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記帳士法於 民國 93 年(2004 年)6 月 2 日公布施行,全文 37 條,分六章。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商業會計記帳代理人之資格與業務,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我國社會經濟結構變遷,納稅事務日趨專業化、複雜化,有必要設置專業代理人協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此制度為世界各先進國家普遍採行。
重要修正:111 年(2022 年)5 月 4 日修正公布第 2、35 條條文,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655 號解釋,刪除未經考試及格者逕以登錄換照取得記帳士資格之規定。
法規架構
| 章 | 條文範圍 | 內容 |
|---|---|---|
| 第一章 總則 | §1-§6 | 立法目的、資格、主管機關 |
| 第二章 登錄 | §7-§12 | 登錄程序、事務所設立 |
| 第三章 業務及責任 | §13-§22 | 業務範圍、執業義務 |
| 第四章 同業公會 | §23-§28 | 公會組織 |
| 第五章 懲處 | §29-§34 | 懲戒事由與處分 |
| 第六章 附則 | §35-§37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過渡條款 |
重點條文
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資格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 記帳士為普通考試等級,應考資格為高中(職)以上學歷
- 考試科目:國文、會計學概要、租稅申報實務、稅務相關法規概要、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 釋字第 655 號解釋後,記帳士資格必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不得以登錄換照方式取得
第 3 條(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 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過失犯除外)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受記帳士除名處分
第 4 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與會計師法不同,會計師法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記帳士由財政部管轄,反映其業務以稅務代理為核心。
第 7 條(執業登錄)
領有記帳士證書,申請設立記帳士事務所者,應向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執業登錄。
第 8 條(事務所設立)
記帳士應設立記帳士事務所或加入記帳士事務所執行業務,並應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記帳士公會。
記帳士事務所得以聯合事務所方式組織,但不得為法人組織(與會計師法允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同)。
第 13 條(業務範圍)★
記帳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 受託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第 14 條(代理申報義務)
記帳士受委任辦理前條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 15 條(業務處理簿冊)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業務處理簿冊,詳細記載委任人之姓名、地址、委任事項及辦理情形。
第 16 條(保密義務)
記帳士對於受委任事項,應保守秘密,非經委任人之同意,不得洩漏。
第 17 條(帳簿文據保管)
記帳士對於委任人之帳簿文據,於辦理結案後,應交還委任人,不得扣押或隱匿。
第 29 條(懲戒事由)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 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
- 違反本法規定
- 有不正當行為
- 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 30 條(懲戒處分種類)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警告
- 申誡
- 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 除名
第 35 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過渡條款)★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經依規定辦理登錄者,得繼續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
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此條為保障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過渡條款
- 詳細管理規範見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業務範圍與記帳士相同,但不得使用「記帳士」名稱
- 釋字第 655 號解釋後,已不能再以此條款「換照」取得記帳士資格
記帳士 vs 會計師業務範圍比較
| 業務項目 | 記帳士 | 會計師 |
|---|---|---|
| 代辦稅務登記(營業/變更/註銷) | ✅ | ✅ |
| 各項稅捐申報(營業稅、營所稅等) | ✅ | ✅ |
| 商業會計記帳 | ✅ | ✅ |
|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 ❌ | ✅(專屬) |
| 稅務簽證 | ❌ | ✅(專屬) |
| 工商登記簽證 | ❌ | ✅ |
| 訴願/行政訴訟代理 | ❌ | ✅ |
| 管理顧問/財務分析 | ❌ | ✅ |
| 充任清算人/破產管理人 | ❌ | ✅ |
對一般個人納稅人(B2C)而言,記帳士和會計師最大的差別在於:
- 記帳士:主要服務中小企業的帳務處理和稅務申報,收費較親民
- 會計師:除了記帳報稅外,還能做簽證、訴願等高階業務
- 個人綜所稅申報通常不需要委託記帳士或會計師,SmartTaxer 就是要讓個人能自行完成
相關法規
- 會計師法 — 會計師資格與業務範圍
-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管理
-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 AML/CFT 義務
- 所得稅法 — 稅務申報依據
- 營業稅法 — 營業稅申報依據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事務依據
- 稅捐稽徵法 — 稅捐稽徵程序
實務案例
情境:小陳大學會計系畢業,114 年通過記帳士普通考試,想在台北開設記帳士事務所。 分析:依第 2 條取得資格、第 7 條辦理執業登錄、第 8 條設立事務所並加入公會。 結果:開業流程如下:
- 領取證書:持考試及格證書向財政部申請記帳士證書
- 加入公會:向台北市記帳士公會申請加入(§8 強制入會)
- 設立事務所:租賃辦公室,以個人或聯合事務所型態設立
- 執業登錄:向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執業登錄(§7)
- 設置簿冊:依第 15 條設置業務處理簿冊
- 開始接案:可執行營業登記代辦、稅務申報、商業會計記帳等業務(§13)
- 預估開業成本:公會入會費 + 年費約 15,000 元、辦公室租金、責任保險等
- 注意:不得執行查核簽證及訴願代理(§13 業務限制)
情境:王老闆經營一家年營收 3,000 萬元的小型貿易公司,需要找人處理帳務和報稅。 分析:依第 13 條業務範圍及會計師法第 39 條比較。 結果:
| 需求 | 找記帳士 | 找會計師 |
|---|---|---|
| 每月記帳 | 費用約 3,000-8,000/月 | 費用約 8,000-20,000/月 |
| 營業稅申報 | 可以 | 可以 |
| 營所稅申報 | 可以 | 可以 |
| 稅務簽證 | 不可以 | 可以(年營收 1 億以下非強制,但可自願) |
| 財報簽證 | 不可以 | 可以(資本額 3,000 萬以上才強制) |
| 稅務訴願 | 不可以 | 可以 |
- 結論:王老闆年營收 3,000 萬,未達稅務簽證強制門檻(1 億),找記帳士即可滿足日常需求,費用更經濟
- 若日後營收成長突破 1 億,再考慮轉委會計師做稅務簽證
情境:記帳士趙先生為客戶報稅時,因疏忽將進項發票金額多報 50 萬元,遭國稅局查獲。 分析:依第 14 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 29 條懲戒事由第 4 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結果:
- 客戶面臨:補稅 + 處罰鍰(漏稅額 2 倍以下)
- 趙先生面臨懲戒處分(§30):可能被處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2 月以上
- 若情節嚴重(如故意虛報),可能被除名
- 趙先生另須依民法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預防建議:建立內部覆核機制,申報前逐筆核對進銷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