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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法規知識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全 63 條,規範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升居住品質。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重點整理

1. 核心定義(第 3 條)

名詞 定義
公寓大廈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區分所有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各有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 具使用上獨立性,為區分所有標的
共用部分 專有部分以外,供共同使用
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人使用
約定共用 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

2. 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職責(第 36 條)

  • 委任、僱傭及監督管理服務人
  • 提出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公告
  • 共用部分之點收、保管
  • 申報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 保管規約、會議紀錄、圖說、會計帳簿等文件

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 25-32 條)

  • 為公寓大廈最高決議機關
  •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出席,出席人數 3/4 以上同意(重大事項)
  • 一般事項: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實務重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門檻是實務上最大難題。大型社區常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可善用「書面委託」及「假決議→真決議」二階段表決程序(第 32 條)來突破門檻。

4. 公共基金(第 18 條)

  • 起造人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提列公共基金
  •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
  • 由管委會負責管理,得經決議交付信託
  • 管委會應定期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 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帳冊

5. 管理服務人(第 43-45 條)

  •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委會委任
  • 需依法領得登記證或認可證始得擔任
  • 分為:管理服務人員(個人)及管理維護公司(法人)
  • 詳見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實務重點

公共基金專戶管理是管委會最常出問題的環節。曾有多起管委會主委或財委挪用公共基金案例,建議採雙印鑑制度並定期公告收支。

6. 住戶義務重點

  • 不得任意變更主要構造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 住戶裝修須經管委會同意
  • 不得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
  • 積欠管理費逾 2 期者,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7. 罰則

  • 住戶違規使用、妨害安寧等:處 4 萬~20 萬元 罰鍰
  • 管委會違反保管義務等:處 1 千~1 萬元 罰鍰
實務重點

住戶積欠管理費逾 2 期,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強制給付。實務上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催繳,再提起支付命令(費用低、速度快),比一般訴訟程序更有效率。


實務案例

案例:管委會主委挪用公共基金

情境:「翠堤花園」社區主委王建國在任 2 年期間,陸續自公共基金專戶提領共 180 萬元,用於個人投資。住戶在年度會計報告中發現帳目不符,要求查帳。 處理:依第 18 條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定期公告收支。管委會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解除王建國職務,並依刑法侵占罪提告。 結果:王建國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並須返還挪用款項;社區改採雙印鑑及三級審核制度。

案例:頂樓住戶擅自加蓋遭管委會制止

情境:「明湖社區」12 樓住戶林小芬未經管委會同意,擅自在頂樓平台搭建鐵皮屋作為儲藏室,面積約 15 坪。其他住戶發現後向管委會投訴。 處理:頂樓平台屬共用部分,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約定專用。依第 8 條及第 49 條,管委會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結果:主管機關裁處林小芬 4 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恢復原狀;林小芬未履行,續處 8 萬元罰鍰並移送強制拆除。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