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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法規知識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法規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全 39 條,管理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保障交易者權益。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地政司。


重點整理

1. 核心定義(第 4 條)

名詞 定義
不動產 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成屋及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經紀業 依本條例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仲介業務 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
代銷業務 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
經紀人 經考試及格並領證書,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經紀營業員 經訓練合格並登錄,協助經紀人執行業務

2. 經紀人員資格

類別 取得方式 備註
經紀人 考試及格 + 1 年營業員經驗 → 領經紀人證書 國家考試(專技普考)
經紀營業員 訓練合格 → 登錄領證明 中央或認可機構辦理訓練

3. 營業處所設置要求

  • 每一營業處所至少置經紀人 1 人
  • 經紀營業員每逾 20 名,應增設經紀人 1 人
  •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
實務重點

經紀營業員人數超過 20 人時容易漏算增設經紀人的義務。主管機關稽查時會核對在職名冊與經紀人比例,不符者直接開罰。

4. 經紀人必須簽章的文件(第 22 條)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 定金收據
  4. 不動產廣告稿
  5. 不動產說明書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5. 營業保證金(第 7 條)

  • 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
  • 保證金存放於全國聯合會設置之基金
  • 消費者因交易損害得向基金求償
實務重點

經紀人漏簽章是最常見違規態樣。實務上「不動產說明書」與「廣告稿」兩項最容易遺漏,稽查時逐一比對。

6. 報酬限制(第 19 條)

  • 經紀業不得收取差價
  • 仲介業按實際成交價金/租金,依中央規定報酬標準計收
  • 代銷業報酬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罰則重點

違規行為 處分
未經許可經營 10 萬~30 萬元罰鍰
收取差價 6 萬~20 萬元罰鍰
經紀人受申誡 3 次 停止執行業務 6 月~3 年
停業累計達 5 年 廢止證書或證明
實務重點

「收取差價」是高風險違規:仲介業向賣方報低價、向買方報高價,中間價差歸自己。一經查獲除罰鍰外,還可能涉及詐欺刑責。


實務案例

案例:仲介營業員超額未增設經紀人

情境:台北市某不動產仲介公司「富邦房屋」共有經紀營業員 45 人,但僅設置經紀人 1 人。地政局進行例行稽查時發現人數不符規定。 處理:依第 13 條規定,經紀營業員每逾 20 名應增設經紀人 1 人。45 名營業員應至少設置 3 名經紀人(1 + 超過 20 名的 25 人需增 1 人,共需 2+1=3 人)。 結果:地政局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公司於 30 日內補聘 2 名經紀人始解除列管。

案例:仲介業收取差價遭重罰

情境:經紀人陳志明居間仲介一筆透天厝交易,賣方委託價 1,800 萬元,陳員卻向買方報價 1,950 萬元,差額 150 萬元未入公司帳。買方事後比對契約發現價差,向主管機關檢舉。 處理:依第 19 條「經紀業不得收取差價」規定,主管機關認定違規事實明確。 結果:公司被裁處 20 萬元罰鍰,陳員個人被記申誡 2 次;買方另循民事途徑求償差價。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