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最新租稅優惠法令介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1.09.16
課程大綱
- 生技醫藥產業發產條例修法重點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法重點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
-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 現行租稅優惠措施常見問題Q&A
- 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3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一、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法重點
沿革
| 日期 | 事項 |
|---|---|
| 94.07.04 | 訂定公布施行(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
| 106.01.18 | 修正、施行期間於110.12.31屆滿 |
| 110.12.31 | 修正、名稱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延長施行期間至120.12.31 |
修正重點比較表
| 項目 | 修正後(新增) | 修正前 |
|---|---|---|
| 名稱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
| 適用範圍 | 用於人類與動植物用之新藥、高風險醫療器材 | 同左 |
| 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 | - | |
| 新劑型製藥 | - | |
| 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 | - | |
| 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 | 新興生技醫藥產品 | |
| 業務類型 | 1. 研發製造與受託開發製造 | 1. 研發製造 |
| 2. 研發抵減率25%(限研發製造公司) | 2. 研發抵減率35% | |
| 3. 新增設備抵減 | 3. |
|
| 4. 新增抵減上限:應納稅額50% | ||
| 投資主體 | 新增個人股東對未上市、櫃公司投資抵減 | 法人股東、創投事業投資抵減 |
| 攬才留才獎勵 | 1. 新增緩課股票擇低課稅 | 緩課股票 |
| 2. 對於公立學研機構人才,放寬公務人員服務法的限制 | ||
| 社會責任 | 最近3年違反勞安、環安、食安者,追回租稅優惠 | - |
相關子法
| 類型 | 法規名稱 | 發布日期 |
|---|---|---|
| 母法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110.12.30 |
| 子法 |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 | 111.08.04 |
| 子法 |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1.08.24 |
| 子法 |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1.08.30 |
| 子法 |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 111.08.30 |
二、AI、5G及資通安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重點
緣起
- 產業創新條例§10-1於111.2.18修正
- 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
- 延長施行期間至113.12.31
- 名稱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概要
適用對象: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服務支出
| 項目 | 適用期間 |
|---|---|
| 智慧機械 | 108.1.1 ~ 113.12.31 |
| 行動通訊(5G)系統 | 108.1.1 ~ 113.12.31 |
|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 111.1.1 ~ 113.12.31 |
投資門檻與限額:
- 投資門檻:100萬元以上
- 可抵減支出限額:10億元以下
抵減方式(2擇1):
| 方式 | 抵減率 | 抵減期限 |
|---|---|---|
| 方式一 | 投資支出金額 5% | 限當年度抵減 |
| 方式二 | 投資支出金額 3% | 限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 |
抵減上限: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0%
- 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抵減總額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50%
修正重點比較表
| 修正後 | 修正前 |
|---|---|
| 1.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4) | 1. 智慧機械及行動通訊系統(§2、3) |
| 2. 自111年度起,當年度認定改以交貨或服務提供完成年度,增訂過渡性規範(§7) | 2. 當年度以發票所屬年度認定(§6) |
| 3. 會計年度變更案件不受同一課稅年度申請1次之限制(§11) | 3. 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 |
| 4. 限於實際支出金額,付款證明為必要之證明文件;規範自行或委託製造需檢附之證明文件(§6、§11) | 4. 施行期間自108.1.1至110.12.31(§18) |
| 5. 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投抵(§14) | |
| 6. 施行期間延長至113.12.31(§6、§19) |
三、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
緣起
- 原僅於第26條規範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之營所稅優惠措施
- 第26條之1規範個人如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運動員享有綜所稅優惠
- 為健全運動產業發產核心之職業運動產業發展,110.12.22總統公布增訂第26條之2
- 規範營利事業如透過體育署專戶捐贈予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賽事,享有列支費用較高成數之優惠
概要
營利事業 → 透過 → 教育部體育署專戶 → 捐贈 → 受贈對象
| 受贈對象 | 上限 | 可列支捐贈費用 |
|---|---|---|
| 認可之職業/業餘運動業(經教育部認可) | 1000萬 | 非關係人 150%、關係人 100% |
| 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業餘運動業(經教育部專案核准) | 無上限 | 150%(無關係人限制) |
| 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經教育部公告) | 無上限 | 150%(無關係人限制) |
重要事項:
- 教育部於當年度12月15日前開立捐贈收據給捐贈者(營利事業)
- 捐贈者於次年辦理當期營所稅結算申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及相關文件
子法: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111.5.12訂定)
捐贈者:營利事業(§2)
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關係人定義
指營利事業與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
- 營業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2等以內親屬關係
受贈者(申請資格)
- 經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3)
- 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4)
- 經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5)
流程(111年受理時程)
受贈端:
| 階段 | 時程 |
|---|---|
| 申請成為受贈對象 | 5月27日 ~ 7月1日 |
| 教育部審理 | 7月4日 ~ 7月29日 |
| 公告決定結果 | 7月4日 ~ 7月29日 |
捐贈端:
| 階段 | 時程 |
|---|---|
| 申請捐贈 | 8月1日 ~ 9月9日 |
| 教育部審理結果 | 9月12日 ~ 9月30日 |
| 繳交捐贈金額 | - |
| 教育部開立捐贈收據 | 12月15日以前 |
申報適用租稅優惠(§12)
營利事業透過本專戶對受贈對象捐贈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捐贈收據及相關文件,由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減除方式(§12)
| 受贈對象 | 金額上限 | 可列支捐贈成數 |
|---|---|---|
| 認可之職業/業餘運動業 | 1000萬元(註) | 關係人:100%、非關係人:150% |
| 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業餘運動業 | 無上限 | 150% |
| 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 無上限 | 150% |
注意事項:
- 超過1000萬元額度部分,不得適用本條例第26條、所得稅法第36條及其他法律有關捐贈費用列報之規定
- 得減除之金額,以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
- 所得額為負數者,不得適用加成減除
- 同一筆捐贈費用得選擇依本條例第26條或第26條之2規定減除,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不得重複享有租稅優惠)
對專戶的規定
- 收入來源(§14)
- 支出用途(§15)
- 設管理會(§16~§18)
- 運用情形公告於教育部體育署網站(§20)
施行期限(§22)
| 受贈對象 | 施行期限 | 期間 |
|---|---|---|
| 經認可之職業運動業 | 110.12.24 ~ 120.12.23 | 10年 |
| 經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運動業 | 110.12.24 ~ 120.12.23 | 10年 |
| 經認可之業餘運動業 | 110.12.24 ~ 115.12.23 | 5年 |
| 經專案核准之重點業餘運動業 | 110.12.24 ~ 115.12.23 | 5年 |
| 經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 110.12.24 ~ 115.12.23 | 5年 |
四、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租稅優惠(111.5.27)
| 項目 | 內容 |
|---|---|
| 目的(§1) | 1. 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 2. 增加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優惠及福利 3. 減少召集期間對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營運之衝擊 |
| 主管機關(§2) | 國防部 |
| 方式(§7) | 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
| 租稅優惠(§8) | 1.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2. 但該薪資金額以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 3. 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範圍、所得額範圍與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之 |
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紓困特別條例租稅優惠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 109.2.25制定公布
- 109.4.21修正
- 110.5.31修正
- 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加倍減除(§4)
-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第3條第3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 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4 I)
- 前項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規定(§4 II)
主要修正內容
| 日期 | 條文 | 內容 |
|---|---|---|
| 109.2.25 | §4 | 提供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給付金額之**200%**申報減除之優惠 |
| 109.4.21 | §9-1 | 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得免納所得稅 |
紓困條例§4 重點說明
| 項目 | 內容 |
|---|---|
| 立法目的 | 為因應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 |
| 適用主體 |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除營利事業,尚包括其他事業單位如:事務所、醫療院所等) |
| 優惠內容 | 給付員工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
| 請假期間 | 1. 第3條第3項規定請假期間 2.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 |
薪資定義:薪津、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
請假期間類型
紓困特別條例§3Ⅲ規定請假期間
-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
防疫照顧假:
- 延後開學、停課期間
- 托嬰中心停止收托期間
- 社區式長照機構暫停服務期間
-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 12歲至未滿18歲學生接種BNT疫苗措施
疫苗接種假:
- 自110.5.5起實施疫苗接種假
- 勞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
- 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
適用要件與請假日數
| 適用要件 | 請假日數 |
|---|---|
| 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檢疫或為照顧符合前開受隔離、檢疫之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 | 員工隔離、檢疫期間或依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扣除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37條規定之例假日、休息日、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後,員工請防疫隔離假等假別之日數 |
| 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事由係不可歸責於雇主,且雇主仍給付員工該請假期間之薪資 | 例假日及休假日非屬請防疫隔離假或依指示而請假之日數,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付員工該例假日及休假日之薪資,不適用本辦法 |
計算範例
案例:甲君為月制型勞工(月薪總額60,000元),於110.4.1~110.4.14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
甲君請防疫隔離假之日數:
- 隔離期間遇例假日及休假日(4/2~4/5、4/10、4/11)共6天
- 甲君請防疫隔離假之數為8日
- 甲君1日薪資:60,000元/30天 = 2,000元
| 給付方式 | 給付薪資金額 |
|---|---|
| 給付甲君8日全薪之防疫隔離假 | 甲君1日薪資2,000元 × 8日 = 16,000元 |
| 給付甲君8日半薪之防疫隔離假 | 甲君半日薪資1,000元 × 8日 = 8,000元 |
| 給付甲君3天全薪之防疫隔離假 | 甲君1日薪資2,000元 × 3日 = 6,000元 |
申報方式
| 申報類型 | 減除方式 |
|---|---|
| 屬應辦理營所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者 | 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
| 屬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 | 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200%,於核實計算申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中減除 |
計算規定
- 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且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本辦法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第10類或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倍減除
證明文件
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下列文件:
| 請假類型 | 應檢附文件 |
|---|---|
| ①員工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 • 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
| ②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 • 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 受照顧者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之受隔離或檢疫證明文件 |
| ③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 | • 員工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 符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證明文件 • 疫苗接種假:疫苗接種證明 |
常見疑義說明
Q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如外商在臺分公司),可否適用紓困特別條例§4?
財政部109.6.29台財稅字第10900561510號函略以,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核屬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適用主體,其依規定設置帳簿核實計算所得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決算申報者,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相關規定,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適用旨揭租稅優惠。
Q2:紓困特別條例§4及§9是否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財政部109.8.20台財稅字第10904578040號函略以,該2項租稅措施係為鼓勵企業提供有薪之防疫隔離假以維持員工生計,及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產業及個人而提供之紓困措施,為落實政策目的,不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加計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Q3:員工確診,可否適用紓困特別條例§4?
依勞動部解釋,員工確診者,可請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依員工所請的假給薪;確診員工雖會取得隔離通知書,惟其仍不符合請防疫隔離假之條件,不適用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
六、產創§23-3 未分配盈餘投資列為ARE減項
概要
| 項目 | 內容 |
|---|---|
| 立法目的 |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 |
| 施行期間 | 自辦理107年度ARE加徵營所稅申報起 |
| 適用範圍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
| 時限 | 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 |
| 優惠內容 | 實質投資符合規定且達一定金額者,該投資金額得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依辦法§3規定,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
投資達一定金額之定義(第3條第1項)
109年度ARE 為例:
- 109年度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投資:指110年、111年、112年
- 投資範圍: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3年內投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完成投資(投資日)
- 實際支出(已付款)
效果:實際支出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
A投資項目 + B投資項目 + C投資項目 + ... (支出金額合計)- 政府補助款 = 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
支出包含分期興建支付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購置價款
案例說明
案例一:投資項目(機器)在109年至111年度間取得,惟部分款項未在該期間支付
問題:減除金額如何認定?
說明:
- 實質投資項目未在3年實際支付之款項,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公司或有限合夥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減除之金額,係以盈餘年度(108年)之次年起3年內(109至111年)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認定
108年度ARE → 109年度 → 110年度 → 111年度 → 112年度
2000萬元 ←── 1.投資完成 2.實際支出 ──→ ✗
案例二:長期興建之建築物如何申報?
案例:
- 興建工案期程長達5年,分3期完工
- 第1期於110年完成(分期驗收);付款1000萬元
- 第2期於111年完成(分期驗收);付款2000萬元
- 第3期於113年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付款3000萬元
108年度ARE → 109年度 → 110年度 → 111年度 → 112年度 → 113年度
4000萬元 驗收、付款 驗收、付款 取得使遷、
1000萬元 2000萬元 付款3000萬元
結果:
- 110年、111年付款共3000萬元 → 可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中減除
- 113年完成投資並支付價款3000萬元 → 可由110或111或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
案例三:購置F機器設備,分期付款
案例:A公司購置F機器設備,總價款為300萬元,分2期付款(訂金100萬元及餘款200萬元)
因投資日(交貨日)及支付日不同,其得依列為109年度ARE之金額,將有所差異:
| 例 | 投資日(交貨日) | 投資金額-訂金100萬支付日 | 投資金額-餘款200萬支付日 | 得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 說明 |
|---|---|---|---|---|---|
| 例1 | 109年12月15日 | 109年11月15日 | 110年1月15日 | 0元 | 投資日不符合109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110至112年)之規定,不論投資金額何時支付皆不得減除 |
| 例2 | 111年4月15日 | 109年11月15日 | 111年4月15日 | 200萬元 | 投資日符合109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該期間(110至112年)之投資金額200萬元得減除 |
| 例3 | 112年4月15日 | 110年1月15日 | 112年4月15日 | 300萬元 | 投資日符合109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該期間(110至112年)之投資金額300萬元得減除 |
附錄:相關法規索引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0.12.30)
- 生技醫藥公司審定辦法(111.08.04)
-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111.08.24)
-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111.08.30)
-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111.08.30)
產業創新條例相關
- 產業創新條例§10-1(111.2.18修正)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 產業創新條例§23-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110.12.22)
-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111.5.12)
其他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111.5.27)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109.2.25制定、109.4.21修正、110.5.31修正)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