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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背景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目的在於管理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之人員(俗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報稅代理人」)。這些人員雖未通過記帳士考試,但在記帳士法施行前已有實務經驗,故以過渡條款允許其繼續執業,但須受本辦法規範。

本辦法於民國 93 年 12 月訂定發布,歷經多次修正。

重點條文

第 1 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資格認定標準)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指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三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足資證明其有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

實務重點

資格認定的兩個關鍵要件:

  1. 記帳士法施行前(93 年 6 月 2 日前)已從事代理業務滿三年
  2. 該三年均有依所得稅法報繳執行業務所得(須有具體證明)

第 3 條(登錄申請)

合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向事務所或執業處所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錄,並領取登錄執業證明書。

實務重點
  • 登錄執業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四年,屆期應申請換發
  • 換發須符合專業訓練時數要求

第 4 條(專業訓練)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於每四年內完成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

實務重點

專業訓練時數與記帳士相同,確保執業品質。訓練內容包括稅務法規、會計準則、職業倫理等。

第 5 條(業務範圍)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執行之業務,準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1.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 受託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業務限制
  • 業務範圍與記帳士法§13 之記帳士相同
  • 同樣不得辦理查核簽證、訴願/行政訴訟代理等會計師專屬業務
  • 不得使用「記帳士」名稱,僅能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第 6 條(準用規定)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執業義務、保密義務、帳簿文據交還義務等,準用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第 7 條(懲戒)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準用本法懲戒規定。

實務重點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懲戒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處理,與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分別設置。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vs 記帳士 比較

項目 記帳士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資格取得 考試及格 施行前已執業 3 年+登錄
業務範圍 §13 四款業務 準用 §13 四款業務(相同)
名稱使用 可稱「記帳士」 僅能稱「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事務所 記帳士事務所 事務所或執業處所
主管機關 財政部 財政部
專業訓練 需要 需要(準用)
公會加入 記帳士公會 記帳士公會(準用)
新進入市場 可(通過考試) 不可(已封閉,不再新增)
歷史定位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是一個逐漸消失的制度。由於釋字第 655 號解釋確認記帳士資格須經考試取得,加上本辦法不再開放新登錄,現有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只會隨時間減少。長期而言,稅務代理市場將只有記帳士和會計師兩種專業人員。

相關法規

實務案例

案例 1:老張在 93 年前就在做記帳——如何繼續執業

情境:張先生從民國 88 年起就在幫中小企業記帳報稅,記帳士法 93 年 6 月施行時,他已有 5 年以上執業經驗,且每年都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他沒考過記帳士考試,現在 114 年了還能繼續做嗎? 分析:依第 2 條,張先生符合「施行前已從事代理業務滿三年、且有報繳執行業務所得」的資格認定。依第 3 條,需辦理登錄並領取登錄執業證明書。 結果:

  • 張先生屬「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非「記帳士」(不可使用記帳士名稱)
  • 繼續執業條件:
    1. 持有有效之登錄執業證明書(每 4 年換發一次)
    2. 每 4 年完成規定之專業訓練時數
    3. 加入當地記帳士公會
  • 業務範圍與記帳士完全相同(§5 準用 §13)
  • 注意:此制度已封閉,不再開放新登錄。張先生若退休,其資格無法轉讓
案例 2: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換照流程

情境:張先生的登錄執業證明書今年到期,需要換發。 分析:依第 3 條及第 4 條,換發須符合專業訓練時數要求。 結果:換照流程如下:

  1. 確認訓練時數:過去 4 年內完成規定之專業訓練(含稅法、會計、職業倫理等課程)
  2. 備妥文件:
    • 原登錄執業證明書
    • 專業訓練時數證明
    • 身分證影本
    • 近期照片
  3.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向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換發申請
  4. 繳納規費:依規定繳納換發費用
  5. 領取新證:審核通過後領取新的 4 年期證明書
  • 若未依限換發,不得繼續執業。逾期執業將面臨懲戒處分
案例 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的市場定位

情境:客戶小李不確定該找「記帳士」還是「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分析:依第 5 條,兩者業務範圍完全相同。差異僅在資格取得方式。 結果:

比較 記帳士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資格來源 考試及格 施行前實務經驗
專業能力 經考試驗證 經實務歷練
平均年齡 較年輕(持續有新血) 較資深(多為 50 歲以上)
市場趨勢 持續成長 逐漸減少(封閉制度)
收費水準 視事務所規模 視事務所規模(無顯著差異)
  • 結論:兩者提供的服務相同,客戶無須擔心服務品質差異
  • 選擇重點應放在:事務所口碑、服務態度、收費合理性、是否了解你的行業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