅額 210,000,故可以抵減 210,000)
應納稅額 = 300,000 - 210,000 = 90,000 元
範例 5:Paul 於 112 年度有台灣、香港及上海等所得
| 台灣所得 | 香港所得 | 上海所得 | |
|---|---|---|---|
| 所得淨額 | 1,000,000 | 1,500,000 | 1,200,000 |
| 已納稅額 | — | 450,000 | 230,000 |
計算 112 年度應納稅額:
合併 = 2,200,000 × 0.2 - 140,000 = 300,000 元
單獨 = 1,000,000 × 0.12 - 39,200 = 80,800 元
差異 = 300,000 - 80,800 元 = 219,200 元
(小於已納稅額 230,000,故可以抵減 219,200)
應納稅額 = 300,000 - 219,200 = 80,800 元
Topic 2: 個人身分判定
1. 個人分類
- 境內居住者:結算申報
- 非境內居住者:就源扣繳
2. 境內居住者定義
| 條件 | 說明 |
|---|---|
| 有戶籍且經常居住 | 居住31天以上,或居住1~30天符合其中一項 |
| 無戶籍、一個課稅年度居住滿183天 |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台、在台投有社會保險或勞健保、在台經營事業執行業務擔任董監事、主要經濟活動或重心在台 |
3. 居住天數與申報判定
例:試說明下列何種申報所得
| 情況 | 結果 |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200天 | 結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60天 | 結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20天, 經濟重心在台 | 結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20天, 在台未投有社會保險 | 就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 112年度居住 0天, 經濟重心在台 | 就 |
| Mark 台灣人(無戶籍), 112年度居住 200天 | 結 |
| Mark 台灣人(無戶籍), 112年度居住 60天 | 就 |
| Mark 日本人, 112年度居住 200天 | 結 |
| Mark 日本人, 112年度居住 60天 | 就 |
Notes: 所得來源判定
| 所得類型 | 任何人 |
|---|---|
| 台灣所得 | 有戶籍 |
| 大陸所得(不含港澳) | 境內居住者 |
| 海外所得 | — |
4. 大陸所得申報判定
例 1:試判斷下列人士有大陸所得,是否要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情況 | 結果 |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300 天 | ✓ 要申報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100 天 | ✓ 要申報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20 天,在台灣投有勞健保 | ✓ 要申報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20 天無任何經濟重心在台灣 | ✓ 要申報 |
| Mark 台灣人(無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50 天 | ✗ 不要申報 |
| Mark 日本人,民國 112 年居住 300 天 | ✗ 不要申報 |
| Mark 日本人,民國 112 年居住 100 天 | ✗ 不要申報 |
答:1234要申報,567不要申報
例 2:試判斷下列人士有海外所得,是否要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情況 | 結果 |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300 天 | ✓ 要申報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100 天 | ✓ 要申報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20 天,在台灣投有勞健保 | ✓ 要申報 |
| Mark 台灣人(有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20 天無任何經濟重心在台灣 | ✗ 不要申報 |
| Mark 台灣人(無戶籍),民國 112 年居住 50 天 | ✗ 不要申報 |
| Mark 日本人,民國 112 年居住 300 天 | ✓ 要申報 |
| Mark 日本人,民國 112 年居住 100 天 | ✗ 不要申報 |
答:1236要申報,457不要申報
5. 綜合所得稅申報戶
| 狀態 | 結婚 | 離婚 |
|---|---|---|
| 當年度 | 個別或合併 | 個別或合併 |
| 以後年度 | 合併 | 個別 |
- 年滿18歲應獨立申報(在學或無謀生能力應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
- 未滿18歲應合併申報(已婚可合併配偶為一申報)
Topic 3: 申報方式
1. 申報方式比較
| 方式 | 說明 | 適用範圍 |
|---|---|---|
| 結算申報 | 公司付錢 → 扣繳 → 扣繳憑單 → 申報繳款 | 境內 |
| 就源扣繳 | 公司付錢 → 扣繳 → say goodbye | 境外 |
| 分離課稅 | 8大特殊 → 扣繳 → 不併同所得申報 | 境內外(特殊情況) |
2. 扣繳率比較表
| 所得類型 | 結算申報(國) | 就源扣繳(非國) |
|---|---|---|
| 營利所得 | X | 20% (股利21%) |
| 執行業務所得 | 10% | 20% |
| 薪資所得 | 5%、查表 | 18% |
| 利息所得 | 10% | 20% |
| 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 10% | 20% |
| 財產交易所得 | X | 20% |
| 机會中獎 | 10% | 20% |
| 退職所得 | 6% | 18% |
| 其他所得 | 10% | 20% |
例外情況:
- 給付金額係指基本工資 1.5 倍扣 6%
-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給付按額超過 3萬以上即扣 5%
Notes:
- 國營財稅扣、薪 5、退 6、其餘 10
- 該國薪退 18、其餘 20、股 21
3. 居住者 vs 非居住者扣繳
| 類別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
| 扣繳繳庫期限 | 本月扣繳翌月10日前繳庫 | 代扣日起算10日內繳庫 |
| 扣繳額度門檻 | 每筆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免扣繳款(達2,000以上才扣) | 不論金額大小一律扣 |
例:試求下列扣繳稅額
| 情況 | 扣繳稅額 |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薪資 1萬 | 1,000 免扣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薪資 2萬 | 2,000 免扣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租金 4萬 | 4,000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股利 1萬 | 免扣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股利 4萬 | 免扣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居)退休金 100萬,定額免稅 4萬 | 60萬 × 6% = 3.6萬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非居)薪資所得 1萬 | 1萬 × 6%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非居)薪資所得 2萬 | 2萬 × 6%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非居)薪資所得 4萬 | 4萬 × 18% |
| 大大公司給付 Mark(非居)股利所得 4萬 | 4萬 × 21% |
|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薪資 2萬 | 免扣 |
|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薪資 4萬 | (4萬-3萬) × 5% |
4. 分離課稅(不計入所得課稅)
| 項目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本國企業 |
|---|---|---|---|
| 短期票券 | 利息所得 10% | 利息所得 15% | 併同所得課稅 |
| 金融資產 XXX (※1) | 利息所得 10% | 利息所得 15% | 同上 |
| 公債、公司債附條件買回 | 利息所得 10% | 利息所得 15% | 同上 |
| 結構型商品 | 其他所得 10% | 其他所得 15% | 同上 |
| 發票、樂透 (※2) | 扣繳中獎 20% | 同左 | 公司不會買樂透、投學之 |
| 告發、檢學獎金 | 其他所得 20% | 同左 | — |
| 房地合一稅 | 財交所得 45%、35%、20%、15% | 財交所得 45%、35% | 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
| 文化藝術品 (※3)(經財政部核准) | 財交所得(所得額 = 4% × 6%) | 同左 | 併同所得課稅 |
備註:
- ※1:金融: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證券化商品
- ※2:每注樂透金額超過5,000元才扣繳
- ※3:文化藝術品(古董、字畫)
未經核準:結算申報(財交所得 = 收入 - 成本 - 出售費用) 已經核準:採分離課稅計算(稅額 = 收入 × 6% × 20%)
Topic 4: 扣繳憑單(P.97)
1. 扣繳憑單申報期限
| 情況 | 正常情況 | 1月份連續國定假日3天以上 |
|---|---|---|
| 申報上傳扣繳憑單 | 之前 | 次前 |
| 寄發扣繳憑單 | 按前 | 次前 |
例外:無紙化政策,只符合下列各項得免寄發扣繳憑單
- 納稅義務人為境內居住者或境內企業
- 網路可供查詢
- 年度給付金額未超過1,000元
2. 外國人申報方式
| 居留天數 | 本國企業給付 | 外國企業給付 |
|---|---|---|
| 0~90天 | 就源扣繳 |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稅) |
| 91~182天 | 就源扣繳 | 自行申報(就源扣繳款) — 需境前報稅 |
| 183天 | 結算申報 | 結算申報 |
Topic 5: 信託課稅
1. 信託分類
| 類型 | 課稅方式 |
|---|---|
| 本金(孳息)→ 他益 | 贈與稅或所得稅 |
| 孳息 → 營他所屬益 | 所得稅 |
注意:遺囑信託、課遺產稅
2. 信託組成份子
- 委託人 → 自益信託 → 受託人
- 委託人 → 他益信託 → 受益人
3. 信託本金課稅時點
| 項目 | 委託人為自然人 |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 |
|---|---|---|
| 課稅年度 | 1.成立年度 2.變更年度(原自益改為他益) 3.追加年度 | 同左 |
| 稅目 | 贈與稅 | 所得稅 |
| 納稅義務人 | 委託人 | 受益人 |
| 納稅義務人(特殊情況) | 下列3種情況改為受託人:1.人死了 2.沒錢繳 3.人死了 | 下列2種情況改為受託人:1.受益人尚未特服 2.受益人尚未存任 |
4. 信託期間移轉不課稅
重點: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產生利得要課稅
5. 信託孳息課稅
信託孳息、營他所屬益,拿到錢的人,要在所得發生年度課徵所得稅
範例:
Mark 信託台積電股票,受託人 BANK,本金信託給 Tina,孳息信託給 Mark
- 110年:信託台積電 → BANK → Tina(几年後)
- 111年:給付股利
- 112年:給付股利 → Mark
課稅結果:
- 本金:110年由 Mark 課贈與稅
- 孳息:111年由 Mark 課所得稅
Notes:公益信託或政府發行信託憑於實際獲配之年度由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範例:政府發行信託基金
Mark 信託政府發行信託基金,受託人 BANK,本金信託給 Tina,孳息信託給 Mark
- 110年:信託台積電 → BANK → Tina(几年後)
- 111年:給付股利
- 112年:給付股利 → Mark
課稅結果:
- 本金:110年由 Mark 課贈與稅
- 孳息:112年由 Mark 課所得稅
Topic 6: 10大類所得
1. 營利所得
分類
- 做生意、行號(獨資、課稅)
- 開公司:股利
獨資課稅
- A. 使用統帳(小規模營業人):不用申報營所稅,直接以年收入 × 6% 依次給負責人或股東人營利所得課稅
- B. 使用發票(非小規模營業人):要申報營所稅,但免繳納,直接以(課稅所得額 - 已納稅務即退)依次給負責人或股東人營利所得課稅
- C. 獲配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併同營利所得採二擇一申報
- 採 28% 分開計稅(合併報稅額)P.5 分開計稅+分離課稅
D. 一時買易所得
收入 × 6%,視同營利所得課徵
2. 執行業務所得(唯一要設帳冊,需以保存5年以上)
受僱 vs 自行執業
| 類型 | 所得類型 |
|---|---|
| 受僱 | 薪資所得 |
| 自行執業 | 執行業務所得 |
上課鐘點費 vs 演講鐘點費
- 上課鐘點費:包括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之鐘點費等
- 薪資所得:視同「稿費」每人每年18萬以下免稅,超過即按下列計稅
| 類型 | 公式認列 | 核實認列 |
|---|---|---|
| 非自行出版 | (X-18萬) × 0.7(費用率30%) | — |
| 自行出版 | (X-18萬) × 0.75(費用率75%) | 淨利 × (X-18萬)/X |
範例:
- 例1:Mark 稿費收入 12萬,M業稿費收入 10萬,試求年度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收入 = 0,所得 = 0
- 例2:Mark 稿費收入 30萬,M業稿費收入 20萬,試求年度執行業務收入及所得?Mark 收入 = 12萬,M業收入 = 2萬,所得 = 14萬 × 0.7 = 9.8萬
- 例3:大大出版社稿費收入 50萬,相關成本費用 40萬,試採公式認列及核實認列計算所得
- 公式認列所得 = (50萬-18萬) × 0.75 = 8.75萬
收入判定
- 收入 50萬 → 應稅 32萬(獲利中有 32/50萬要計算稅 → 10萬 × 32萬/50萬)
重要!!參考!!
3. 薪資所得(唯一採淨額認列)
薪資所得計算
薪資所得 = 薪資收入 - 扣除額(二擇一取大)
- 定額薪資減除 ≥ 0.7萬
- 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
Notes:
- a. 企業負擔部份不可扣提
- b. 非當年度給付不可扣提
扣除項目規定
- A. 服裝費:不可以超過該職業收入 3%
- B. 訓練費:不可以超過全部薪資收入 3%
- C. 職業工具:不可以超過該職業收入 3%
- 上述除外:全額認列
- n >> 耐金額 > 8萬,採折舊無殘值,3年度拆列
- 例1:購買職業工具 30萬,使用年限 5年 → 拆列 30萬/3 × 6/12 = 5萬
- 例2:購買職業工具 30萬,使用年限 1年 → 30萬
4. 薪資所得計算範例
題目: Mark 服務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人員,有賴於配偶開支太太,假日會到有D夠紅藝人公司做演藝表演,已知民國 112 年度會計師事務所薪資收入 300萬元及演藝表演薪資收入 200 萬元,且該年度購買服裝費用 30 萬元(其中藝人表演服裝 18 萬元);參加合格單位舉辦工作進修課程 16 萬元,其中有3 萬元為 113 年付款;同年 7 月 15 日購買非二年內耗竭之審計使用工具支出 50 萬元,其中公司負擔 40%,試問 Mark 上述所得應認列為十類所得中之「薪資所得」之金額為多少?
(A)500 萬元 (B)490 萬元 (C)480 萬元 (D)476 萬元
解析:
- 審計收入 300萬,表演收入 200萬
- 服裝費 18 萬元,大於 200 萬 × 3% = 6 萬元,故僅可以認列 6 萬元
- 進修費用 13 萬元,小於 500 萬 × 3% = 15 萬元,故可以認列 13 萬元
- 職業工具 = 30萬-0/3 × 6/12 = 5萬(上限:300萬 × 3% = 9萬)
核實認定 = 6萬 + 13萬 + 5萬 = 24萬 薪資所得 = 500萬 - 24萬 = 476萬
答案:(D) 476 萬元
Topic 7: 免稅薪資所得
1. 下列各項應免稅薪資所得
| 項目 | 說明 |
|---|---|
| A. 伙食費 | 每人每月 × 2,400元,免計入薪資所得(實際扶膳、不可認定) |
| B. 加班費 | 每人每月加班費不超過 46小時免稅,超過時視同員工薪資(如有提出申請每月不超過 54小時,3個月合計不超過 138小時) |
| C. 保險費 | 每人每月 2,000元免計入,超過時視同員工薪資 |
| D. 出差旅費 | 未超過下列標準免計入,超過時視同員工薪資 |
出差旅費標準
| 類型 | 交通費 | 住宿費 | 膳雜費 |
|---|---|---|---|
| 國內出差 | 核實認列 | 核實認列 | 一般員工:600/天,經理級以上(廠長)以上:700/天 |
| 國外出差-1 | 核實認列 | 核實認列 | 日支本票 × 50% |
| 國外出差-2 | 核實認列 | 日支本票準 | 日支本票準 |
2. 獲配國家考試或各大專人工研招各項試務所得免稅
3. 自願提撥退休金超限額內免稅
- a. 每月提撥薪資上限 15萬
- b. 每月提撥率上限 6%
範例:
- 例1:Mark 每月薪資 10萬,自願提撥 6% 退休金,年度支領取 14 個月,試算薪資所得?10萬 × 14 - 10萬 × 6% × 12 = 20.7萬
- 例2:Mark 每月薪資 20萬,自願提撥 6% 退休金,年度支領取 14 個月,試算薪資所得?20萬 × 14 - 20萬 × 6% × 12 = 20.7萬(15萬上限)
4. 員工酬勞配股 vs 員工認股權證
| 項目 | 所得種類 | 課稅年度 | 課稅金額 |
|---|---|---|---|
| 員工酬勞配股 | 原則上:薪資所得、例外(500萬以下):薪資所得/其它 | 獲配年度或可處分年度 | 股數 × 獲配日時價或可處分日時價 |
| 員工酬勞配股(例外) | — | 獲配年度或可處分年度 | 股數 × 獲配日時價或可處分日時價(取:獲配日或可處分日時價,低:轉讓日價格) |
| 員工認股權證 | 其他所得 | 執行年度 | 股數 × (目價 - 執行行價格) |
限制規定
- 沒有限制:獲配日/有限制:可處分日
範例:
-
例1:112/7/1 獲得股票 1萬股,股價 40
- 115/8/1 出售股票 8,000股,售價 42
-
- 沒有限制:112年,1萬 × 40
-
- 限制 2年:114年,1萬 × 114/7/1日時價
-
例2:111年配員工股票,限制持有 3年:114年(可處分年度)
- 111年獲配員工認股權証,112年執行:112年
-
例3:111年配員工分紅配股 200萬,該股票 113年出售
- 111年(獲配年度) -113年(轉讓年度)
-
例4:111年獲配員工分紅配股 100萬,該股票 113年出售:111年
-
例5:111/8/2(t)獲配大大股票 3萬股,取(五)及84(-)收盤價分別為 28及 30,計算課稅年度及金額:111年,3萬 × 30
-
例6:111/8/2(大)獲配大大股票 3萬股(管制 3年),111/8/1(五),111/8/4(-)收盤價分別為 28及 30及 40,計算課稅年度及金額
- 114年,3萬 × 40(111/8/2 ~ 114/8/1管制年)
-
例7:Mark 111/8/2 獲配員工分紅配股 1萬股,已知 84 收盤價 20,且於 112/10/6 出售 8,000 股,出售價格 40萬,計算課稅年度及金額
| 情況 | 出售價(無選課) | 非無選課(取得時稅課) |
|---|---|---|
| 2.6萬 | 112年 8,000 × 20 | 111年 1萬 × 20 |
| 1.6萬 | 112年 8,000 × 16 | 111年 1萬 × 20 |
- 例8:Mark 111/8/2 獲配認股權証 10萬權,1權可按 20元購入股票 1股,已知 111年未執行,112年執行 5萬權,當時每股收盤價 50
- 計算課稅年度及金額:112年(其他所得),150萬 (5萬股 × 30)
5. 學術研究按讚股 很少考 0.0
| 所得種類 | 所得年度 | 金額計算 |
|---|---|---|
| 薪資所得 | 獲配年度或可處分年度 | 股數 × 獲配日或可處分日時價 |
| 薪資所得 | 轉讓年度 | 股數 × (取:獲配日或可處分日時價,低:轉讓日價格) |
Topic 8: 利息所得
1. 分離課稅前3項
- 國:扣繳 10%
- 非國:扣繳 20%
- → 不併同所得課稅
Notes:短期票為 1年內到期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或公營利構發行標或還要到期值超過首次發行價格為利息所得
範例:
- 例:Mark 於 91萬購買 3個月到期國庫券,到期值 100萬
- 所得種類?利息所得
- 扣繳稅額?9萬 × 10% = 9,000
- 併同所得數額?0
2. 其他利息所得
| 類型 | 課稅方式 |
|---|---|
| 儲蓄利構利息、郵局活儲免稅 | → 利息所得 → 國扣繳 10%、非國扣繳 20% → 可享有儲扣 27萬免稅 |
| 單位教優惠存款 | → 利息所得 → 免扣繳 → 可享有儲扣 27萬免稅 |
| 私人借貸利息 | → 利息所得 → 免扣繳 → 不享有儲扣 27萬免稅 |
Topic 9: 租賃所得
1. 不動產租賃
| 類型 | 計算方式 | 說明 |
|---|---|---|
| 核實認列 | 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成本及費用 | 性質屬一例行性(vs 財產交易所得屬地性質屬一次性)ex: 房屋稅、地價稅、利息支出、折舊、修繕費、保險費 |
| 公式認列 | 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0.57(費用率 43%) | — |
2. 土地租賃
核實認列:租賃所得 - 地價稅及整地費
Notes:廣告牆、井在建物上,故比照A辦理
3. 租稅優惠
A. 社會住宅(只租個人)
a. 住宅法 §15:出租給領有政府補助之 1個人
| 情況 | 計算方式 |
|---|---|
| 未申請租金補助 | 二擇一:核實認列(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成本及費用)或 公式認列(租賃所得 = 租賃收入 × 0.57) |
| 有申請租金補助 | 算法同上每月租到收入 15,000元以下免稅 |
b. 住宅法 §23:出租給社會住宅管機關或租屋服務事業轉租或代為管理
- 每月 15,000元以下免稅,超過時費用率 60%
範例:
例 1: 李君於 112 年 2 月起將自有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金補貼之陳君,每月租金 25,000 元,李君於 113 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何計算該筆租賃所得?(住宅法第 15 條、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答:
- 減免後租金收入:(25,000 元 × 11 個月 - 15,000 元 × 11 個月)= 110,000 元
- 如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 = 110,000 元 × (1-43%) = 62,700 元
例 2: 柯先生於 112 年 7 月起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將自有房屋出租予王君,每月租金 23,000 元,柯先生於 113 年 5 月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何計算該筆租賃所得?(住宅法第 23 條、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答:
- 減免後租金收入 = (23,000 元 × 6 個月 - 15,000 元 × 6 個月)= 48,000 元
- 如未能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 = 48,000 元 × (1-60%) = 19,200 元
B. 包租代管(特房屋租給包租代管業者)
| 每月租金 | 費用率 |
|---|---|
| 收入 × 0.57 | 費用率 43% |
| 每月租金 ≥ 10,000 | — |
| 收入 × 0.47 | 費用率 57% |
| 每月租金 ≥ 6,000 | — |
| 不課稅 | ↓ × |
範例:
- 例:Mark 102/1/1 特建物租給包租代管業者依住宅住宅使用
- 每月 4,000:0
- 每月 16,000:(16,000 - 6,000) × 12 × 0.47
- 每月 36,000:(36,000 - 10,000) × 12 × 0.57 + (20,000 - 6,000) × 0.47
4. 出租收押金設算租金收入
出租收押金要設算租金收入 vs 營業稅管利事利事業收取押金
- 押金 × 行款人 × 期間 → 租金收入(未滿1個月設計)
- 運用押金產生項所得,可扣抵設算產生租賃所得(國避免重複課稅)
範例:
題目 2: Mark 於 112 年 1 月 1 日出租房屋一間,租賃期間共計三年,收取押金 500萬,試計算 112 年度押金設算之租賃所得為多少元?(假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4%,費用標準為 43%)
(A)200,000 元 (B)114,000 元 (C)100,000 元 (D)90,000 元
計算:
- 2,500萬 × 4 × 12/12 = 20萬
- 3, 11.4萬 - 2.4萬 = 9萬
- 租賃所得 = 20萬 × 0.57 = 11.4萬 → 運用押金產生所得
題目 3: Mark 於 112 年 1 月 1 日出租房屋一間,租賃期間共計三年收取押金 500萬,已知該押金存入銀行 112 年度產生利息所得 24,000 元,試計算 112 年度押金設算之租賃所得為多少元?(假設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 4%,費用標準為 43%)
(A)200,000 元 (B)114,000 元 (C)100,000 元 (D)90,000 元
答案:(D) 90,000 元
5. 無償租賃或租金偏低處理
應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金收入(實質課稅原則)
| 承租人 | 無償租賃用途 | 結果 | 備註 |
|---|---|---|---|
| 本人 | 月符合無償租賃(※)、非授權、非供軌 | 免設算 | 查有無償契約組且經公証 |
| 他人-家1 | 上述除外 | 免設算 | — |
| 他人-家2(※2) | 月符合無償租賃、非授權、非供軌 | 免設算 | 應設算 |
他人定義:非本人、配偶、直繼卑親屬之個人、法人 ★政防:非公司有個人、有公司舊有
範例:
| 情況 | 家1 | 家2 |
|---|---|---|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業供自住使用 | 免 | — |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業供自住使用 | 免 | — |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業供男友居住使用 | 免 | — |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某公司使用 | 他2 | 應 |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妹供自住居用 | 他1 | 免 |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妹供營業使用 | 他2 | 應 |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妹供男友居住使用 | 他2 | 應 |
| Mark 特房屋出租給 M妹公司使用 | 他2 | 應 |
6. 設定期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7. 自力耕作農、牧、林、礦之所得(費用率 100%)
Topic 10: 財產交易所得
1. 國營財稅進貨出產生增益
國經稀缺要依稀稀登記!
買賣中古車廂、二手傢俱、衣物:免稅財技所得
買賣不動產利得
a. 舊制:不動產取得日期在 104/12/31 前取得
- ★土地利得免稅,建物利得應稅
- ★口訣:2大類、4小類,土地不課,建物課
| 項目 | 財交所得差額計算(併同所得或彙算課稅) |
|---|---|
| 取得有區分建物及土地 | 建物售價 - 建物成本(※)- 建物出售費用 |
| 成本已知(無區分建物及土地) | 不動產利得 × 建/土+建(公告現值、評定標準價格) |
取得成本未知:
| 類型 | 取得成本 |
|---|---|
| 豪宅 | 台北市 7,000萬、新北市 6,000萬、台中市 4,000萬 不動產售價 × 建/土+建 × 17% |
| 非豪宅 | 建物評定未票準價格 × 當地純益率 |
| 項目 | 土地/建物 | 申報方式 |
|---|---|---|
| 舊制 | 免稅/應稅 | 併同所得然額申報繳納 |
| 新制 | 應稅/應稅 | 分離課稅 |
B. 新制:不動產取得日期在 105/1/1後 ★詳下一個筆記本
Topic 11: 房地合一稅
1. 判斷新舊制
| 取得時間 | 不動產 | 出售時間 | 適用制度 |
|---|---|---|---|
| 105年前 | — | 不管何時出售 | 舊制(2大類、4小類)→ 房地合一 1.0 |
| 105年後 | — | 107年前 | 舊制 → 參考 2.0 |
| — | 出售 | → | 房地合一 2.0 |
※ 雖按舊屋為 107/1/1 實施,但據 10 股票規範,日期往前推推
2. 房地合一 2.0 課徵項目(NOT 農地!)
| 項目 | 判斷日期 |
|---|---|
| 不動產(房屋及其生活地)、建地(領有建造執照之土地)、房屋使用權 | 以 105/1/1 做判斷 → 只要跟不動產有關,就是 105/1/1 做判斷 |
| 預售屋 | 以 105/1/1 做判斷(※) |
| 符合一定條件股權或出資額轉讓 | 以1契約做判斷(NOT)日期:持股(含間接)比率 > 過半、公司淨值有 50% 以上來自境內不動產 → 適用於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櫃、米糧不在此限) |
3. 個人取得不動產
有價取得
←——— 取得 ———→←——— 取得 ———→
105
↙ ↘
舊制 且於 110/7/1 出售 新制 2.0
贈與取得
←——— 取得 ———→←——— 取得 ———→
105
↙ ↘
舊制 且於 110/7/1 出售 新制 2.0
★夫妻間贈與以贈與前一次取得判斷
繼承取得
被繼承人身取得時間
←——— 取得 ———→|←——— 取得 ———→
105
↙ ↘
原則:採舊制 且於 110/7/1 出售 新制 2.0
★可合併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例外:新制有利可選舊採新
範例:
| 情況 | 適用制度 |
|---|---|
|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11/6/1 出售 | 舊制 |
| Mark 105/4/1 取得且於 111/6/1 出售 | 新制 (105/4/1 ~ 111/6/1) |
| Mark 110/4/1 取得且於 111/6/1 出售 | 新制 (110/4/1 ~ 111/6/1) |
|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04/10/1 贈與 Tina(女兒),Tina 於 111/6/1 出售 | 舊制 |
|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06/10/1 贈與 Tina(女兒),Tina 於 111/6/1 出售 | 新制 (106/10/1 ~ 111/6/1) |
| Mark 106/4/1 取得且於 110/10/1 贈與 Tina(女兒),Tina 於 111/6/1 出售 | 新制 (110/10/1 ~ 111/6/1) |
| Tina 贈、不看 Mark 房(判斷日期、夫妻間贈與免稅) | — |
|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04/10/1 贈與 Tina(M業),Tina 於 111/6/1 出售 | 舊制 |
| Mark 103/4/1 取得且於 106/10/1 贈與 Tina(M業),Tina 於 111/6/1 出售 | 舊制 |
| Mark 106/4/1 取得且於 110/10/1 贈與 Tina(M業),Tina 於 111/6/1 出售 | 新制 (106/4/1 ~ 110/10/1) |
| (判斷日期)夫妻間贈與免稅;不看這天 | — |
| Mark 103/4/1 取得,104/10/1 死亡由 Tina(女兒)繼承,Tina 於 111/6/1 出售 | 舊制 |
| Mark 103/4/1 取得,106/10/1 死亡由 Tina(女兒)繼承,Tina 於 111/6/1 出售 | 舊制 |
| Mark 105/4/1 取得,106/10/1 死亡由 Tina(女兒)繼承,Tina 於 111/6/1 出售 | 新制 (105/4/1 ~ 106/10/1) |
Topic 12: 新制 2.0 計算
1. 有價取得
出售費用
- 簡稱「出售費用」vs 售價 3%(上限 30萬)取大認列,外加0漲價稀稀(※)
- ex: 仲介、廣告、清潔、搬運、代書
口訣:出售費用 > 30萬就是出售費用,出售費用 < 30萬看陷阱要比較
- 例:售價 800萬,出售費用 40萬 → 出售費用 > 30萬,沒陷阱,就是它,40萬
- 例:售價 800萬,出售費用 20萬 → 20萬 < v.s > 800萬 × 3% = 24萬 V 24萬
- 例:售價 1200萬,出售費用 40萬 → 40萬
- 例:售價 1200萬,出售費用 20萬 → 20萬 < v.s > 1,200萬 × 3% = 36萬 30萬
計算公式
-
A. 不動產利得 = 售價 - 取得成本 - 因取得、改良、移轉等費用
- 購價 + 購買以要費用 + (※)2年內耗增大修 + 改良土地費用(ex: 工程受益費或重劃費用)
- → 當(※)動產利得為負數時,可扣抵以後3年By個人
-
B. 課稅所得 = 不動產利得 - 虧損扣除 - 漲價稀稀
-
先生虧錢、太太賺錢、先生不可給太大抵
-
課稅為負數以 0
-
依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不可做為成本或費用)
-
※申報現值高於公告現值,所增繳土地增值稅,可扣抵
-
→ 土增稅 × 申報現值/漲價總數(申報現值計算)
-
-
C. 應繳所稅額 = 課稅所得 × 稅率
範例 1:
- 例1:土地公告現值 400萬,申報現值 480萬,且依公告現值及申報現值產生漲價稀稀 920萬及 1,000萬,如已繳所土增稅 200萬
- 試求可扣抵多少申報土增稅稅額及房地合一 2.0 可減除漲價稀稀為何?
- → 200萬 × (480萬-400萬)/1000萬 = 920萬
範例 2:
- 例2:Mark 112/6/1 出售不動產售價 1,200萬,取得成本 800萬,出售費用 28萬,當期土地申報現值比公告現值多 100萬,導致申報漲價稀稀 1,000萬,如已繳所土增稅 160萬,試算不動產利得及課稅所得?
- → 可知公告現值 400萬
- 多增繳土增稅 = 160萬 × 100萬/1000萬 = 16萬
- 出售費用 = 28萬 < v.s > 1,200萬 × 3% = 36萬 BUT 上限 30萬 ∴ 取 30萬!
- → 46萬
- 不動產利得 = 1,200萬 - 800萬 - 46萬 = 354萬
- 課稅所得 = 354萬 - 0 - 900萬 = -546萬 → 負數取 0
2. 贈與或繼承取得
- A. 不動產利得 = 售價 - 公告現值及評定現值 × 物價指數調整 - 因取得、改良、移轉等費用
- B. 課稅所得 = 不動產利得 - 虧損扣抵 - 漲價稀稀
- C. 應繳所稅額 = 課稅所得 × 稅率
3. 稅率
| 持有期間 | 剛好2年 | 剛好5年 | 剛好10年 |
|---|---|---|---|
| — | ↓ 2年 | ↓ 5年 | ↓ 10年 |
| A. 居住者 | 45% | 35% | 20% |
| B. 非居住者 | 45% | 45% | 35% |
| C. 非自願性離職、調職 | 20% | 20% | 20% |
| D. 受遺都更或危老重建取得房地 | 20% | 20% | 20% |
| E. 與營利事業合建(※)或自地自建 | 20% | 20% | 20% |
| F. 自用住宅房地(課稅所得 400萬以下免稅,超過時欲超過部分課 10%) | — | — | — |
自用住宅條件:
- 本、配、未前 6年,2有,2無,沒用過
- 有設籍登記日有建續居住滿 6年
- 出售前 2年無供出租或無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
- 本配及未出售前 6年沒用過這本優惠
範例:
- 例:出售自用住宅所得 300萬 → 0
- 出售自用住宅所得 600萬 → (600-400) × 10% = 20
Topic 13: 扣繳說明
扣繳稅率表
| 所得類別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
| 薪資所得 | 5%或按級距 | 18% |
| 利息所得 | 10% | 20% |
| 租賃所得 | 10% | 20% |
| 執行業務所得 | 10% | 20% |
| 股利所得 | — | 21% |
定額免扣繳
| 所得類別 | 免扣繳金額 |
|---|---|
| 兼職薪資 | 86,001元以下 |
| 稿費 | 20,010元以下 |
| 利息 | 20,010元以下 |
Topic 14: 捐贈列舉扣除
捐贈限額
| 捐贈對象 | 扣除限額 |
|---|---|
| 政府機關 | 無上限 |
| 國防勞軍 | 無上限 |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 | 綜合所得總額×20% |
| 政黨、政治團體 | 每一申報戶20萬元 |
| 私立學校 | 綜合所得總額×50% |
捐贈列舉範例
民國112年度黃小姐之綜合所得總額為10,000,000元,並有下列捐贈:
(一)捐贈一塊公告現值為3,300,000元之土地給某國立大學(100年取得,100年至112年物價上漲10%),土地取得成本4,000,000元,且已提出該取得成本之證實憑證。 答:4,000,000元
(二)捐贈一塊公告現值為3,300,000元之土地給某國立大學(100年取得,100年至112年物價上漲10%),已知土地取得成本未知。 答:3,300,000×(1+10%)=3,630,000元
(三)100年3月18日以2,500,000元購入一批未上市(櫃)股票後(取得15%),即將該股票捐贈給台中市政府,該基金會於112年8月29日將該批股票轉讓出,得款3,000,000元,已知該公司捐贈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證公司淨值10,000,000元。 答:2,500,000元
(四)100年3月18日以2,500,000元購入一批未上市(櫃)股票後(取得15%),即將該股票捐贈給某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該基金會於112年8月29日將該批股票讓出,得款3,000,000元,已知該公司捐贈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證公司淨值10,000,000元。 答:2,000,000元
(五)100年3月18日購入一批未上市(櫃)股票後(取得15%),即將該股票捐贈給某財團法人慈善基金會,該基金會於112年8月29日將該批股票讓出,得款3,000,000元,已知該公司捐贈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證公司淨值10,000,000元,已知取得成本未知。 答:1,500,000元
(六)108年7月1日以100萬元購買具有文化藝術價值之古物及藝術品,在民國112年12月1日捐贈給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已知當時該古物及藝術品時價為120萬元。 答:1,200,000元
(七)給5位不同參選總統之候選人各捐款100,000元。 答:200,000元
(八)透過教育部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特定私立學校捐款6,000,000元。 答:5,000,000元
直接對某私立大學捐款6,000,000元。 答:2,000,000元
Topic 15: 列舉扣除項目
列舉扣除項目一覽
| 項目 | 金額/比例 |
|---|---|
| 捐贈 | 依對象不同,有不同限額 |
| 保險費 | 每人24,000元(全民健保無上限) |
| 醫藥及生育費 | 無上限(須扣除保險給付) |
| 災害損失 | 經核定金額 |
| 購屋借款利息 | 每戶30萬元(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 房屋租金支出 | 每戶18萬元 |
Topic 16: 綜合所得稅申報
所得資料範例
Mark及妻Tina民國112年度各類所得如下所示:
| 項目 | 薪利所得 | 薪資所得 | 利息所得 | 財產交易所得 |
|---|---|---|---|---|
| Mark | 100萬元 | 150萬元 | 20萬元 | 30萬元 |
| Tina | 60萬元 | 90萬元 | 10萬元 | 20萬元 |
| 扶養親屬 | 10萬元 | 20萬元 | 5萬元 | — |
例題
-
如果該夫妻採統分開計稅申報,Tina為分開計稅者,試計算Tina採分開計稅時,可以扣除儲蓄特別扣除金額為若干?
- (A)27萬元 (B)20萬元 (C)12萬元 (D)7萬元 (E)2萬元
-
同上題,Mark為分開計稅者,試計算Mark採分開計稅時,可以扣除儲蓄特別扣除金額為若干?
- (A)27萬元 (B)20萬元 (C)12萬元 (D)7萬元 (E)2萬元
-
同上題,Mark當年度產生財產交易損失35萬元,如果該申報戶可以扣財產交易損失合併申報者,試計算申報戶可以扣財產交易損失金額為若干?
- (A)20萬元 (B)30萬元 (C)35萬元 (D)不可以扣抵
-
同上題,Mark當年度產生財產交易損失35萬元,如果該申報戶採Mark為分開計稅者,試計算Mark採分開計稅時,可以扣財產交易損失金額為若干?
- (A)20萬元 (B)30萬元 (C)35萬元 (D)不可以扣抵
Topic 17: 抵投稅額
投資抵減規定
| 法源依據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2條 |
|---|---|
| 抵減條件 | 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未滿二年) |
| 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且取得發行新股 | |
| 持股達二年以上 | |
| 抵減年度 | 投資持股滿二年之當年度 |
| 抵減金額 | 投資金額50%做為抵減金額,但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所得總額300萬元 |
例題
-
Mark於民國110年7月1日投資新創產業200萬元取得發行新股,投資行為符合「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等規定。假設111年及113年所得總額分別為200萬、400萬及600萬元,試問可以扣幾年所得總額且金額為多少?
-
Mark於民國110年7月1日投資新創產業800萬元取得發行新股,投資行為符合「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等規定。假設111年、112年及113年所得總額分別為200萬、400萬及600萬元,試問可以扣幾年所得總額且金額為多少?
Topic 18: 股利所得課稅
股利課稅方式選擇
| 方式 | 計算 | 適用對象 |
|---|---|---|
| 合併計稅 | 股利併入綜所,可抵減稅額=股利×8.5%(上限8萬) | 稅率較低者 |
| 分離課稅 | 股利×28% | 高所得者 |
股利所得申報選擇
| 項目 | 合併計稅 | 分離課稅 |
|---|---|---|
| 稅率 | 5%~40%累進 | 28%固定 |
| 抵減稅額 | 有(股利×8.5%,上限8萬) | 無 |
Topic 19: 海外所得課稅
基本所得額計算
| 項目 | 金額/規定 |
|---|---|
| 海外所得 |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100萬元須申報 |
| 免稅額 | 750萬元 |
| 稅率 | 20% |
海外所得申報門檻
| 條件 | 申報義務 |
|---|---|
| 海外所得<100萬 | 免申報 |
| 海外所得≧100萬,基本所得額<750萬 | 申報但免稅 |
| 基本所得額≧750萬 | 申報且課稅 |
Topic 20: CFC 受控外國公司
CFC 判定標準
| 項目 | 標準 |
|---|---|
| 持股比例 | 直接或間接持股≧50% |
| 控制力 | 對董事會有重大影響力 |
| 低稅負國家 | 當地稅率<14% |
CFC 課稅架構
┌─大公司─────40%
台灣人──┤ ↓
↓ └─境外關係人公司&直接持股計算收付財務費用─┤
個人CFC └─營利所得課稅
Topic 21: 基本稅額申報
基本稅額計算
| 項目 | 課稅 | 說明 |
|---|---|---|
| 綜合 | 綜所課稅 | 比較課稅與基本稅額選擇計算申報營利稅 |
| 海外所得 | 適用海外所得課稅規則 | — |
例題
Paul於112年度列報二項所得(薪資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已知薪資所得1,000,000元,112年7月1日處分103年7月1日取得房屋,出售房屋價值5,000,000元(售屋利得等於公式計算,評定標準價值4,000,000元,台北市42%設算)股金部免稅及扣除額共計600,000元,請依下列情形設算繳稅:
- (A)Paul於114年6月1日重新以4,500,000元購入自用住宅
- (B)Paul於114年6月重新以5,500,000元購入自用住宅
- (C)Paul於114年8月1日重新以5,500,000元購入自用住宅
答:
- (A)不符合所得稅法17-2規定,不獲額外退稅
- (B)財產交易所得=4,000,000×42%=1,680,000
- 所得淨額=1,000,000+1,680,000-600,000=2,080,000
- 應納稅額(全部)=2,080,000×20%-140,000=276,000
- 應納稅額(不含財交所得)=(1,000,000-600,000)×5%=20,000
- 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抵減=276,000-20,000=256,000
- (C)不符合所得稅法17-2規定,不獲額外退稅
Topic 2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特種貨物課稅範圍
| 項目 | 說明 |
|---|---|
| 奢侈品 | 珠寶、名車等 |
| 不動產 | 短期持有出售(已停徵,改房地合一) |
納稅義務人申報規定
| 標的 | 課稅 | 說明 |
|---|---|---|
| 出售房地 | 分別計稅 | 30天內申報 |
| 無出售房地但因贈繳稅費 | 無 | 財產所得或其他所得申報所課稅 |
重要公式整理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綜合所得淨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稅率級距(112年度)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0~560,000 | 5% | 0 |
| 560,001~1,260,000 | 12% | 39,200 |
| 1,260,001~2,520,000 | 20% | 140,000 |
| 2,520,001~4,720,000 | 30% | 392,000 |
| 4,720,001以上 | 40% | 864,000 |
免稅額(112年度)
| 項目 | 金額 |
|---|---|
| 一般 | 92,000元 |
| 70歲以上 | 138,000元 |
標準扣除額(112年度)
| 項目 | 金額 |
|---|---|
| 單身 | 124,000元 |
| 有配偶 | 248,000元 |
特別扣除額(112年度)
| 項目 | 金額 |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07,000元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270,000元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07,000元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每人25,000元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每人120,000元 |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每人1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