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開立發票時點
| 序號 | 情境 | 開立發票時點 |
|---|---|---|
| 1 | 4/1 銷售,6/1 收款 | 4/1 開立發票 |
| 2 | 5/1 預收款項,6/1 出貨 | 5/1 開立發票 |
| 3 | 5/1 收到遠期支票(到期日 6/1),7/1 出貨 | 7/1 開立發票 |
| 4 | 出售商品禮券 | 出售時開立發票 |
| 5 | 出售現金禮券 | 兌換時開立發票 |
| 6 | 出售土地 | 發票可開也可不開 |
| 7 | 出版社 | 交件時開立發票 |
| 8 | 提供勞務者 | 收款時開立發票 |
| 9 | 分期付款銷貨 | 按分期價開立發票 |
其他發票規定
-
每筆銷售金額(含稅)未滿 50 元可按日彙總開立發票
- 買受人要求 或 使用收銀機、電子、雲端發票不在此限
-
開立電子發票上傳時限: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於 48 小時內上傳至平台
- 買受人為營業人:應於 7 天內上傳供營業人下載
-
空白發票應截角作廢保存
收到賠償款是否開發票
| 情境 | 是否開立發票 |
|---|---|
| 題目無強調買方賣方收取 | 免開立發票 |
| 買方收取 | 免開立發票 |
| 賣方收取 | 要開立發票 |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罰則表
| 未逾 30 天 | 已逾 30 天 | |
|---|---|---|
| 有應納稅額 | 每逾 2 天加徵 1% 滯報金 (1,200~12,000) | 加徵稅額 30% 怠報金 (3,000~30,000) |
| 無應納稅額 | 1,200 | 3,000 |
範例計算
7-8 月銷項稅額 100 萬,進項稅額 40 萬,上期留底稅額 20 萬
- 9/21 申報,處多少罰鍰? → 8,000 元
- 10/20 申報,處多少罰鍰? →
120,000,30,000 元 - 如上期留底稅額改為 80 萬,9/21 申報,處多少罰鍰? → 無應納,1,200 元
罰則彙總
| 序號 | 違規情形 | 罰鍰金額 |
|---|---|---|
| 1 | 沒有辦理營登 | 3,000~30,000 |
| 2 | 未依規定變更 | 1,500~15,000 |
| 3 | 有發票不用,借他人用,拒收繳款書 | 3,000~30,000 |
| 4 | 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或記載不實者 | 1%,1,500~15,000 |
| 4 | 買受人資料寫錯(名稱、地址、統編)者 | 2%,3,000~30,000 |
大原則
- 營業稅罰則 5 倍以下
- 1 年查獲 3 次停業,最長 6 個月
5 倍以下罰則適用情形
A. 無營業登記 B. 停業 or 歇業繼續做 C. 逾 30 天未申報繳納 D. 短漏報銷售額 E. 虛報進項稅額 → 符合 3 要件免罰:
- 有進貨事實
- 發票你給我
- 你也被處罰 F. 其他漏稅事實(漏開發票)
停業規定
- 1 年(查獲日起算)查獲 3 次停業
- 範例:110/04/01 查獲 → 110/12/01 查獲 → 111/03/01 查獲 → 停業
法定申報截止前查獲漏開發票
5 倍以下,上限 100 萬
| 情境 | 結果 |
|---|---|
| 03/18 漏開發票,05/10 被查獲 | 行為罰,5 倍以下(上限 100 萬) |
| 03/18 漏開發票,06/10 被查獲 | 漏稅罰,5 倍以下 |
申報 → 核定 (6 項)
- 逾 30 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 未設立、未記載、遺失帳簿等
- 未辦營登開始營業,或是已停業仍營業
- 短報漏報者
- 短開漏開者
- 有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年底調整說明
比例法 - 銷售貨物 or 勞務
| 計算方式 | 比較 | 年度計算 |
|---|---|---|
| 可扣抵進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1-不可扣抵比例) | <=> | 年度進項稅額 × (1-不可扣抵比例) |
直接法 - 銷售貨物 or 勞務
| 計算方式 | 比較 | 年度計算 |
|---|---|---|
| 可扣抵進項稅額 = 應稅銷售進項 + 共用銷售進項 × (1-不可扣抵比例) | <=> | 年度應稅銷售進項 + 年度共用銷售進項稅額 × (1-不可扣抵比例) |
比例法 - 購買國外勞務
| 計算方式 | 比較 | 年度計算 |
|---|---|---|
| 應納稅額 = 各期相加:購買國外勞務 × 不可扣抵比例 × 5% | <=> | 購買國外勞務 × (全年)不可扣抵比例 × 5% |
直接法 - 購買國外勞務
| 計算方式 | 比較 | 年度計算 |
|---|---|---|
| 應納稅額 = 各期相加:用於免稅銷售國外勞務 × 5% + 共用銷售國外勞務 × 不可扣抵比例 × 5% | <=> | 年度應稅銷售進項 + 年度共用銷售進項稅額 × (1-不可扣抵比例) |
總結
- 銷售貨物 or 勞務 → 可扣抵進項稅額相加
- 購買國外勞務 → 應納稅額相加
實務重點與案例
開立發票的原則是「先收款先開」,但遠期支票例外。收到遠期支票時,因為還沒兌現(不算真正收款),要等到「交貨日」才開立發票。實務上常見錯誤:收到客戶的遠期支票就立刻開發票,導致提前申報銷售額。另一個常見陷阱是「商品禮券 vs 現金禮券」:商品禮券在出售時就要開發票(因為等同銷售),現金禮券則等到兌換時才開。
未逾 30 天:每逾 2 天加徵 1% 滯報金(上限 12,000 元,下限 1,200 元)。已逾 30 天:加徵稅額 30% 怠報金(上限 30,000 元,下限 3,000 元)。計算時要特別注意:若有上期留抵稅額可完全抵掉應納稅額(即無應納稅額),罰鍰大幅降低(未逾 30 天僅 1,200 元、已逾 30 天僅 3,000 元)。
法定申報截止日「前」被查獲漏開發票 → 行為罰(5 倍以下,上限 100 萬)。法定申報截止日「後」被查獲 → 漏稅罰(5 倍以下,無上限 100 萬的保護)。例如 3 月漏開發票,若在 5/15 申報截止前被查獲是行為罰;5/15 之後才被查獲就是漏稅罰,處罰更重。
D 公司出租設備給 E 公司使用,E 公司不慎損壞設備,賠償 D 公司修繕費 30 萬元。因為賠償款是由「賣方(出租方)收取」,屬於銷售額範圍,D 公司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若 D 公司(買方)因設備瑕疵向 E 公司求償並收取賠償金,則免開發票。關鍵判斷:看是「賣方收取」還是「買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