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租稅與規費不同
| 類別 | 性質 | 項目 |
|---|---|---|
| 租稅 | 法律規定 |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 |
| 規費 | 使用者付費 | 汽車燃料費、土地登記費、簽證特許費、法院訴訟費、證照換照費、執照審查費 |
地方稅稽徵稅目
- 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
- 田賦(停徵)
- 房屋稅
- 契稅
- 使用牌照稅
- 娛樂稅
- 印花稅
財產稅的種類
| 時期 | 房屋相關 | 土地相關 |
|---|---|---|
| 持有期間 | 房屋稅 | 地價稅 |
| 移轉時 | 契稅 | 土地增值稅 |
地價稅
地價稅課稅範圍
地價稅之課徵係以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相關之法規為課徵依據。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 | 備註 |
|---|---|
| 土地所有權人 | - |
| 管理機關 |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
| 管理人 |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含未辦繼承登記) |
| 典權人 | 設有典權土地 |
| 承領人 | 承領土地 |
| 耕作權人 | 承墾土地 |
| 受託人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
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8/31 納稅義務基準日 → 11/1 開徵日 → 11/30 截止日
地價稅課徵期間
| 項目 | 內容 |
|---|---|
| 開徵日期 | 11月1日至11月30日 |
| 課稅日期 | 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 稅單 | 每一人每一縣市一張稅單 |
地價稅計算公式
$$總課稅地價 = 申報地價 \times 面積$$
申報地價規定(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 情況 | 申報地價 |
|---|---|
| 未申報者 | 公告地價 80% |
| 申報者 | 公告地價 80% 至 120% |
自107年起2年重新規定1次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
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10‰)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下列規定累進課徵。
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 7公畝 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
| 稅級別 | 計算公式 |
|---|---|
| 第1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稅率(10‰) |
| 第2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 稅率(15‰)-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 第3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 稅率(25‰)-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 第4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 稅率(35‰)-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 第5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 稅率(45‰)-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 第6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以上)× 稅率(55‰)-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地價稅特別稅率
土地稅法第17、18、20條
| 適用土地 | 稅率種類 |
|---|---|
|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2‰ |
|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 | 10‰ |
|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 | 10‰ |
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
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等用地,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
| 土地使用情形 | 稅率 |
|---|---|
| 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 | 全免 |
| 仍作農業使用 | 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
| 作為自用住宅 | 2‰ |
| 其他使用 | 6‰ |
自用住宅用地
申請要件(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 2‰)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之住宅用地
-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都市土地面積以 300㎡ 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 700㎡ 為限
-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民法第12條修正後,滿18歲為成年。(自112年1月1日起)
自住房屋與自用住宅用地比較
| 項目 | 房屋稅「自住房屋」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
| 稅率 | 1.2% | 2‰ |
| 用途 |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自住無出租無營業 |
| 居住或設籍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
| 處所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 3戶 以內 | 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 1處 為限 |
| 面積 | 不限 | 都市:300㎡ / 非都市:700㎡ |
| 房屋產權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 申請期限 | 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 | 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適用 |
| 適用起日 | 當月或次月起適用 | 9月22日前申請全年適用 |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有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不受1處限制
- 臺北市房屋每月15日以前申請使用情形變更,當月適用變更後稅率,16日以後申請者,次月適用變更後稅率
辦竣戶籍登記
直系親屬範圍
| 類別 | 親屬 |
|---|---|
| 直系尊親屬 | 祖父母、父母、養父母、岳父母 |
| 本人 | 本人、配偶 |
| 直系卑親屬 | 子女、孫子女、養子女、女婿、媳婦 |
同性婚姻關係說明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當事人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非」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直系親屬關係。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注意事項
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戶籍,再遷入,請一定要重新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如經稅捐處查獲無戶籍,將依稅法規定追補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差額稅款。
需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的情況
- 所有權人變更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持分增加等移轉行為
- 戶籍遷出嗣後再遷回等
- 地上房屋使用情形由營業用變更回自用住宅等
→ 欲適用自住用地稅率2‰,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提出自住申請
特別稅率及減免的適用
特別稅率(需9月22日前申請)
- 自用住宅用地
- 工業、加油站用地
- 停車場用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
減免(需9月22日前申請)
- 道路用地、騎樓用地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限建、禁建用地
- 因山崩、流失土地
地價稅減免
道路用地免稅
- 無償供公眾通行
- 屬房屋之法定空地部分,因已計入建蔽率,不予免徵。但後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仍可免稅
騎樓用地減免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
| 條件 | 減免比例 |
|---|---|
| 無建築改良物者(平房) | 免徵 |
| 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2層樓房屋) | 減徵 1/2 |
| 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3層樓房屋) | 減徵 1/3 |
| 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4層樓房屋) | 減徵 1/4 |
| 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5層樓以上房屋) | 減徵 1/5 |
臺北市出租房屋租稅優惠
| 項目 | 房屋稅(臺北市) | 地價稅 | 所得稅 |
|---|---|---|---|
| 公益出租人(限合法建物) | 相當稅率 1.2% → 0.6%(109年7月1日起) | 2‰ | (1)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 1萬5,000元(自110年6月11日起)(2)可減除必要費用為租金43% |
| 社宅包租代管(限合法建物) | 相當稅率 1.2% → 0.6%(109年7月1日起) | 相當稅率 2‰~11‰ | (1)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 1萬5,000元(自110年6月11日起)(2)可減除必要費用為租金60% |
| 一般出租 | 2.4%或3.6% | 10‰~55‰ | (1)租金收入全額列為所得(2)可減除必要費用為租金43% |
| 包租代管一般住宅 | 相當稅率 1.44%或2.16%(每屋減徵40%,上限為1萬元) | 相當稅率 6‰至33‰(每屋減徵40%,上限1萬元) | (1)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6,000元(2)月租金6,000~2萬元部分,可減除必要費用為租金53%(3)月租金超過2萬元部分,可減除必要費用為租金43% |
| 漏稅處罰 | 出租未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補稅並處2倍以下罰鍰 | 出租未申報土地改課,補稅並處3倍以下罰鍰 | 出租未申報租金所得,補稅並處2-3倍以下罰鍰 |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
土地增值稅係對土地的增值課稅,性質為資本增益稅。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 | 項目 |
|---|---|
| 原所有權人 |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例:買賣、交換) |
| 取得所有權人 |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例:贈與、遺贈) |
| 出典人 | 土地設定典權時 |
| 受託人 | 信託土地移轉時 |
| 歸屬權利人 | 信託財產歸屬時 |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times 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
$$漲價總數額 = 申報移轉現值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times 物價指數) - 土地改良費用$$
| 項目 | 說明 |
|---|---|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 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 |
| 土地改良費用 | 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
土地增值稅 - 一般用地稅率
一般用地稅率(三種級距):
$$漲價倍數 = \frac{土地漲價總數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times 物價指數}$$
| 漲價倍數 | 稅率 |
|---|---|
| 1倍以下 | 20% |
| 1倍-2倍 | 30% |
| 2倍以上 | 40% |
倍數累進稅率
長期持有土地增值稅減徵
| 時期 | 稅率 |
|---|---|
| 民國91年2月1日 | 稅率減徵50%,原來40%、50%、60%降為20%、25%、30% |
| 民國94年2月1日 | 稅率永久調降為20%、30%、40%,增訂長期減徵 |
長期減徵(土地稅法第33條)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30年及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
| 持有年限 | 減徵比例 |
|---|---|
| 超過20年 | 減徵 20% |
| 超過30年 | 減徵 30% |
| 超過40年 | 減徵 40% |
土地增值稅 - 自用住宅用地
$$土地增值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times 稅率 \space 10%$$
| 項目 | 一生一次(先) | 一生一屋(後) |
|---|---|---|
| 適用順序 | 先 | 後 |
| 面積限制:都市 | 3公畝 | 1.5公畝 |
| 面積限制:非都市 | 7公畝 | 3.5公畝 |
| 房屋持有戶數 | 不限 | 僅有1戶 |
| 土地持有期間 | 不限 | 達6年以上 |
| 戶籍設籍 | 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須連續滿6年 |
| 無營業或出租 | 出售前1年內(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 出售前5年內(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
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戶籍:當日符合即可
- 使用情形:立契日前一年供自用,無營業,無出租
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 戶籍: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 使用情形:立契日之前1日往前推5年無營業、出租
土地增值稅 - 重購退稅
條件
- 買、賣相隔在2年內
- 購買地價 > 出售地價 - 土地增值稅額
-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限都市土地300㎡,非都市土地700㎡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行為
-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 項目 | 說明 |
|---|---|
| 列管 | 新買房屋 5年內 都要作自用住宅 |
| 追繳 | 5年內不作自用住宅,追繳原退還稅款 |
| 限制 | 退稅無次數限制 |
重購退稅申請期限
| 發生期間 | 申請期間 |
|---|---|
| 於102年5月23日已滿5年 | 不能申請 |
| 於102年5月23日未滿5年 | 接續計算期間到10年為止 |
| 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 | 10年 |
重購退稅實例
小張買入大安區自住房屋,又於2年內賣出大同區自住房屋(金額單位:萬元)
| 情形 | 買入土地總現值(A) | 賣出土地總現值 | 土地增值稅(C) | 實得金額(B) | 退稅額(A-B與C比較) |
|---|---|---|---|---|---|
| 情形一 | 900 | 900 | 100 | 800 | 100 |
| 情形二 | 900 | 850 | 100 | 750 | 100 |
| 情形三 | 900 | 920 | 100 | 820 | 80 |
| 情形四 | 900 | 1000 | 100 | 900 | 0 |
重購退稅追繳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重購退稅追繳例外(免追繳)
- 政府依法徵收土地
- 繼承移轉(但繼承後,於管制期內再移轉或改作他用途,仍應向繼承人追繳)
- 特殊因素戶籍遷出,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
- 因子女就學需要
- 因公務派駐國外
-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
土地增值稅 - 免徵及不課徵規定
土地稅法第28、28-1、28-2、28-3、39、39-1、39-2條
| 課徵情形 | 免徵 | 不課徵 |
|---|---|---|
| 1.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V | |
| 2.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 V | |
|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 V | |
| 4.配偶互相贈與之土地 | V | |
| 5.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之信託土地移轉情形(例如:委託人移轉所有權予受託人) | V | |
| 6.被徵收之土地 | V | |
| 7.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者 | V | |
| 8.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 V | |
| 9.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 | V |
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區別
| 項目 | 公告地價 | 公告現值 |
|---|---|---|
| 稅別 | 課徵地價稅之標準 | 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標準 |
| 調查依據 | 收益價格 | 交易價格 |
| 公告時間 | 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 | 每年公告土地現值一次 |
| 申報 | 申報地價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
| 申報範圍 | 「申報地價」應在公告地價80%至120%之間申報,未申報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得低於公告現值 |
便民服務
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
稅捐稽徵處
- 申報: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
- 上傳:申報資料(申報書、完納印花稅、其他證明文件)
- 完稅:審核無誤、查無欠稅,透過paytax線上繳稅或列印帶有職名章之繳款書繳納稅款
地政事務所
- 登記:提供契稅、土地增值稅收件編號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 由地政機關主動查詢繳稅狀況免附紙本繳款書
全功能自動化服務機
- 設置地點:全市12個行政區均設置
- 服務項目:核發稅籍證明、補發稅單等17項,地價稅自用等稅務申辦4項,共21項稅務服務
- 繳稅功能:補單後直接於機台以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稅
- 多元驗證:透過已註冊健保卡、工商/自然人憑證進行身分驗證
- 整合服務:介接本府各機關網站可查詢地籍資料、使用分區及建照、使照存根聯
- 延時服務:首創24小時及夜間服務
自112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 稅目 | 影響 |
|---|---|
| 房屋稅(自住用房屋稅率1.2%)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3戶為限,滿18歲成年後個別計算自住用房屋戶數 |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 本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滿18歲成年後於第2處自用住宅設立戶籍可申請適用2‰稅率 |
|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稅率10%)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滿18歲的成年子女持有出售地以外的房屋,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
多元e化繳稅
台北通繳稅業者APP
掃描三段式條碼,包含嗶嗶繳、一卡通MONEY
電子支付帳戶
下載APP → 開啟繳稅APP → 掃描稅單上QR-Code繳稅
行動支付工具
註冊+綁定(晶片、信用卡、活儲帳戶)支付
申辦電子傳送繳款書、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
- 申辦以電子方式傳送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至納稅義務人指定信箱
- 已辦理使用牌照稅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得申請繳納通知歸戶
開徵稅單不漏接,繳納證明隨身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