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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於民國 100 年(2011)6 月 1 日施行,立法目的為:
- 抑制短期房地炒作:針對持有 2 年內轉售之非自用住宅課稅
- 符合社會公平:針對高價消費品(豪華車、遊艇、珠寶等)課稅
關鍵轉折:
- 105 年 1 月 1 日起:因房地合一稅上路,為避免重複課稅,房屋、土地部分停止課徵(第 6-1 條)
- 其他特種貨物(高價小客車、遊艇、飛機、珠寶家具等)及特種勞務(高價入會權利)仍繼續課徵
本稅為國稅,稅課收入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現行適用範圍
105 年 1 月 1 日後的適用範圍
已停徵(房地合一取代)
| 項目 | 狀態 |
|---|---|
| 持有 2 年內之房屋、土地 | 已停徵(改適用房地合一稅) |
仍繼續課徵
| 項目 | 門檻 | 稅率 |
|---|---|---|
| 小客車(9 座以下) | 每輛銷售價格/完稅價格 ≥ 300 萬元 | 10% |
| 遊艇 | 船身全長 ≥ 30.48 公尺 | 10% |
| 飛機、直升機、超輕型載具 | 每架 ≥ 300 萬元 | 10% |
|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 每件 ≥ 50 萬元 | 10% |
| 家具 | 每件 ≥ 50 萬元 | 10% |
| 入會權利(特種勞務) | 每次 ≥ 50 萬元 | 10% |
重點條文
第 1 條(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依本條例課徵。
第 2 條(特種貨物項目)
六大類特種貨物及一類特種勞務(見上表)。
實務重點
小客車 300 萬元門檻是「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非市價。進口豪車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後的金額判斷。
第 5 條(房地免稅條件,歷史條文)
雖房地部分已停徵,但歷史上的免稅條件包括:自用住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且設籍自住)、繼承取得、營業人首次移轉等。
第 6-1 條(房地停徵)
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銷售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實務重點
這是最關鍵的條文。105 年 1 月 1 日後,不動產交易改適用房地合一稅,奢侈稅僅針對非不動產的高價奢侈品繼續課徵。
第 7 條(稅率)
稅率為 10%。(房地部分歷史稅率:持有 1 年內 15%、1~2 年 10%,已停徵。)
第 8 條(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指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不含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
第 16 條(申報繳納)
- 房地:訂約次日起 30 日內(已停徵)
- 產製特種貨物:次月 15 日前
- 進口:由海關代徵
第 22 條(罰則)
短漏報或未申報,除補稅外按漏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同處 3 倍以下罰鍰。
SmartTaxer 應用場景
B2C 使用者常見問題
- 「買 400 萬的車要繳奢侈稅嗎?」→ 銷售價格 ≥ 300 萬元的小客車需繳 10% 奢侈稅
- 「賣房子要繳奢侈稅嗎?」→ 105 年起已停徵,改適用房地合一稅
- 「買勞力士要繳奢侈稅嗎?」→ 手錶不在課稅範圍內(非列舉之特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