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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娛樂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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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更新 2026-10-20法規最後修正 2026-05-20#法規#稅法#地方稅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115.05.20 公布、115.05.22 生效,本法已大幅變動(2026-07-18 依官方版本 diff 更新;2026-10-20 補生效日與財政部公告項目)

本法自 96 年(2007)後首次修正,於民國 115 年 5 月 20 日大修,異動 5 條(第 2、5、6、10、17 條)。重大變動:

  1. 課稅範圍大砍(第 2 條):舊 6 類娛樂 → 新只剩 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其他經財政部公告者 3 類。電影、職業/非職業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各種競技比賽已退出娛樂稅課稅範圍(除非財政部另行公告)。
  2. 稅率調整(第 5 條):舞廳/舞場上限 100% → 50%;高爾夫維持 20%;其他經公告者 25%。
  3. 新增地方政府得停徵條款(第 2 條末項)。 下方稅率表與條文已更新為新法;舊制以「115.05.20 修法前」標註保留供對照。完整 5 條新舊對照見 【內部檔案路徑】。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娛樂稅法最早可追溯至民國 32 年,屬特種銷售稅性質,為地方稅,稅收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本法的特色在於:

  1. 列舉式課稅:僅對法定列舉的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課稅
  2. 地方自訂徵收率:各縣市在法定上限內自訂實際徵收率
  3. 代徵制度: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由業者代徵

近年有廢除娛樂稅的討論聲浪,認為其與營業稅重複課稅、稅基萎縮、不符現代消費型態。但因地方財政需要,目前仍維持。

法定稅率上限與各縣市實際徵收率

法定稅率上限(115.05.20 修法後,現行)
娛樂類別 法定最高稅率
舞廳或舞場 50%
高爾夫球場 20%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者 25%
115.05.20 修法前之舊稅率表(已廢止,僅供對照)

電影外語片 60%/本國語言片 30%;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夜總會表演 30%;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表演 5%;各種競技比賽 10%;舞廳或舞場 100%;撞球場 50%;保齡球館 30%;高爾夫球場 20%;其他娛樂設施 50%。電影、各類表演、戲劇音樂、競技比賽、撞球場、保齡球館已自 115.05.20 起退出娛樂稅課稅範圍。

各縣市實際徵收率

現行課稅項目僅剩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其他經公告者。實際徵收率由各縣市在法定上限內自訂,且地方政府得依第 2 條末項報經民意機關通過後停徵。具體稅率需查各縣市稅捐處公告。

重點條文

第 1 條(課稅依據)

娛樂稅依本法規定徵收。

第 2 條(課稅範圍)※115.05.20 修正

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

  1. 舞廳或舞場
  2. 高爾夫球場
  3.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

不售票而收取代價(飲料費、設施使用費等)者,按代價金額課徵。

地方政府得停徵(新增):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上列課稅項目之娛樂稅,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

115.05.20 重大變動

舊法課稅 6 類(電影、職業/非職業表演、戲劇音樂、競技比賽、舞廳、高爾夫及其他)已刪減為 3 類。電影、各類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各種競技比賽已退出娛樂稅,除非財政部另行公告。KTV、網咖、電子遊戲場等須視是否落入「其他經財政部公告」而定。

財政部 115.05.22 公告之「其他」課稅項目(9 類,稅率上限 25%)(更新:2026-10-20):視聽視唱場所(KTV)、資訊娛樂場所(網咖)、實境解謎遊樂場所(密室逃脫)、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夾娃娃機)、電子遊戲機、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5 月 22 日前已代徵的舊項目稅款,仍應於次月 10 日前報繳。

第 3 條(納稅義務人與代徵人)

  • 納稅義務人:出價娛樂之人
  • 代徵人:娛樂場所/設施/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第 4 條(免稅範圍)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全部收入作本事業之用者
  2. 全部收入(減除最高 20% 必要開支)作為救災或勞軍用
  3. 機關、學校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收費者
實務重點

免稅關鍵在於「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若有分配盈餘或私人使用,即不符免稅。

第 5 條(稅率)

各類娛樂稅率上限(見上表),實際徵收率由各縣市自訂。

第 6 條(地方自訂徵收率)※115.05.20 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法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查(原為「核備」)。

第 7 條(經常性營業登記)

經常提供應稅娛樂之營業者,須於開業、遷移、改業、歇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第 8 條(臨時性活動)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且對外收費者,應於舉辦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不收費者應於舉辦前報備。

第 9 條(繳納期限)

代徵人每月代徵稅款,應於次月 10 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小規模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

第 11 條(代徵獎勵金)

如期代徵並繳納者,給予代徵稅款 1% 之獎勵金。

第 14 條(罰則)

不為代徵或短報匿報,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 5~10 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最長 1 個月)。

SmartTaxer 應用場景

B2C 使用者常見問題(依 115.05.20 新法)
  • 「看電影要繳娛樂稅嗎?」→ 不用。電影已自 115.05.20 起退出娛樂稅課稅範圍。
  • 「看演唱會、表演、球賽要繳娛樂稅嗎?」→ 不用。各類表演、戲劇音樂、競技比賽均已退出課稅範圍(除非財政部另公告)。
  • 「打高爾夫球要繳什麼稅?」→ 高爾夫球場仍在課稅範圍,球場會在收費中代徵娛樂稅(上限 20%,各縣市徵收率不同)。
  • 「去舞廳呢?」→ 舞廳/舞場仍課徵,上限已由 100% 降為 50%。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tax.ntpc.gov.tw/dl-7088-07453de8768443beaf22f0e173d220ac.html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