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辦法(PEM 辦法)
尚未施行
截至 2026 年 4 月,PEM 制度尚未正式施行。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雖已於 2016 年修正公布,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迄今未公告施行。子法辦法雖已擬訂但亦隨之暫緩。
一、PEM 是什麼
PEM(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實際管理處所)制度是台灣反避稅三支柱之一,目的是:
防止營利事業藉由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將實際營運決策留在台灣,卻以「外國公司」身分規避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律效果
依外國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PEM 判定標準
依法規草案及財政部賦稅署公告,PEM 認定需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要件一:決策者 / 決策處所在台灣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要件二:帳簿與紀錄保存在台灣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要件三:實際經營活動在台灣
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PEM 認定三要件(需同時符合)
┌──────────────┐ ┌──────────────┐ ┌──────────────┐
│ 決策中心 │ │ 帳簿保存地 │ │ 實際經營地 │
│ 在台灣 │ +│ 在台灣 │ +│ 在台灣 │
└──────────────┘ └──────────────┘ └──────────────┘
↓ ↓ ↓
全部符合 → 視為台灣公司課稅
三、與 CFC 制度的關係
| 比較項目 | CFC(受控外國企業) | PEM(實際管理處所) |
|---|---|---|
| 法源 | 所得稅法 §43-3 | 所得稅法 §43-4 |
| 施行狀態 | 已施行(2023 年起) | 尚未施行 |
| 對象 | 低稅負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 | 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之外國公司 |
| 稅務效果 | 營利事業按持股比率認列投資收益 | 外國公司直接視為台灣公司課稅 |
| 衝擊程度 | 中等(穿透課稅) | 極大(身分轉換) |
優先適用
若同一外國公司同時符合 CFC 及 PEM 認定要件,依法應優先適用 PEM。但因 PEM 尚未施行,目前僅適用 CFC。
四、尚未施行的原因
財政部表示,PEM 制度施行時程需考量以下因素:
- 兩岸租稅協議之執行情形
- **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國際間自動資訊交換之推展狀況
- 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完備程度
- 宣導是否充分讓納稅人及業界了解
實務影響
雖然 PEM 尚未施行,但企業仍應注意:
- CFC 已經上路,境外公司盈餘仍可能被穿透課稅
- 若未來 PEM 施行,影響將比 CFC 更為劇烈
- 建議台商提前評估境外公司架構的稅務風險
五、受影響對象
PEM 施行後,受影響最大的族群:
- 台商在 BVI、開曼等地設立之控股公司:決策、帳務、營運實質皆在台灣
- 以境外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或投資者:管理決策在台灣
- 以境外公司進行貿易但實質營運在台灣者:三角貿易架構
六、反避稅三支柱總覽
台灣反避稅制度
├── 1. 移轉訂價(TP)← 所得稅法 §43-1(已施行)
│ → 關係人交易按常規交易原則調整
│
├── 2. 資本弱化 ← 所得稅法 §43-2(已施行)
│ → 關係人負債/權益超過 3:1 利息不得列費用
│ → 詳見 [資本弱化查核辦法](/%E6%B3%95%E8%A6%8F/%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5%B0%8D%E9%97%9C%E4%BF%82%E4%BA%BA%E8%B2%A0%E5%82%B5%E4%B9%8B%E5%88%A9%E6%81%AF%E6%94%AF%E5%87%BA%E4%B8%8D%E5%BE%97%E5%88%97%E7%82%BA%E8%B2%BB%E7%94%A8%E6%88%96%E6%90%8D%E5%A4%B1%E6%9F%A5%E6%A0%B8%E8%BE%A6%E6%B3%95)
│
├── 3. CFC 受控外國企業 ← 所得稥法 §43-3(2023 起施行)
│ → 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盈餘穿透課稅
│
└── 4. PEM 實際管理處所 ← 所得稅法 §43-4(尚未施行)
→ 境外公司視為台灣公司課稅(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