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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定位

本細則為遺產及贈與稅法之授權施行細則,規範申報期限、財產估價方式、扣除額適用、申報程序等具體實務細節。

一、遺產稅申報相關

申報期限

項目 期限 法源
一般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 遺贈稅法 §23
延期申報 得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 遺贈稅法 §26
延期條件 繼承人眾多、遺產複雜、資料蒐集不易、繼承權有爭議等正當理由 施行細則
延期申請時機

延長申請必須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提出,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實務重點

延長申報必須在法定 6 個月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才申請一律不受理。實務上最常見的延期理由是「繼承人眾多且分散海外」及「遺產內容複雜需鑑價」。

申報義務人順序

  1. 遺囑執行人
  2.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逾期罰則

  • 未依限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罰鍰
  • 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者:如於期限或延期內補報,可免罰

二、贈與稅申報相關

申報期限

項目 期限
一般贈與 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
不動產贈與 應先申報贈與稅並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免稅額(2024 年起適用)

  • 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44 萬元(2024 年調整)
  • 同一年度內贈與同一人或多人之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才需申報

三、財產估價原則

時價認定基準日

遺產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估價基準日;贈與以贈與行為發生日為估價基準日。

各類財產估價方式

財產類型 估價方式 法源
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非市價) 遺贈稅法 §10、細則 §28
房屋 房屋評定現值(稅捐處評定) 遺贈稅法 §10
上市櫃股票 死亡日或贈與日之收盤價 細則 §28
未上市股票 公司資產淨值估算 細則 §29
存款 死亡日或贈與日之帳戶餘額
保險 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估算
公設地 公告現值(但有免徵規定)
實務重點

土地以公告現值(非市價)估價,房屋以評定現值估價——這兩者通常遠低於市價。這是遺產稅規劃中常被利用的合法節稅空間:生前以不動產形式持有資產,遺產稅負較持有現金低很多。

未上市公司股票估價

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

  • 土地:依死亡日當期公告現值計算
  • 公告現值 > 帳面價值時:以公告現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
  • 帳面價值 > 公告現值時:以帳面價值為準

四、扣除額與免稅額(2024 年度)

遺產稅

項目 金額
免稅額 1,333 萬元
配偶扣除額 553 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每人 56 萬元
父母扣除額 每人 138 萬元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 每人 693 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 138 萬元

遺產稅稅率(三級累進)

課稅遺產淨額 稅率
5,000 萬元以下 10%
5,000 萬 ~ 1 億元 15%
超過 1 億元 20%

五、特殊規定

視為遺產

以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
  • 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非法定繼承人者例外)

繳納方式

  • 現金繳納
  • 實物抵繳(遺產中之不動產、股票等)
  • 分期繳納: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得申請分期(最長 18 期,每期間隔以 2 個月為限)

六、2024 年憲法法庭判決影響

重大變動預告

2024 年 10 月 28 日憲法法庭判決遺產稅制度部分條文違憲,預期未來遺產及贈與稅法將有重大修正。需持續追蹤修法動態。

實務重點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視為遺產,這是最常被忽略的規定。許多人以為生前贈與就能規避遺產稅,但法律明確規定 2 年內贈與須併入遺產課稅。稅務規劃應提早至少 2 年以上。


實務案例

案例: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被追回課稅

情境:被繼承人王先生於 113 年 3 月過世,遺產約 5,000 萬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查調贈與稅資料發現,王先生在 112 年 1 月曾贈與配偶存款 800 萬元、112 年 6 月贈與長子不動產公告現值 600 萬元,均在死亡前 2 年內。 處理:依遺贈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視為遺產。國稅局要求將 1,400 萬元併入遺產總額。 結果:遺產總額由 5,000 萬元調增為 6,400 萬元,適用稅率從 10% 跳至 15%(超過 5,000 萬門檻),補稅加利息共計約 160 萬元。

案例:未上市公司股票估價爭議

情境:被繼承人林女士持有一家未上市公司 60% 股權。公司帳面資產淨值為 3,000 萬元,但公司名下持有一筆土地帳面價值 500 萬元、公告現值卻高達 2,000 萬元。繼承人以帳面淨值 3,000 萬元申報。 處理:依施行細則第 29 條,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資產淨值估算,其中土地應以公告現值計算。公告現值 2,000 萬元高於帳面價值 500 萬元,應以公告現值計算,但可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 結果:國稅局將公司資產淨值調增至 4,200 萬元(3,000 + 2,000 - 500 - 土地增值稅準備 300),林女士持有 60% 即 2,520 萬元,較原申報金額 1,800 萬元多出 720 萬元,須補繳遺產稅差額。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