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立法理由
本規則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授權訂定,建立記帳士專業監督的懲戒機制。
制定目的:
- 維護記帳士專業品質與公眾信賴
- 建立公正的懲戒審議程序
- 提供被懲戒人覆審救濟管道
- 與會計師法的懲戒制度類似,但規模較小
層級架構:
- 懲戒委員會(第一審):設於財政部
- 懲戒覆審委員會(第二審):設於財政部
重點規定
懲戒事由(記帳士法第 33 條)
| 事由 | 說明 |
|---|---|
| 違反記帳士法規 | 如未加入公會即執業、未備受託簿冊 |
| 違反職業道德規範 | 如洩密、利益衝突、不當廣告 |
| 業務過失致委託人損害 | 如報稅錯誤致委託人被罰 |
| 犯罪經判刑確定 | 與業務相關之犯罪 |
| 違反洗錢防制義務 | 未依規定申報可疑交易 |
| 其他足以損害記帳士信譽之行為 | 概括條款 |
處分種類
| 處分 | 說明 | 嚴重度 |
|---|---|---|
| 警告 | 書面告誡 | 最輕 |
| 申誡 | 正式譴責,列入紀錄 | 輕 |
| 停止執業 2 個月至 2 年 | 期間不得執行記帳士業務 | 重 |
| 除名 | 撤銷記帳士證書,永久不得執業 | 最重 |
實務重點
- 停止執業期間,記帳士的客戶必須移轉給其他記帳士或會計師處理
- 除名後不得再以「記帳士」名義執業,但仍可從事非記帳士業務
- 累犯或情節嚴重者通常加重處分
- 「警告」不影響執業,但累計 3 次警告視同 1 次申誡
委員會組成
懲戒委員會(第一審)
| 組成 | 說明 |
|---|---|
| 委員人數 | 9-15 人 |
| 組成來源 | 財政部代表、記帳士公會代表、學者專家 |
| 主任委員 | 由委員互選 |
| 任期 | 2 年,得連任 |
懲戒覆審委員會(第二審)
| 組成 | 說明 |
|---|---|
| 委員人數 | 9-15 人 |
| 組成來源 | 同上,但人員不得與懲戒委員會重疊 |
| 職權 | 覆審懲戒決定之合法性及妥適性 |
審議程序
移送懲戒
(主管機關、公會、利害關係人)
↓
懲戒委員會受理
↓ 通知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30 日)
調查事實、徵詢意見
↓
委員會開會審議(出席 2/3 以上)
↓
作成懲戒決議
↓ 不服者 20 日內
懲戒覆審委員會
↓ 不服者
行政訴訟
實務重點
- 被懲戒人有陳述意見權及到場說明權
- 委員會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 覆審委員會可維持、變更或撤銷原懲戒決定
- 不服覆審決定可提起行政訴訟
- 懲戒紀錄會公告於財政部網站
移送懲戒的途徑
| 移送人 | 說明 |
|---|---|
| 財政部或國稅局 | 查核發現記帳士違規 |
| 記帳士公會 | 接獲檢舉或自行發現會員違規 |
| 利害關係人 | 委託人因記帳士過失受損害 |
案例
案例一:報稅錯誤致客戶被罰的懲戒
情境:記帳士甲為乙公司申報營業稅時,錯將進項稅額重複申報,虛增可扣抵稅額 50 萬元。國稅局查核發現後,乙公司被補稅 50 萬 + 罰鍰 25 萬。
懲戒過程:
- 乙公司向記帳士公會檢舉甲
- 公會調查後移送財政部懲戒委員會
- 甲陳述意見:主張為「作業疏失」非故意
- 委員會審議:認定甲未盡專業注意義務
- 決議:申誡 + 要求接受 8 小時額外專業教育
後續:甲另需對乙公司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二:違反保密義務的懲戒
情境:記帳士丙將客戶丁公司的財務資料提供給丁的競爭對手,藉此獲得對方的委託業務。
分析:
- 嚴重違反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保密義務
- 且有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之情事
- 丁公司檢舉 → 公會移送懲戒
- 委員會認定:情節嚴重,不僅違反保密,更損害記帳士專業信譽
- 決議:停止執業 1 年
覆審:丙提起覆審,覆審委員會維持原決定
案例三:未依規定申報洗錢防制的懲戒
情境:記帳士戊為某客戶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該客戶頻繁變更負責人且每次資本額均為最低門檻,疑為人頭公司。戊未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進行 CDD(客戶盡職調查)及申報可疑交易。
分析:
- 違反洗錢防制義務
- 經調查局移送財政部
- 懲戒委員會認定:戊明知交易異常仍未申報
- 決議:停止執業 6 個月 + 警告
- 另依洗錢防制法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教訓:記帳士的 AML/CFT 義務日趨嚴格,不可輕忽 KYC 程序
交叉參照
- 記帳士法 — 母法第 33-34 條(懲戒事由與授權)
- 記帳士職業道德規範 — 職業道德具體規範
-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管理
-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 AML/CFT 義務
- 會計師法 — 會計師懲戒制度(參考對比)
- 行政訴訟法 — 不服懲戒決定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