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商業登記法規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營利事業(俗稱「行號」或「商號」)的登記事項。與公司法規範的公司(法人)不同,行號不具法人格,負責人或合夥人須負無限責任。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文共 36 條。
重點條文
第 3 條(商業定義)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商業 vs 公司 比較
第 4-5 條(登記義務與免登記範圍)
- 商業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4)
- 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5):
- 攤販
-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 家庭手工業者
- 民宿經營者
-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實務重點
- 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每月 10 萬元、銷售勞務每月 5 萬元(114/1/1 起)(更新:2026-10-20)
- 未達起徵點者免辦商業登記,但仍可能需辦稅籍登記
第 8-9 條(登記事項)
商業登記應載明之事項包括:
- 名稱
- 組織(獨資或合夥)
- 所營業務
- 資本額
- 所在地
- 負責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 合夥人姓名/住居所/出資額(合夥)
- 合夥契約副本(合夥)
實務重點
- 商業名稱在同一縣市內不得與他人相同
- 商業名稱須標明「商行」、「行」、「號」、「社」、「工作室」等(不可用「公司」二字)
- 變更登記事項應於 15 日內辦理
第 10 條(商業負責人)
商業負責人為獨資之出資人或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實務重點
- 負責人須年滿 20 歲(民法成年年齡)
- 負責人對商業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 合夥事業中,所有合夥人均負連帶無限責任
第 28-29 條(歇業與撤銷)
- 商業暫停營業 1 個月以上者,應於 15 日內申請停業登記(§28)
- 停業期間最長 1 年,有正當理由得展延 1 次
- 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撤銷登記(§29)
實務重點
- 歇業或停業未辦登記,仍會被國稅局催繳營業稅
- 廢止登記後,仍須辦理稅籍註銷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 相關法規 | 關聯 |
|---|---|
| 公司法 | 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的差異 |
| 稅籍登記規則 | 商業登記完成後國稅局自動辦理稅籍登記 |
| 營業稅法 | 行號亦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
| 所得稅法 | 獨資/合夥之營利所得歸入負責人綜所稅 |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依據 |
常見 FAQ
行號跟公司哪個好?
行號設立簡單、費用低,但負責人負無限責任。公司有法人格、有限責任,適合需要對外簽約或承擔風險的業務。營業額較大時,公司的稅務規劃空間也較大。
獨資行號可以改設為公司嗎?
不能直接「變更」。須先辦理行號歇業,再另行設立公司。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q-a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