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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法規知識庫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法規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本規則依會計師法第 43 條規定訂定,規範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時應遵循之程序與標準。會計師查核簽證制度是資本市場的基石,透過獨立第三方對企業財務報表的查核,確保財務資訊的可靠性,保障投資人權益。

本規則由金管會主管,最近一次修正為 108 年(2019 年)1 月。

強制簽證門檻

不同法規對不同類型的企業設有強制簽證要求: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法)

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已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實務重點
  • 上市、上櫃、興櫃公司的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表均須會計師查核
  • 須由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二位以上執業會計師共同查核簽證

公司法(非公開發行公司)

依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

  •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目前門檻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所得稅法)

依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規定:

  • 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達一定標準以上者,其結算申報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目前門檻為全年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實務重點
  • 營收未達 1 億的中小企業不強制稅務簽證,但可自願委託
  • 經會計師稅務簽證的企業,有較高的交際費、呆帳等費用扣除額度
  • 這與「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是不同的制度(前者為稅務機關要求,後者為公司法/證交法要求)

其他強制簽證情形

法規依據 適用對象 簽證要求
財團法人法 §24 財產總額或年收入達一定金額之財團法人 年度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簽證
私立學校法 §55 私立學校 年度決算須經會計師簽證
醫療法 §34 一定規模以上之醫療法人 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簽證

查核報告意見類型

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出具查核報告,意見類型分為:

1. 無保留意見(Unqualified Opinion)

說明

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允當表達。這是最佳的查核意見。

2. 保留意見(Qualified Opinion)

說明

會計師發現:

  • 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表達,但非廣泛性;或
  • 無法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但影響非廣泛性

意味著「除了特定事項外」,財務報表尚屬允當。

3. 否定意見(Adverse Opinion)

說明

會計師認為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重大且廣泛,已不能允當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這是最嚴重的意見,投資人應特別警惕。

4. 無法表示意見(Disclaimer of Opinion)

說明

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且可能影響重大且廣泛,無法對財務報表整體出具意見。

查核意見對照表

意見類型 不實表達/無法查核 影響程度 財報可信度
無保留意見 無重大問題 — 最高
保留意見 有重大問題 非廣泛 中等
否定意見 有重大問題 廣泛 最低
無法表示意見 無法判斷 可能廣泛 無法評估

查核程序重點

查核證據(審計準則 500 號)

會計師應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受查者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

繼續經營(審計準則 570 號)

會計師應評估受查者是否具有繼續經營能力,如有重大疑慮,應於查核報告中揭露。

前期調整

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查核時尚未調整者,會計師應洽請受查者調整。

持續進修

查核人員應持續進修,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恪遵職業道德規範。

與記帳士業務的區分

業務 會計師 記帳士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本規則規範) ❌
稅務簽證 ✅ ❌
代理記帳 ✅ ✅
稅務申報 ✅ ✅
出具查核意見 ✅ ❌
SmartTaxer 產品觀點

查核簽證制度主要影響企業客戶(B2B),對個人納稅人(B2C)的直接影響有限。但了解此制度有助於理解整個稅務代理市場的分工:

  • 大型企業(營收 1 億以上)→ 必須找會計師做稅務簽證
  • 中小企業(營收 1 億以下)→ 可找記帳士或會計師做記帳報稅
  • 個人報稅 → SmartTaxer 的目標市場,自行申報即可

相關法規

  • 會計師法 — 母法,特別是 §39(業務範圍)、§43(查核簽證規則授權)
  • 記帳士法 — 記帳士業務範圍(與簽證業務之區分)
  • 證券交易法 — 公開發行公司強制簽證
  • 公司法 — 非公開發行公司簽證門檻
  • 所得稅法 — 稅務簽證(§102)
  • 商業會計法 — 財務報表編製依據

實務案例

案例 1:營收破億公司如何找會計師簽證

情境:D 科技公司 114 年度營收 1.5 億元、實收資本額 5,000 萬元,需要找會計師辦理簽證。第一次找,不知道流程。 分析:D 公司同時觸發兩個簽證門檻:營收 > 1 億(稅務簽證)及資本額 > 3,000 萬(財報簽證)。 結果:找會計師簽證的完整流程:

  1. 選擇事務所:
    • 中小型事務所(個人/聯合):費用較低,適合中小企業
    • 四大/中型事務所(法人):適合公開發行或有上市計畫的公司
    • 簽證費用參考:稅務簽證 10-15 萬 + 財報簽證 15-25 萬 = 合計約 25-40 萬/年
  2. 簽訂委任書:明定查核範圍、費用、責任
  3. 配合查核:
    • 提供帳冊、傳票、發票、銀行對帳單
    • 配合會計師盤點存貨、函證應收帳款
    • 查核期間通常 2-4 週
  4. 出具報告:
    • 財報簽證 → 查核報告(四種意見之一)
    • 稅務簽證 → 營所稅簽證申報書
  5. 申報期限:營所稅應於次年 5 月 31 日前申報
案例 2:查核意見類型的實務影響

情境:E 公司財報經會計師查核後,因存貨跌價損失認列方式有爭議,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 分析:依本規則及審計準則,保留意見表示財報存在重大但非廣泛之不實表達。 結果:

  • 無保留意見(最佳):財報允當表達 → 銀行授信、投資人均信賴
  • 保留意見(E 公司情況):除存貨問題外尚屬允當 → 銀行可能要求說明、額度可能受限
  • 否定意見(最差):財報不可信 → 銀行幾乎不會授信、投資人迴避
  • 無法表示意見:無法判斷 → 等同紅旗
  • E 公司的對策:與會計師溝通調整存貨認列方式,爭取次年度取得無保留意見
  • 上市櫃公司若取得保留/否定/無法表示意見,將面臨證交所/櫃買中心的處置措施
案例 3:自願稅務簽證的好處——營收未達 1 億也值得考慮

情境:F 公司年營收 8,000 萬元,未達 1 億元強制簽證門檻,老闆考慮是否自願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 分析:經會計師稅務簽證可享受多項稅務優惠。 結果:自願簽證 vs 不簽證比較:

項目 有簽證 無簽證
交際費限額 營收 × 定率(較高) 營收 × 定率(較低)
呆帳損失 依簽證認列 須逐筆舉證
前 10 年虧損扣除 可適用 不可適用
被選案查核機率 較低 較高
簽證費用 約 8-12 萬/年 0
  • F 公司決策:若累計虧損 200 萬元可扣抵 → 簽證後可省稅 200 萬 × 20% = 40 萬元,遠超簽證費用
  • 結論:有累積虧損或交際費用高的企業,即使營收未達門檻,自願簽證仍划算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