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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更新 2026-07-18法規最後修正 2025-12-24#法規#稅務行政#罰則#免罰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定位

本標準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訂定,規範各稅別違章案件之減輕或免予處罰條件。最近一次修正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一、通則性免罰規定

自動補報免罰(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之 1)

核心原則

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

自動補報免罰的要件:

  1. 在調查前主動補報
  2. 補繳所漏稅額
  3. 加計利息

小額免罰

適用情形 免罰門檻
稅捐稽徵法 §44 案件 每案應處罰鍰 2,000 元以下
營業稅漏稅 每期所漏稅額 2,000 元以下
海關代徵營業稅 進口貨物所漏稅額 5,000 元以下

二、各稅別免罰情形

營業稅

違章情形 免罰條件
電磁紀錄登錄錯誤 多報進項 / 少報銷項占比均 5% 以下
短報銷售額(進項稅額不實扣抵) 所漏稅額 2,000 元以下
進口貨物漏稅 所漏稅額 5,000 元以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

違章情形 免罰條件
虛報投資抵減稅額(非以詐術) 經查無應補稅額或漏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下
獨資合夥虧損但漏報所得 全年所得額加計漏報所得後仍為虧損
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 經自行更正或補報

綜合所得稅

違章情形 免罰條件
短漏報所得(非故意) 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僅係漏未合併申報
夫妻所得歸戶錯誤 非故意規避稅負,且已補繳

房地合一所得稅

  • 於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免行為罰

遺產稅及贈與稅

  • 因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於期限或延期內補報者免罰

扣繳義務

違章情形 免罰條件
未依限申報 / 填發免扣繳憑單 逾期 10 日內自動補報,且給付總額 8 萬元以下
逾 10 日自動補報 給付總額 6 萬元以下
經限期責令補報期限內補報 給付總額 4 萬元以下

三、減輕處罰標準

減輕 vs 免罰

不符合免罰條件但符合減輕條件者,可按裁罰倍數酌減。具體裁罰倍數另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一般減輕因素

  • 自動補報但不符免罰門檻:通常可減輕處罰
  • 初犯且情節輕微:實務上稽徵機關多從輕裁罰
  • 配合調查:主動提供帳簿憑證,可作為減輕裁罰之參考

裁罰倍數參考

配合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各稅別之裁罰倍數通常區分:

  • 第 1 次違章(初犯)
  • 第 2 次以上違章
  • 是否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

四、不適用減免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得適用減免處罰:

  1.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2. 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3. 經通知限期補報仍不辦理
  4. 違章情節重大

五、2024 年修正重點

本標準於 2024 年 11 月 21 日修正,主要新增或調整:

  • 擴大扣繳義務未依限申報之免罰範圍
  • 調整部分小額免罰門檻
  • 新增特定申報義務之免罰規定
實務運用

對一般個人納稅人而言,最常用到的是:

  1. 自動補報免罰(發現漏報後主動補申報)
  2. 小額免罰(漏稅金額極小)
  3. 已扣繳所得漏未合併申報之減輕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