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本時限表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及開立銷售憑證時限,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本表規定各行業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避免營業人延遲開立發票而影響稅收,明確規範不同行業的開立時點。
重點條文
時限表總覽
| 業別 | 範圍 | 開立憑證時限 | 特別規定 |
|---|---|---|---|
| 買賣業 | 銷售貨物之營業 | 以發貨時為限 |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 製造業 | 製造貨物銷售之營業 | 以發貨時為限 |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 手工業 | 以人力從事加工製造之營業 | 以發貨時為限 |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 農林漁牧礦冶業 | 從事農林漁牧礦冶之營業 | 以發貨時為限 |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 包作業 | 承攬工程或承攬製造加工之營業 | 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 合約未載明者,以每月月底為限 |
| 印刷出版業 | 印刷出版之營業 | 以發貨時為限 |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 租賃業 | 出租財產之營業 | 依約定收取租金時為限 | -- |
| 居間買賣業 | 居間介紹交易收取佣金之營業 | 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 |
| 運輸業 | 經營水、陸、空運輸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倉庫業 | 經營倉庫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承攬運送業 | 承攬運送貨物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旅館業 | 經營旅館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飲食業 | 經營飲食之營業 | 憑券飲食:售券時;非憑券飲食:結算時 | -- |
| 娛樂業 | 經營娛樂場所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修理業 | 修理各種物品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照相業 | 經營照相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廣告業 | 經營廣告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銀行業 | 經營銀行業務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信託投資業 | 經營信託投資業務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證券業 | 經營證券業務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期貨業 | 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保險業 | 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退保時應收手續費亦同 |
| 公用事業 | 供應電力、自來水、瓦斯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技藝業 | 以技藝為營利之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 其他勞務業 | 前列各業以外之勞務營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 |
實務重點(通則)
買賣業、製造業(以發貨時為限)
實務重點
- 「發貨時」包含親自取貨、委託運送、郵寄等,以貨物移轉占有時為準
- 預收款項: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常見如預購、訂金)
- 分期付款:應於每次收款時開立,或全額於發貨時開立
- 網購宅配:以出貨(交付貨運公司)時為開立時點
相關解釋函令
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包作業/營建業(依合約每期應收價款時)
實務重點
- 營建工程常見「按工程進度請款」,每次請款時即須開立發票
- 合約未載明收款期程者,以每月月底為開立時限
- 追加工程款亦應依約定收款時限開立
- 預收工程定金屬「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先行開立
飲食業(售券時或結算時)
實務重點
- 餐券、禮券等「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即須開立發票(不是消費時)
- 一般內用、外帶為「非憑券飲食」,於結算時(結帳時)開立
- 外送平台:由平台或店家依約定方開立,通常由平台方開立予消費者
- 婚宴等大型餐飲:依訂席合約收款時間開立
租賃業(約定收取租金時)
實務重點
- 房屋租賃:依租約約定之收租日開立
- 預收一整年租金:應於收款時全額開立
- 押金不開發票(非租金收入),但以押金抵租金時應開立
- 營業人出租非自有資產(如轉租),亦須依時限開立
金融保險業(以收款時為限)
實務重點
- 銀行業的手續費、利息差額(非存放款利息)等應開立發票
- 保險業以實際收取保費時開立,退保手續費亦須開立
- 金融業屬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多數免開統一發票,但非專屬本業的銷售行為仍應開立
相關解釋函令
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銀行業、保險業等之本業收入得免徵營業稅(但金融營業稅另計)。
罰則提醒
| 違規態樣 | 法源 | 罰鍰 |
|---|---|---|
| 未依時限開立 | 營業稅法 第 48 條 | 1,500 ~ 15,000 元 |
| 應開未開發票 | 營業稅法 第 52 條 | 按銷售額 5%,最低 1,500 元 |
| 短開金額 | 營業稅法 第 48 條 | 1,500 ~ 15,000 元 |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對一般個人納稅人而言,本時限表的影響主要在:
- 消費時有權要求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或延遲
- 預付款項(如訂金、儲值金)時即應取得發票
- 理解開立時點有助於確認發票是否正確歸屬申報期間
參考連結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2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