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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執行業務所得 vs 薪資所得:一次搞懂
法規知識庫執行業務所得 vs 薪資所得:一次搞懂
稅務實務

執行業務所得 vs 薪資所得:一次搞懂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 Hour Jungle 的話

「我明明是領錢做事,為什麼有時候叫薪資、有時候叫執行業務所得?」

這兩種所得的差別不只是名稱不同,報稅方式、扣繳規定、能不能扣成本都不一樣!

這篇用最簡單的方式告訴你怎麼分辨。


一張表看懂差異

比較項目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白話解釋 自己當老闆接案 幫別人打工
契約類型 委任或承攬 僱傭
聽誰的? 自己決定怎麼做 老闆說了算
能不能兼差? 可以,想接誰的案都行 通常有競業禁止
怎麼領錢? 做完才有,按件計酬 固定時間領固定薪水
需要證照嗎? 通常需要專業資格 不一定
自負盈虧? 是,賺賠自己扛 不是,公司承擔
可以扣成本嗎? 可以 不行(只有薪資扣除額)

怎麼判斷我是哪一種?

用這個流程想一遍:

1. 你有專業證照或特殊技能嗎?
   → 有 → 可能是執行業務所得

2. 你自己承擔賺賠風險嗎?
   → 是 → 傾向執行業務所得
   → 不是 → 傾向薪資所得

3. 老闆可以管你怎麼做嗎?有規定你不能接其他案子嗎?
   → 不能管、沒限制 → 傾向執行業務所得
   → 可以管、有限制 → 傾向薪資所得

4. 錢怎麼給的?
   → 做完一件給一筆 → 傾向執行業務所得
   → 每個月固定發 → 傾向薪資所得

哪些職業是「執行業務者」?

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規定:

需要證照的專業人士

領域 職業
法律財會 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公證人、地政士
醫療 醫師、藥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
工程建築 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
智財 專利師、商標代理人

創作技藝類

領域 職業
文創 作家、編劇、節目製作人、表演人
藝術 書畫家、版畫家、美術工藝家
技術 工匠、程式設計師
其他 經紀人、命理師、仲裁人

執行業務所得怎麼算?

執行業務所得 = 業務收入 - 業務上的費用或成本
這是執行業務所得的優勢

你可以扣掉「為了賺這筆錢花的成本」,例如:

  • 辦公室租金
  • 設備購置
  • 交通費
  • 材料費

薪資所得只能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能自己列成本。


執行業務者的節稅小技巧:勞退自提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執行業務者自願提繳的退休金:

  • 額度:每月收入的 6% 以內
  • 效果:這筆錢不算當年度收入,直接省稅

舉例:

  • 月收入 10 萬元
  • 自提 6%(6,000 元)到勞退專戶
  • 報稅時只算 94,000 元的收入

法規依據

法規 條文 內容
所得稅法 第 11 條 誰是執行業務者
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 執行業務所得定義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營業稅相關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4 條第 4 項 自提節稅規定

相關連結


實務案例

案例:物理治療師阿傑的兩種合作模式

情境:阿傑有物理治療師證照。診所 A 請他簽僱傭合約,月薪 6 萬;診所 B 請他簽委任合約,按患者人次計酬,平均月收也約 6 萬。 問題:兩邊的稅怎麼算?哪個比較省稅? 分析(僅比較「薪資 vs 執業」所得類別本身,未含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其他扣項):

  • 診所 A(薪資所得):年收 72 萬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21.8 萬(114 年度)
    • 扣除後所得 = 72 萬 - 21.8 萬 = 50.2 萬
    • 不能列其他費用
  • 診所 B(執行業務所得):年收 72 萬
    • 物理治療師費用率 = 20%(依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扣除後所得 = 72 萬 × (1 - 20%) = 57.6 萬
    • 或用列舉:假設交通 + 器材 + 進修費 = 25 萬 → 扣除後所得 = 47 萬 計算比較(假設無其他扣除,僅比較邊際稅負;114 年度級距 0~59 萬為 5%):
  • 薪資所得 50.2 萬 → 適用 5% 稅率 → 約 25,100 元
  • 執業所得(費用率)57.6 萬 → 適用 5% 稅率 → 約 28,800 元
  • 執業所得(列舉)47 萬 → 適用 5% 稅率 → 約 23,500 元 結論:實務上還要再扣免稅額 9.7 萬、標準扣除額 13.1 萬等,最後的課稅所得淨額都會落在 0~59 萬的 5% 級距內。在這個區間,誰的「可扣除項目」多,誰的稅就少。如果實際費用高(超過收入 20%),用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比薪資划算;費用低,薪資所得的 21.8 萬固定扣除反而更有利。阿傑應該先算清楚實際費用再決定合約形式。
案例:工程師小林的接案身份爭議

情境:小林是軟體工程師,白天在 A 公司上班(月薪 8 萬),晚上和週末接 B 公司的案子(合約寫「委任」,按專案收費 30 萬/案,一年接 3 案)。國稅局來函質疑 B 公司的報酬究竟是薪資還是執業所得。 問題:怎麼判斷小林在 B 公司的收入是哪種所得? 分析(用四個判斷標準):

  • 有專業技能?→ 有,軟體開發
  • 自負盈虧?→ 是,專案做不完自己加班,B 公司不付加班費
  • B 公司能管他怎麼做?→ 不能,只看成果交付
  • 怎麼領錢?→ 做完一案結一筆,非按月固定 計算差異:B 公司年收 90 萬
  • 若認定薪資:90 萬全數計入薪資所得(薪資扣除額已用在 A 公司)
  • 若認定執業所得:90 萬 × (1 - 費用率) 或列舉扣除成本(電腦折舊、雲端費用等)
    • 註:電腦程式設計師未列入當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公告項目,歸「其他未列舉之執行業務者」約 30%,實務上以核實認列為主
    • 假設可核實費用率 30%:執業所得 = 90 萬 × 70% = 63 萬
    • 省下 27 萬的課稅空間 × 邊際稅率 12%(合併 A 公司薪資後級距已超過 59 萬)≈ 省 32,400 元 結論:小林的情況四個條件都偏向「執行業務所得」。關鍵是合約要寫清楚是「委任/承攬」而非「僱傭」,且實際運作要符合(自主決定工作方式、自備工具、不受出勤管理)。

Hour Jungle 的提醒

有時候同一個人,同一份工作,因為合約寫法不同,就可能被認定成不同所得類別。

例如:

  • 簽「僱傭合約」按月領錢 → 薪資所得
  • 簽「委任合約」按案計酬 → 執行業務所得

不確定自己是哪一種?帶著合約來問我們!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