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而制定。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全文共 21 條。本法為勞動基準法解僱保護之補充,僅在符合「大量解僱」門檻時適用。
重點條文
第 2 條(大量解僱定義)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符合下列門檻:
| 廠場僱用人數 | 60 日內解僱門檻 | 或單日解僱門檻 |
|---|---|---|
| 未滿 30 人 | 逾 10 人 | — |
| 30-199 人 | 逾僱用人數 1/3 | 逾 20 人 |
| 200-499 人 | 逾僱用人數 1/4 | 逾 50 人 |
| 500 人以上 | 逾僱用人數 1/5 | 逾 80 人 |
| 全事業單位(跨廠場) | 逾 200 人 | 逾 100 人 |
實務重點
- 計算不含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的定期契約外勞
- 「60 日」為滾動計算,累計達門檻即觸發
- 因天災、事變等突發事件不受 60 日限制
第 4 條(事前通報義務)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大量解僱情形之日起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
- 主管機關
- 涉及部門之工會
-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 涉及部門之勞工
解僱計畫書應記載:
- 解僱理由、解僱部門、解僱日期
- 解僱人數、解僱對象選定標準
- 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
罰則
未依規定通報者,處 10-50 萬元 罰鍰,並限期改善。
第 5-6 條(協商機制)
- 自主協商:提出解僱計畫書後 10 日內,勞雇雙方應進行協商
- 主管機關介入: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召集協商委員會
- 協商委員會:5-11 人,主管機關代表 1 人為主席 + 勞雇同數代表
第 12 條(預警通報機制)
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以下情形時相關單位應向主管機關通報:
- 積欠工資達 1-2 個月(視僱用規模)
- 積欠勞保費、健保費或未提繳勞退金達 2 個月,且金額達 20 萬元以上
第 13 條(限制出境)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有限制出境之可能(由法院裁定),用以確保勞工權益不因負責人出國而落空。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常見 FAQ
公司裁員 5 人需要通報嗎?
視公司規模而定。如果公司同一廠場僱用未滿 30 人,60 日內裁員逾 10 人才觸發。5 人不需適用本法,但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