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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知識庫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法規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本規則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授權訂定,建立記帳士專業監督的懲戒機制。

制定目的:

  • 維護記帳士專業品質與公眾信賴
  • 建立公正的懲戒審議程序
  • 提供被懲戒人覆審救濟管道
  • 與會計師法的懲戒制度類似,但規模較小

層級架構:

  • 懲戒委員會(第一審):設於財政部
  • 懲戒覆審委員會(第二審):設於財政部

重點規定

懲戒事由(記帳士法第 33 條)

事由 說明
違反記帳士法規 如未加入公會即執業、未備受託簿冊
違反職業道德規範 如洩密、利益衝突、不當廣告
業務過失致委託人損害 如報稅錯誤致委託人被罰
犯罪經判刑確定 與業務相關之犯罪
違反洗錢防制義務 未依規定申報可疑交易
其他足以損害記帳士信譽之行為 概括條款

處分種類

處分 說明 嚴重度
警告 書面告誡 最輕
申誡 正式譴責,列入紀錄 輕
停止執業 2 個月至 2 年 期間不得執行記帳士業務 重
除名 撤銷記帳士證書,永久不得執業 最重
實務重點
  • 停止執業期間,記帳士的客戶必須移轉給其他記帳士或會計師處理
  • 除名後不得再以「記帳士」名義執業,但仍可從事非記帳士業務
  • 累犯或情節嚴重者通常加重處分
  • 「警告」不影響執業,但累計 3 次警告視同 1 次申誡

委員會組成

懲戒委員會(第一審)

組成 說明
委員人數 9-15 人
組成來源 財政部代表、記帳士公會代表、學者專家
主任委員 由委員互選
任期 2 年,得連任

懲戒覆審委員會(第二審)

組成 說明
委員人數 9-15 人
組成來源 同上,但人員不得與懲戒委員會重疊
職權 覆審懲戒決定之合法性及妥適性

審議程序

移送懲戒
(主管機關、公會、利害關係人)
    ↓
懲戒委員會受理
    ↓ 通知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30 日)
調查事實、徵詢意見
    ↓
委員會開會審議(出席 2/3 以上)
    ↓
作成懲戒決議
    ↓ 不服者 20 日內
懲戒覆審委員會
    ↓ 不服者
行政訴訟
實務重點
  • 被懲戒人有陳述意見權及到場說明權
  • 委員會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 覆審委員會可維持、變更或撤銷原懲戒決定
  • 不服覆審決定可提起行政訴訟
  • 懲戒紀錄會公告於財政部網站

移送懲戒的途徑

移送人 說明
財政部或國稅局 查核發現記帳士違規
記帳士公會 接獲檢舉或自行發現會員違規
利害關係人 委託人因記帳士過失受損害

案例

案例一:報稅錯誤致客戶被罰的懲戒

情境:記帳士甲為乙公司申報營業稅時,錯將進項稅額重複申報,虛增可扣抵稅額 50 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後,乙公司被補稅 50 萬 + 罰鍰 25 萬。

懲戒過程:

  1. 乙公司向記帳士公會檢舉甲
  2. 公會調查後移送財政部懲戒委員會
  3. 甲陳述意見:主張為「作業疏失」非故意
  4. 委員會審議:認定甲未盡專業注意義務
  5. 決議:申誡 + 要求接受 8 小時額外專業教育

後續:甲另需對乙公司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二:違反保密義務的懲戒

情境:記帳士丙將客戶丁公司的財務資料提供給丁的競爭對手,藉此獲得對方的委託業務。

分析:

  • 嚴重違反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保密義務
  • 且有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之情事
  • 丁公司檢舉 → 公會移送懲戒
  • 委員會認定:情節嚴重,不僅違反保密,更損害記帳士專業信譽
  • 決議:停止執業 1 年

覆審:丙提起覆審,覆審委員會維持原決定

案例三:未依規定申報洗錢防制的懲戒

情境:記帳士戊為某客戶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該客戶頻繁變更負責人且每次資本額均為最低門檻,疑為人頭公司。戊未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進行 CDD(客戶盡職調查)及申報可疑交易。

分析:

  • 違反洗錢防制義務
  • 經調查局移送財政部
  • 懲戒委員會認定:戊明知交易異常仍未申報
  • 決議:停止執業 6 個月 + 警告
  • 另依洗錢防制法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教訓:記帳士的 AML/CFT 義務日趨嚴格,不可輕忽 KYC 程序

交叉參照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