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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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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更新 2026-07-18#法規#稅法#國稅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關稅法為規範進口貨物課稅之母法,最早於民國 56 年制定,歷經多次大幅修正。關稅屬國稅,由海關(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

重要修正里程碑:

  • 81 年修正:配合 GATT 烏拉圭回合,引進 WTO 關稅估價制度(以交易價格為基礎)
  • 90 年修正:配合加入 WTO,增訂關稅配額、反傾銷稅、平衡稅、特別防衛措施等
  • 93、102、107 年多次修正:配合跨境電商興起,調整郵包及快遞貨物課稅機制

台灣關稅制度以從價稅為主,部分農產品採從量稅或選擇稅(從價與從量取其高者)。

課稅基礎

完稅價格計算

一般進口貨物

完稅價格 = CIF 價格(到岸價格)

  • C(Cost):貨物價格
  • I(Insurance):保險費
  • F(Freight):運費

以交易價格為基礎,加計運費及保險費至輸入口岸。

進口郵包/快遞免稅門檻

項目 金額
進口郵包完稅價格免稅門檻 2,000 元
旅客攜帶行李免稅額 2 萬元
注意:非 3,500 元

個人進口郵包(含跨境網購)完稅價格在 2,000 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菸酒及關稅配額農產品不適用。且同一收件人半年內超過 6 次即不適用免稅。

重點條文

第 2 條(關稅定義)

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台灣目前不徵出口稅。)

第 4 條(徵收機關)

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

第 5 條(關稅配額)

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訂定不同數量之稅率,實施關稅配額。

實務重點

關稅配額主要適用於農產品,配額內享較低稅率,超過配額部分適用較高稅率。如稻米、豬肉、雞肉等。

第 6 條(納稅義務人)

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第 9 條(徵收時效)

關稅、滯納金、罰鍰等自確定翌日起5 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第 29 條(完稅價格核定)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為基礎核定。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第 31-35 條(替代估價方法)

無法以交易價格核定時,依序適用:

  1. 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
  2. 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3. 國內銷售價格(扣減法)
  4. 計算價格(成本加利潤法)
  5. 合理方法

第 49 條(郵包免稅)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免徵關稅(現行 2,000 元)。但菸酒及關稅配額農產品除外。半年內同一收件人超過 6 次不適用。

實務重點

跨境網購(蝦皮國際、Amazon、iHerb 等)若單筆超過 2,000 元即需繳關稅 + 營業稅。完稅價格含運費及保險費。

第 67 條(保稅倉庫)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得先存入保稅倉庫,於提領出倉時課徵關稅。

第 68 條(反傾銷稅)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國內產業者,得另徵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差額。

第 69 條(平衡稅)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受有補貼,致損害國內產業者,得另徵平衡稅。

第 73 條(特別關稅)

因外國對我國輸出貨物課徵差別待遇關稅,得報復課徵報復關稅。

第 96 條(罰則)

進口貨物虛報等行為,按所漏稅額處 1~3 倍罰鍰,並沒入貨物。

海關進口稅則

稅率類型
  • 第一欄稅率(最惠國稅率):適用 WTO 會員國及一般國家
  • 第二欄稅率:適用特定互惠國家
  • 第三欄稅率(一般稅率):適用非 WTO 會員且無互惠協定之國家

台灣平均名目關稅率約 6.52%,工業品較低(約 4.2%),農產品較高(平均約 16%)。

SmartTaxer 應用場景

B2C 使用者常見問題
  • 「網購國外商品超過多少要繳關稅?」→ 完稅價格超過 2,000 元(含運費保險費)
  • 「出國買東西帶回來要繳稅嗎?」→ 自用行李免稅額 2 萬元
  • 「關稅怎麼算?」→ 完稅價格 x 稅率(查海關進口稅則)+ 營業稅 5%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