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本規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第 2 條之 1、第 28 條之 1 及相關規定訂定。隨著數位經濟興起,Netflix、Google、Apple、Amazon 等境外電商大量提供數位服務予臺灣消費者,為確保稅基公平,財政部於 106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本規範,要求境外電商在臺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最近修正日期為 114 年 4 月 7 日。
重點條文
第 2 點(適用對象)
本規範適用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指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 「無固定營業場所」是關鍵要件,若境外企業在臺灣有分公司或子公司,則依一般營業稅規定課徵
- 銷售對象為「境內自然人」(B2C),若銷售對象為境內營業人(B2B),則由境內營業人自行報繳(反向課稅機制)
第 3 點(電子勞務定義)
電子勞務包括:
| 類型 | 範例 |
|---|---|
| 下載儲存型 | App、軟體、電子書、音樂、影片下載 |
| 線上使用型 | 串流影音(Netflix)、線上遊戲、雲端儲存(Google Drive、iCloud) |
| 線上廣告 | Google Ads、Facebook 廣告投放 |
| 數位內容 | 電影、電視劇、音樂串流(Spotify) |
| 互動式溝通 | 視訊會議服務、線上課程平台 |
| 其他數位勞務 | SaaS 服務、平台訂閱等 |
判斷是否為電子勞務的關鍵:該勞務是否透過網際網路或數位方式「自動化」提供,無需人工實質介入。若需專人到場服務(如境外顧問公司來臺現場諮詢),則非屬電子勞務。
第 4 點(稅籍登記門檻)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 48 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及稅籍登記規則第三章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
| 年銷售額 | 處理方式 |
|---|---|
| ≤ 48 萬元 | 免辦理稅籍登記,免繳營業稅 |
| > 48 萬元 | 應辦理稅籍登記,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
- 48 萬元門檻與國內小規模營業人起徵點一致
- 已登記的知名境外電商包括:Google、Apple、Netflix、Amazon、Microsoft、Meta(Facebook)、Spotify、Adobe 等
- 截至 114 年,已有超過 100 家境外電商完成登記
第 5 點(課徵方式)
- 稅率:5%(與國內營業稅一般稅率相同)
- 計算方式:銷售額 × 5%
- 申報方式:每 2 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繳納
- 不得扣抵:境外電商營業人繳納之營業稅,買受人不得申請退還或扣抵
對個人消費者的影響:
- 個人購買 Netflix、Spotify、Apple Music 等訂閱服務,價格中已含 5% 營業稅
- 但個人消費者無法取得統一發票進行扣抵
- 境外電商開立的不是統一發票,而是「電子收據」
第 6 點(銷售額認定)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認定:
- 直接收取對價者,以其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
- 透過境內外網路平台業者(如 App Store、Google Play)收取者,以平台業者實際匯付予境外電商之金額為銷售額
第 7 點(報稅代理人)
境外電商營業人得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報稅代理人,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 8 點(申報程序)
- 申報期間:每年 1-2 月、3-4 月、5-6 月、7-8 月、9-10 月、11-12 月,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
- 繳稅方式:透過財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以外幣匯款或新臺幣繳納
- 幣別轉換:以各期最末日臺灣銀行買入匯率折算
已登記之主要境外電商(參考)
| 公司 | 主要服務 |
|---|---|
| Google LLC | 搜尋廣告、YouTube Premium、Google One |
| 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 App Store、Apple Music、Apple TV+、iCloud |
| Netflix | 串流影音 |
| Spotify | 音樂串流 |
| Amazon | AWS、Kindle、Prime Video |
| Microsoft | Microsoft 365、Azure、Xbox |
| Meta Platforms | Facebook 廣告、Instagram |
| Adobe | Creative Cloud、Document Cloud |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本規範對個人的影響主要體現在:
- 消費者知情權:個人購買境外數位服務時,價格已內含 5% 營業稅
- 無法扣抵:個人訂閱 Netflix 等服務支付的營業稅,不能用於任何稅務扣抵
- 營業人注意:若個人為兼營營業人,從境外電商購入的服務所含稅額亦不得扣抵
- 跨境電商所得稅:另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處理所得稅面向
實務案例
情境:Netflix International B.V. 透過網路向台灣消費者提供影音串流服務,年度銷售額遠超 48 萬元門檻。 分析:依第 4 點,境外電商年銷售額逾 48 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Netflix 屬「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銷售對象為「境內自然人」(B2C)。 結果:
- Netflix 已於 106 年完成稅籍登記,統一編號:50895131
- 每 2 個月申報一次營業稅(稅率 5%)
- 台灣用戶支付月費 390 元,其中已含營業稅 ≈ 390 × 5/105 ≈ 18.6 元
- Netflix 開立的是電子收據(非統一發票),消費者無法取得可扣抵的發票
- 未辦理登記者,依營業稅法可處 3,000 至 30,000 元罰鍰,並追補稅款
情境:台灣 A 公司(有統編的營業人)每月向 Google 投放廣告,月花費 50,000 元。 分析:A 公司為境內營業人(B2B),非本規範所稱之「境內自然人」。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購買國外勞務應由買受人(A 公司)自行報繳營業稅(反向課稅機制)。 結果:
- A 公司每期(2 個月)應就進口勞務自行計算營業稅
- 營業稅額 = 50,000 × 2 個月 × 5% = 5,000 元
- A 公司在營業稅申報書「購買國外勞務」欄位填報
- 若 A 公司為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該 5,000 元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
- 實際稅負 = 0(銷項沖進項),但仍有申報義務
情境:小林每月訂閱 Spotify Premium 149 元,想知道能否拿到發票、能否用於報稅扣抵。 分析:小林為個人消費者(B2C),Spotify 為已完成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依第 5 點第 4 款,境外電商繳納之營業稅,買受人不得申請退還或扣抵。 結果:
- Spotify 開立的是電子收據,可在 Spotify 帳戶的「付款紀錄」中查看
- 不是統一發票,不能對獎、不能扣抵
- 月費 149 元中,含營業稅約 149 × 5/105 ≈ 7.1 元
- 小林無法以此費用作為任何所得稅扣除項目
- 若小林是有統編的營業人,應改走 B2B 反向課稅機制,需向 Spotify 提供統編以取得正確帳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