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與背景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訂定,明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的具體標準。目的在鼓勵公益活動,同時防止以公益之名行避稅之實。
重點條文
第 2 條(免稅條件——八大要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1. 合法組織登記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 不為變相盈餘分配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3. 剩餘財產歸公
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4. 年度結餘用途合規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5. 財務公開透明
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財務收支,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6. 不參與政治活動
其對所舉辦事業之用途,不得有歧視行為。
7. 財務管理合規
其財產管理及運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8. 支出比例門檻(最重要)
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一定比例:
| 年度結餘 | 支出比例要求 |
|---|---|
| 當年度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 | ≥ 60%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 |
| 創立未滿 1 年者 | 不受 60% 比例限制 |
| 當年度結餘超過收入 40% 者 | 須將超過部分之 80% 以上用於次年度起算 4 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 |
- 60% 支出比例是最常被查核的要件。若年度支出未達 60%,該年度即喪失免稅資格
- 分子(支出):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
- 分母(收入):基金孳息 + 其他各項收入(含股利淨額、盈餘淨額、利息、租金等)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不在免稅範圍,需另行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附帶規定(年度結餘用途)
年度結餘超過收入 40% 者,其超過部分之 80% 以上,應於結餘發生次年度起算 4 年內,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
此為「結餘使用限制」:
- 若年度收入 1,000 萬元,支出 500 萬元 → 結餘 500 萬元(佔收入 50%,超過 40%)
- 超過 40% 的部分 = 500 萬 − 400 萬 = 100 萬元
- 100 萬 × 80% = 80 萬元須在 4 年內用於公益活動
第 3 條(基金運用限制)
機關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下列機構或方式:
| 允許之運用方式 | 說明 |
|---|---|
| 金融機構存款 | 銀行、信用合作社等 |
| 公債 | 政府公債 |
| 公司債 | 經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債 |
| 金融債券 | |
| 國庫券 | |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
| 銀行承兌匯票 | |
| 商業本票 | 銀行或票券公司保證發行者 |
|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需個案申請 |
- 不得投資:未上市(櫃)股票、不動產投資(非自用)、境外投資(除非經核准)
- 基金若違規運用,將喪失免稅資格
- 購買不動產作為辦公處所或直接用於創設目的者,不在基金運用限制範圍內
第 4 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課稅)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貨物或勞務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不超過一定金額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者外,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免稅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若與創設目的無關 → 需課稅
- 與創設目的有關之銷售收入,年度所得額超過規定標準 → 仍需課稅
- 例:慈善基金會義賣所得若超過標準,需課營所稅
常見適用團體類型
| 團體類型 | 常見組織 | 主要收入來源 |
|---|---|---|
| 教育類 | 私立學校、補習班基金會 | 學費、捐贈 |
| 文化類 | 文化基金會、藝術團體 | 捐贈、門票、政府補助 |
| 公益類 | 社會福利基金會、環保團體 | 捐贈、政府委託 |
| 慈善類 | 慈善基金會、急難救助團體 | 捐贈、義賣 |
| 宗教類 | 寺廟、教會(依法登記者) | 香油錢、捐贈 |
查核重點
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主要注意:
- 支出比例是否達 60%
- 是否有變相盈餘分配(如高額關係人交易、不合理薪酬)
- 基金運用是否合規
- 附屬作業組織之收支是否獨立帳冊
- 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已正確申報課稅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對 B2C 個人報稅者的關聯較間接,主要在捐贈扣除方面:
- 個人捐贈予符合本標準之團體,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 捐贈扣除上限:所得總額 20%(對政府或國防捐贈則無上限)
- SmartTaxer 應幫使用者驗證受贈單位是否為合格免稅團體
- 提醒使用者取得合格收據作為列舉扣除憑證
實務案例
情境:「台灣希望公益基金會」(財團法人)114 年度各項收入合計 500 萬元(含捐贈收入 400 萬 + 銀行利息 50 萬 + 股利 50 萬),用於公益活動支出 400 萬元。 分析:依第 2 條第 8 款,支出比例須 ≥ 60%。
- 支出比例 = 400 萬 / 500 萬 = 80% ≥ 60% → 符合
- 年度結餘 = 500 萬 − 400 萬 = 100 萬(佔收入 20%,未超過 40%)→ 無結餘使用限制 結果:
- 基金會本年度免納所得稅(需同時符合其餘七項要件)
- 若基金會另有義賣所得 30 萬元 → 義賣屬「銷售貨物」,該 30 萬元所得須另行課徵營所稅
情境:「文化藝術推廣基金會」114 年度收入 1,000 萬元,但因疫後活動縮減,實際公益支出僅 500 萬元。 分析:
- 支出比例 = 500 萬 / 1,000 萬 = 50% < 60% → 不符合免稅條件
- 年度結餘 = 500 萬(佔收入 50%,超過 40%)
- 超過 40% 部分 = 500 萬 − 400 萬 = 100 萬
- 100 萬 × 80% = 80 萬須在 4 年內用於公益活動 結果:
- 該年度喪失免稅資格,本身所得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應稅所得 = 500 萬元(結餘),稅率 20% → 營所稅約 100 萬元
- 補救建議:加速年底公益支出、預付明年活動款項(須有合理事證),或向國稅局說明特殊原因申請專案核准
情境:李先生 11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200 萬元,捐贈 50 萬元給經登記之合格公益基金會。 分析: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 20%。 結果:
- 捐贈扣除上限 = 200 萬 × 20% = 40 萬元
- 李先生實際捐贈 50 萬,但只能列報 40 萬元
- 超過的 10 萬元不得扣除,也不能遞延至次年
- 假設適用稅率 20% → 省稅 40 萬 × 20% = 80,000 元
- 注意:須取得受贈單位開立之合格收據(載明捐贈人姓名、金額、日期),報稅時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