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 Hour Jungle 的話
「我明明是領錢做事,為什麼有時候叫薪資、有時候叫執行業務所得?」
這兩種所得的差別不只是名稱不同,報稅方式、扣繳規定、能不能扣成本都不一樣!
這篇用最簡單的方式告訴你怎麼分辨。
一張表看懂差異
| 比較項目 | 執行業務所得 | 薪資所得 |
|---|---|---|
| 白話解釋 | 自己當老闆接案 | 幫別人打工 |
| 契約類型 | 委任或承攬 | 僱傭 |
| 聽誰的? | 自己決定怎麼做 | 老闆說了算 |
| 能不能兼差? | 可以,想接誰的案都行 | 通常有競業禁止 |
| 怎麼領錢? | 做完才有,按件計酬 | 固定時間領固定薪水 |
| 需要證照嗎? | 通常需要專業資格 | 不一定 |
| 自負盈虧? | 是,賺賠自己扛 | 不是,公司承擔 |
| 可以扣成本嗎? | 可以 | 不行(只有薪資扣除額) |
怎麼判斷我是哪一種?
用這個流程想一遍:
1. 你有專業證照或特殊技能嗎?
→ 有 → 可能是執行業務所得
2. 你自己承擔賺賠風險嗎?
→ 是 → 傾向執行業務所得
→ 不是 → 傾向薪資所得
3. 老闆可以管你怎麼做嗎?有規定你不能接其他案子嗎?
→ 不能管、沒限制 → 傾向執行業務所得
→ 可以管、有限制 → 傾向薪資所得
4. 錢怎麼給的?
→ 做完一件給一筆 → 傾向執行業務所得
→ 每個月固定發 → 傾向薪資所得
哪些職業是「執行業務者」?
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規定:
需要證照的專業人士
| 領域 | 職業 |
|---|---|
| 法律財會 | 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公證人、地政士 |
| 醫療 | 醫師、藥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 |
| 工程建築 | 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 |
| 智財 | 專利師、商標代理人 |
創作技藝類
| 領域 | 職業 |
|---|---|
| 文創 | 作家、編劇、節目製作人、表演人 |
| 藝術 | 書畫家、版畫家、美術工藝家 |
| 技術 | 工匠、程式設計師 |
| 其他 | 經紀人、命理師、仲裁人 |
執行業務所得怎麼算?
執行業務所得 = 業務收入 - 業務上的費用或成本
這是執行業務所得的優勢
你可以扣掉「為了賺這筆錢花的成本」,例如:
- 辦公室租金
- 設備購置
- 交通費
- 材料費
薪資所得只能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能自己列成本。
執行業務者的節稅小技巧:勞退自提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執行業務者自願提繳的退休金:
- 額度:每月收入的 6% 以內
- 效果:這筆錢不算當年度收入,直接省稅
舉例:
- 月收入 10 萬元
- 自提 6%(6,000 元)到勞退專戶
- 報稅時只算 94,000 元的收入
法規依據
| 法規 | 條文 | 內容 |
|---|---|---|
| 所得稅法 | 第 11 條 | 誰是執行業務者 |
| 所得稅法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 | 執行業務所得定義 |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第 6 條 | 營業稅相關規定 |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 14 條第 4 項 | 自提節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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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
案例:物理治療師阿傑的兩種合作模式
情境:阿傑有物理治療師證照。診所 A 請他簽僱傭合約,月薪 6 萬;診所 B 請他簽委任合約,按患者人次計酬,平均月收也約 6 萬。 問題:兩邊的稅怎麼算?哪個比較省稅? 分析(僅比較「薪資 vs 執業」所得類別本身,未含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其他扣項):
- 診所 A(薪資所得):年收 72 萬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21.8 萬(114 年度)
- 扣除後所得 = 72 萬 - 21.8 萬 = 50.2 萬
- 不能列其他費用
- 診所 B(執行業務所得):年收 72 萬
- 物理治療師費用率 = 20%(依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扣除後所得 = 72 萬 × (1 - 20%) = 57.6 萬
- 或用列舉:假設交通 + 器材 + 進修費 = 25 萬 → 扣除後所得 = 47 萬 計算比較(假設無其他扣除,僅比較邊際稅負;114 年度級距 0~59 萬為 5%):
- 薪資所得 50.2 萬 → 適用 5% 稅率 → 約 25,100 元
- 執業所得(費用率)57.6 萬 → 適用 5% 稅率 → 約 28,800 元
- 執業所得(列舉)47 萬 → 適用 5% 稅率 → 約 23,500 元 結論:實務上還要再扣免稅額 9.7 萬、標準扣除額 13.1 萬等,最後的課稅所得淨額都會落在 0~59 萬的 5% 級距內。在這個區間,誰的「可扣除項目」多,誰的稅就少。如果實際費用高(超過收入 20%),用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比薪資划算;費用低,薪資所得的 21.8 萬固定扣除反而更有利。阿傑應該先算清楚實際費用再決定合約形式。
案例:工程師小林的接案身份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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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專業技能?→ 有,軟體開發
- 自負盈虧?→ 是,專案做不完自己加班,B 公司不付加班費
- B 公司能管他怎麼做?→ 不能,只看成果交付
- 怎麼領錢?→ 做完一案結一筆,非按月固定 計算差異:B 公司年收 90 萬
- 若認定薪資:90 萬全數計入薪資所得(薪資扣除額已用在 A 公司)
- 若認定執業所得:90 萬 × (1 - 費用率) 或列舉扣除成本(電腦折舊、雲端費用等)
- 註:電腦程式設計師未列入當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公告項目,歸「其他未列舉之執行業務者」約 30%,實務上以核實認列為主
- 假設可核實費用率 30%:執業所得 = 90 萬 × 70% = 63 萬
- 省下 27 萬的課稅空間 × 邊際稅率 12%(合併 A 公司薪資後級距已超過 59 萬)≈ 省 32,400 元 結論:小林的情況四個條件都偏向「執行業務所得」。關鍵是合約要寫清楚是「委任/承攬」而非「僱傭」,且實際運作要符合(自主決定工作方式、自備工具、不受出勤管理)。
Hour Jungle 的提醒
有時候同一個人,同一份工作,因為合約寫法不同,就可能被認定成不同所得類別。
例如:
- 簽「僱傭合約」按月領錢 → 薪資所得
- 簽「委任合約」按案計酬 → 執行業務所得
不確定自己是哪一種?帶著合約來問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