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工具箱 登入
法規知識庫/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法規知識庫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法規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

立法沿革與背景

制定背景

本時限表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及開立銷售憑證時限,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本表規定各行業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避免營業人延遲開立發票而影響稅收,明確規範不同行業的開立時點。

重點條文

時限表總覽

業別 範圍 開立憑證時限 特別規定
買賣業 銷售貨物之營業 以發貨時為限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製造業 製造貨物銷售之營業 以發貨時為限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手工業 以人力從事加工製造之營業 以發貨時為限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農林漁牧礦冶業 從事農林漁牧礦冶之營業 以發貨時為限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包作業 承攬工程或承攬製造加工之營業 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合約未載明者,以每月月底為限
印刷出版業 印刷出版之營業 以發貨時為限 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租賃業 出租財產之營業 依約定收取租金時為限 --
居間買賣業 居間介紹交易收取佣金之營業 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運輸業 經營水、陸、空運輸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倉庫業 經營倉庫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承攬運送業 承攬運送貨物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旅館業 經營旅館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飲食業 經營飲食之營業 憑券飲食:售券時;非憑券飲食:結算時 --
娛樂業 經營娛樂場所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修理業 修理各種物品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照相業 經營照相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廣告業 經營廣告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銀行業 經營銀行業務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信託投資業 經營信託投資業務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證券業 經營證券業務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期貨業 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保險業 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退保時應收手續費亦同
公用事業 供應電力、自來水、瓦斯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技藝業 以技藝為營利之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其他勞務業 前列各業以外之勞務營業 以收款時為限 --
實務重點(通則)
  • 核心原則:買賣業以「發貨時」為限,勞務業以「收款時」為限
  • 本表未規定之業別,比照性質類似之業別辦理;無類似者,由財政部核定
  • 違反時限開立者,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處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若漏未開立發票,依營業稅法第 52 條,按銷售額處 5% 罰鍰(不低於 1,500 元)

買賣業、製造業(以發貨時為限)

實務重點
  • 「發貨時」包含親自取貨、委託運送、郵寄等,以貨物移轉占有時為準
  • 預收款項: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常見如預購、訂金)
  • 分期付款:應於每次收款時開立,或全額於發貨時開立
  • 網購宅配:以出貨(交付貨運公司)時為開立時點
相關解釋函令

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包作業/營建業(依合約每期應收價款時)

實務重點
  • 營建工程常見「按工程進度請款」,每次請款時即須開立發票
  • 合約未載明收款期程者,以每月月底為開立時限
  • 追加工程款亦應依約定收款時限開立
  • 預收工程定金屬「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先行開立

飲食業(售券時或結算時)

實務重點
  • 餐券、禮券等「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即須開立發票(不是消費時)
  • 一般內用、外帶為「非憑券飲食」,於結算時(結帳時)開立
  • 外送平台:由平台或店家依約定方開立,通常由平台方開立予消費者
  • 婚宴等大型餐飲:依訂席合約收款時間開立

租賃業(約定收取租金時)

實務重點
  • 房屋租賃:依租約約定之收租日開立
  • 預收一整年租金:應於收款時全額開立
  • 押金不開發票(非租金收入),但以押金抵租金時應開立
  • 營業人出租非自有資產(如轉租),亦須依時限開立

金融保險業(以收款時為限)

實務重點
  • 銀行業的手續費、利息差額(非存放款利息)等應開立發票
  • 保險業以實際收取保費時開立,退保手續費亦須開立
  • 金融業屬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多數免開統一發票,但非專屬本業的銷售行為仍應開立
相關解釋函令

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銀行業、保險業等之本業收入得免徵營業稅(但金融營業稅另計)。

罰則提醒

違規態樣 法源 罰鍰
未依時限開立 營業稅法 第 48 條 1,500 ~ 15,000 元
應開未開發票 營業稅法 第 52 條 按銷售額 5%,最低 1,500 元
短開金額 營業稅法 第 48 條 1,500 ~ 15,000 元

與 SmartTaxer 的關聯

對一般個人納稅人而言,本時限表的影響主要在:

  • 消費時有權要求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或延遲
  • 預付款項(如訂金、儲值金)時即應取得發票
  • 理解開立時點有助於確認發票是否正確歸屬申報期間

參考連結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2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內容整理至 2026-10-20,為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勞動部、勞保局、健保署等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請洽會計師或記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