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為遺產及贈與稅法之授權施行細則,規範申報期限、財產估價方式、扣除額適用、申報程序等具體實務細節。
一、遺產稅申報相關
申報期限
| 項目 | 期限 | 法源 |
|---|---|---|
| 一般申報 |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 | 遺贈稅法 §23 |
| 延期申報 | 得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 | 遺贈稅法 §26 |
| 延期條件 | 繼承人眾多、遺產複雜、資料蒐集不易、繼承權有爭議等正當理由 | 施行細則 |
延長申請必須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提出,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延長申報必須在法定 6 個月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才申請一律不受理。實務上最常見的延期理由是「繼承人眾多且分散海外」及「遺產內容複雜需鑑價」。
申報義務人順序
- 遺囑執行人
-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逾期罰則
- 未依限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罰鍰
- 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者:如於期限或延期內補報,可免罰
二、贈與稅申報相關
申報期限
| 項目 | 期限 |
|---|---|
| 一般贈與 | 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 |
| 不動產贈與 | 應先申報贈與稅並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後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
免稅額(2024 年起適用)
- 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44 萬元(2024 年調整)
- 同一年度內贈與同一人或多人之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才需申報
三、財產估價原則
遺產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為估價基準日;贈與以贈與行為發生日為估價基準日。
各類財產估價方式
| 財產類型 | 估價方式 | 法源 |
|---|---|---|
| 土地 | 公告土地現值(非市價) | 遺贈稅法 §10、細則 §28 |
| 房屋 | 房屋評定現值(稅捐處評定) | 遺贈稅法 §10 |
| 上市櫃股票 | 死亡日或贈與日之收盤價 | 細則 §28 |
| 未上市股票 | 公司資產淨值估算 | 細則 §29 |
| 存款 | 死亡日或贈與日之帳戶餘額 | |
| 保險 | 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估算 | |
| 公設地 | 公告現值(但有免徵規定) |
土地以公告現值(非市價)估價,房屋以評定現值估價——這兩者通常遠低於市價。這是遺產稅規劃中常被利用的合法節稅空間:生前以不動產形式持有資產,遺產稅負較持有現金低很多。
未上市公司股票估價
計算公司資產淨值時:
- 土地:依死亡日當期公告現值計算
- 公告現值 > 帳面價值時:以公告現值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
- 帳面價值 > 公告現值時:以帳面價值為準
四、扣除額與免稅額(2024 年度)
遺產稅
| 項目 | 金額 |
|---|---|
| 免稅額 | 1,333 萬元 |
| 配偶扣除額 | 553 萬元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每人 56 萬元 |
| 父母扣除額 | 每人 138 萬元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 | 每人 693 萬元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 萬元 |
遺產稅稅率(三級累進)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
| 5,000 萬元以下 | 10% |
| 5,000 萬 ~ 1 億元 | 15% |
| 超過 1 億元 | 20% |
五、特殊規定
視為遺產
以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
- 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非法定繼承人者例外)
繳納方式
- 現金繳納
- 實物抵繳(遺產中之不動產、股票等)
- 分期繳納: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得申請分期(最長 18 期,每期間隔以 2 個月為限)
六、2024 年憲法法庭判決影響
2024 年 10 月 28 日憲法法庭判決遺產稅制度部分條文違憲,預期未來遺產及贈與稅法將有重大修正。需持續追蹤修法動態。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視為遺產,這是最常被忽略的規定。許多人以為生前贈與就能規避遺產稅,但法律明確規定 2 年內贈與須併入遺產課稅。稅務規劃應提早至少 2 年以上。
實務案例
情境:被繼承人王先生於 113 年 3 月過世,遺產約 5,000 萬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查調贈與稅資料發現,王先生在 112 年 1 月曾贈與配偶存款 800 萬元、112 年 6 月贈與長子不動產公告現值 600 萬元,均在死亡前 2 年內。 處理:依遺贈稅法第 15 條,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視為遺產。國稅局要求將 1,400 萬元併入遺產總額。 結果:遺產總額由 5,000 萬元調增為 6,400 萬元,適用稅率從 10% 跳至 15%(超過 5,000 萬門檻),補稅加利息共計約 160 萬元。
情境:被繼承人林女士持有一家未上市公司 60% 股權。公司帳面資產淨值為 3,000 萬元,但公司名下持有一筆土地帳面價值 500 萬元、公告現值卻高達 2,000 萬元。繼承人以帳面淨值 3,000 萬元申報。 處理:依施行細則第 29 條,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資產淨值估算,其中土地應以公告現值計算。公告現值 2,000 萬元高於帳面價值 500 萬元,應以公告現值計算,但可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 結果:國稅局將公司資產淨值調增至 4,200 萬元(3,000 + 2,000 - 500 - 土地增值稅準備 300),林女士持有 60% 即 2,520 萬元,較原申報金額 1,800 萬元多出 720 萬元,須補繳遺產稅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