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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商業登記法
法規知識庫商業登記法
法規

商業登記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商業登記法規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營利事業(俗稱「行號」或「商號」)的登記事項。與公司法規範的公司(法人)不同,行號不具法人格,負責人或合夥人須負無限責任。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文共 36 條。

重點條文

第 3 條(商業定義)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商業 vs 公司 比較
項目 商業(行號) 公司
適用法規 商業登記法 公司法
法人格 無 有
組織型態 獨資、合夥 有限、股份有限等
責任 負責人負無限責任 股東以出資/持股為限
登記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經濟部(商業司)
會計制度 較簡易 須依商業會計法
稅務申報 營利所得歸入負責人個人綜所稅 公司單獨課營所稅
名稱保護 限同一縣市不得重複 全國不得重複

第 4-5 條(登記義務與免登記範圍)

  • 商業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4)
  • 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5):
    1. 攤販
    2.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 家庭手工業者
    4. 民宿經營者
    5.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實務重點
  • 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每月 10 萬元、銷售勞務每月 5 萬元(114/1/1 起)(更新:2026-10-20)
  • 未達起徵點者免辦商業登記,但仍可能需辦稅籍登記

第 8-9 條(登記事項)

商業登記應載明之事項包括:

  1. 名稱
  2. 組織(獨資或合夥)
  3. 所營業務
  4. 資本額
  5. 所在地
  6. 負責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7. 合夥人姓名/住居所/出資額(合夥)
  8. 合夥契約副本(合夥)
實務重點
  • 商業名稱在同一縣市內不得與他人相同
  • 商業名稱須標明「商行」、「行」、「號」、「社」、「工作室」等(不可用「公司」二字)
  • 變更登記事項應於 15 日內辦理

第 10 條(商業負責人)

商業負責人為獨資之出資人或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實務重點
  • 負責人須年滿 20 歲(民法成年年齡)
  • 負責人對商業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 合夥事業中,所有合夥人均負連帶無限責任

第 28-29 條(歇業與撤銷)

  • 商業暫停營業 1 個月以上者,應於 15 日內申請停業登記(§28)
  • 停業期間最長 1 年,有正當理由得展延 1 次
  • 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撤銷登記(§29)
實務重點
  • 歇業或停業未辦登記,仍會被國稅局催繳營業稅
  • 廢止登記後,仍須辦理稅籍註銷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相關法規 關聯
公司法 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的差異
稅籍登記規則 商業登記完成後國稅局自動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稅法 行號亦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所得稅法 獨資/合夥之營利所得歸入負責人綜所稅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處理依據

常見 FAQ

行號跟公司哪個好?

行號設立簡單、費用低,但負責人負無限責任。公司有法人格、有限責任,適合需要對外簽約或承擔風險的業務。營業額較大時,公司的稅務規劃空間也較大。

獨資行號可以改設為公司嗎?

不能直接「變更」。須先辦理行號歇業,再另行設立公司。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q-and-a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