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平均地權條例源自孫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權思想,核心理念是「漲價歸公」與「照價徵稅」。民國 43 年制定,歷經多次大修:
- 101 年修正:建立實價登錄制度(第 47 條),要求不動產交易均須申報成交價格
- 112 年 1 月修正公布、7 月 1 日施行(重大修正):
-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換約轉售限制(第 47-3 條)
-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第 79-1 條)
- 檢舉獎金制度(第 47-4 條)
- 加重炒作罰則:散布不實資訊影響房價者處 100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
- 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打擊紅單炒作
重點條文
第 47 條(實價登錄)
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時,買賣雙方應據實申報成交價格,由地政機關登錄並公開查詢。
| 項目 | 規定 |
|---|---|
| 申報義務人 | 買賣雙方(委託代理人亦可) |
| 申報時限 | 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 30 日內 |
| 公開方式 | 去識別化後上網公開(內政部實價登錄系統) |
| 罰則 |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3-15 萬元罰鍰 |
實務重點
- 實價登錄為強制申報,不論金額大小
- 101 年起 1.0 版上路,110 年 7 月升級為 2.0 版:
- 門牌/地號完整揭露(不再遮蔽)
- 預售屋銷售前即須申報
- 機關得查核實際成交價
- 實價登錄資料已成為法院、銀行、稅局估價的重要依據
第 47-3 條(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限制)— 112 年新制
預售屋買賣契約,買受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
- 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以內旁系血親
-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情形(如非自願性因素:被裁員、重大傷病等)
| 違規態樣 | 罰則 |
|---|---|
| 讓與或轉售預售屋契約權利 | 5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
| 協助他人違規轉售 | 同上 |
實務重點
- 112 年 7 月 1 日前已簽約的預售屋不溯及既往,仍可轉售
- 新建成屋(建商成屋)同樣適用換約限制
- 「紅單」(購屋預約單/議價保留單)之轉讓亦受規範
- 建商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紅單費」
- 例外轉售需檢附證明文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第 79-1 條(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112 年新制
私法人(公司法人)購買住宅,須經內政部許可,且取得後 5 年內不得移轉。
許可用途限於:
| 許可事由 | 說明 |
|---|---|
| 員工宿舍 | 供員工居住使用 |
| 都市更新危老重建 | 參與都更/危老 |
| 實施者 | 建設公司為營業目的 |
| 其他經核定 | 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需求 |
實務重點
- 目的在阻止以「公司名義」炒房(過去常見避稅手法:個人透過公司買賣房屋避綜所稅)
- 許可審查由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線上申請
- 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受此限
- 經營不動產租賃業的法人仍需申請許可
第 81-2 條(炒作行為裁罰)— 112 年新制
任何人不得有以下行為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 散布不實資訊
- 透過通訊軟體、社群媒體揪團炒作
- 以虛偽交易營造市場熱絡假象
- 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
罰則:100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經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土地增值稅相關(第 35-40 條)
| 項目 | 規定 |
|---|---|
| 一般稅率 | 累進稅率 20%/30%/40% |
| 自用住宅 | 優惠稅率 10%(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 |
| 長期持有減免 | 持有 20 年以上,減徵 20%-40% |
實務重點
- 土地增值稅與土地稅法配合,計算基礎為「公告土地現值」之漲價差額
- 房地合一稅(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並存,但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已繳的土增稅可做調減
- 自用住宅 10% 優惠稅率條件嚴格: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面積限制、無出租營業
案例
案例一:預售屋禁止轉售對投資客的衝擊
情境:陳先生在 112 年 8 月(新法施行後)以 1,500 萬元簽約購買淡水預售屋,頭期款已繳 150 萬元。因投資判斷失誤想轉售。
分析:
- 112 年 7 月 1 日後簽約,適用新法第 47-3 條
- 陳先生非配偶/直系血親轉讓,且無法主張特殊事由
- 不能轉售,只能等建案完工交屋後再以「成屋」買賣
- 若違規被查獲,罰 50-300 萬元
- 已繳 150 萬頭期款只能「套牢」,承受未來房價漲跌
結論:112 年新制有效遏止預售屋短炒,投資客需轉向長期持有策略
案例二:私法人購屋許可制的影響
情境:王老闆透過自己的甲公司(投資公司)購買台北市大安區公寓作為「資產配置」。
分析:
- 112 年 7 月 1 日後,甲公司(私法人)購買住宅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 王老闆主張「員工宿舍」用途,但甲公司僅有王老闆一人,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其他處
- 審查單位認為不符「員工宿舍」要件 → 不予許可
- 即使核准,取得後 5 年不得移轉,且取得時需繳較高的契稅
結論:過去常見的「以公司名義買房、以折舊費用節稅」策略已大幅受限
案例三:實價登錄不實申報的後果
情境:林先生與賣方協議實際成交價 2,000 萬元,但為節省契稅與未來土地增值稅,雙方申報實價登錄為 1,600 萬元。
分析:
- 申報不實,違反第 47 條
- 經地政機關或稅捐機關查核比對(銀行貸款金額、金流記錄)發現異常
- 罰鍰:3-15 萬元
- 補稅:差額 400 萬元部分的契稅、土增稅差額需補繳
- 日後出售影響:若未來以實價 2,500 萬元出售,登錄取得成本僅 1,600 萬元,房地合一稅將多繳(利潤被高估 400 萬)
結論:實價登錄造假短期省小錢,長期虧大錢
112 年修法重點整理
| 修正重點 | 條文 | 施行日 |
|---|---|---|
| 預售屋/新建成屋禁止換約轉售 | §47-3 | 112.07.01 |
|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 §79-1 | 112.07.01 |
| 散布不實資訊罰則 | §81-2 | 112.07.01 |
| 檢舉獎金制度 | §47-4 | 112.07.01 |
| 解約申報義務 | §47-3 | 112.07.01 |
與相關法規的關係
憲法 §142、§143(平均地權原則)
↓
平均地權條例(本法)
├── 土地法 — 土地制度通則
├── 土地稅法 — 地價稅、土增稅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不動產交易所得稅
├── 契稅 — 不動產移轉契稅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仲介業管理
交叉參照
- 土地法 — 土地制度基本法
- 土地稅法 —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計算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土增稅優惠適用細節
- 所得稅法 — 房地合一稅(§4-4、§4-5、§14-4 至 §14-8)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仲介業責任
- 契稅 — 不動產移轉時買方應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