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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知識庫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依《石油管理法》第 33 條訂定,規範加油站之設置許可、營運管理及安全規範。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注意:本檔案原有爬蟲資料有誤(抓到儲油設備規則),已依正確法規重寫。


重點整理

1. 主要營業項目

  • 販售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
  • 得設置附屬設施:簡易車輛保養、洗車、排氣檢測

2. 兼營業務(經核准後可經營)

  • 便利商店、農產品銷售
  • 停車場
  • 汽車液化石油氣
  • 車輛檢驗服務
  • 車輛及自行車銷售/租賃
  • 公益彩券銷售、廣告服務
  • 電動車充電設施

3. 場地要求

  • 加油站基地面積原則需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 部分兼營項目(如電動車充電)有豁免規定

4. 設置許可程序

  1.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
  2. 完成建設後申請營業許可
  3. 取得營業許可後 6 個月內須開始營業
  4. 有正當理由者可申請展延(每次最長 6 個月)
實務重點

取得營業許可後 6 個月內必須開始營業,這是硬性規定。展延申請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且需附正當理由(如天災、工程延誤等),每次最長 6 個月。

5. 安全規範

  • 儲油槽設備須符合安全標準
  • 消防設備需定期檢查
  • 與學校、醫院等須保持安全距離
  • 員工須接受安全訓練

6. 變更登記

  • 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 60 日內申請換照
  • 設施配置、營業項目變更,須提前 30 日向地方機關申請核准
實務重點

兼營業務(如便利商店、電動車充電站)須個別申請核准,不可先營業再補辦。近年因電動車充電設施需求大增,許多加油站申請兼營,但須注意消防安全距離的額外規定。

7. 罰則

  • 依《石油管理法》處分
  • 違規營業:勒令停業、廢止許可

實務案例

案例:加油站未經核准擅自兼營便利商店

情境:高雄市「大順加油站」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的情況下,自行在站區內設置便利商店販售飲料、食品,營業約 8 個月後被稽查人員發現。 處理: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兼營業務須事先取得核准。大順加油站未經核准即兼營,違反管理規則。 結果:主管機關令其立即停止兼營業務,並依石油管理法裁處罰鍰 10 萬元。大順加油站隨後補辦申請核准後始恢復便利商店營業。

案例:加油站與學校距離不足遭駁回設置申請

情境:業者李明德申請在台中市北屯區設置新加油站,預定基地面積 1,200 平方公尺,符合面積要求。惟審查時發現基地與鄰近國小直線距離僅 85 公尺。 處理:依安全規範,加油站與學校須保持法定安全距離。審查機關實地測量後認定距離不足。 結果:地方主管機關駁回設置許可申請,李明德須另覓符合距離規定之基地。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