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關稅法為規範進口貨物課稅之母法,最早於民國 56 年制定,歷經多次大幅修正。關稅屬國稅,由海關(財政部關務署)負責徵收。
重要修正里程碑:
- 81 年修正:配合 GATT 烏拉圭回合,引進 WTO 關稅估價制度(以交易價格為基礎)
- 90 年修正:配合加入 WTO,增訂關稅配額、反傾銷稅、平衡稅、特別防衛措施等
- 93、102、107 年多次修正:配合跨境電商興起,調整郵包及快遞貨物課稅機制
台灣關稅制度以從價稅為主,部分農產品採從量稅或選擇稅(從價與從量取其高者)。
課稅基礎
一般進口貨物
完稅價格 = CIF 價格(到岸價格)
- C(Cost):貨物價格
- I(Insurance):保險費
- F(Freight):運費
以交易價格為基礎,加計運費及保險費至輸入口岸。
進口郵包/快遞免稅門檻
| 項目 | 金額 |
|---|---|
| 進口郵包完稅價格免稅門檻 | 2,000 元 |
| 旅客攜帶行李免稅額 | 2 萬元 |
個人進口郵包(含跨境網購)完稅價格在 2,000 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菸酒及關稅配額農產品不適用。且同一收件人半年內超過 6 次即不適用免稅。
重點條文
第 2 條(關稅定義)
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台灣目前不徵出口稅。)
第 4 條(徵收機關)
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
第 5 條(關稅配額)
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訂定不同數量之稅率,實施關稅配額。
關稅配額主要適用於農產品,配額內享較低稅率,超過配額部分適用較高稅率。如稻米、豬肉、雞肉等。
第 6 條(納稅義務人)
關稅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第 9 條(徵收時效)
關稅、滯納金、罰鍰等自確定翌日起5 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第 29 條(完稅價格核定)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交易價格為基礎核定。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第 31-35 條(替代估價方法)
無法以交易價格核定時,依序適用:
- 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
- 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 國內銷售價格(扣減法)
- 計算價格(成本加利潤法)
- 合理方法
第 49 條(郵包免稅)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免徵關稅(現行 2,000 元)。但菸酒及關稅配額農產品除外。半年內同一收件人超過 6 次不適用。
跨境網購(蝦皮國際、Amazon、iHerb 等)若單筆超過 2,000 元即需繳關稅 + 營業稅。完稅價格含運費及保險費。
第 67 條(保稅倉庫)
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得先存入保稅倉庫,於提領出倉時課徵關稅。
第 68 條(反傾銷稅)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國內產業者,得另徵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差額。
第 69 條(平衡稅)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受有補貼,致損害國內產業者,得另徵平衡稅。
第 73 條(特別關稅)
因外國對我國輸出貨物課徵差別待遇關稅,得報復課徵報復關稅。
第 96 條(罰則)
進口貨物虛報等行為,按所漏稅額處 1~3 倍罰鍰,並沒入貨物。
海關進口稅則
- 第一欄稅率(最惠國稅率):適用 WTO 會員國及一般國家
- 第二欄稅率:適用特定互惠國家
- 第三欄稅率(一般稅率):適用非 WTO 會員且無互惠協定之國家
台灣平均名目關稅率約 6.52%,工業品較低(約 4.2%),農產品較高(平均約 16%)。
SmartTaxer 應用場景
- 「網購國外商品超過多少要繳關稅?」→ 完稅價格超過 2,000 元(含運費保險費)
- 「出國買東西帶回來要繳稅嗎?」→ 自用行李免稅額 2 萬元
- 「關稅怎麼算?」→ 完稅價格 x 稅率(查海關進口稅則)+ 營業稅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