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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辦法
法規知識庫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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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辦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辦法(PEM 辦法)

尚未施行

截至 2026 年 4 月,PEM 制度尚未正式施行。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雖已於 2016 年修正公布,但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迄今未公告施行。子法辦法雖已擬訂但亦隨之暫緩。

一、PEM 是什麼

PEM(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實際管理處所)制度是台灣反避稅三支柱之一,目的是:

防止營利事業藉由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將實際營運決策留在台灣,卻以「外國公司」身分規避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律效果

依外國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PEM 判定標準

依法規草案及財政部賦稅署公告,PEM 認定需同時符合以下三項要件:

要件一:決策者 / 決策處所在台灣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要件二:帳簿與紀錄保存在台灣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要件三:實際經營活動在台灣

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PEM 認定三要件(需同時符合)
┌──────────────┐  ┌──────────────┐  ┌──────────────┐
│   決策中心     │  │  帳簿保存地   │  │  實際經營地   │
│   在台灣      │ +│   在台灣      │ +│   在台灣      │
└──────────────┘  └──────────────┘  └──────────────┘
       ↓                 ↓                 ↓
            全部符合 → 視為台灣公司課稅

三、與 CFC 制度的關係

比較項目 CFC(受控外國企業) PEM(實際管理處所)
法源 所得稅法 §43-3 所得稅法 §43-4
施行狀態 已施行(2023 年起) 尚未施行
對象 低稅負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 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之外國公司
稅務效果 營利事業按持股比率認列投資收益 外國公司直接視為台灣公司課稅
衝擊程度 中等(穿透課稅) 極大(身分轉換)
優先適用

若同一外國公司同時符合 CFC 及 PEM 認定要件,依法應優先適用 PEM。但因 PEM 尚未施行,目前僅適用 CFC。

四、尚未施行的原因

財政部表示,PEM 制度施行時程需考量以下因素:

  1. 兩岸租稅協議之執行情形
  2. **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國際間自動資訊交換之推展狀況
  3. 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完備程度
  4. 宣導是否充分讓納稅人及業界了解
實務影響

雖然 PEM 尚未施行,但企業仍應注意:

  • CFC 已經上路,境外公司盈餘仍可能被穿透課稅
  • 若未來 PEM 施行,影響將比 CFC 更為劇烈
  • 建議台商提前評估境外公司架構的稅務風險

五、受影響對象

PEM 施行後,受影響最大的族群:

  1. 台商在 BVI、開曼等地設立之控股公司:決策、帳務、營運實質皆在台灣
  2. 以境外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或投資者:管理決策在台灣
  3. 以境外公司進行貿易但實質營運在台灣者:三角貿易架構

六、反避稅三支柱總覽

台灣反避稅制度
├── 1. 移轉訂價(TP)← 所得稅法 §43-1(已施行)
│      → 關係人交易按常規交易原則調整
│
├── 2. 資本弱化 ← 所得稅法 §43-2(已施行)
│      → 關係人負債/權益超過 3:1 利息不得列費用
│      → 詳見 [資本弱化查核辦法](/%E6%B3%95%E8%A6%8F/%E7%87%9F%E5%88%A9%E4%BA%8B%E6%A5%AD%E5%B0%8D%E9%97%9C%E4%BF%82%E4%BA%BA%E8%B2%A0%E5%82%B5%E4%B9%8B%E5%88%A9%E6%81%AF%E6%94%AF%E5%87%BA%E4%B8%8D%E5%BE%97%E5%88%97%E7%82%BA%E8%B2%BB%E7%94%A8%E6%88%96%E6%90%8D%E5%A4%B1%E6%9F%A5%E6%A0%B8%E8%BE%A6%E6%B3%95)
│
├── 3. CFC 受控外國企業 ← 所得稥法 §43-3(2023 起施行)
│      → 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盈餘穿透課稅
│
└── 4. PEM 實際管理處所 ← 所得稅法 §43-4(尚未施行)
       → 境外公司視為台灣公司課稅(本辦法)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