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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平均地權條例
法規知識庫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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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平均地權條例源自孫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權思想,核心理念是「漲價歸公」與「照價徵稅」。民國 43 年制定,歷經多次大修:

  1. 101 年修正:建立實價登錄制度(第 47 條),要求不動產交易均須申報成交價格
  2. 112 年 1 月修正公布、7 月 1 日施行(重大修正):
    •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換約轉售限制(第 47-3 條)
    •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第 79-1 條)
    • 檢舉獎金制度(第 47-4 條)
    • 加重炒作罰則:散布不實資訊影響房價者處 100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
    • 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打擊紅單炒作

本條例與土地法、土地稅法構成我國土地制度的法律架構,也與房地合一稅密切連動。

重點條文

第 47 條(實價登錄)

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時,買賣雙方應據實申報成交價格,由地政機關登錄並公開查詢。

項目 規定
申報義務人 買賣雙方(委託代理人亦可)
申報時限 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 30 日內
公開方式 去識別化後上網公開(內政部實價登錄系統)
罰則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3-15 萬元罰鍰
實務重點
  • 實價登錄為強制申報,不論金額大小
  • 101 年起 1.0 版上路,110 年 7 月升級為 2.0 版:
    • 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不再遮蔽)
    • 預售屋銷售前即須申報
    • 機關得查核實際成交價
  • 實價登錄資料已成為法院、銀行、稅局估價的重要依據

第 47-3 條(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限制)— 112 年新制

預售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

  1. 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以內旁系血親
  2.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情形(如非自願性因素:被裁員、重大傷病等)
違規態樣 罰則
讓與或轉售預售屋契約權利 5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協助他人違規轉售 同上
實務重點
  • 112 年 7 月 1 日前已簽約的預售屋不溯及既往,仍可轉售
  • 新建成屋(建商成屋)同樣適用換約限制
  • 「紅單」(購屋預約單/議價保留單)之轉讓亦受規範
  • 建商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紅單費」
  • 例外轉售需檢附證明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第 79-1 條(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112 年新制

私法人(公司法人)購買住宅,須經內政部許可,且取得後 5 年內不得移轉。

許可用途限於:

許可事由 說明
員工宿舍 供員工居住使用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 參與都更/危老
實施者 建設公司為營業目的
其他經核定 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需求
實務重點
  • 目的在阻止以「公司名義」炒房(過去常見避稅手法:個人透過公司買賣房屋避綜所稅)
  • 許可審查由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線上申請
  • 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受此限
  • 經營不動產租賃業的法人仍需申請許可

第 81-2 條(炒作行為裁罰)— 112 年新制

任何人不得有以下行為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1. 散布不實資訊
  2. 透過通訊軟體、社群媒體揪團炒作
  3. 以虛偽交易營造市場熱絡假象
  4. 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

罰則:100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經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土地增值稅相關(第 35-40 條)

項目 規定
一般稅率 累進稅率 20%/30%/40%
自用住宅 優惠稅率 10%(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
長期持有減免 持有 20 年以上,減徵 20%-40%
實務重點
  • 土地增值稅與土地稅法配合,計算基礎為「公告土地現值」之漲價差額
  • 房地合一稅(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並存,但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已繳的土增稅可做調減
  • 自用住宅 10% 優惠稅率條件嚴格: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面積限制、無出租營業

案例

案例一:預售屋禁止轉售對投資客的衝擊

情境:陳先生在 112 年 8 月(新法施行後)以 1,500 萬元簽約購買淡水預售屋,頭期款已繳 150 萬元。因投資判斷失誤想轉售。

分析:

  • 112 年 7 月 1 日後簽約,適用新法第 47-3 條
  • 陳先生非配偶/直系血親轉讓,且無法主張特殊事由
  • 不能轉售,只能等建案完工交屋後再以「成屋」買賣
  • 若違規被查獲,罰 50-300 萬元
  • 已繳 150 萬頭期款只能「套牢」,承受未來房價漲跌

結論:112 年新制有效遏止預售屋短炒,投資客需轉向長期持有策略

案例二:私法人購屋許可制的影響

情境:王老闆透過自己的甲公司(投資公司)購買台北市大安區公寓作為「資產配置」。

分析:

  • 112 年 7 月 1 日後,甲公司(私法人)購買住宅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 王老闆主張「員工宿舍」用途,但甲公司僅有王老闆一人,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其他處
  • 審查單位認為不符「員工宿舍」要件 → 不予許可
  • 即使核准,取得後 5 年不得移轉,且取得時需繳較高的契稅

結論:過去常見的「以公司名義買房、以折舊費用節稅」策略已大幅受限

案例三:實價登錄不實申報的後果

情境:林先生與賣方協議實際成交價 2,000 萬元,但為節省契稅與未來土地增值稅,雙方申報實價登錄為 1,600 萬元。

分析:

  • 申報不實,違反第 47 條
  • 經地政機關或稅捐機關查核比對(銀行貸款金額、金流記錄)發現異常
  • 罰鍰:3-15 萬元
  • 補稅:差額 400 萬元部分的契稅、土增稅差額需補繳
  • 日後出售影響:若未來以實價 2,500 萬元出售,登錄取得成本僅 1,600 萬元,房地合一稅將多繳(利潤被高估 400 萬)

結論:實價登錄造假短期省小錢,長期虧大錢

112 年修法重點整理

修正重點 條文 施行日
預售屋/新建成屋禁止換約轉售 §47-3 112.07.01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79-1 112.07.01
散布不實資訊罰則 §81-2 112.07.01
檢舉獎金制度 §47-4 112.07.01
解約申報義務 §47-3 112.07.01

與相關法規的關係

憲法 §142、§143(平均地權原則)
    ↓
平均地權條例(本法)
    ├── 土地法 — 土地制度通則
    ├── 土地稅法 — 地價稅、土增稅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不動產交易所得稅
    ├── 契稅 — 不動產移轉契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仲介業管理

交叉參照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