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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代購與代收轉付(實務上最常踩的雷)
稅務實務

代購與代收轉付(實務上最常踩的雷)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 Hour Jungle 的話

「我只是幫人家買東西而已,沒有在做生意!」——這是我們每個月都會聽到的話。

很多人以為「我只收服務費、不是賺價差」就可以走「代收轉付」免開發票、不課營業稅。錯。國稅局對「代收轉付」的認定非常嚴格,實務上 90% 聲稱「代購/代收轉付」的人其實都在做「銷售貨物」,一查稅就補一大筆。

這篇講清楚三者的差異、國稅局的認定標準、以及哪些做法會「踩到銷售貨物的線」。


一句話結論

類型 你在做什麼 稅務處理 憑證
買賣 先買進來、再賣出去(或接單再去買) 銷售貨物,全額為銷售額 開立發票
代購 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並交付委託人 銷售貨物 +(或)服務 開代購發票(註明「代購」)
代收轉付 純粹收錢轉付,無差額、無加價 不是銷售,免列入銷售額 原始憑證抬頭 = 委託人
實務現實

90% 自稱「代收轉付」的人,被國稅局認定為「銷售貨物」。因為你沒符合代收轉付的 3 個嚴格條件。


一、三種型態的法規定義

依據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3 項(代購)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4 項(代收轉付)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銷售貨物/勞務定義)
  • 財政部 75.7.3 台財稅第 7557458 號函(代收轉付認定)

1. 買賣

你自己把貨物買進來(或先接訂單再去買),然後賣給客人。重點是:貨物的所有權經過你。

稅務處理:

  • 以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不是只算「價差」)
  • 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 營業稅 5%(銷項 - 進項扣抵)

2. 代購

你「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給委託人。重點是:

  • 買的時候掛你的名字(不是客人)
  • 委託人在你代買之前就已經有明確的委託關係
  • 你會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代購費)

稅務處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 第 3 項):

  1. 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收服務費的部分)
  2. 再按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3. 委託人與受託人(你)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4. 營業稅兩種發票都要算,但代購那張的進項可抵銷項,最後效果是只有佣金被課稅
代購發票的兩張開立順序

兩張都要開:一張是你收到的原物(代購商品價格 + 註明「代購」),一張是你收到的佣金(服務費)。沒有書面契約 → 國稅局會認定為「買賣」而非代購。

3. 代收轉付

你純粹是「收錢 → 轉付」的中介角色,無差額、無加價。

稅務處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 第 3 項):

  • 免另開立統一發票
  • 免列入銷售額(不計入營業稅)
  • 但有嚴格的認定條件(見下節)
法源校正(2026-04-26)

舊版本誤寫「§8 第 4 項」(飲食/旅宿/旅行社雜項代收特例),現行條文代收轉付為 §8 第 3 項。第 4 項另有規範。代購則在 §17 第 1 項(不在 §8)。


二、代收轉付的 3 個嚴格條件

必須全部符合,缺一不可

國稅局認定「代收轉付」的條件非常嚴格,下列 3 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缺一就會被認定為「銷售貨物」。

條件 1:原始憑證抬頭 = 委託人

**你付錢給上游買到的原始憑證(發票/invoice/收據)**上面寫的「買受人」,必須是委託人,不能是你自己。

情境 代收轉付?
你刷自己的信用卡買日本網站商品 → 收據寫你的名字 ❌ 不是
客人預先給你錢,你用客人的名字(或空白)買 → 收據寫客人或空白 ✅ 可能是(還要看其他條件)
你用自己名義訂機票、飯店 → 收據寫你 ❌ 不是
實務判斷

關鍵問題:「如果交易出問題,國外賣家會認你還是認客人?」

  • 認你 → 你是買方,走買賣/代購
  • 認客人 → 才有可能是代收轉付

條件 2:收取與轉付之間「無差額」

你從客人收到的錢 = 你付給上游的錢,完全相等,不能加價。

  • 服務費可以分開另收(但要有明確的契約條款)
  • 不能把服務費「隱藏在商品價格裡」
  • 不能賺匯差、不能賺團購折扣差
情境 代收轉付?
商品原價 $1,000,你收客人 $1,000 + 另收服務費 $100 ✅ 可能是(服務費部分仍要開發票)
商品原價 $1,000,你收客人 $1,200(沒分服務費) ❌ 不是(有差額)
商品原價 $1,000,匯率換台幣 30,你用匯率 31 跟客人收錢 ❌ 不是(賺匯差)
團購原價 $1,000,團購折扣變 $800,你仍收客人 $1,000 ❌ 不是(賺折扣差)

條件 3:商品責任與瑕疵保固由原賣家承擔

商品出問題時,客人要跟誰要錢?

責任歸屬 代收轉付?
客人直接跟國外賣家退換貨、客訴 ✅ 可能是(你只是轉付角色)
客人跟你退貨、你負責處理 ❌ 不是(責任在你 = 你是賣方)
客人跟你客訴、你再去跟國外賣家處理 ❌ 不是(你仍是買賣關係中的一方)
這一條最難符合

實務上 99% 的「代購」都是「客人跟你客訴、你處理」——這就不是代收轉付,是買賣。


二之二、113.12.06 後的升級條件 + 完整 8 條件清單(適用平台 / B2C2C / 金流業)

為什麼要升級到 8 條件

75.7.3 函(民國 75 年)原本只設計給「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中介」(代訂機票、代繳水電)。對於 B2C2C 平台 / 金流業 場景,財政部後續用一系列函釋逐步補充,最重要的是:

  • 113.12.06 台財稅 11300607350 號令(遊戲幣交易)→ 額外要求「實名驗證」+「履約保證」+「揭示換算比值」
  • 107.10.3 台財稅 10704603930 號令(信用卡代收代付)→ 開放契約載明可走代收代付
  • 82.5.17 台財稅 821485398 號函(旅行業)→ 差額課稅祖師爺,證明中介按差額課稅是合法

升級後完整 8 條件清單

整合 vault 原 3 條件(75.7.3)+ 戴豪廷實務版 4 條件 + 113.12.06 函新增 2 條件:

# 條件 來源 著重面向 數位化替代方案
1 消費者揭露 / 告知(明確讓消費者知道是代收轉付) 戴豪廷實務 消費者保護 平台條款明示 + KYC 同意書
2 流程透明(明確標示付給誰、怎麼付) 戴豪廷實務 業界 SOP 113.12.06 函要求的「揭示換算比值」
3 憑證留存 戴豪廷實務 業者責任 電子帳冊 + API log 5 年保存
4 抬頭 = 終端消費者(原始憑證交付終端) 戴豪廷 + vault 共同要求 電子發票自動分配 / 鏈上紀錄替代
5 收取與轉付無差額 vault(75.7.3) 國稅局核心要件 信託專戶撥款回執
6 責任歸屬於原賣家(瑕疵保固原賣家承擔) vault(75.7.3) 國稅局核心要件 平台條款明示 + 客訴導回原賣家
7 實名驗證機制 113.12.06 函 平台類業者新增 KYC + 金融帳戶勾稽(114.2 協會會談共識:姓名 + 電話 + 帳戶足以勾稽)
8 履約保證機制 113.12.06 函 平台類業者新增 信託 / 託管 / Escrow(賣方先交付 + 買方先支付)

不同業態的條件適用

業態 必符條件 額外要求
傳統代收轉付(代訂機票、代繳水電) 1-6 —
代購 / 團購 1-6 + 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B2C2C 平台(遊戲幣、二手交易) 1-8 全符 + 113.12.06 函的「交易服務明細表」
金流業 / 第三方支付 1-6 + 信託專戶或契約代收代付明示(107.10.3 信用卡令類推)
跨境代收 1-6 + 跨境電商規範(107.1.2 令)

詳細法源研究

完整 8 條函釋系譜、實務認定爭議、給國稅局的話術範本見:

  • 2026-0426-代收轉付函釋全盤研究(2026-04-26 研究)

三、實務案例:網拍代購的兩種做法

做法 1:先買回來,再在網路平台拍賣

情境:小美看到日本 LOFT 有一款新出的文具很熱門,她先買 50 個回台灣,再放到蝦皮上賣。

分析:

  • ❌ 貨物先到她手上(她有庫存)
  • ❌ 發票抬頭寫小美的名字
  • ❌ 客人跟小美買、跟小美投訴
  • ❌ 小美可能有加價賺差價

結論:這是標準的買賣(銷售貨物),按全額開發票、課 5% 營業稅。月銷售額超過 10 萬(貨物起徵點)就要辦理稅籍登記。

做法 2:讓客人 booking,再去買

情境:小華開一個 IG 代購帳號,客人要買什麼日本商品先「booking」付訂金,小華接單後才去買。

分析(看小華怎麼做):

作法 A:小華自己刷卡買,貨到後交給客人

  • ❌ 發票抬頭是小華
  • ❌ 小華如果收「商品價 + 服務費」而且自己定價,會有差額
  • ❌ 客人找小華客訴(因為他們只認識小華)
  • 結論:雖然是「預購後才買」,但實質仍是銷售貨物

作法 B:小華真正做代購

  • 與客人訂立書面代購契約
  • 以自己名義購買,但在發票上註明「代購」
  • 收商品實際價格 + 佣金(分開列)
  • 結論:屬於代購,開兩張發票(代購 + 佣金),兩張都要算營業稅
為什麼實務上 99% 的「代購」不符合代收轉付?

因為:

  1. 原始憑證抬頭幾乎都是代購者自己的名字(用自己的信用卡、自己的帳號買)
  2. 通常都有加價(賺匯差、賺服務費但沒分開收)
  3. 責任都在代購者身上(客人只認代購,不認國外原賣家)

只要有一條不符合 → 就是銷售貨物,要按全額課稅,不是只算「價差」。


四、團購的認定(實務最常出問題的)

💡 Hour Jungle 的話

「團購主」是社群時代的新興商業模式,稅務上經常有爭議。很多團購主說「我只是收轉付」,但 99% 被認定為銷售貨物。

團購主的常見做法

做法 典型描述 稅務認定
開團、收錢、聯絡工廠 「我只是幫大家湊團、統一訂貨」 通常認定為銷售貨物(因為收錢 + 發貨)
抽成不抽價差(收固定服務費) 「我只收 $50/單服務費」 服務費部分是銷售勞務;貨物流通仍是銷售
原廠直接出貨給客人 「我只介紹、不經手」 可能是代收介紹費,但要有契約

團購主的代收轉付風險

即使團購主完全沒有加價,也可能被認定為銷售貨物,因為:

  1. 原始憑證(廠商的發票)通常開給團購主,不是客人 → 不符合條件 1
  2. 客人投訴找團購主 → 不符合條件 3
  3. 團購主「先收錢再出貨」→ 有「庫存管理」的實質
實務建議

團購主如果想走「代收轉付」+「服務費」的合法路徑,要:

  1. 與每個客人簽書面委任契約(可以是電子同意書)
  2. 原始憑證請廠商開給終端客人(大部分廠商不願意)
  3. 服務費明碼單列(例如「商品 $1,000 + 服務費 $100」)
  4. 客訴直接導回原廠商

但實務上這 4 條能全部做到的團購主非常少。建議直接當「銷售貨物」處理、合法辦稅籍登記比較實在。


五、國稅局查核的三個常見手法

1. 對比「金流」與「物流」

  • 國稅局調閱你的銀行帳戶流水
  • 看你每月有多少錢進出
  • 對比你「宣稱」的代收轉付金額
  • 如果帳戶流水遠超過你申報的「服務費」→ 要你說明

2. 查平台資料(蝦皮、Momo、露天、FB 社團)

  • 對接電商平台的會員資料
  • 統計你的實際銷售金額
  • 跟你的稅籍資料對比
  • 如果你「沒稅籍」但平台顯示月營業額 50 萬 → 補稅 + 罰鍰

3. 比對海關進口紀錄

  • 個人進口記錄(非自用)
  • 同一地址短期內大量進口
  • 通關單的「買受人」就是證據
  • 自稱「代收轉付」但進口紀錄寫你的名字 → 不成立

六、常見問題

Q1: 我只是幫朋友買,不算代購吧?

A: 偶爾幫朋友買 + 無收取費用 + 無經常性 → 不算營業行為,沒問題。 但如果經常性地幫多人買(一個月超過 5-10 次)+ 有對外公開接單(IG、FB、蝦皮) → 就算你沒收費,國稅局也可能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經常性交易」,開始走網拍課稅規定。

Q2: 我收的錢真的只有商品成本,沒有加價,怎麼還不算代收轉付?

A: 因為你可能沒符合「原始憑證抬頭 = 委託人」這一條。即使你真的沒加價,只要:

  • 上游的發票/收據/invoice 寫你的名字
  • 客人把錢付給你(不是付給原賣家)
  • 客人找你退貨 / 客訴

就會被認定為「銷售貨物」。

Q3: 國外 invoice 要怎麼「寫客人名字」?

A: 實務上大部分國外網站不支援——所以才難。有以下幾種方式可能達成:

  1. 用客人的信用卡直接結帳(但客人通常不想給信用卡)
  2. 用「採購代理」正式的商業服務(有些平台提供)
  3. 用境外電子商務平台的「轉運業務」(但這通常變成另一種商業模式)

實務上做純代收轉付的成本很高,多數人選擇走「買賣」或「代購」會簡單很多。

Q4: 那我該怎麼做才合法?

A: 三個選項:

選項 適合 流程
當買賣 量大、要長期做 辦稅籍登記、開發票、繳營業稅
當代購(真正的代購) 跟客人有深度關係、願意簽契約 書面契約 + 兩張發票
停止經常性接單 只是偶爾幫朋友 保持「非營業行為」的頻率

不要選「自稱代收轉付但其實是買賣」——這是逃漏稅。

Q5: 月銷售額多少會被查?

A: 沒有固定門檻,但實務觀察:

  • 月銷售額 < 5 萬:一般不會特別被查
  • 月銷售額 5-20 萬:可能被查(達到勞務起徵點或貨物起徵點後)
  • 月銷售額 > 20 萬:很容易被查(達到開發票門檻)
  • 年銷售額 > 240 萬:幾乎一定會被查(明顯在做生意)

Q6: 被查到後要補多少稅?

A: 一般來說:

  1. 補繳營業稅:被認定的銷售額 × 5%
  2. 補繳營所稅 / 綜所稅:依擴大書審或實際帳
  3. 滯納金:每逾 3 日加 1%,最高 10%(稅捐稽徵法 §20)
  4. 罰鍰:
    • 未辦稅籍登記:3,000-30,000 元(營業稅法 §45)
    • 漏報銷售額:所漏稅額 5 倍以下罰鍰(營業稅法 §51)
  5. 利息:按基準日郵政儲金存簿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實務上被補稅 50-200 萬的代購被查案例很多。


法規依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銷售貨物/勞務定義)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銷售額計算)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開立統一發票義務)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未辦稅籍登記罰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報罰則)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3 項(代收轉付,2026-04-26 法源校正版)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4 項(飲食/旅宿/旅行社雜項代收特例)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代購:兩張發票)
  • 財政部 75.7.3 台財稅第 7557458 號函(代收轉付認定原則)
  • 財政部 82.5.17 台財稅第 821485398 號函(旅行業差額課稅)
  • 財政部 107.10.3 台財稅第 10704603930 號令(信用卡代收代付,金流業類推適用)
  • 財政部 113.12.6 台財稅第 11300607350 號令(遊戲幣交易差額課稅,B2C2C 平台正名)
  •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滯納金)

相關連結


Hour Jungle 的提醒

「代收轉付」是國稅局給「真正中介服務」的特殊待遇,不是給「代購業者」的避稅漏洞。

如果你是做代購或團購、每月有穩定收入、客人是跟你交易——請合法辦稅籍登記。月銷售額 5-20 萬的小規模代購,一個月只要繳幾百到一千多元的營業稅,比起被查到後補稅 + 罰鍰划算太多。

逃漏稅從來不是創業的捷徑,是埋地雷。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