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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記帳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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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記帳士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記帳士法於 民國 93 年(2004 年)6 月 2 日公布施行,全文 37 條,分六章。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商業會計記帳代理人之資格與業務,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我國社會經濟結構變遷,納稅事務日趨專業化、複雜化,有必要設置專業代理人協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此制度為世界各先進國家普遍採行。

重要修正:111 年(2022 年)5 月 4 日修正公布第 2、35 條條文,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655 號解釋,刪除未經考試及格者逕以登錄換照取得記帳士資格之規定。

法規架構

章 條文範圍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1-§6 立法目的、資格、主管機關
第二章 登錄 §7-§12 登錄程序、事務所設立
第三章 業務及責任 §13-§22 業務範圍、執業義務
第四章 同業公會 §23-§28 公會組織
第五章 懲處 §29-§34 懲戒事由與處分
第六章 附則 §35-§37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過渡條款

重點條文

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資格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實務重點
  • 記帳士為普通考試等級,應考資格為高中(職)以上學歷
  • 考試科目:國文、會計學概要、租稅申報實務、稅務相關法規概要、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 釋字第 655 號解釋後,記帳士資格必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不得以登錄換照方式取得

第 3 條(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1. 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過失犯除外)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 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5. 受記帳士除名處分

第 4 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實務重點

與會計師法不同,會計師法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記帳士由財政部管轄,反映其業務以稅務代理為核心。

第 7 條(執業登錄)

領有記帳士證書,申請設立記帳士事務所者,應向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執業登錄。

第 8 條(事務所設立)

記帳士應設立記帳士事務所或加入記帳士事務所執行業務,並應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記帳士公會。

實務重點

記帳士事務所得以聯合事務所方式組織,但不得為法人組織(與會計師法允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同)。

第 13 條(業務範圍)★

記帳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1.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 受託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業務限制

記帳士不得執行下列業務(屬會計師法§39 會計師專屬業務):

  • 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查核簽證
  • 稅務案件之訴願、行政訴訟代理
  • 工商登記之簽證

第 14 條(代理申報義務)

記帳士受委任辦理前條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第 15 條(業務處理簿冊)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業務處理簿冊,詳細記載委任人之姓名、地址、委任事項及辦理情形。

第 16 條(保密義務)

記帳士對於受委任事項,應保守秘密,非經委任人之同意,不得洩漏。

第 17 條(帳簿文據保管)

記帳士對於委任人之帳簿文據,於辦理結案後,應交還委任人,不得扣押或隱匿。

第 29 條(懲戒事由)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1. 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
  2. 違反本法規定
  3. 有不正當行為
  4. 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 30 條(懲戒處分種類)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1.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 警告
  3. 申誡
  4. 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5. 除名

第 35 條(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過渡條款)★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經依規定辦理登錄者,得繼續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

其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實務重點
  • 此條為保障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過渡條款
  • 詳細管理規範見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業務範圍與記帳士相同,但不得使用「記帳士」名稱
  • 釋字第 655 號解釋後,已不能再以此條款「換照」取得記帳士資格

記帳士 vs 會計師業務範圍比較

業務項目 記帳士 會計師
代辦稅務登記(營業/變更/註銷) ✅ ✅
各項稅捐申報(營業稅、營所稅等) ✅ ✅
商業會計記帳 ✅ ✅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 ✅(專屬)
稅務簽證 ❌ ✅(專屬)
工商登記簽證 ❌ ✅
訴願/行政訴訟代理 ❌ ✅
管理顧問/財務分析 ❌ ✅
充任清算人/破產管理人 ❌ ✅
SmartTaxer 產品觀點

對一般個人納稅人(B2C)而言,記帳士和會計師最大的差別在於:

  • 記帳士:主要服務中小企業的帳務處理和稅務申報,收費較親民
  • 會計師:除了記帳報稅外,還能做簽證、訴願等高階業務
  • 個人綜所稅申報通常不需要委託記帳士或會計師,SmartTaxer 就是要讓個人能自行完成

相關法規

實務案例

案例 1:小陳考上記帳士想開業——從考試到開業全流程

情境:小陳大學會計系畢業,114 年通過記帳士普通考試,想在台北開設記帳士事務所。 分析:依第 2 條取得資格、第 7 條辦理執業登錄、第 8 條設立事務所並加入公會。 結果:開業流程如下:

  1. 領取證書:持考試及格證書向財政部申請記帳士證書
  2. 加入公會:向台北市記帳士公會申請加入(§8 強制入會)
  3. 設立事務所:租賃辦公室,以個人或聯合事務所型態設立
  4. 執業登錄:向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執業登錄(§7)
  5. 設置簿冊:依第 15 條設置業務處理簿冊
  6. 開始接案:可執行營業登記代辦、稅務申報、商業會計記帳等業務(§13)
  • 預估開業成本:公會入會費 + 年費約 15,000 元、辦公室租金、責任保險等
  • 注意:不得執行查核簽證及訴願代理(§13 業務限制)
案例 2:記帳士 vs 會計師——中小企業老闆怎麼選

情境:王老闆經營一家年營收 3,000 萬元的小型貿易公司,需要找人處理帳務和報稅。 分析:依第 13 條業務範圍及會計師法第 39 條比較。 結果:

需求 找記帳士 找會計師
每月記帳 費用約 3,000-8,000/月 費用約 8,000-20,000/月
營業稅申報 可以 可以
營所稅申報 可以 可以
稅務簽證 不可以 可以(年營收 1 億以下非強制,但可自願)
財報簽證 不可以 可以(資本額 3,000 萬以上才強制)
稅務訴願 不可以 可以
  • 結論:王老闆年營收 3,000 萬,未達稅務簽證強制門檻(1 億),找記帳士即可滿足日常需求,費用更經濟
  • 若日後營收成長突破 1 億,再考慮轉委會計師做稅務簽證
案例 3:記帳士違規懲戒——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情境:記帳士趙先生為客戶報稅時,因疏忽將進項發票金額多報 50 萬元,遭國稅局查獲。 分析:依第 14 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 29 條懲戒事由第 4 款「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結果:

  • 客戶面臨:補稅 + 處罰鍰(漏稅額 2 倍以下)
  • 趙先生面臨懲戒處分(§30):可能被處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2 月以上
  • 若情節嚴重(如故意虛報),可能被除名
  • 趙先生另須依民法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預防建議:建立內部覆核機制,申報前逐筆核對進銷項發票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