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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民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民法為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基本法律,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共 1,225 條。本筆記僅摘錄與記帳報稅/公司經營最相關之重點(契約、保證、消滅時效、繼承),完整民法條文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重點條文

總則編 — 法律行為

第 71-73 條(法律行為之無效)

無效事由 條文 說明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71 但依法律規定效力僅為其他者(如罰鍰),不在此限
違反公序良俗 §72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脫法行為 §73 應依書面者未依書面者無效

第 75-83 條(行為能力)

人 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效力
未滿 18 歲 限制行為能力 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滿 18 歲 完全行為能力 完全有效(112 年起成年年齡降為 18 歲)
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 無效
實務重點
  • 公司負責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 未成年人擔任公司股東,其法定代理人須同意

債編 — 契約

第 153 條(契約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第 166-1 條(買賣契約)

  • 買賣為最常見之有名契約
  • 物之瑕疵擔保:出賣人應擔保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價值之瑕疵(§354)
  • 買受人應於發現瑕疵後即時通知出賣人(§356)

第 345 條(委任契約)

  •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處理事務(§528)
  • 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處理事務(§535)
  • 委任關係得隨時終止(§549)
實務重點
  • 記帳士/會計師與客戶間多為委任契約關係
  • 委任人終止契約須賠償受任人因此所受之損害(§549-II)

債編 — 保證

第 739-756 條(保證契約)

  • 保證: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739)
  • 連帶保證: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得直接向保證人請求(§746 反面)
  • 保證人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749)
  • 保證債務有最高限額保證型態
實務重點
  • 公司向銀行借款,常要求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債權銀行可直接追償
  • 保證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但可拋棄繼承)

總則編 — 消滅時效

第 125-147 條(消滅時效)

時效期間 適用範圍
15 年 一般請求權(原則)
5 年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
2 年 旅店飲食費、運送費、醫療費、商品代價、技師報酬等
稅捐時效

稅捐之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5-7 年核課期間、5 年徵收期間),不適用民法時效。

實務重點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但債務並未消滅
  • 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129)
  • 客戶拖欠記帳費用,請注意 2 年短期時效

繼承編

115.08.17 修正第 1223 條(特留分),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約 116.02.17)(更新:2026-10-20)

修正後特留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為應繼分 1/2;祖父母 1/3;兄弟姊妹不再有特留分。施行前發生之繼承仍依舊法。

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第 1144 條(應繼分)

配偶與誰共同繼承 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 平均分配
父母 遺產 1/2
兄弟姊妹 遺產 1/2
祖父母 遺產 2/3

第 1148 條(限定繼承)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法定限定繼承,97 年修正)。

第 1174 條(拋棄繼承)

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實務重點
  • 繼承會影響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
  • 公司負責人死亡,其持股由繼承人繼承
  • 被繼承人為連帶保證人者,繼承人僅在遺產範圍內負責
  • 拋棄繼承須 3 個月內向法院聲明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相關法規 關聯
消費者保護法 消保法為民法之特別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繼承之遺產稅
公司法 公司股權之繼承
所得稅法 契約所得之課稅

常見 FAQ

客戶欠記帳費多久會超過時效?

記帳報稅服務報酬屬「技師報酬」或「商品代價」,適用 2 年短期消滅時效。超過 2 年未請求,客戶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建議定期催收並保留催收紀錄。

繼承人一定要繳被繼承人欠的稅嗎?

依法定限定繼承,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若已拋棄繼承,則完全不負責。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B0000001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