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整合所得稅法扣繳專章(第88-97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全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以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供記帳士/會計師實務作業參考。
壹、法規依據
所得稅法第 88 條(應扣繳所得範圍)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就源扣繳制度之立法目的有三:(1) 確保稅收、防止逃漏;(2) 便利稽徵、降低行政成本;(3) 分散納稅義務人繳稅之壓力。對非居住者尤為重要,因其離境後難以追繳。
應扣繳所得項目: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退休金/資遣費、告發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非扣繳範圍(不在第88條列舉內):
- 營利所得(分配予居住者之股利)
-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 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 89 條(扣繳義務人定義)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合作社分配予社員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或合作社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股東或社員。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 組織類型 | 扣繳義務人 |
|---|---|
| 公司、合作社、獨資或合夥組織 | 事業負責人 |
| 診所、事務所 | 執行業務者 |
| 機關、團體、學校 |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 破產財團 | 破產管理人 |
| 信託財產 | 信託受託人 |
| 境內無分支機構之營利事業 | 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認定:由機關首長自行指定;未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 92 條(繳納及申報期限)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區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申報期限,係因非居住者可能隨時離境,故要求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完成繳納及申報,以確保稅收。
| 步驟 | 內容 | 居住者期限 | 非居住者期限 |
|---|---|---|---|
| 1. 扣 | 扣取稅款 | 給付時 | 給付時 |
| 2. 繳 | 繳納稅款 | 給付日次月10日前 | 給付日起10日內 |
| 3. 填 | 填寫憑單 | — | — |
| 4. 報 | 列單申報 | 次年1月底前 | 給付日起10日內 |
| 5. 送 | 送發憑單 | 次年2月10日前 | 給付日起10日內 |
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全文)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訂定,民國110年6月30日最新修正。
第 1 條(法律依據)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境內居住者扣繳率)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四)以前三目以外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扶養親屬,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儲存郵政存簿儲金所取得之利息,及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規定之短期票券利息以外之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不超過儲蓄免扣證所載之限額者,得免予扣繳。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免予扣繳。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 所得類別 | 扣繳率 | 特殊規定 |
|---|---|---|
| 薪資 | 依扣繳辦法 或 5% | 二擇一 |
| 佣金 | 10% | — |
| 利息 | 10% | 儲扣證免扣(27萬元內) |
| 租金 | 10% | — |
| 權利金 | 10% | — |
| 執行業務報酬 | 10% | 稿費等≤5,000元免扣 |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 10% | 政府獎券20%,≤5,000元免扣 |
| 退職所得 | 6% | 先減除定額免稅 |
| 告發檢舉獎金 | 20% | 分離課稅 |
| 結構型商品 | 10% | 分離課稅 |
第 3 條(非境內居住者扣繳率)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或合作社分配之盈餘,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一點五倍以下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一)短期票券利息、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及附條件交易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二)其餘各種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免予扣繳。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二、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 所得類別 | 非居住者扣繳率 | 比較居住者 |
|---|---|---|
| 股利 | 21% | 居住者不扣繳 |
| 薪資 | 18% | 居住者5%或扣繳辦法 |
| 佣金 | 20% | 居住者10% |
| 一般利息 | 20% | 居住者10% |
| 短期票券等利息 | 15% | 居住者10% |
| 租金 | 20% | 居住者10% |
| 權利金 | 20% | 居住者10% |
| 執行業務報酬 | 20% | 居住者10% |
| 退職所得 | 18% | 居住者6% |
| 第25條所得 | 20% | — |
| 營利事業其他所得 | 20% | — |
第 13 條(免扣繳門檻)
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所得不適用之: 一、第二條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利息。 二、第二條第七款但書規定之獎金。 三、第二條第十款之告發或檢舉獎金。 四、第二條第十一款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五、第三條各款規定之所得。
前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未達稅法規定之起扣點者,扣繳義務人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免扣繳門檻:每次應扣繳稅額 ≤ 2,000元 → 免扣繳(但仍須申報免扣繳憑單)
- 免申報門檻:全年給付 ≤ 1,000元 → 得免列單申報
- 例外:分離課稅所得(短期票券利息、政府獎券、告發獎金、結構型商品)即使未達2,000元仍須扣繳
- 非居住者所得一律須扣繳,不適用2,000元免扣門檻
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重點
薪資所得起扣標準
| 年度 | 月薪起扣點 |
|---|---|
| 112年度(2023) | 86,001元 |
| 113年度(2024) | 86,001元 |
| 114年度(2025) | 88,501元 |
| 115年度(2026) | 90,501元 |
扣繳方式
| 薪資類別 | 起扣點 | 扣繳率 |
|---|---|---|
| 固定薪資(每月給付) | 每月應扣繳稅額≤2,000元免扣 | 有填表者:按扣繳稅額表;未填表者:5% |
| 非固定薪資(兼職、非每月給付) | 未達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免扣 | 5% |
- 員工未填「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一律按5%扣繳
- 兼職所得一律按5%扣繳
-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非每月給付,按5%扣繳
- 加班費超過免稅額度部分屬薪資所得,應併入扣繳
肆、納稅義務人身分認定
居住者判定標準
個人: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183天者
設有戶籍之居住者認定(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者
-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者
-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扣繳率差異極大(10% vs 20%),身分認定至關重要
- 有戶籍者只要滿31天即為居住者
- 外籍員工首年度可能為非居住者,須先按非居住者扣繳,年度結束後再行調整
伍、罰則
所得稅法第 114 條(扣繳違章罰則)
第1款 — 未扣繳或短扣(漏稅罰):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依限期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違規態樣 | 處罰 |
|---|---|
| 未扣繳/短扣,限期內補繳 | 應扣未扣稅額 x 1倍以下罰鍰 |
| 未扣繳/短扣,逾期未補繳 | 應扣未扣稅額 x 3倍以下罰鍰 |
| 已扣繳未依限申報/填發 | 扣繳稅額 x 20%(限期內補報:10%) |
| 已扣繳逾期未補報 | 扣繳稅額 x 3倍以下(最低3,000元) |
第3款 — 已扣繳未繳納(滯納金):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財政部74年10月29日台財稅第24073號函:扣繳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但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得稅法第 111 條(免扣繳憑單違章)
扣繳義務人如有依照規定應填報免扣繳憑單而未依限填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之情形:
- 公營機構:通知主管機關議處
- 私人機構:
- 限期補報/填發者:處1,500元
- 未依限補報/填發者:按所給付之金額處5%罰鍰(最高9萬元,最低3,000元)
陸、申報實務流程
給付時判斷流程
給付所得
↓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是
應稅所得或免稅所得?
↓ 應稅
判斷所得類別
↓
判斷所得人身分(居住者/非居住者)
↓
居住者: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 給付日次月10日內繳納
→ 次年1月底前申報
非居住者: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 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
重要時程表
| 事項 | 期限 |
|---|---|
| 繳納扣繳稅款(居住者) | 給付日次月10日前 |
| 繳納扣繳稅款(非居住者) | 給付日起10日內 |
| 申報扣繳憑單(居住者) | 次年1月底前 |
| 填發扣繳憑單(居住者) | 次年2月10日前 |
| 申報及填發(非居住者) | 給付日起10日內 |
| 解散/廢止/裁撤 | 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10日內 |
114年度(2025)憑單申報期限:115年(2026)2月2日前(1月31日為星期六順延) 填發期限:115年(2026)2月17日前
柒、免扣繳項目
依法免稅所得(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
- 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採定額免稅者,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繳)
-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
- 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
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起)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者,得免填發扣繳/免扣繳憑單:
- 所得人為居住者
- 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所得查詢服務
- 憑單已依法定期限列報
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捌、常見錯誤彙整
| 錯誤態樣 | 正確做法 |
|---|---|
| 居住者/非居住者身分判斷錯誤 | 確認在台天數、戶籍狀態 |
| 所得歸類錯誤 | 按所得實質性質判斷 |
| 扣繳率錯用 | 對照扣繳率標準第2、3條 |
| 分離課稅所得漏扣 | 即使≤2,000元仍須扣繳 |
| 電子申報檔案僅送部分資料 | 更正/補報應彙送全部資料 |
| 兼職所得未扣繳 | 兼職薪資一律按5%扣繳 |
| 漏報免扣繳憑單 | 未達起扣點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
玖、短扣與溢扣處理
短扣處理:
- 由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
- 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
溢扣處理:
- 應將溢扣之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
- 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同年度內留抵
- 已屆年度結束者,僅能申請退還
拾、實務案例
退職所得計算(115年度適用)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
- 總額 ≤ 定額免稅額 x 年資 → 所得額為 0
- 超過定額免稅額 x 年資,未達 2倍定額免稅額 x 年資 → 以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 2倍定額免稅額 x 年資 → 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
- 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年度定額免稅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繼承人領取股利之課稅
| 死亡時點 | 處理方式 |
|---|---|
| 除權除息日前死亡 | 繼承人所得 |
| 除權除息日後、給付日前死亡 | 被繼承人遺產 |
| 給付日後死亡 | 被繼承人所得 |
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領取之股利,其所得歸屬依除權除息日認定。
相關法規
申報資源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 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