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依《石油管理法》第 33 條訂定,規範加油站之設置許可、營運管理及安全規範。主管機關:中央為經濟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注意:本檔案原有爬蟲資料有誤(抓到儲油設備規則),已依正確法規重寫。
重點整理
1. 主要營業項目
- 販售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
- 得設置附屬設施:簡易車輛保養、洗車、排氣檢測
2. 兼營業務(經核准後可經營)
- 便利商店、農產品銷售
- 停車場
- 汽車液化石油氣
- 車輛檢驗服務
- 車輛及自行車銷售/租賃
- 公益彩券銷售、廣告服務
- 電動車充電設施
3. 場地要求
- 加油站基地面積原則需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 部分兼營項目(如電動車充電)有豁免規定
4. 設置許可程序
-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
- 完成建設後申請營業許可
- 取得營業許可後 6 個月內須開始營業
- 有正當理由者可申請展延(每次最長 6 個月)
實務重點
取得營業許可後 6 個月內必須開始營業,這是硬性規定。展延申請須在期限屆滿前提出,且需附正當理由(如天災、工程延誤等),每次最長 6 個月。
5. 安全規範
- 儲油槽設備須符合安全標準
- 消防設備需定期檢查
- 與學校、醫院等須保持安全距離
- 員工須接受安全訓練
6. 變更登記
- 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應於變更後 60 日內申請換照
- 設施配置、營業項目變更,須提前 30 日向地方機關申請核准
實務重點
兼營業務(如便利商店、電動車充電站)須個別申請核准,不可先營業再補辦。近年因電動車充電設施需求大增,許多加油站申請兼營,但須注意消防安全距離的額外規定。
7. 罰則
- 依《石油管理法》處分
- 違規營業:勒令停業、廢止許可
實務案例
案例:加油站未經核准擅自兼營便利商店
情境:高雄市「大順加油站」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的情況下,自行在站區內設置便利商店販售飲料、食品,營業約 8 個月後被稽查人員發現。 處理: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兼營業務須事先取得核准。大順加油站未經核准即兼營,違反管理規則。 結果:主管機關令其立即停止兼營業務,並依石油管理法裁處罰鍰 10 萬元。大順加油站隨後補辦申請核准後始恢復便利商店營業。
案例:加油站與學校距離不足遭駁回設置申請
情境:業者李明德申請在台中市北屯區設置新加油站,預定基地面積 1,200 平方公尺,符合面積要求。惟審查時發現基地與鄰近國小直線距離僅 85 公尺。 處理:依安全規範,加油站與學校須保持法定安全距離。審查機關實地測量後認定距離不足。 結果:地方主管機關駁回設置許可申請,李明德須另覓符合距離規定之基地。
相關法規
- 石油管理法 — 母法
- 都市計畫法 — 用地分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