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依建築法第 77-2 條第 4 項訂定。規範室內裝修之申請、審查及從業者管理。
重點整理
1. 室內裝修的定義(第 3 條)
以下行為屬「室內裝修」:
-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 內部牆面裝修
-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之固定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 分間牆變更
不算室內裝修
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之黏貼及擺設。
2. 需要申請許可的情況
| 建築物類型 | 是否需申請 | 說明 |
|---|---|---|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餐廳、商場、電影院等) | 需要 | 一律申請 |
| 6 樓以上集合住宅(公寓大廈) | 需要 | 三戶以上的集合住宅 |
| 5 樓以下公寓有變更格局 | 需要 | 有動到分間牆 |
| 透天厝 | 不需要 | 土地到建築物同一人所有 |
| 未動到結構的小改造 | 不需要 | 如僅換壁紙、家具擺設 |
3. 審查程序(兩階段)
圖說審查 → 發施工許可證 → 施工 → 竣工審查 → 發竣工合格證
- 第一階段: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發給施工許可證
- 第二階段:完工後按圖查驗,發給竣工合格證(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4. 從業者資格(第 4 條)
| 從業者 | 說明 |
|---|---|
| 開業建築師 | 可辦理室內裝修設計及簽證 |
| 營造業 | 可承攬室內裝修工程 |
| 室內裝修業 | 需向主管機關登記,分設計業及施工業 |
5. 審查機構
-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審查機構辦理
- 審查機構需經內政部指定
6. 罰則
- 未申請許可擅自施工:依建築法第 95-1 條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6 萬~30 萬元 罰鍰
- 必要時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