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定位
本標準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訂定,規範各稅別違章案件之減輕或免予處罰條件。最近一次修正為 2024 年 11 月 21 日。
一、通則性免罰規定
自動補報免罰(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之 1)
核心原則
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
自動補報免罰的要件:
- 在調查前主動補報
- 補繳所漏稅額
- 加計利息
小額免罰
| 適用情形 | 免罰門檻 |
|---|---|
| 稅捐稽徵法 §44 案件 | 每案應處罰鍰 2,000 元以下 |
| 營業稅漏稅 | 每期所漏稅額 2,000 元以下 |
| 海關代徵營業稅 | 進口貨物所漏稅額 5,000 元以下 |
二、各稅別免罰情形
營業稅
| 違章情形 | 免罰條件 |
|---|---|
| 電磁紀錄登錄錯誤 | 多報進項 / 少報銷項占比均 5% 以下 |
| 短報銷售額(進項稅額不實扣抵) | 所漏稅額 2,000 元以下 |
| 進口貨物漏稅 | 所漏稅額 5,000 元以下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違章情形 | 免罰條件 |
|---|---|
| 虛報投資抵減稅額(非以詐術) | 經查無應補稅額或漏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下 |
| 獨資合夥虧損但漏報所得 | 全年所得額加計漏報所得後仍為虧損 |
| 未分配盈餘申報錯誤 | 經自行更正或補報 |
綜合所得稅
| 違章情形 | 免罰條件 |
|---|---|
| 短漏報所得(非故意) | 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僅係漏未合併申報 |
| 夫妻所得歸戶錯誤 | 非故意規避稅負,且已補繳 |
房地合一所得稅
- 於查獲前自動補報繳者:免行為罰
遺產稅及贈與稅
- 因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於期限或延期內補報者免罰
扣繳義務
| 違章情形 | 免罰條件 |
|---|---|
| 未依限申報 / 填發免扣繳憑單 | 逾期 10 日內自動補報,且給付總額 8 萬元以下 |
| 逾 10 日自動補報 | 給付總額 6 萬元以下 |
| 經限期責令補報期限內補報 | 給付總額 4 萬元以下 |
三、減輕處罰標準
減輕 vs 免罰
不符合免罰條件但符合減輕條件者,可按裁罰倍數酌減。具體裁罰倍數另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一般減輕因素
- 自動補報但不符免罰門檻:通常可減輕處罰
- 初犯且情節輕微:實務上稽徵機關多從輕裁罰
- 配合調查:主動提供帳簿憑證,可作為減輕裁罰之參考
裁罰倍數參考
配合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各稅別之裁罰倍數通常區分:
- 第 1 次違章(初犯)
- 第 2 次以上違章
- 是否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
四、不適用減免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得適用減免處罰: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 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 經通知限期補報仍不辦理
- 違章情節重大
五、2024 年修正重點
本標準於 2024 年 11 月 21 日修正,主要新增或調整:
- 擴大扣繳義務未依限申報之免罰範圍
- 調整部分小額免罰門檻
- 新增特定申報義務之免罰規定
實務運用
對一般個人納稅人而言,最常用到的是:
- 自動補報免罰(發現漏報後主動補申報)
- 小額免罰(漏稅金額極小)
- 已扣繳所得漏未合併申報之減輕
相關法規
- 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之 1(自動補報免罰)
- 稅捐稽徵法 第 48 條之 2(減免處罰授權)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倍數)
- 行政罰法(行政處罰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