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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規知識庫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規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法規概要

依建築法第 77-2 條第 4 項訂定。規範室內裝修之申請、審查及從業者管理。


重點整理

1. 室內裝修的定義(第 3 條)

以下行為屬「室內裝修」:

  1.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 內部牆面裝修
  3.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 1.2 公尺之固定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4. 分間牆變更
不算室內裝修

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毯之黏貼及擺設。

2. 需要申請許可的情況

建築物類型 是否需申請 說明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餐廳、商場、電影院等) 需要 一律申請
6 樓以上集合住宅(公寓大廈) 需要 三戶以上的集合住宅
5 樓以下公寓有變更格局 需要 有動到分間牆
透天厝 不需要 土地到建築物同一人所有
未動到結構的小改造 不需要 如僅換壁紙、家具擺設

3. 審查程序(兩階段)

圖說審查 → 發施工許可證 → 施工 → 竣工審查 → 發竣工合格證
  • 第一階段: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發給施工許可證
  • 第二階段:完工後按圖查驗,發給竣工合格證(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4. 從業者資格(第 4 條)

從業者 說明
開業建築師 可辦理室內裝修設計及簽證
營造業 可承攬室內裝修工程
室內裝修業 需向主管機關登記,分設計業及施工業

5. 審查機構

  •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審查機構辦理
  • 審查機構需經內政部指定

6. 罰則

  • 未申請許可擅自施工:依建築法第 95-1 條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6 萬~30 萬元 罰鍰
  • 必要時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

相關法規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