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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法規知識庫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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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更新 2026-05-30法規最後修正 1979-11-29#法規#稅務#RAG知識庫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第 3 條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