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定要做兩套帳」——這句話常被誤解成「逃稅」,其實是合法、必要、而且國稅局自己要求的。
一套是給老闆/股東/銀行/投資人看的「財務帳」(依會計準則編製,目的是允當表達財務狀況)。 另一套是給國稅局看的「稅務帳」(依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目的是計算應繳的稅)。
兩套帳的數字必然不同,因為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目的不同——這就是所謂的「財稅差異」。
我們的 Tradable 系統需要同時處理這兩套帳,所以理解兩者的關係非常重要。
一、台灣會計準則的「大小分流」
台灣會計準則自 102 年起呈現「大小分流」的局面,三套不同的準則適用不同的公司類型。
| 準則 | 全名 | 適用對象 | 強制性 |
|---|---|---|---|
| IFRSs / IAS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 | 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 | ✅ 強制適用(金管會公告) |
| EAS |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 非公開發行公司(中小企業) | ✅ 經濟部指定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 | 所有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基礎法源) | ✅ 全部適用(除非小規模商業) |
法源層次圖
┌─────────────────────────────────────────┐
│ 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 │
│ ↓ │
│ IFRS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 - 金管會公告強制適用,自民國 102 年起 │
│ - 包含 IAS(國際會計準則) │
└─────────────────────────────────────────┘
┌─────────────────────────────────────────┐
│ 非公開發行公司(中小企業) │
│ ↓ │
│ EAS(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
│ - 自民國 105/1/1 起適用 │
│ - 取代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ROC GAAP) │
│ - 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發布 │
│ - 經濟部函釋指定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
┌─────────────────────────────────────────┐
│ 所有商業(含上述兩類) │
│ ↓ │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 - 基礎法源 │
│ - 規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編製 │
└─────────────────────────────────────────┘
┌─────────────────────────────────────────┐
│ 小規模商業(商會法 §82) │
│ ↓ │
│ 得免適用商業會計法 │
└─────────────────────────────────────────┘
- IFRS 是國際標準,由 IA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
- EAS 是台灣依 IFRS for SMEs 架構制訂,為中小企業微調的本土版本
- 商會法 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提供基礎法源框架
三者大方向一致,但細節有差異。EAS ≠ IFRS 簡化版,有些項目處理方式不同。
為什麼要有 EAS?不能全部用 IFRS?
IFRS 對中小企業太貴、太複雜:
- 公允價值評估、減損測試、遞延所得稅、租賃會計(IFRS 16)等都很複雜
- 上市櫃公司有資源請會計師團隊處理,中小企業沒有
- 強行套用 IFRS 會讓中小企業會計成本暴增
所以台灣參考 IFRS for SME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中小企業版),制訂出台灣版的 EAS,讓中小企業有一套較簡化、但仍與國際接軌的準則。
二、財務帳 vs 稅務帳:兩套會計目的不同
會計準則 的目的:允當表達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稅法 的目的:徵稅——確定政府應收的稅額
兩者目的不同 → 必然有差異 → 必須做「帳列調整」
對照表
| 比較項目 | 財務會計 | 稅務會計 |
|---|---|---|
| 法源 | 商會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EAS / IFRS |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所得稅查核準則 |
| 目的 | 允當表達財務狀況 | 計算課稅所得 |
| 使用者 | 股東、債權人、銀行、投資人、管理層 | 國稅局 |
| 彈性 | 較高(可選方法) | 較低(法律明定) |
| 保守原則 | 較強調(不高估資產) | 不適用(嚴格計算) |
| 產出 |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數字名稱 | 會計利潤(Book Income) | 課稅所得(Taxable Income) |
「帳載結算金額」 vs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翻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幾乎每一個費用科目都會看到兩欄:
| 欄位 | 意義 | 依據 |
|---|---|---|
| 帳載結算金額 | 帳本上實際的金額 | 會計準則 |
|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 調整後可入帳作為費用的金額 | 稅法 |
兩欄的差距 = 財稅差異。差距要在申報書上明確呈現,並做「帳外調整」。
三、財稅差異的兩大類型
1. 永久性差異(Permanent Difference)
「現在不一樣,未來也永遠不一樣」的差異。某筆收入或費用,在會計上和稅法上的處理永遠分開,不會在未來「轉回」。
常見項目:
| 項目 | 會計處理 | 稅法處理 | 法源 |
|---|---|---|---|
| 各種罰鍰(違反稅法、勞基法、環保法、交通法規等) | 列為費用 | 不准列為費用或損失 | 所得稅法 §38 |
| 交際費超限部分 | 全額列為費用 | 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不准列 | 所得稅法 §37、查核準則 §80 |
| 證券交易所得 | 列為收入 | 停徵所得稅 | 所得稅法 §4-1 |
| 公司贈與超限部分 | 列為費用 | 超過限額部分不准列 | 所得稅法 §36 |
|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 不影響損益 | 直接抵減應納稅額(不是費用調整,是稅額調整) | 產業創新條例 §10 |
| 意圖違法支出(賄賂、回扣等) | 不應列入帳本 | 即使列入也不准 | - |
2. 暫時性差異(Temporary Difference)
「現在不一樣,但未來會回來」的差異。某筆金額在會計和稅法的「認列時點」不同,但長期看總額相同——只是時間差。
暫時性差異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常見項目:
| 項目 | 會計處理 | 稅法處理 | 差異原因 |
|---|---|---|---|
| 折舊 | 依資產使用情況選方法 |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 折舊年限不同 |
| 壞帳 | 依預期信用損失模型估列備抵 | 限應收帳款 1% 提列 | 提列方法不同 |
| 退休金提撥 | 依精算數列認費用 | 限額認列 | 提列方法不同 |
| 預收款 | 收到時列為負債(等實際提供服務再轉收入) | 依稅法認列點認收入 | 認列時點不同 |
| 存貨評價 | 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 採成本法為主 | 評價方法不同 |
因為這些差異最終會「轉回」。例如:
- 同樣一台機器,會計分 5 年折舊、稅法分 8 年折舊
- 第 1-5 年:會計多認費用、稅法少認費用 → 會計利潤 < 課稅所得
- 第 6-8 年:會計沒費用了、稅法還在認 → 會計利潤 > 課稅所得
- 8 年加總起來:兩者一樣
這個「時間差」就會在資產負債表上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先繳後省)」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先省後繳)」。
四、實務案例:四項常見差異的計算
案例:A 公司民國 114 年度損益與調整
情境:A 公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採 EAS 編製財務報表。
- 會計上的稅前淨利:500 萬元
已包含在會計帳的項目:
- 違反勞基法罰鍰 5 萬元(列為「其他費用」)
- 交際費 80 萬元(毛收入 5,000 萬,依限額僅 75 萬可列)
- 研發支出 200 萬元(已申請產創 §10 抵減認定)
- 折舊:機器一台 60 萬(會計用 5 年法 = 12 萬/年;稅法耐用年限 8 年 = 7.5 萬/年)
帳列調整計算:
| 項目 | 帳載 | 自行調整 | 差異 | 類型 |
|---|---|---|---|---|
| 罰鍰 | -5 萬 | 0 萬 | +5 萬 | 永久性 |
| 交際費 | -80 萬 | -75 萬 | +5 萬 | 永久性 |
| 折舊 | -12 萬 | -7.5 萬 | +4.5 萬 | 暫時性 |
| 會計利潤 | 500 萬 | - | - | - |
| 課稅所得 | - | 514.5 萬 | - | - |
| 應納稅額 | - | 514.5 × 20% = 102.9 萬 | - | - |
| 研發抵減(產創 §10,當年 15%) | - | -30 萬(200 × 15%) | - | 永久性(稅額抵減) |
| 實際應納稅額 | - | 72.9 萬 | - | - |
研發抵減直接抵減應納稅額(不是抵減課稅所得),而且有上限(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上例中:應納稅額 102.9 萬 × 30% = 30.87 萬上限 → 抵減 30 萬剛好在限額內。
五、最常見的「永久性差異」陷阱
以下這些會計上明明是合理費用、稅法上完全不認:
1. 各種罰鍰、滯納金、利息
依《所得稅法》§38:「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範圍:
- 違反稅法(補稅利息、漏稅罰鍰、滯納金)
- 違反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 違反環保法、交通法規
- 違反食安法、公平交易法
- 違反任何政府法規的罰款
法律邏輯:「如果罰鍰可以列費用,等於政府用稅收補貼受罰公司,處罰就失去意義」。
2. 交際費超限
依《所得稅法》§37 + 《查核準則》§80,交際費限額分為:
- 進貨:依進貨總額一定比例(千分之 1.5 等)
- 銷貨:依銷貨總額一定比例
- 運輸事業:依運費收入比例
- 執行業務勞務收入:依收入比例
超過限額的部分:會計可全額列、稅法不准列。
3. 個人消費混入公司費用
老闆刷卡買私人用品結果記在公司帳上:
- 會計上若記成「員工福利」「業務交際」可能蒙混過關
- 稅法上一旦被查到 → 不准列、補稅 + 罰鍰
- 極高風險:涉及短漏報、稅捐稽徵法 §41 處罰
4. 沒有合法憑證的費用
依《所得稅查核準則》§67:
- 必須取得合法憑證(統一發票、收據、合約等)
- 沒憑證 → 不准列為費用
- 即使是真實支出也不行
六、研發抵減:會計與稅法都要懂
很多人搞錯:以為研發抵減是「研發支出可以多列費用」——錯。研發抵減的機制是「用研發支出去抵減應納稅額」。
兩種選擇(產創 §10)
| 選擇 | 抵減比例 | 抵減期限 |
|---|---|---|
| 方案 A | 當年支出的 15% | 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
| 方案 B | 當年支出的 10% | 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 |
- 兩個方案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 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為上限
- 必須事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研發活動認定(不是想抵就抵)
- 中小企業另有《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與會計準則的關係
- 會計上:研發支出列為「研究發展費用」(依 EAS / IFRS)或「無形資產」(如已達資本化條件)
- 稅法上:研發費用可正常認列為費用 + 額外可抵減稅額
- 因此研發支出在實際稅負上有「雙重好處」:既當費用減課稅所得、又用 15% 抵稅額
七、Tradable 系統設計建議
Tradable 既要做帳務也要做稅務,必須從交易層級就支援財稅雙軌。
系統應該支援的功能
| 功能 | 說明 |
|---|---|
| 單筆交易雙重分錄 | 同一筆交易同時記錄會計分錄與稅務分錄 |
| 科目對應表 | 維護「會計科目 ↔ 稅務申報書欄位」對應 |
| 差異標記 | 每筆會計分錄標記「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無差異」 |
| 自動帳列調整 | 編製營所稅申報書時自動產生「帳載 vs 調整後」兩欄 |
| 遞延所得稅追蹤 | 對暫時性差異追蹤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
| 限額自動計算 | 交際費、捐贈、退休金等限額自動計算 |
| 罰鍰自動排除 | 自動把罰鍰類科目從可抵稅項目中剔除 |
| 研發抵減追蹤 | 追蹤研發費用、計算可抵減稅額(含 30% 上限) |
| 準則切換 | 支援 EAS 與 IFRS 雙準則切換(中小企業未來上市櫃時用) |
資料模型最小欄位
交易(Transaction)
├─ 日期、金額、科目
├─ 會計處理
│ ├─ 會計準則別(EAS / IFRS / 商會法基本)
│ ├─ 借貸方科目
│ ├─ 是否影響損益
│ └─ 入帳期間
├─ 稅務處理
│ ├─ 是否可列稅務費用
│ ├─ 限額(若有)
│ ├─ 差異類型(永久 / 暫時 / 無)
│ ├─ 暫時性差異追蹤碼(用來對應未來轉回)
│ └─ 對應申報書欄位
└─ 憑證
├─ 統一發票字軌
├─ 收據編號
└─ 合約 ID
八、常見問題
Q1: 我是中小企業,要採用 IFRS 還是 EAS?
A: EAS。除非你是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否則沒有強制要用 IFRS 的義務。EAS 是「中小企業專用」版本,較簡化、較適合台灣本土實務。
Q2: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EAS 有什麼差別?
A: 三者層次不同:
- 商業會計法:法律層級,規範會計事務的基本原則(如何記帳、哪些憑證等)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法規命令層級,由經濟部訂定,補充商會法的細節
- EAS:技術性公報,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提供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
商會法給「框架」,EAS 給「細節」。
Q3: 為什麼罰鍰不能列費用?我已經實際付了!
A: 因為《所得稅法》§38 明文禁止。立法目的是「避免政府用稅收補貼受罰者」。即使你真的付了錢,會計帳上也記了,稅法上仍不准列。這是永久性差異的典型案例。
Q4: 兩套帳會不會違法?
A: 「兩套帳」不是違法的。違法的是「做假帳逃稅」(例如真實收入隱匿不入帳)。
- 合法的兩套帳:一套依會計準則編財報、一套依稅法編申報書,差異透明、可追溯
- 非法的兩套帳:刻意隱匿真實交易、造假數字
只要是透明的帳列調整,就是合法的。
Q5: 我的公司沒有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是不是有問題?
A: 不一定。對於小型企業,如果暫時性差異金額很小或不重大,可能不會單獨列遞延所得稅項目。但 IFRS 與 EAS 都規定「重大暫時性差異應認列遞延所得稅」。實務上中小企業的遞延所得稅常被簡化或省略,但這不代表不存在。
Q6: 為什麼帳上有研發費用,但稅單上沒看到「研發抵減」?
A: 因為研發抵減需要事前申請認定:
- 在實際支出當年度結束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 取得認定後,才能在營所稅申報時申請抵減
- 沒申請 → 不能抵減(即使你真的有做研發)
很多公司就是漏了這個申請流程,白白損失幾十萬抵稅機會。
法規依據
- 《商業會計法》(PCode: J0080009)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IASB 發布;金管會公告適用)
- 《所得稅法》§37(交際費)、§38(罰鍰)、§4-1(證券交易所得)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7(憑證)、§80(交際費)
- 《產業創新條例》§10(研發投資抵減)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相關連結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所得稅法
- 所得稅查核準則
- 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 Tradable(系統設計參考)
「會計準則」與「稅法」是兩個世界:一個關心「經濟實質」(你的公司真實狀況),一個關心「徵稅基礎」(你應該繳多少稅)。
大部分中小企業老闆只看「稅務帳」,連會計帳都沒在看——這其實很危險:
- 沒辦法跟銀行談貸款(銀行要看財務報表)
- 沒辦法跟投資人談募資(投資人要看真實獲利)
- 沒辦法跟供應商議價(供應商要看你的財務體質)
理想的中小企業帳務:先做合規的財務帳(依 EAS),再用「帳列調整」產生稅務帳。Tradable 的目標就是讓這件事自動化、不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