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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更新 2026-07-18#法規#稅法#國稅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於民國 100 年(2011)6 月 1 日施行,立法目的為:

  1. 抑制短期房地炒作:針對持有 2 年內轉售之非自用住宅課稅
  2. 符合社會公平:針對高價消費品(豪華車、遊艇、珠寶等)課稅

關鍵轉折:

  • 105 年 1 月 1 日起:因房地合一稅上路,為避免重複課稅,房屋、土地部分停止課徵(第 6-1 條)
  • 其他特種貨物(高價小客車、遊艇、飛機、珠寶家具等)及特種勞務(高價入會權利)仍繼續課徵

本稅為國稅,稅課收入用於社會福利支出。

現行適用範圍

105 年 1 月 1 日後的適用範圍

已停徵(房地合一取代)

項目 狀態
持有 2 年內之房屋、土地 已停徵(改適用房地合一稅)

仍繼續課徵

項目 門檻 稅率
小客車(9 座以下) 每輛銷售價格/完稅價格 ≥ 300 萬元 10%
遊艇 船身全長 ≥ 30.48 公尺 10%
飛機、直升機、超輕型載具 每架 ≥ 300 萬元 10%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每件 ≥ 50 萬元 10%
家具 每件 ≥ 50 萬元 10%
入會權利(特種勞務) 每次 ≥ 50 萬元 10%

重點條文

第 1 條(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依本條例課徵。

第 2 條(特種貨物項目)

六大類特種貨物及一類特種勞務(見上表)。

實務重點

小客車 300 萬元門檻是「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非市價。進口豪車以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後的金額判斷。

第 5 條(房地免稅條件,歷史條文)

雖房地部分已停徵,但歷史上的免稅條件包括:自用住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且設籍自住)、繼承取得、營業人首次移轉等。

第 6-1 條(房地停徵)

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銷售房屋、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實務重點

這是最關鍵的條文。105 年 1 月 1 日後,不動產交易改適用房地合一稅,奢侈稅僅針對非不動產的高價奢侈品繼續課徵。

第 7 條(稅率)

稅率為 10%。(房地部分歷史稅率:持有 1 年內 15%、1~2 年 10%,已停徵。)

第 8 條(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指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不含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

第 16 條(申報繳納)

  • 房地:訂約次日起 30 日內(已停徵)
  • 產製特種貨物:次月 15 日前
  • 進口:由海關代徵

第 22 條(罰則)

短漏報或未申報,除補稅外按漏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同處 3 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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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 使用者常見問題
  • 「買 400 萬的車要繳奢侈稅嗎?」→ 銷售價格 ≥ 300 萬元的小客車需繳 10% 奢侈稅
  • 「賣房子要繳奢侈稅嗎?」→ 105 年起已停徵,改適用房地合一稅
  • 「買勞力士要繳奢侈稅嗎?」→ 手錶不在課稅範圍內(非列舉之特種貨物)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