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幫人家買東西而已,沒有在做生意!」——這是我們每個月都會聽到的話。
很多人以為「我只收服務費、不是賺價差」就可以走「代收轉付」免開發票、不課營業稅。錯。國稅局對「代收轉付」的認定非常嚴格,實務上 90% 聲稱「代購/代收轉付」的人其實都在做「銷售貨物」,一查稅就補一大筆。
這篇講清楚三者的差異、國稅局的認定標準、以及哪些做法會「踩到銷售貨物的線」。
一句話結論
| 類型 | 你在做什麼 | 稅務處理 | 憑證 |
|---|---|---|---|
| 買賣 | 先買進來、再賣出去(或接單再去買) | 銷售貨物,全額為銷售額 | 開立發票 |
| 代購 | 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並交付委託人 | 銷售貨物 +(或)服務 | 開代購發票(註明「代購」) |
| 代收轉付 | 純粹收錢轉付,無差額、無加價 | 不是銷售,免列入銷售額 | 原始憑證抬頭 = 委託人 |
90% 自稱「代收轉付」的人,被國稅局認定為「銷售貨物」。因為你沒符合代收轉付的 3 個嚴格條件。
一、三種型態的法規定義
依據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3 項(代購)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4 項(代收轉付)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銷售貨物/勞務定義)
- 財政部 75.7.3 台財稅第 7557458 號函(代收轉付認定)
1. 買賣
你自己把貨物買進來(或先接訂單再去買),然後賣給客人。重點是:貨物的所有權經過你。
稅務處理:
- 以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不是只算「價差」)
- 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 營業稅 5%(銷項 - 進項扣抵)
2. 代購
你「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給委託人。重點是:
- 買的時候掛你的名字(不是客人)
- 委託人在你代買之前就已經有明確的委託關係
- 你會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代購費)
稅務處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 第 3 項):
- 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收服務費的部分)
- 再按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 委託人與受託人(你)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 營業稅兩種發票都要算,但代購那張的進項可抵銷項,最後效果是只有佣金被課稅
兩張都要開:一張是你收到的原物(代購商品價格 + 註明「代購」),一張是你收到的佣金(服務費)。沒有書面契約 → 國稅局會認定為「買賣」而非代購。
3. 代收轉付
你純粹是「收錢 → 轉付」的中介角色,無差額、無加價。
稅務處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 第 3 項):
- 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 免列入銷售額(不計入營業稅)
- 但有嚴格的認定條件(見下節)
舊版本誤寫「§8 第 4 項」(飲食/旅宿/旅行社雜項代收特例),現行條文代收轉付為 §8 第 3 項。第 4 項另有規範。代購則在 §17 第 1 項(不在 §8)。
二、代收轉付的 3 個嚴格條件
國稅局認定「代收轉付」的條件非常嚴格,下列 3 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缺一就會被認定為「銷售貨物」。
條件 1:原始憑證抬頭 = 委託人
**你付錢給上游買到的原始憑證(發票/invoice/收據)**上面寫的「買受人」,必須是委託人,不能是你自己。
| 情境 | 代收轉付? |
|---|---|
| 你刷自己的信用卡買日本網站商品 → 收據寫你的名字 | ❌ 不是 |
| 客人預先給你錢,你用客人的名字(或空白)買 → 收據寫客人或空白 | ✅ 可能是(還要看其他條件) |
| 你用自己名義訂機票、飯店 → 收據寫你 | ❌ 不是 |
關鍵問題:「如果交易出問題,國外賣家會認你還是認客人?」
- 認你 → 你是買方,走買賣/代購
- 認客人 → 才有可能是代收轉付
條件 2:收取與轉付之間「無差額」
你從客人收到的錢 = 你付給上游的錢,完全相等,不能加價。
- 服務費可以分開另收(但要有明確的契約條款)
- 不能把服務費「隱藏在商品價格裡」
- 不能賺匯差、不能賺團購折扣差
| 情境 | 代收轉付? |
|---|---|
| 商品原價 $1,000,你收客人 $1,000 + 另收服務費 $100 | ✅ 可能是(服務費部分仍要開發票) |
| 商品原價 $1,000,你收客人 $1,200(沒分服務費) | ❌ 不是(有差額) |
| 商品原價 $1,000,匯率換台幣 30,你用匯率 31 跟客人收錢 | ❌ 不是(賺匯差) |
| 團購原價 $1,000,團購折扣變 $800,你仍收客人 $1,000 | ❌ 不是(賺折扣差) |
條件 3:商品責任與瑕疵保固由原賣家承擔
商品出問題時,客人要跟誰要錢?
| 責任歸屬 | 代收轉付? |
|---|---|
| 客人直接跟國外賣家退換貨、客訴 | ✅ 可能是(你只是轉付角色) |
| 客人跟你退貨、你負責處理 | ❌ 不是(責任在你 = 你是賣方) |
| 客人跟你客訴、你再去跟國外賣家處理 | ❌ 不是(你仍是買賣關係中的一方) |
實務上 99% 的「代購」都是「客人跟你客訴、你處理」——這就不是代收轉付,是買賣。
二之二、113.12.06 後的升級條件 + 完整 8 條件清單(適用平台 / B2C2C / 金流業)
75.7.3 函(民國 75 年)原本只設計給「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中介」(代訂機票、代繳水電)。對於 B2C2C 平台 / 金流業 場景,財政部後續用一系列函釋逐步補充,最重要的是:
- 113.12.06 台財稅 11300607350 號令(遊戲幣交易)→ 額外要求「實名驗證」+「履約保證」+「揭示換算比值」
- 107.10.3 台財稅 10704603930 號令(信用卡代收代付)→ 開放契約載明可走代收代付
- 82.5.17 台財稅 821485398 號函(旅行業)→ 差額課稅祖師爺,證明中介按差額課稅是合法
升級後完整 8 條件清單
整合 vault 原 3 條件(75.7.3)+ 戴豪廷實務版 4 條件 + 113.12.06 函新增 2 條件:
| # | 條件 | 來源 | 著重面向 | 數位化替代方案 |
|---|---|---|---|---|
| 1 | 消費者揭露 / 告知(明確讓消費者知道是代收轉付) | 戴豪廷實務 | 消費者保護 | 平台條款明示 + KYC 同意書 |
| 2 | 流程透明(明確標示付給誰、怎麼付) | 戴豪廷實務 | 業界 SOP | 113.12.06 函要求的「揭示換算比值」 |
| 3 | 憑證留存 | 戴豪廷實務 | 業者責任 | 電子帳冊 + API log 5 年保存 |
| 4 | 抬頭 = 終端消費者(原始憑證交付終端) | 戴豪廷 + vault | 共同要求 | 電子發票自動分配 / 鏈上紀錄替代 |
| 5 | 收取與轉付無差額 | vault(75.7.3) | 國稅局核心要件 | 信託專戶撥款回執 |
| 6 | 責任歸屬於原賣家(瑕疵保固原賣家承擔) | vault(75.7.3) | 國稅局核心要件 | 平台條款明示 + 客訴導回原賣家 |
| 7 | 實名驗證機制 | 113.12.06 函 | 平台類業者新增 | KYC + 金融帳戶勾稽(114.2 協會會談共識:姓名 + 電話 + 帳戶足以勾稽) |
| 8 | 履約保證機制 | 113.12.06 函 | 平台類業者新增 | 信託 / 託管 / Escrow(賣方先交付 + 買方先支付) |
不同業態的條件適用
| 業態 | 必符條件 | 額外要求 |
|---|---|---|
| 傳統代收轉付(代訂機票、代繳水電) | 1-6 | — |
| 代購 / 團購 | 1-6 | + 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
| B2C2C 平台(遊戲幣、二手交易) | 1-8 全符 | + 113.12.06 函的「交易服務明細表」 |
| 金流業 / 第三方支付 | 1-6 | + 信託專戶或契約代收代付明示(107.10.3 信用卡令類推) |
| 跨境代收 | 1-6 | + 跨境電商規範(107.1.2 令) |
詳細法源研究
完整 8 條函釋系譜、實務認定爭議、給國稅局的話術範本見:
- 2026-0426-代收轉付函釋全盤研究(2026-04-26 研究)
三、實務案例:網拍代購的兩種做法
情境:小美看到日本 LOFT 有一款新出的文具很熱門,她先買 50 個回台灣,再放到蝦皮上賣。
分析:
- ❌ 貨物先到她手上(她有庫存)
- ❌ 發票抬頭寫小美的名字
- ❌ 客人跟小美買、跟小美投訴
- ❌ 小美可能有加價賺差價
結論:這是標準的買賣(銷售貨物),按全額開發票、課 5% 營業稅。月銷售額超過 10 萬(貨物起徵點)就要辦理稅籍登記。
情境:小華開一個 IG 代購帳號,客人要買什麼日本商品先「booking」付訂金,小華接單後才去買。
分析(看小華怎麼做):
作法 A:小華自己刷卡買,貨到後交給客人
- ❌ 發票抬頭是小華
- ❌ 小華如果收「商品價 + 服務費」而且自己定價,會有差額
- ❌ 客人找小華客訴(因為他們只認識小華)
- 結論:雖然是「預購後才買」,但實質仍是銷售貨物
作法 B:小華真正做代購
- 與客人訂立書面代購契約
- 以自己名義購買,但在發票上註明「代購」
- 收商品實際價格 + 佣金(分開列)
- 結論:屬於代購,開兩張發票(代購 + 佣金),兩張都要算營業稅
因為:
- 原始憑證抬頭幾乎都是代購者自己的名字(用自己的信用卡、自己的帳號買)
- 通常都有加價(賺匯差、賺服務費但沒分開收)
- 責任都在代購者身上(客人只認代購,不認國外原賣家)
只要有一條不符合 → 就是銷售貨物,要按全額課稅,不是只算「價差」。
四、團購的認定(實務最常出問題的)
「團購主」是社群時代的新興商業模式,稅務上經常有爭議。很多團購主說「我只是收轉付」,但 99% 被認定為銷售貨物。
團購主的常見做法
| 做法 | 典型描述 | 稅務認定 |
|---|---|---|
| 開團、收錢、聯絡工廠 | 「我只是幫大家湊團、統一訂貨」 | 通常認定為銷售貨物(因為收錢 + 發貨) |
| 抽成不抽價差(收固定服務費) | 「我只收 $50/單服務費」 | 服務費部分是銷售勞務;貨物流通仍是銷售 |
| 原廠直接出貨給客人 | 「我只介紹、不經手」 | 可能是代收介紹費,但要有契約 |
團購主的代收轉付風險
即使團購主完全沒有加價,也可能被認定為銷售貨物,因為:
- 原始憑證(廠商的發票)通常開給團購主,不是客人 → 不符合條件 1
- 客人投訴找團購主 → 不符合條件 3
- 團購主「先收錢再出貨」→ 有「庫存管理」的實質
團購主如果想走「代收轉付」+「服務費」的合法路徑,要:
- 與每個客人簽書面委任契約(可以是電子同意書)
- 原始憑證請廠商開給終端客人(大部分廠商不願意)
- 服務費明碼單列(例如「商品 $1,000 + 服務費 $100」)
- 客訴直接導回原廠商
但實務上這 4 條能全部做到的團購主非常少。建議直接當「銷售貨物」處理、合法辦稅籍登記比較實在。
五、國稅局查核的三個常見手法
1. 對比「金流」與「物流」
- 國稅局調閱你的銀行帳戶流水
- 看你每月有多少錢進出
- 對比你「宣稱」的代收轉付金額
- 如果帳戶流水遠超過你申報的「服務費」→ 要你說明
2. 查平台資料(蝦皮、Momo、露天、FB 社團)
- 對接電商平台的會員資料
- 統計你的實際銷售金額
- 跟你的稅籍資料對比
- 如果你「沒稅籍」但平台顯示月營業額 50 萬 → 補稅 + 罰鍰
3. 比對海關進口紀錄
- 個人進口記錄(非自用)
- 同一地址短期內大量進口
- 通關單的「買受人」就是證據
- 自稱「代收轉付」但進口紀錄寫你的名字 → 不成立
六、常見問題
Q1: 我只是幫朋友買,不算代購吧?
A: 偶爾幫朋友買 + 無收取費用 + 無經常性 → 不算營業行為,沒問題。 但如果經常性地幫多人買(一個月超過 5-10 次)+ 有對外公開接單(IG、FB、蝦皮) → 就算你沒收費,國稅局也可能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交易」,開始走網拍課稅規定。
Q2: 我收的錢真的只有商品成本,沒有加價,怎麼還不算代收轉付?
A: 因為你可能沒符合「原始憑證抬頭 = 委託人」這一條。即使你真的沒加價,只要:
- 上游的發票/收據/invoice 寫你的名字
- 客人把錢付給你(不是付給原賣家)
- 客人找你退貨 / 客訴
就會被認定為「銷售貨物」。
Q3: 國外 invoice 要怎麼「寫客人名字」?
A: 實務上大部分國外網站不支援——所以才難。有以下幾種方式可能達成:
- 用客人的信用卡直接結帳(但客人通常不想給信用卡)
- 用「採購代理」正式的商業服務(有些平台提供)
- 用境外電子商務平台的「轉運業務」(但這通常變成另一種商業模式)
實務上做純代收轉付的成本很高,多數人選擇走「買賣」或「代購」會簡單很多。
Q4: 那我該怎麼做才合法?
A: 三個選項:
| 選項 | 適合 | 流程 |
|---|---|---|
| 當買賣 | 量大、要長期做 | 辦稅籍登記、開發票、繳營業稅 |
| 當代購(真正的代購) | 跟客人有深度關係、願意簽契約 | 書面契約 + 兩張發票 |
| 停止經常性接單 | 只是偶爾幫朋友 | 保持「非營業行為」的頻率 |
不要選「自稱代收轉付但其實是買賣」——這是逃漏稅。
Q5: 月銷售額多少會被查?
A: 沒有固定門檻,但實務觀察:
- 月銷售額 < 5 萬:一般不會特別被查
- 月銷售額 5-20 萬:可能被查(達到勞務起徵點或貨物起徵點後)
- 月銷售額 > 20 萬:很容易被查(達到開發票門檻)
- 年銷售額 > 240 萬:幾乎一定會被查(明顯在做生意)
Q6: 被查到後要補多少稅?
A: 一般來說:
- 補繳營業稅:被認定的銷售額 × 5%
- 補繳營所稅 / 綜所稅:依擴大書審或實際帳
- 滯納金:每逾 3 日加 1%,最高 10%(稅捐稽徵法 §20)
- 罰鍰:
- 未辦稅籍登記:3,000-30,000 元(營業稅法 §45)
- 漏報銷售額:所漏稅額 5 倍以下罰鍰(營業稅法 §51)
- 利息:按基準日郵政儲金存簿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實務上被補稅 50-200 萬的代購被查案例很多。
法規依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銷售貨物/勞務定義)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銷售額計算)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開立統一發票義務)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未辦稅籍登記罰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報罰則)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3 項(代收轉付,2026-04-26 法源校正版)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4 項(飲食/旅宿/旅行社雜項代收特例)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代購:兩張發票)
- 財政部 75.7.3 台財稅第 7557458 號函(代收轉付認定原則)
- 財政部 82.5.17 台財稅第 821485398 號函(旅行業差額課稅)
- 財政部 107.10.3 台財稅第 10704603930 號令(信用卡代收代付,金流業類推適用)
- 財政部 113.12.6 台財稅第 11300607350 號令(遊戲幣交易差額課稅,B2C2C 平台正名)
-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滯納金)
相關連結
「代收轉付」是國稅局給「真正中介服務」的特殊待遇,不是給「代購業者」的避稅漏洞。
如果你是做代購或團購、每月有穩定收入、客人是跟你交易——請合法辦稅籍登記。月銷售額 5-20 萬的小規模代購,一個月只要繳幾百到一千多元的營業稅,比起被查到後補稅 + 罰鍰划算太多。
逃漏稅從來不是創業的捷徑,是埋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