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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財務帳 vs 稅務帳)
法規知識庫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財務帳 vs 稅務帳)
稅務實務

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財務帳 vs 稅務帳)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 Hour Jungle 的話

「公司一定要做兩套帳」——這句話常被誤解成「逃稅」,其實是合法、必要、而且國稅局自己要求的。

一套是給老闆/股東/銀行/投資人看的「財務帳」(依會計準則編製,目的是允當表達財務狀況)。 另一套是給國稅局看的「稅務帳」(依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目的是計算應繳的稅)。

兩套帳的數字必然不同,因為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目的不同——這就是所謂的「財稅差異」。

我們的 Tradable 系統需要同時處理這兩套帳,所以理解兩者的關係非常重要。


一、台灣會計準則的「大小分流」

哪一套會計準則適用我的公司?

台灣會計準則自 102 年起呈現「大小分流」的局面,三套不同的準則適用不同的公司類型。

準則 全名 適用對象 強制性
IFRSs / IA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國際會計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 ✅ 強制適用(金管會公告)
EAS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非公開發行公司(中小企業) ✅ 經濟部指定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所有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基礎法源) ✅ 全部適用(除非小規模商業)

法源層次圖

┌─────────────────────────────────────────┐
│  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                  │
│   ↓                                      │
│  IFRS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   - 金管會公告強制適用,自民國 102 年起    │
│   - 包含 IAS(國際會計準則)              │
└─────────────────────────────────────────┘

┌─────────────────────────────────────────┐
│  非公開發行公司(中小企業)                │
│   ↓                                      │
│  EAS(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
│   - 自民國 105/1/1 起適用                 │
│   - 取代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ROC GAAP)  │
│   - 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發布        │
│   - 經濟部函釋指定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

┌─────────────────────────────────────────┐
│  所有商業(含上述兩類)                    │
│   ↓                                      │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   - 基礎法源                              │
│   - 規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編製           │
└─────────────────────────────────────────┘

┌─────────────────────────────────────────┐
│  小規模商業(商會法 §82)                 │
│   ↓                                      │
│  得免適用商業會計法                        │
└─────────────────────────────────────────┘
三套準則的關係
  • IFRS 是國際標準,由 IASB(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
  • EAS 是台灣依 IFRS for SMEs 架構制訂,為中小企業微調的本土版本
  • 商會法 是中華民國的法律,提供基礎法源框架

三者大方向一致,但細節有差異。EAS ≠ IFRS 簡化版,有些項目處理方式不同。

為什麼要有 EAS?不能全部用 IFRS?

Hour Jungle 的解釋

IFRS 對中小企業太貴、太複雜:

  • 公允價值評估、減損測試、遞延所得稅、租賃會計(IFRS 16)等都很複雜
  • 上市櫃公司有資源請會計師團隊處理,中小企業沒有
  • 強行套用 IFRS 會讓中小企業會計成本暴增

所以台灣參考 IFRS for SME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中小企業版),制訂出台灣版的 EAS,讓中小企業有一套較簡化、但仍與國際接軌的準則。


二、財務帳 vs 稅務帳:兩套會計目的不同

核心觀念

會計準則 的目的:允當表達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稅法 的目的:徵稅——確定政府應收的稅額

兩者目的不同 → 必然有差異 → 必須做「帳列調整」

對照表

比較項目 財務會計 稅務會計
法源 商會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EAS / IFRS 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所得稅查核準則
目的 允當表達財務狀況 計算課稅所得
使用者 股東、債權人、銀行、投資人、管理層 國稅局
彈性 較高(可選方法) 較低(法律明定)
保守原則 較強調(不高估資產) 不適用(嚴格計算)
產出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數字名稱 會計利潤(Book Income) 課稅所得(Taxable Income)

「帳載結算金額」 vs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營所稅申報書上的兩欄

翻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幾乎每一個費用科目都會看到兩欄:

欄位 意義 依據
帳載結算金額 帳本上實際的金額 會計準則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調整後可入帳作為費用的金額 稅法

兩欄的差距 = 財稅差異。差距要在申報書上明確呈現,並做「帳外調整」。


三、財稅差異的兩大類型

1. 永久性差異(Permanent Difference)

永久性差異

「現在不一樣,未來也永遠不一樣」的差異。某筆收入或費用,在會計上和稅法上的處理永遠分開,不會在未來「轉回」。

常見項目:

項目 會計處理 稅法處理 法源
各種罰鍰(違反稅法、勞基法、環保法、交通法規等) 列為費用 不准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 §38
交際費超限部分 全額列為費用 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不准列 所得稅法 §37、查核準則 §80
證券交易所得 列為收入 停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 §4-1
公司贈與超限部分 列為費用 超過限額部分不准列 所得稅法 §36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不影響損益 直接抵減應納稅額(不是費用調整,是稅額調整) 產業創新條例 §10
意圖違法支出(賄賂、回扣等) 不應列入帳本 即使列入也不准 -

2. 暫時性差異(Temporary Difference)

暫時性差異

「現在不一樣,但未來會回來」的差異。某筆金額在會計和稅法的「認列時點」不同,但長期看總額相同——只是時間差。

暫時性差異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常見項目:

項目 會計處理 稅法處理 差異原因
折舊 依資產使用情況選方法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折舊年限不同
壞帳 依預期信用損失模型估列備抵 限應收帳款 1% 提列 提列方法不同
退休金提撥 依精算數列認費用 限額認列 提列方法不同
預收款 收到時列為負債(等實際提供服務再轉收入) 依稅法認列點認收入 認列時點不同
存貨評價 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採成本法為主 評價方法不同
💡 為什麼叫「暫時性」?

因為這些差異最終會「轉回」。例如:

  • 同樣一台機器,會計分 5 年折舊、稅法分 8 年折舊
  • 第 1-5 年:會計多認費用、稅法少認費用 → 會計利潤 < 課稅所得
  • 第 6-8 年:會計沒費用了、稅法還在認 → 會計利潤 > 課稅所得
  • 8 年加總起來:兩者一樣

這個「時間差」就會在資產負債表上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先繳後省)」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先省後繳)」。


四、實務案例:四項常見差異的計算

案例:A 公司民國 114 年度損益與調整

情境:A 公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採 EAS 編製財務報表。

  • 會計上的稅前淨利:500 萬元

已包含在會計帳的項目:

  1. 違反勞基法罰鍰 5 萬元(列為「其他費用」)
  2. 交際費 80 萬元(毛收入 5,000 萬,依限額僅 75 萬可列)
  3. 研發支出 200 萬元(已申請產創 §10 抵減認定)
  4. 折舊:機器一台 60 萬(會計用 5 年法 = 12 萬/年;稅法耐用年限 8 年 = 7.5 萬/年)

帳列調整計算:

項目 帳載 自行調整 差異 類型
罰鍰 -5 萬 0 萬 +5 萬 永久性
交際費 -80 萬 -75 萬 +5 萬 永久性
折舊 -12 萬 -7.5 萬 +4.5 萬 暫時性
會計利潤 500 萬 - - -
課稅所得 - 514.5 萬 - -
應納稅額 - 514.5 × 20% = 102.9 萬 - -
研發抵減(產創 §10,當年 15%) - -30 萬(200 × 15%) - 永久性(稅額抵減)
實際應納稅額 - 72.9 萬 - -
注意:研發抵減 ≠ 費用認列

研發抵減直接抵減應納稅額(不是抵減課稅所得),而且有上限(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上例中:應納稅額 102.9 萬 × 30% = 30.87 萬上限 → 抵減 30 萬剛好在限額內。


五、最常見的「永久性差異」陷阱

老闆常踩的雷

以下這些會計上明明是合理費用、稅法上完全不認:

1. 各種罰鍰、滯納金、利息

依《所得稅法》§38:「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範圍:

  • 違反稅法(補稅利息、漏稅罰鍰、滯納金)
  • 違反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 違反環保法、交通法規
  • 違反食安法、公平交易法
  • 違反任何政府法規的罰款
為什麼?

法律邏輯:「如果罰鍰可以列費用,等於政府用稅收補貼受罰公司,處罰就失去意義」。

2. 交際費超限

依《所得稅法》§37 + 《查核準則》§80,交際費限額分為:

  • 進貨:依進貨總額一定比例(千分之 1.5 等)
  • 銷貨:依銷貨總額一定比例
  • 運輸事業:依運費收入比例
  • 執行業務勞務收入:依收入比例

超過限額的部分:會計可全額列、稅法不准列。

3. 個人消費混入公司費用

老闆刷卡買私人用品結果記在公司帳上:

  • 會計上若記成「員工福利」「業務交際」可能蒙混過關
  • 稅法上一旦被查到 → 不准列、補稅 + 罰鍰
  • 極高風險:涉及短漏報、稅捐稽徵法 §41 處罰

4. 沒有合法憑證的費用

依《所得稅查核準則》§67:

  • 必須取得合法憑證(統一發票、收據、合約等)
  • 沒憑證 → 不准列為費用
  • 即使是真實支出也不行

六、研發抵減:會計與稅法都要懂

研發抵減是「稅額直接抵減」,不是「費用調整」

很多人搞錯:以為研發抵減是「研發支出可以多列費用」——錯。研發抵減的機制是「用研發支出去抵減應納稅額」。

兩種選擇(產創 §10)

選擇 抵減比例 抵減期限
方案 A 當年支出的 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方案 B 當年支出的 10% 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
限制
  • 兩個方案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 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為上限
  • 必須事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研發活動認定(不是想抵就抵)
  • 中小企業另有《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與會計準則的關係

  • 會計上:研發支出列為「研究發展費用」(依 EAS / IFRS)或「無形資產」(如已達資本化條件)
  • 稅法上:研發費用可正常認列為費用 + 額外可抵減稅額
  • 因此研發支出在實際稅負上有「雙重好處」:既當費用減課稅所得、又用 15% 抵稅額

七、Tradable 系統設計建議

對 Tradable 系統的影響

Tradable 既要做帳務也要做稅務,必須從交易層級就支援財稅雙軌。

系統應該支援的功能

功能 說明
單筆交易雙重分錄 同一筆交易同時記錄會計分錄與稅務分錄
科目對應表 維護「會計科目 ↔ 稅務申報書欄位」對應
差異標記 每筆會計分錄標記「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無差異」
自動帳列調整 編製營所稅申報書時自動產生「帳載 vs 調整後」兩欄
遞延所得稅追蹤 對暫時性差異追蹤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限額自動計算 交際費、捐贈、退休金等限額自動計算
罰鍰自動排除 自動把罰鍰類科目從可抵稅項目中剔除
研發抵減追蹤 追蹤研發費用、計算可抵減稅額(含 30% 上限)
準則切換 支援 EAS 與 IFRS 雙準則切換(中小企業未來上市櫃時用)

資料模型最小欄位

交易(Transaction)
├─ 日期、金額、科目
├─ 會計處理
│  ├─ 會計準則別(EAS / IFRS / 商會法基本)
│  ├─ 借貸方科目
│  ├─ 是否影響損益
│  └─ 入帳期間
├─ 稅務處理
│  ├─ 是否可列稅務費用
│  ├─ 限額(若有)
│  ├─ 差異類型(永久 / 暫時 / 無)
│  ├─ 暫時性差異追蹤碼(用來對應未來轉回)
│  └─ 對應申報書欄位
└─ 憑證
   ├─ 統一發票字軌
   ├─ 收據編號
   └─ 合約 ID

八、常見問題

Q1: 我是中小企業,要採用 IFRS 還是 EAS?

A: EAS。除非你是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否則沒有強制要用 IFRS 的義務。EAS 是「中小企業專用」版本,較簡化、較適合台灣本土實務。

Q2: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EAS 有什麼差別?

A: 三者層次不同:

  • 商業會計法:法律層級,規範會計事務的基本原則(如何記帳、哪些憑證等)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法規命令層級,由經濟部訂定,補充商會法的細節
  • EAS:技術性公報,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提供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

商會法給「框架」,EAS 給「細節」。

Q3: 為什麼罰鍰不能列費用?我已經實際付了!

A: 因為《所得稅法》§38 明文禁止。立法目的是「避免政府用稅收補貼受罰者」。即使你真的付了錢,會計帳上也記了,稅法上仍不准列。這是永久性差異的典型案例。

Q4: 兩套帳會不會違法?

A: 「兩套帳」不是違法的。違法的是「做假帳逃稅」(例如真實收入隱匿不入帳)。

  • 合法的兩套帳:一套依會計準則編財報、一套依稅法編申報書,差異透明、可追溯
  • 非法的兩套帳:刻意隱匿真實交易、造假數字

只要是透明的帳列調整,就是合法的。

Q5: 我的公司沒有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是不是有問題?

A: 不一定。對於小型企業,如果暫時性差異金額很小或不重大,可能不會單獨列遞延所得稅項目。但 IFRS 與 EAS 都規定「重大暫時性差異應認列遞延所得稅」。實務上中小企業的遞延所得稅常被簡化或省略,但這不代表不存在。

Q6: 為什麼帳上有研發費用,但稅單上沒看到「研發抵減」?

A: 因為研發抵減需要事前申請認定:

  1. 在實際支出當年度結束前,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2. 取得認定後,才能在營所稅申報時申請抵減
  3. 沒申請 → 不能抵減(即使你真的有做研發)

很多公司就是漏了這個申請流程,白白損失幾十萬抵稅機會。


法規依據

  • 《商業會計法》(PCode: J0080009)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IASB 發布;金管會公告適用)
  • 《所得稅法》§37(交際費)、§38(罰鍰)、§4-1(證券交易所得)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7(憑證)、§80(交際費)
  • 《產業創新條例》§10(研發投資抵減)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相關連結


Hour Jungle 的提醒

「會計準則」與「稅法」是兩個世界:一個關心「經濟實質」(你的公司真實狀況),一個關心「徵稅基礎」(你應該繳多少稅)。

大部分中小企業老闆只看「稅務帳」,連會計帳都沒在看——這其實很危險:

  1. 沒辦法跟銀行談貸款(銀行要看財務報表)
  2. 沒辦法跟投資人談募資(投資人要看真實獲利)
  3. 沒辦法跟供應商議價(供應商要看你的財務體質)

理想的中小企業帳務:先做合規的財務帳(依 EAS),再用「帳列調整」產生稅務帳。Tradable 的目標就是讓這件事自動化、不痛苦。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