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課程日期:112.4.13
課程大綱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法重點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
- 後備軍人召集條例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法重點
- 現行租稅優惠常見問題
- 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
-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一、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修正重點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延長獎勵期間 |
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原獎勵期間:108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
| 新增投資抵減項目 |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修改辦法名稱;獎勵期間: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 投資抵減完成年度認定 |
改以交貨或服務完成年度認定;含過渡條款 |
| 變更會計年度 |
不受同一課稅年度申請1次之限制 |
| 佐證文件 |
增列付款證明;補充自行製造或委託製造需檢附之文件 |
| 結算申報 |
未依規定填報之效果 |
獎勵範圍
適用對象(辦法第5條)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 3年內無重大違規情事(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
投資項目及期間
| 投資項目 |
購置期間 |
| 全新智慧機械 |
108/1/1 - 113/12/31 |
| 第5代行動通訊系統 |
108/1/1 - 113/12/31 |
|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
111/1/1 - 113/12/31 |
投資門檻及上限
- 同一課稅年度內:100萬元 ≤ 支出金額 ≤ 10億元
抵減方式(擇一,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 抵減方式 |
抵減比例 |
| 抵減當年度 |
支出金額 5% |
| 抵減3年 |
支出金額 3% |
抵減上限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當年度合計各項投資抵減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 法律如有規定不受限制者,最後年度不受此限
投資項目詳細說明
智慧機械
- 購置期間:108/1/1 - 113/12/31
- 需具備智慧元素及功能
- 包含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第5代行動通訊系統(5G)
- 購置期間:108/1/1 - 113/12/31
- 第3代合作夥伴計畫第15版以上
- 包含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 購置期間:111/1/1 - 113/12/31
- 限提升資通安全及防護能力者
- 注意:屬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不適用
認列條件及應檢附文件(辦法第6條及第13條)
投資抵減當年度認定
- 111年度起:採交貨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年度
- 原規定:採付款年度(開立/取得統一發票年度)
過渡規定
- 110年及其前年度已交貨或完成服務,已申請者尚未付款部分:
- 投資抵減仍用原認列時點
- 111年度及以後年度付款,以付款年度認定
- 不得重複申請
實際支付認定
- 須有實際支付事實
- 實際支出總金額計算:
- 外購 = 價款 + 運費 + 保險 - 政府補助款
- 自製 = 實際成本(並非時價)
- 不含為取得相關投資所支付之其他費用
應取具文件
| 文件類型 |
說明 |
| 統一發票或進口報單 |
依取得方式而有不同 |
| 交貨證明 |
國內購置:交貨證明文件 |
| 進口證明 |
國外進口: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 |
| 技術服務 |
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完成驗收證明) |
| 資本租賃 |
租賃契約書 |
| 自行製造/委託製造 |
轉供自用統一發票或帳載紀錄、成本明細表、委託製造契約書 |
申請專案認定
| 項目 |
說明 |
| 申請對象 |
經濟部工業局 |
| 申請方式 |
線上申辦系統(無紙本) |
| 申請期間 |
結算申報開始前4個月,至結算申報截止日止 |
| 曆年制 |
1/1 - 5/31 |
| 特殊會計年度(4月制) |
4/1 - 8/31 |
| 申請次數 |
同一課稅年度,1次為限 |
| 例外 |
變更會計年度者可申請2次 |
投資抵減管制
| 項目 |
說明 |
| 管制期間 |
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 |
| 限制情形 |
不得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失竊、經他人依法回收、安裝或布署地點不符 |
| 安裝地點 |
限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 |
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租稅獎勵
法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 條文 |
內容 |
| 第24條 |
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 |
| 第25條 |
研發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 |
| 第26條 |
捐贈支出得全額列為費用減除,不受限制 |
| 第26條之1 |
個人捐助運動員專戶 |
| 第26條之2 |
營利事業捐助運動職業專戶 |
| 第27條 |
股東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享受股東抵減稅款 |
第26條捐贈類型(全額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 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 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 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 購買國內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第26條之2:營利事業捐助運動職業專戶
基本規定
| 項目 |
說明 |
| 目的 |
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 |
| 方式 |
成立捐助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
| 成立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 |
| 租稅獎勵 |
列為捐贈費用,並按1倍或1.5倍加成減除,不受限額限制 |
| 每年受贈上限 |
新台幣30億元 |
施行期間
| 捐贈對象 |
期間 |
| 捐贈「職業」運動業 |
10年(110/12/24 - 120/12/23) |
| 捐贈「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
5年(110/12/24 - 115/12/23) |
捐贈費用減除方式
| 類型 |
額度限制 |
減除金額 |
| 捐贈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
≤ 1,000萬元 |
捐贈金額 × 150%(關係人:100%) |
| 捐贈經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
無限制 |
捐贈金額 × 150% |
| 捐贈經公告之重點賽事主辦單位 |
無限制 |
捐贈金額 × 150% |
受捐贈者類型
職業運動業
- 舉辦職業運動聯盟(如:台灣職業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舉辦PLG)
- 參與職業運動聯盟之營利事業(如:富邦育樂、中信育樂公司及台灣啤酒籃球協會)
業餘運動業
- 經教育部核准辦理企業聯賽之特定體育團體
- 參與聯賽之營利事業、法人、大專校院或地方政府
重點運動賽事範例
- 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如:世界大學運動會)
- 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如:臺北羽球公開賽)
- 國際職業運動賽事(如:WBC棒球經典賽)
三、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基本規定
| 項目 |
說明 |
| 法源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7條、第8條 |
| 公假規定 |
後備軍人接受召集期間,所屬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公假,薪資照給 |
| 優惠內容 |
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 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
薪資計算
| 項目 |
說明 |
| 請假期間 |
員工接受召集之公假期間,不含例假日 |
| 薪資金額 |
經常性薪資 - 政府補助款 |
限制條件
- 不得與其他租稅優惠重複適用
- 得減除金額,減至所得額至0為限
- 所得額為負數者,不適用
租稅優惠實施期間
- 111/1/1 - 118/12/31(8年)
- 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以8年為限)
應檢附文件
四、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法重點
修正概要
| 項目 |
說明 |
| 名稱修改 |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 擴大範圍 |
增加受託開發製造類型(CDMO)、異業結合及跨域合作 |
| 延長施行期間 |
原110/12/31落日,延長至 111/1/1 - 120/12/31 |
生技醫藥產業範圍
| 類型 |
說明 |
| 新藥 |
研發 + 研發製造 2種範圍 |
| 新劑型製劑 |
研發技術門檻及成本高 + 臨床試驗 |
| 高風險醫療器材 |
主管機關審定3級或臨床試驗2級 |
| 再生醫療 |
細胞及基因用於人體 + 藥物、產品及技術 |
| 精準醫療 |
基因定序或分子檢定等體學檢測之創新性產品或技術 |
| 數位醫療 |
資訊產業與醫療照護(病患為中心)領域結合 |
| 生技醫藥產業專用創新技術平台 |
加速生技醫藥產品之創新開發 |
| 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 |
行政院訂定具策略性發展方向之生技醫藥 |
租稅優惠限制
社會責任(第15條第2項)
- 最近3年無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違反者停止及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之租稅優惠
投資抵減上限
- 各項抵減合計數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 最後年度不受限制
研究發展支出獎勵措施(條例第5條)
| 項目 |
說明 |
| 適用類型 |
限第4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研發製造類型) |
| 抵減時點 |
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起5年內 |
| 抵減金額 |
研發與發展支出 25% |
| 抵減上限 |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最後年度不受限 |
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投資抵減(第6條)
適用條件
| 項目 |
說明 |
| 適用類型 |
生技醫藥公司(不限於研發製造類型) |
| 投資項目 |
生產製造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 |
| 購置付款期間 |
111/1/1 - 120/12/31 |
| 金額門檻 |
1,000萬元 ≤ 投資金額 ≤ 10億元 |
抵減方式(擇一,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方式 |
比例 |
說明 |
| 方式一 |
5% |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 方式二 |
3% |
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抵減上限
- 當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 合計:≤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 最後年度不受50%限制
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第7條)
適用條件
- 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醫藥公司之股票(現金認股)
- 記名股東持有3年以上
- 生技醫藥公司資格(未以該認股金額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及股東投資抵減)
抵減金額
- 直接取得:取得生技醫藥公司之股票價款 × 20%
- 間接取得(透過創業投資事業):原可抵減之金額 × 持有創業投資事業之股權比例
抵減起算時點及限制
- 直接取得:生技醫藥公司之營利事業股東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
- 間接取得: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生技醫藥公司股東第4年度起,5年內抵減
- 抵減上限:50%(無最後年度不受限制之規定)
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基本規定
| 項目 |
說明 |
| 施行期間 |
延長至 112年6月30日 |
| 立法目的 |
因應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 |
| 適用主體 |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含事務所、醫療院所等) |
| 優惠內容 |
給付員工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 200% 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
適用之請假期間
紓困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假期間
-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指揮中心指揮官應變處置指示得請假期間
防疫照顧假
- 延後開學、停課期間
- 托嬰中心停止收托期間
- 社區式長照機構暫停服務期間
-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 12歲至未滿18歲學生接種BNT疫苗措施
疫苗接種假
- 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
- 勞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
- 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
相關法規整理
| 法規 |
主要內容 |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
智慧機械、5G、資安投資抵減 |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 |
運動職業專戶捐贈加成減除 |
|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 |
召集請假薪資加倍減除 |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研發、機器設備、股東投資抵減 |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
防疫隔離假薪資加倍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