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本篇為國稅局講義或特定年度整理,部分金額為當年度數字;各年度最新金額見 稅務事實清單。
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
講習大綱
- 常用法令概要
- 申報實務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 個人基本稅額介紹
- 其他議題
1. 常用法令概要
所得稅法第2條
- 課稅範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非居住者課稅方式:扣繳為主,申報納稅為輔
- 財政部61.11.20台財稅39819號令:因僅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對來源所得有優先課稅權,故國外已納稅額不得扣抵
所得稅法第7條 - 居住者定義
居住者認定標準
| 條件 | 說明 |
|---|---|
| 有住所(戶籍) | 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
| 無住所(戶籍) | 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
財政部101.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有戶籍者之居住者認定原則)
- 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31天
- 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1天以上滿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相關函令
- 財政部68.12.27台財稅第39408號函:居留日數之計算,按實際居住之日數計,不考慮居留事由
- 財政部67.1.20台財稅第30456號函:外僑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所得稅法第8條
財政部112.10.13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令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 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 其他所得
電子勞務的提供:
- 經由網路傳輸下載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
- 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
-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用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 - 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
- 居留天數不超過90天的非居住者免課
- 財政部財政廳52.11.5財稅一47863號令:非居住者居留超過90天者,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全部計課不減除90天之所得額
證明文件(財政部62.9.6台財稅第36822號函、63.10.30台財稅第37944號函)
- 國外雇主所在地之稅務機關證明
- 國外雇主所在地之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之證明文件
- 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政府核發之開業證件影本
所得稅法第14條 - 10類所得
- 薪資所得: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
- 財產交易所得
- 退職所得
- 其他所得:例:員工認股權
所得稅法第15條 - 合併申報
-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配偶之合併申報
得分開申報之情形
- 結婚或離婚當年度
-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104.3.19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534420號令)
- 一方為非居住者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所得稅法 › 第73條)(非居住者方式)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87.12.13台財稅字第871980772號函)
2. 申報實務
居留期間之計算
原則上,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上入出境章戳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即入境日不算,出境日算,於一個課稅年度(即1/1~12/31)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計算範例
| 入境日期 | 出境日期 |
|---|---|
| 111年11月5日 | 112年1月21日 |
| 112年1月31日 | 112年7月30日 |
| 112年7月30日 | 112年9月25日 |
| 112年10月1日 | 112年10月1日 |
| 112年10月3日 | 113年1月2日 |
112年在臺居留天數:347天
自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境外所得)之計算
| 居留天數 | 計算方式 |
|---|---|
| 不超過90天 | 免視為ROC所得 |
| 91-299天 | 按實際居留日數計課 |
| 滿300天以上 | 見下方說明 |
在臺居留天數滿300天者:
- 上年度已來臺者,以全年度計課,不扣除當年度中途短暫出境日數
- 首度來臺者,其來臺前之日數可扣除,來臺後短暫出境日數則不予扣除
- 當年度任務期滿離境返國,其離境後之日數可予扣除,離境前之短暫出境日數則不予扣除
112年度外僑綜所稅薪資所得暨免稅扣除額計算判斷簡易表
| 居留天數 | 境內薪資所得扣繳 | 綜合所得稅申報 |
|---|---|---|
| 一課稅年度居留未滿183天(非居住者) | ||
| 1~90日 | 是,6%或18% | 否,就源扣繳,境外薪資所得免計入 |
| 91~182日 | 是,6%或18% | 是,全部計入,境外薪資在華居住天數/所得期間,適用18%稅率 |
| 183~299日 | ||
| 結算申報 | 是,依扣繳標準 | 是,全部計入境內薪資,境外薪資在華居住天數/所得期間,全額認列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定額或核實,累進稅率 |
| 離境申報 | 是,依扣繳標準 | 是,全部計入境內薪資,境外薪資在華居住天數/所得期間,在華居住天數/365,定額或核實,累進稅率 |
| 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居住者) | ||
| 300日以上-結算申報第一年 | 是,依扣繳標準 | 是,全部計入境內薪資,以全年計算,全額認列,定額或核實,累進稅率 |
| 300日以上-結算申報第二年起 | 是,依扣繳標準 | 是,全部計入,以全年計算,全額認列,定額或核實,累進稅率 |
| 離境申報 | 是,依扣繳標準 | 是,全部計入,以全年計算(詳備註),定額或核實,累進稅率 |
備註:
- 本表適用於提示之國外所得證明期間涵蓋納稅義務人居留期間
- 免稅額:NT$92,000(70歲以上NT$138,000)
- 標準扣除額:單身NT$124,000,有配偶NT$248,000
- 薪資特別扣除額:NT$207,000
- 基本生活費:NT$202,000
- 申報年度首次抵臺者,1月1日至入境日之天數可扣除
- (在華300天以上)離境申報,不再返華且有境外薪資者,其境外薪資、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計算至離境當日
- (在華300天以上)離境申報,不再返華且無境外薪資者,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依所得稅法§17-1計算
非居住者稅額計算
| 稅率 | 常見所得類別 |
|---|---|
| 6% | 每月薪資不超過基本工資1.5倍之薪資所得(112年基本工資為26,400元;115 年最低工資 29,500 元,門檻 44,250 元)(更新:2026-10-20) |
| 18% | 每月薪資超過基本工資1.5倍之薪資所得(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退職所得 |
| 20% | 利息所得/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其他所得(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職工福利金) |
| 21% | 股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屬營利所得者 |
居住者稅額計算
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二選一
- 合併計稅:股利及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 分開計稅: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計稅方式選擇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其餘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稅額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覽表
| 項目 | 金額 |
|---|---|
| 免稅額 | 未滿70歲:92,000元 70歲以上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138,000元 |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124,000元 有配偶者:248,000元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每戶270,000元(未達270,000元者,就其利息所得額全數減除)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每人207,000元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每人25,000元(未達25,000元者,就其學費支出全數減除)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每人120,000元(有排富) |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每人120,000元(有排富) |
成年規定修正(自112.1.1起施行)
-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 94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函令
- 財政部68.6.14台財稅字第33946號函: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中列舉扣除
- 財政部95.2.24台財稅字第09504507770號函:在臺無戶籍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在臺購買自用住宅,如該自用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者,得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購屋借款利息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基本生活費計算
112年度基本生活費:202,000元/人
基本生活費差額 = 全戶基本生活費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
-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擇一)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 級別 |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1 | 0~560,000 × 5% - 0 |
| 2 | 560,001~1,260,000 × 12% - 39,200 |
| 3 | 1,260,001~2,520,000 × 20% - 140,000 |
| 4 | 2,520,001~4,720,000 × 30% - 392,000 |
| 5 | 4,720,001以上 × 40% - 864,000 |
3.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
適用範圍
財政部97.1.8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113.1.11台財稅字第11204616990號令修正)
適用條件(需同時符合)
- 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專業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
- 課稅年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全年境內外應稅薪資收入120萬元以上
- 未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租稅優惠內容
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下列費用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 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
- 返國渡假之旅費
- 搬家費
- 水電瓦斯費
- 清潔費
- 電話費
- 租金
- 租賃物修繕費
- 子女獎學金
雇主應辦理事項
財政部111.1.11台財稅字第11204616990號令第六點
檢附外籍專業人士之證明文件(4擇1)
| 依據 | 證明文件 |
|---|---|
| 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第1項規定 |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 |
| 攬才法第5條第1項但書規定 | 教育部核發之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函 |
| 攬才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聘僱合約影本 |
| 攬才法第9條規定 | 就業金卡影本 |
其他應辦事項
- 依規定記帳、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
- 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
- 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併同申報
- 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次年1月底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4.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
法令依據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 108.10.28台財稅字第10800648790號令
租稅優惠內容
- 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
- 其各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 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海外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適用條件(需同時符合)
- 持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 在我國實際從事與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 特定專業人才之聘僱許可日或就業金卡核發日前5年內,在臺無戶籍且非為居住者
申請時點(減免所得稅辦法第5條)
-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每年5月)
- 離境申報
應檢附文件(減免所得稅辦法第5條)
- 申請書
-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應聘事由之居留證影本或就業金卡影本)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持就業金卡者免附)
- 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之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案例說明
案例1:符合條件
甲公司為發展AI技術,以千萬年薪及外特專租稅優惠成功延攬美籍工程師S君首次來臺工作,雙方於112年簽訂聘僱合約後甲公司隨即辦理並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證,112年度S君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3項條件。
計算結果:該年度從事專業工作薪資所得新臺幣1,000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僅須以650萬元〔300萬元 + (1,000萬元-300萬元) × 1/2〕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案例2:不符合「首次」條件
若甲公司係於111年度申請取得S君之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及居留許可,聘用其來臺工作,嗣於112年初另依規定申請取得S君之外特專聘僱許可函。
結果:S君雖於112年度成為甲公司聘用之外特專,惟其取得外特專許可函前(即111年)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份核准在我國居留之租稅優惠條件,故S君112年度薪資所得須全數(即1,000萬元)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案例3:就業金卡取得時間
若甲公司係於111年度申請取得S君之一般外籍專業人士(非外特專)工作及居留許可,聘用其來臺工作,S君來臺後經友人得知外特專之相關規定嗣後取得就業金卡。
結果:S君雖於嗣後成為外特專,惟其取得就業金卡前已在臺居留且從事專業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份核准在我國居留之租稅優惠條件,故S君112年度薪資所得須全數(即1,000萬元)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案例4:曾經來臺工作
乙公司為發展新興金融商品,以千萬年薪及外特專租稅優惠成功延攬星籍H君來臺工作,雙方於112年簽訂聘僱合約後甲公司隨即辦理並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函」及居留證。112年度S君在臺居住逾183天,惟H君10年前曾來從事專業工作。
結果:H君10年前(102年)曾臺工作,不符合因工作而「首次」以外特專身份核准在我國居留之租稅優惠條件,薪資所得須全數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案例5:教育領域就業金卡
國內C大學為充實師資,以高薪成功聘請日籍著名J教授首次來臺授業,獲得J教授同意後,C大學隨即為J教授申請並取得教育領域之就業金卡,112年度J教授君在臺居住逾183天並符合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3項條件。
計算結果:若J教授112於C大學授課之薪資所得新臺幣1,000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僅須以650萬元〔300萬元 + (1,000萬元-300萬元) × 1/2〕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5. 個人基本稅額介紹
課稅主體(第3條)
依據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精神及稅務行政之考量,排除下列對象:
- 未適用投資抵減及無本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金額之個人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基本所得額新臺幣670萬以下之個人
稅基(第12條)
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免計,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 特定保險給付
- 未上市櫃之有價證券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財政部110.08.02.台財稅字第11004573120號公告)
稅基(第12條之1)-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CFC認定條件
外國企業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受控要件:
- 股權控制: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
- 實質控制:對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具有控制能力
豁免規定:
- 實質營運
- 微量門檻
納稅主體
個人、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以上之個人
申報書表
- 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及其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 (洽各地區國稅局索取或自國稅局網站下載填報,並於113年5月31日前遞送)
基本稅額計算(第13條第1項)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670萬元) × 20%
海外已納稅款扣抵
依據:第13條、施行細則第15條之1、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5、18點、財政部106.8.25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
扣抵要件:
- 扣抵限額
- 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及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之文件
6. 其他議題
稅務識別碼(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
| 身分類型 | TIN編碼方式 |
|---|---|
| 具身分證字號者 | 身分證字號(10碼,由內政部戶政司編配) |
| 具統一證號者 | 統一證號(10碼,由內政部移民署編配) |
| 無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者 | 以現行稅籍編號方式編配: - 大陸地區人民:9 + 西元出生年後2碼及出生月日4碼 - 其餘情形:西元出生年月日8碼 + 英文姓名前2字母2碼 |
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
- 自110年1月2日起,內政部移民署推出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
- 換證期間為110年1月2日至119年12月31日
- 120年1月1日起舊式統一證號全面停用
新式證號編排方式:
- 第1位:區域碼
- 第2位:性別碼(8為男性、9為女性)
- 第3至9位:流水號
- 第10位:檢查碼
範例:A800000014
相關法令彙整
| 法令字號 | 內容摘要 |
|---|---|
| 所得稅法第2條 | 課稅範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 所得稅法第7條 | 居住者定義 |
| 所得稅法第8條 |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 |
| 所得稅法第14條 | 10類所得 |
| 所得稅法第15條 | 合併申報規定 |
| 所得稅法第17條 | 免稅額及扣除額 |
| 所得稅法第17-1條 | 基本生活費 |
| 所得稅法第71條 | 結算申報 |
| 所得稅法第73條 | 非居住者課稅 |
| 所得稅法第88條 | 扣繳 |
| 所得稅法第89條 | 扣繳義務人 |
| 所得稅法第110條 | 罰則 |
| 財政部61.11.20台財稅39819號令 | 國外已納稅額不得扣抵 |
| 財政部67.1.20台財稅第30456號函 | 外僑扣繳判斷 |
| 財政部68.12.27台財稅第39408號函 | 居留日數計算 |
| 財政部97.1.8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令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 |
| 財政部101.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 有戶籍者居住者認定 |
| 財政部112.10.13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令 | 電子勞務所得認定 |
| 財政部113.1.11台財稅字第11204616990號令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修正 |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 | 外特專租稅優惠 |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 外特專減免細則 |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12、12-1、13條 | 個人基本稅額 |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withheld-rule/rule/NM11B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