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一台販賣機賺外快,也要繳稅嗎?答案是:要!
不管是賣飲料、賣零食、還是夾娃娃機,都要辦理稅籍登記,而且每台機器都要貼標示。很多人不知道這個規定,結果被國稅局罰款。這篇教你怎麼合法經營!
自動販賣機定義
只要是「投錢(或刷卡)後,機器自動給你東西或服務」的設備,都算!
依稅法規定,自動販賣機係指投入硬幣、紙幣、感應卡片或其他替代性支付工具後,能自動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之機器設備。
受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之電子遊戲機,不適用本規定(那是另外一套更嚴格的法規)
放置場所限制
自動販賣機僅限設置於下列場所:
- 騎樓
- 庇廊
- 戶外空間
- 寄放於他人之營業場所、執業場所或類似處所
簡單說:不能放在「純住宅」裡面。如果你想把販賣機放在自家客廳⋯⋯那是不行的。
涉及稅目說明
一、營業稅
不管你是公司還是個人,只要經營販賣機,都要辦理營業登記!這跟開一間店是一樣的道理。
稅籍登記規定
- 開始營業前,須向機器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 填報「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
- 申報內容包含:販賣機數量、種類、機器編號、放置處所
- 無須就各台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就是說:你只要在你家(或公司)附近辦一次稅籍登記就好,不用每台機器的放置地點都去辦一次。但你要「申報」每台機器放在哪裡。
機器標示規定
每台販賣機須於明顯位置標示下列資訊:
- 營業人名稱
- 營業地址
- 統一編號
- 聯絡電話
- 設備編號
很多人不知道要貼這個,結果被國稅局稽查時發現沒貼,直接開罰。標示可以做成貼紙,貼在機器明顯處。
統一發票開立方式
| 營業人類型 | 課稅及開立方式 |
|---|---|
| 使用統一發票者(公司組織) | 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發票,備註欄應註明設備編號、計數器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 |
| 查定課稅者(小規模獨資合夥) | 依自動計數器之計數號碼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 |
- 銷售食品或飲料
- 收取停車場費用
- 販賣機本身具備列印統一發票功能
因為食品飲料是「消費者會想要發票」的商品(可以報帳、可以對獎)。其他商品(如夾娃娃機的娃娃)就不用逐筆開,可以彙總開。
二、娛樂稅
如果你的販賣機有「娛樂性質」,除了營業稅,還要繳「娛樂稅」!最常見的就是夾娃娃機。
應課稅範圍
具有娛樂性質之自動販賣機須課徵娛樂稅,例如:
- 卡片自動販賣機
- 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
免課稅範圍
一般商品販賣機,如販售報紙、飲料等,不具娛樂性質,無須課徵娛樂稅。
因為夾娃娃機的本質是「娛樂」而不是「購物」。你付錢是為了「玩」(享受夾的過程),不是純粹為了「買」那個娃娃。稅法認為這屬於「娛樂」行為,所以要繳娛樂稅。
販賣機種類代碼對照表
| 代碼 | 販賣機種類 |
|---|---|
| 1 | 商品販賣機(食品、飲料以外) |
| 2 | 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 |
| 3 | 勞務販賣機(兒童騎乘機) |
| 4 | 勞務販賣機(自助洗衣) |
| 5 | 勞務販賣機(卡拉 OK、KTV 亭) |
| 6 | 勞務販賣機(其他類型) |
| 7 | 商品販賣機(食品) |
| 8 | 商品販賣機(飲料) |
| 9 | 商品販賣機(食品及飲料) |
| A | 停車場自動繳費機 |
| 0 | 其他(須於備註欄說明) |
變更申報規定
- 營業台數增減或放置處所有變更時
-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 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
很多人以為「機器搬家不用講」,結果被查到,不只要補稅,還要罰款。只要機器有異動,15 天內一定要報備!
寄放他人處所之規定
如果你的販賣機是放在別人的店裡(例如便利商店門口),你跟店家之間要簽合約,而且課稅方式會根據你們的分帳方式不同!
契約要求
- 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
- 契約內容應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包含分帳比率、租金數額或補貼金額等)
課稅對象認定
| 經營方式 | 課稅對象 |
|---|---|
| 分帳經營 | 雙方各就其分帳營業額分別課稅 |
| 支付場地使用費 | 寄放者列為租金支出;場地提供者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或扣繳所得稅 |
| 無契約且無法查明實際經營者 | 推定為場地提供者或供電者所經營 |
如果你跟店家沒有簽合約,國稅局查到的時候,會直接認定是「店家在經營」,由店家來繳稅和罰款。很多店家因此被連累。
應檢附文件
- 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租賃契約書影本
- 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申報書表
- 印鑑補正資料(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登記之營業人如非以工商憑證登入者)
相關法規依據
-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
- 民國 74 年 1 月 21 日發布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修正(台財稅字第 11004647342 號令)
重要注意事項
- 販賣機放置處所如有變更,須於 15 日內完成報備
- 營業人應妥善保存自動計數器紀錄,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 使用電子發票者,應配備能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條碼之掃描設備
稽徵機關資料蒐集運用
他們會蒐集這些資料:
- 販賣機廠商的銷售紀錄(你跟誰買機器)
- 出租業者的承租人資料(你跟誰租機器)
- 各營業人的營業台數、放置處所、銷售貨物種類
稽徵機關會蒐集下列資料並通報相關單位:
- 販賣機產製或進口業者之銷售資料
- 販賣機出租業者之承租人資料
- 各營業人之營業台數、放置處所、銷售貨物種類
常見問題
Q1:我只有一台販賣機,也要登記嗎?
是的!只要有營業行為,不管幾台都要登記。
Q2:夾娃娃機的娛樂稅稅率是多少?
115 年 5 月 22 日娛樂稅法修正生效後,「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列在財政部公告的課稅項目,法定稅率上限 25%,實際徵收率由各縣市自訂(且縣市得停徵),請向當地稅務局確認(更新:2026-10-20)。
Q3:販賣機壞了不營業,還要繳稅嗎?
如果確定停止營業,要向國稅局報備「停止使用」。不然稽徵機關會繼續認定你在營業。
相關參考資料
實務案例
情境:小許在夜市附近租了一間店面,放了 3 台夾娃娃機。他有辦理營業登記,但機器上沒有貼公司名稱、統編等標示。 問題:國稅局稽查時發現 3 台機器都沒有按規定貼標示,每台各罰 1,500 元,合計 4,500 元。 處理:我們協助小許製作標示貼紙(含公司名稱、地址、統編、電話、設備編號),貼在每台機器的明顯位置,並向國稅局繳納罰款。 結論:每台販賣機都要在明顯位置貼標示,包含公司名稱、統編、地址、電話、設備編號。做成貼紙不到 100 元,但沒貼的罰款至少 1,500 元。
情境:阿忠經營飲料販賣機,把一台機器寄放在便利商店門口。雙方口頭約定每月付 3,000 元場地費,但沒簽書面合約。 問題:國稅局來查,因為沒有合約無法確認「誰是經營者」,直接推定便利商店是經營者,便利商店因此被要求補繳營業稅。 處理:便利商店很不滿,要求阿忠負責。我們協助雙方補簽書面合約,載明場地費金額、分帳方式等,並向國稅局說明實際經營者是阿忠。最後稅務責任釐清,但便利商店已經不太想繼續合作。 結論:販賣機寄放在他人場所,一定要簽書面合約。沒合約的話,國稅局會把稅算在場地提供者(便利商店)頭上,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經營販賣機看起來簡單,但稅務規定很多!建議:
- 開始營業前,先辦好稅籍登記
- 每台機器都要貼好標示
- 機器有異動,15 天內報備
- 跟場地提供者簽好合約
不確定怎麼處理?把你的情況告訴我們,我們幫你規劃!
更新:2026-10-20,依據 https://www.tax.ntpc.gov.tw/dl-7088-07453de8768443beaf22f0e173d220ac.html