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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簡介
法規知識庫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簡介
稅務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簡介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Individual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 Rules


大綱

  1. 立法背景
  2.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3. 常見問答

1. 立法背景

前言

營利事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CFC),利用不合常規訂價將利潤配置於CFC或將被投資公司盈餘保留於CFC,並透過操控CFC之股利決策,將原應歸屬於居住地國課稅之利潤保留不分配,規避稅負。

我國建立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項目 營利事業CFC 個人CFC
立法日期 105.7.27 106.5.10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
子法規 106.9.22訂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106.11.14訂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實施


2.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CFC制度施行前後比較

施行前:課稅時點為CFC盈餘分配時

  • 租稅規劃前:納稅義務人獲配境外公司股利時,應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 租稅規劃後:藉由CFC不分配A公司發放之股利,規避CFC股東之稅負(無須課稅)

施行後:課稅時點為CFC盈餘發生時

  • 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
  • 應課稅

CFC制度適用流程圖

1. 判斷境外關係企業是否適用CFC制度
   ↓
2. 誰是納稅主體?
   ↓
3. 如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
4. 如何歸課CFC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
   ↓
5. 如何避免重複課稅?

個人CFC制度適用流程圖詳解

步驟 說明 條件
納稅義務人 個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 是 → 進入下一步
CFC定義 外國企業(1)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2)受控 是 → 進入下一步
豁免門檻 (1)有實質營運活動 或 (2)CFC盈餘700萬元以下 不符合 → 進入下一步
持股門檻 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 是 → 進入下一步
CFC盈餘及所得計算 (1)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2)按直接持股比率計算海外所得 -
課稅判斷 全戶海外所得≧100萬元 且 基本所得額>670萬元 是 → 課差額稅負

計算公式:(基本所得額 - 670萬元) × 20% = 基本稅額

  • 且 基本稅額 > 一般所得稅額 → 課差額稅負

避免重複課稅:

  1. 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
  2. 境外稅額扣抵
  3. 交易CFC股權,減除已計算營利所得

步驟1:判斷境外關係企業是否適用CFC制度

(1) 符合CFC定義?

需同時符合:

  • 控制要件
  • 低稅負國家/地區

→ 逐年判定,應適用CFC制度

(2) CFC符合豁免規定?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可豁免:

  • 實質營運
  • 盈餘700萬元以下

→ 否,則應適用CFC制度

控制要件

股權控制

個人 + 關係人 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 50%以上

實質控制

對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

  1. 經由其他投資者之協議,或依法令或協議,具超過半數表決權或具主導該外國企業財務及營運政策之權力
  2. 具任免(或掌握)控制該外國企業之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過半數成員之權力

股權控制-持有CFC股權比率計算方式

持股方式 計算方式
直接持有 依持有比率
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 對關係企業持股超過50%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 → 依關係企業持有比率之比率
透過關係企業間接持有 對關係企業持股未超過50% → 按各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乘積

註:納稅義務人透過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持股者,比照前開方式計算應併計持有CFC股權之比率。

營利事業/個人如有於當年度決算日/當年度12月31日前藉股權移轉或其他安排不當規避控制關係構成要件者,以當年度任一日最高持股比率計算

個人-關係人

關係企業

項目 條件
1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20%以上
2 為該公司最大股東且持股10%以上
3 該公司過半數之董事,是由個人直接或間接持股50%以上之公司派任
4 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職位
5 對該公司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具控制力

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

項目 條件
1 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綜所稅同一申報戶之親屬或家屬
2 關係企業內部: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及更高層級職位之人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3 信託之受託人或非委託人之受益人
4 財團法人:捐贈達該法人基金總額1/3以上;個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
5 個人或其配偶之合夥事業中其他合夥人及其配偶
6 個人對另一個人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財務、經濟或投資行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情形

股權控制案例

案例1

  • 甲君持有國內乙公司55%
  • 甲君直接持有A公司10%
  • 乙公司持有A公司40%
  • 計算:直接持股10% + 間接持股40% = 50%
  • 結論:A公司為甲君之CFC

案例2

  • 甲君持有國內乙公司25%
  • 甲君直接持有A公司10%
  • 乙公司持有A公司25%
  • 計算:直接持股10% + 間接持股25%×25% = 16.25%
  • 結論:A公司非甲君之CFC

案例3

  • 甲君配偶為乙公司之董事長
  • 甲君之子為丙公司之執行長
  • 乙公司持有A公司15%
  • 甲君直接持有A公司20%
  • 丙公司持有A公司20%
  • 計算:直接持股20% + 間接持股15%(乙) + 間接持股20%(丙) = 55%
  • 結論:A公司為甲君之CFC

案例4

  • 甲君持有A公司25%股權;同時持有國內丙公司50%股權
  • 丙公司董事乙君及其配偶持有A公司20%及10%股權
  • 計算:直接持有25% + 間接持有30%(20%+10%) = 55%
  • 結論:A公司為甲君之CFC

實質控制案例

案例5

  • 甲君、乙君、丙君非配偶及二親等親屬
  • 分別持有A公司45%、30%及25%之股權
  • 乙君與丙君簽訂聯合投資A公司協議
  • 分析:
    • 甲君、乙君、丙君持有A公司股份均未達50% → 無股權控制力
    • 乙君與丙君簽訂聯合投資協議 → 具超過半數表決權 → 有重大影響力
  • 結論:A公司為乙君、丙君之CFC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定義

  • 法定稅率未逾14%
  • 或僅就境內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實際匯回始課稅
  • 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

常見國家

類型 國家
法定稅率未逾14% 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
僅就境內所得課稅 香港、馬來西亞、巴拿馬、新加坡
特定稅率或稅制 愛爾蘭、模里西斯、薩摩亞獨立國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名單已於111.12.13更新 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 (註)該名單逐年檢討修訂僅供參考

豁免規定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可豁免:

實質營運

需同時符合:

  1. 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2. 僱用員工當地經營業務
  3. 消極性所得/總收入 < 10%

盈餘700萬元以下

消極性所得計算公式

(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出售資產增益−A−B)
─────────────────────────────────────────────────────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總額−A)
  • A:CFC之海外分支機構相關收入及所得 → 不納入分子及分母
  • B:CFC將其在設立登記地自行研發無形資產或自行開發、興建、製造有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權利金收入、租賃收入及出售該資產增益 → 不納入分子

盈餘700萬元豁免門檻

個人為與其應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即使在700萬元以下,仍應依規定認列(計算)CFC投資收益(營利所得)

案例1

  • 甲君持有CFC1(100%)、CFC2(60%)、CFC3(80%)
  • 當年度盈餘:CFC1(-200萬元)、CFC2(500萬元)、CFC3(500萬元)
  • 計算:-200+500+500 = 800萬元 > 700萬元
  • 結論:須適用CFC制度

案例2

  • 甲君持有CFC1(100%)、CFC2(60%)、CFC3(80%)
  • 當年度盈餘:CFC1(-800萬元)、CFC2(1000萬元)、CFC3(400萬元)
  • 計算:-800+1000+400 = 600萬元 ≦ 700萬元
  • 結論:符合豁免規定

步驟2:誰是納稅主體?

個人、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之個人

納稅主體案例

案例1
  • 甲君持有國內乙公司55%
  • 乙公司持有A公司44%
  • 甲君直接持有A公司15%
  • 結論:甲君為納稅主體(直接持股15%≧10%)
案例2
  • 甲君持有國內乙公司55%
  • 乙公司持有A公司44%
  • 甲君直接持有A公司5%
  • 丙君(甲君配偶)直接持有A公司5%
  • 丁君(甲君之子)直接持有A公司5%
  • 結論:甲君、丙君、丁君皆為納稅主體(合計直接持股15%≧10%)

步驟3:如何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CFC財務會計盈餘
(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制並經當地或我國CPA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減除: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損失)(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且採權益法認列)
    ↓
計入:轉投資事業之
      1. 決議盈餘分配數-股利或盈餘所得稅
      2. 投資損失已實現數
    ↓
= CFC當年度盈餘

註:可以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我國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取代

計算範例

範例1:源自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 甲君100%持有CFC
  • CFC 100%持有A公司(低稅負地區)
  • A公司Y年度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 CFC Y年度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即採權益法認列A公司投資收益1億元)

計算:

  1. CFC當年度盈餘 = 1億元
  2. 甲個人應計算營利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 (1億元×100%-670萬元)×20% = 1866萬元

範例2: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 甲君100%持有CFC
  • CFC 100%持有A公司(非低稅負地區/大陸地區)
  • A公司Y年度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 CFC Y年度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 A公司分配股利2000萬元,扣繳稅款200萬元

計算:

  1. CFC當年度盈餘 = 1億元 - 1億元 + (2000萬元-200萬元)×100% = 1800萬元
  2. 甲個人應計算基本稅額 = (1800萬元×100%-670萬元)×20% = 226萬元

步驟4:如何歸課CFC營利所得?

4-1 計算公式

(CFC當年度盈餘 - 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 - 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
× 直接持股比率 × 持有期間
= 營利所得
    ↓
個人基本所得額
    ↓
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 → 免計入
基本所得額扣除額670萬元

4-2 如果CFC發生虧損?

個別CFC當年度虧損 → 自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抵減CFC之後年度盈餘

虧損認列條件:

  1. 依辦法§5及§6提示財報及文據並計算當年度虧損
  2. 依申報書格式填報
  3. 經我國稽徵機關核定

注意事項:

  • 依序扣除
  • CFC當年度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 減資彌補虧損數,應自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中減除
  • 不得自其他CFC盈餘中扣除

步驟5:如何避免重複課稅?

提示1: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

情況 處理方式
CFC盈餘視同分配者,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 是否已依CFC制度認列股利或盈餘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是 不再計入課稅
否 應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
已依所得來源地規定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 認列股利或盈餘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申請扣抵

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股利或盈餘,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提示2:處分CFC股權

交易損益計算:

交易損益 = 交易收入
         - 原始取得成本
         - (交易日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餘額 × 交易比率)

交易日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餘額:

= 累積至交易日已依規定計算該CFC營利所得
  - 以前各次實際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獲配年度之所得額
  - 以前各次按交易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餘額減除數

申報時應提示文件

必備文件

文件 必備
個人及其關係人之結構圖,所得年度12月31日持有股份及持有比率 V
經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真實性之CFC財務報表 V
CFC 前10年虧損扣除表 -
CFC 投資收益營利所得計算表 V
符合規定經公認證之境外納稅憑證 -
CFC之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
CFC之轉投資事業經驗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

稽徵機關查核時應備妥之文件(備查)

  1. 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變動明細
  2. 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

3. 常見問答

Q1:CFC制度是否會溯及既往?

A:

  • CFC制度施行後發生之CFC當年度盈餘才須適用CFC制度計稅
  • CFC制度施行前發生之盈餘於盈餘分配日始須計稅,不須追溯適用

CFC當年度盈餘之權責發生年度:

  • 原則: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認定之
  • CFC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或損失):以分配日或實現日所屬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案例一:源自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權責發生年度為盈餘發生時

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CFC 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A公司 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處理方式 1.免依CFC制度辦理 2.CFC分配盈餘予甲才課稅 應依CFC制度辦理 → 計算營利所得1億元

案例二: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權責發生年度為分配日

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CFC 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 財報稅後盈餘0元
A公司 財報稅後盈餘1億元,分配股利1億元(屬以前年度盈餘),無扣繳稅款 財報稅後盈餘0元,分配股利1億元(屬111年度盈餘),無扣繳稅款
處理方式 1.免依CFC制度辦理 2.CFC分配盈餘予甲才課稅 應依CFC制度辦理 → 計算營利所得1億元

Q2:CFC制度是否為加稅措施?

A:否!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再課稅,以防杜個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之義務,俾與其他無CFC之個人負擔同等公平稅負。


Q3:未依CFC制度規定提示相關文據,或漏未申報者,如何處罰?

A:

  • 拒絕調查或提示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拒絕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
  • 漏未申報CFC之投資收益:個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Q4:如果持有CFC股權並以該CFC名義在我國開立OBU帳戶,該OBU帳戶金額是否即視為CFC盈餘並按CFC制度辦理?

A:CFC於制度施行後發生之當年度盈餘才須適用CFC制度,且該盈餘係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非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金額認定之。


Q5:CFC的如符合豁免規定,是否仍需檢附相關文件?

A: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個人須檢附CFC符合CFC辦法第5條第1項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
  •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 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