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本規則依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訂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利政府掌握營業人基本資料並課徵營業稅。108 年 11 月 12 日修正後,原「營業登記」用語統一改為「稅籍登記」,以區分與經濟部主管之「商業登記」、「公司登記」之不同。歷經多次修正,現行條文共 17 條。
重點條文
第 1 條(制定依據)
本規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 營業人名稱
-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
- 組織種類(獨資、合夥、公司、其他)
- 資本額
- 營業地址
- 營業種類(營業項目)
- 使用統一發票與否
- 其他有關事項
- 營業人的「統一編號」即由稅籍登記所配發
- 「使用統一發票與否」的區別很重要:查定課稅的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
- 營業地址須與實際營業處所一致,不可用虛擬地址
- 組織種類會影響稅率(如小規模營業人適用 1% 稅率)
營業稅法第 28 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第 3 條(設立登記之申請方式)
營業人申請設立稅籍登記,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線上辦理
- 臨櫃申請: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主管稽徵機關得依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逕為辦理。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其營業(稅籍)登記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並載明自動販賣機之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
- 實務上公司設立完成後,國稅局會依經濟部(或縣市政府)提供的登記資料自動辦理稅籍登記
- 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登記完成後亦同
- 因此多數營業人不需要另外跑一趟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 但個人網路賣家等未辦商業登記者,仍須自行至國稅局申請
- 114 年 1 月 1 日起,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貨物 10 萬元、勞務 5 萬元)之網路賣家應辦理稅籍登記(113 年以前為 8 萬/4 萬)(更新:2026-10-20)
第 4 條(設立登記之應備文件)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明: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 公司組織:公司章程
- 合夥組織:合夥契約副本
- 有限合夥組織:有限合夥契約書及選任代表人之普通合夥人同意書
- 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 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 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
- 公司、獨資、合夥組織若由稽徵機關依工商登記資料逕為辦理者,免檢附第 1 款至第 4 款文件
- 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提示正本查驗
- 外國人或華僑以護照或居留證代替身分證
財政部 108 年台財稅字第 10804594580 號令:配合稅籍登記規則修正,簡化設立程序。
第 5 條(變更登記)
稅籍應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遷移地址者,應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15 日為法定期限,逾期未申請者依營業稅法第 46 條處罰
- 常見變更事項:負責人變更、營業地址變更、資本額變更、營業項目變更
- 遷址是向遷入地(新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不是舊地址
- 公司組織若已向經濟部完成變更登記,稽徵機關可依資料逕為變更
第 6 條(暫停營業)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1 年。
- 暫停營業期間免繳營業稅,但仍須維持稅籍登記狀態
- 最常見原因:季節性營業(如冰品店)、裝修、個人因素
- 暫停營業期間不得有營業行為,否則依法處罰
- 超過停業期限未復業也未申請延長者,稽徵機關得逕行廢止稅籍登記
第 7 條(復業)
暫停營業之營業人復業時,應於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 復業前需先申報,不可先營業再補辦
- 復業後即恢復營業稅申報義務
第 8 條(註銷登記之事由)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 解散
- 廢止
- 合併(被合併者)
- 轉讓
- 遷出中華民國
- 裁撤
- 註銷登記 = 永久結束營業
- 註銷前須結清所有營業稅申報、繳稅事宜
- 未使用的空白統一發票須繳回
- 逾期未申請註銷者,依營業稅法第 46 條處罰
第 9 條(逾期未註銷之處理)
營業人有前條所定情事,逾 6 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 職權廢止 = 國稅局主動註銷,但營業人仍須補繳積欠稅款
- 被廢止稅籍的負責人,可能被限制出境(若有欠稅)
- 實務上很多「殭屍公司」被國稅局職權廢止
第 10 條(營業人設籍課稅)
依本法規定設籍課稅之營業人,其稅籍登記事項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 「設籍課稅」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業人
- 外國企業在台灣設立分公司、辦事處等,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第 11 條(網路銷售之稅籍登記)
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相關網頁明顯位置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這是針對電商賣家的重要規定
- 月銷售額達 10 萬元者(銷售勞務為 5 萬元,114/1/1 起),即須辦理稅籍登記(更新:2026-10-20)
- 須在拍賣平台、自有網站等明顯位置揭露統編
- 未揭露者,依營業稅法第 46 條處罰(3,000 ~ 30,000 元)
- 直播帶貨、團購主、代購等新型態電商均適用
財政部 110 年台財稅字第 11004590040 號函:網路賣家營業額之認定基準。
罰則整理
| 違規態樣 | 法源 | 罰鍰 |
|---|---|---|
|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營業 | 營業稅法 第 45 條 | 3,000 ~ 30,000 元,並得連續處罰 |
| 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 營業稅法 第 46 條 | 3,000 ~ 30,000 元 |
| 網路賣家未揭露統編 | 營業稅法 第 46 條 | 3,000 ~ 30,000 元 |
| 暫停營業期間仍有營業行為 | 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處罰 | 按銷售額 5%,最低 1,500 元 |
登記類型比較
| 比較項目 | 稅籍登記 | 公司登記 | 商業登記 |
|---|---|---|---|
| 主管機關 | 國稅局(財政部) | 經濟部商業司 | 各縣市政府 |
| 法源 | 營業稅法 | 公司法 | 商業登記法 |
| 目的 | 課稅管理 | 法人設立 | 獨資/合夥登記 |
| 適用對象 | 所有營業人 | 公司組織 | 獨資/合夥組織 |
| 統一編號 | 稅籍登記配發 | -- | -- |
| 是否必要 | 有營業行為即必要 | 設立公司必要 | 設立商號必要 |
三種登記的正確順序:
- 先辦「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濟部/縣市政府)
- 再辦「稅籍登記」(國稅局)-- 通常由稽徵機關依資料逕為辦理
- 完成後即可購買統一發票、開始營業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對一般個人納稅人而言,稅籍登記的影響在於:
- 自營工作者(如自由接案、網路賣家)達到門檻即需辦理稅籍登記
- 月銷售額 10 萬元(銷售貨物)或 5 萬元(銷售勞務)為關鍵門檻(114/1/1 起)(更新:2026-10-20)
- 未辦理稅籍登記即營業,除罰鍰外,漏繳的營業稅亦須補繳
- 斜槓族若在電商平台有穩定收入,應留意是否已達登記門檻
參考連結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7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5932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籍登記 Q&A):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business-tax/collection-prcedure/mG7Lmjj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q-a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