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保障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之救濟權利而制定。訴願為行政訴訟前之先行程序(訴願前置),人民須先經訴願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主管機關為各級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全文共 101 條。
重點條文
第 1 條(訴願標的)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實務重點
- 訴願對象限於「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行政指導不可訴願
- 訴願可主張處分「違法」也可主張「不當」(範圍比行政訴訟廣)
- 行政訴訟僅能審查「違法」
第 2 條(怠為處分之訴願)
人民因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亦得提起訴願。法令未規定期間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 個月。
第 4 條(訴願管轄)
| 原處分機關 | 訴願機關 |
|---|---|
| 鄉鎮市公所 | 縣市政府 |
|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 縣市政府 |
| 縣市政府 | 中央各部會 |
| 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 | 直轄市政府 |
| 直轄市政府 | 中央各部會 |
| 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 | 各部會 |
| 中央各部會 | 各主管院 |
第 14 條(訴願期間)
30 日期間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 採到達主義:以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
- 在途期間依法扣除
- 逾期提起者,為不合法
實務重點
- 稅務案件須先經「復查」程序(稅捐稽徵法§35,30 日內申請),對復查決定不服才提訴願
- 復查期間 30 日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與訴願期間之「送達次日」起算不同
- 訴願書可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提出(§58)
第 56-58 條(訴願書應記載事項)
訴願書應載明:
- 訴願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 原行政處分機關
- 訴願請求事項
-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 受理訴願之機關
- 證據
第 77-81 條(訴願決定類型)
| 決定類型 | 說明 |
|---|---|
| 不受理 | 程序不合法且無法補正(如逾期、非行政處分) |
| 駁回 | 程序合法但無理由 |
| 撤銷原處分 | 有理由,全部或一部撤銷 |
| 變更原處分 | 直接變更為適法處分 |
| 發回原處分機關 | 另為適法處分 |
第 90 條(後續救濟)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救濟流程
行政處分 → 復查(稅務案件)/訴願 → 行政訴訟(地方行政法院)
→ 上訴(高等行政法院)→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常見 FAQ
訴願期間可以不繳罰鍰嗎?
原則上提起訴願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93)。但訴願人得申請停止執行,訴願機關認為有正當理由者得命暫停。稅捐案件則可依稅捐稽徵法提供擔保暫緩執行。
訴願需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訴願可以自行書寫訴願書提出,但涉及複雜法律爭議建議諮詢律師或稅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