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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庫/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法規知識庫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法規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更新 2026-04-04#法規#勞動#資遣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而制定。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全文共 21 條。本法為勞動基準法解僱保護之補充,僅在符合「大量解僱」門檻時適用。

重點條文

第 2 條(大量解僱定義)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下列門檻:

廠場僱用人數 60 日內解僱門檻 或單日解僱門檻
未滿 30 人 逾 10 人 —
30-199 人 逾僱用人數 1/3 逾 20 人
200-499 人 逾僱用人數 1/4 逾 50 人
500 人以上 逾僱用人數 1/5 逾 80 人
全事業單位(跨廠場) 逾 200 人 逾 100 人
實務重點
  • 計算不含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的定期契約外勞
  • 「60 日」為滾動計算,累計達門檻即觸發
  • 因天災、事變等突發事件不受 60 日限制

第 4 條(事前通報義務)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大量解僱情形之日起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

  1. 主管機關
  2. 涉及部門之工會
  3.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4. 涉及部門之勞工

解僱計畫書應記載:

  • 解僱理由、解僱部門、解僱日期
  • 解僱人數、解僱對象選定標準
  • 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
罰則

未依規定通報者,處 10-50 萬元 罰鍰,並限期改善。

第 5-6 條(協商機制)

  1. 自主協商:提出解僱計畫書後 10 日內,勞雇雙方應進行協商
  2. 主管機關介入: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召集協商委員會
  3. 協商委員會:5-11 人,主管機關代表 1 人為主席 + 勞雇同數代表

第 12 條(預警通報機制)

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以下情形時相關單位應向主管機關通報:

  • 積欠工資達 1-2 個月(視僱用規模)
  • 積欠勞保費、健保費或未提繳勞退金達 2 個月,且金額達 20 萬元以上

第 13 條(限制出境)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有限制出境之可能(由法院裁定),用以確保勞工權益不因負責人出國而落空。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相關法規 關聯
勞動基準法 資遣要件(§11)、資遣費計算(§17)
就業服務法 就業輔導、外勞人數計算排除
勞工退休金條例 資遣費之新制/舊制差異

常見 FAQ

公司裁員 5 人需要通報嗎?

視公司規模而定。如果公司同一廠場僱用未滿 30 人,60 日內裁員逾 10 人才觸發。5 人不需適用本法,但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